《廉政准则》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规范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并充实完善了相应的实施与监督制度,是一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廉政准则全文【优秀4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是当前中央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作出重大举措,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的重要文献,又是在1997年3月发布的《廉政准则》(试行)基础上修改完成的重要规章制度。把握其新内涵,必须将《廉政准则》全文与相关规章制度对照阅读。
《廉政准则》,是对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鲜明回应。去年九月召开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主基调是浓厚的忧患意识,会议通过的决议用"严重削弱"、"严重损害"、"严重影响"等激烈的措词对党目前存在的腐败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抨击,可谓如木三分。决议特别强调指出,当前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中腐败案件影响恶劣,必须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和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的制定和印发,可以说是对十七届四中全会决议鲜明回应。文本中的"总则"部分就鲜明指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到党的生存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文本的核心部分"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包括的八条内容,均以"禁止"开头;其中的52个款项,则对领导干部可能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全景式的概括。文本全部内容朴实无华,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充分表明了中央惩治领导干部腐败的坚强决心和实际办法。
《廉政准则》,是对党章中有关条款的深化细化。十七大通过的党章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较严格的要求。文本中要求领导干部除了必须履行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八项义务外,还特意在第三十四条提出必须具备基本条件,涵盖了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工作实绩、领导能力、清正廉洁、民主作风等六个方面内容。如果说党章规定的义务和基本条件是从正面论述"怎样做"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话,《廉政准则》提出的八条"禁止"52个款项则是从反面提醒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具有怎样的行为"。因此,党章和《廉政准则》这两项规章制度所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后者则除了列举了详细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外,还提出四条"实施和监督"和四条"附则",对监督办法和实施范围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整个文本则无论是内容上还是在篇幅上都进一步深化细化了。
《廉政准则》,是对97版本试行准则的充实完善。97年3月中央曾颁布《廉政准则》(试行),从13年后的今天来对比看这两个准则,《廉政准则》则无论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大大充实完善了。一是在体例上更加清晰。新准则以"禁止"为主基调,明确领导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将试行准则中领导干部"必须"、"应该""要"做的内容全部剔除了,显得更加富有条理。二是在内容上更加完善。新准则在"廉洁从政规范"中共包含八条"禁止",除了97版本原有六条中的款项进行修订外,另增加两条11款项,分别是"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谋取私利"和"禁止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在"实施与监督"中则对"认真落实党内监督"进行了较大篇幅的充实,包括"重要情况通报、巡视、谈话和诫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内容。显然,《廉政准则》将近几来反腐倡廉进程中的新探索、新经验及时充实到了文本之中。
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廉政准则》8个禁止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八、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通过深入学习中央和省有关领导及董事长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学习《关于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我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使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我作为财务工作者,也要紧跟时代步伐,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清风亮节、廉洁自律。因此,从以下三个方面浅谈对财务人员廉政建设工作的体会。
一、清正廉洁须防患于未然
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强调了人的意识的反作用力,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优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约束具体行为的强大动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深度考验。当前社会急剧转型过程中,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已对长期执政的党形成严峻挑战。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思想根源入手,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和"鞭挞腐败、崇尚廉政"的良好氛围,以文化倡廉、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自己的头脑中,牢记"八荣八耻",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防患于未然,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清正廉洁与职业道德溶为一体
职业道德是各行各业的行动指南,财务人员的清正廉洁体现于职业道德规范之中,是社会主义经济利益对财务工作的要求,是指导财务人员具体实践的引路明灯。当今社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爱岗敬业。它要求财务人员充分认识并珍惜、热爱本职工作,自觉主动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责权利三者关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恪尽职守。
(二)熟悉法规。财务工作涉及面广,为了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财经方针政策和各种会计法律法规与制度,确保财务处理的正确性。只有熟悉了准则、具备了娴熟的会计技能,才会遵循准则、坚持准则,做到客观公正。
(三)依法办事。财务工作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会计处理为载体,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所有经济事项和各色人物等,财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的会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好关口,依法理财,做到"不唯上,不唯情(钱),只唯法"。
(四)客观公正。财务工作的首要职能就是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记录与反映,离开了实际发生的客观经济事项去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是造假账。对一些特殊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坚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这不仅是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财务人员个人品德的体现。
(五)廉洁奉公。财务工作与钱、财、物紧密相联,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廉洁自律、奉公守法、公私分明,以国家、集体的利益重于一切为最高原则;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传统作风;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坚不可摧的壁垒,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住各种考验。
三、清正廉洁重在落实、贵在坚持
廉政的基本内涵是:"廉"为"政"服务,"政"以"廉"长存。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防腐体系的必然要求。加强财务人员廉政工作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必须持之以恒,落到实处。
(一)树立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财务人员要自觉提高专业品德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讲求对事业的献身精神,维护会计职业的尊严,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弘扬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掌握时代脉搏,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财会法规,一丝不苟地按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财务人员作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和实施者,一定要以身作则,多学习相关法规,加强法制观念,自觉消除一些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风气。财会工作时时、事事、处处涉及到执法守纪问题,财会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不存私心,不怕打击报复,能自觉、大胆地同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作坚决斗争。而坚持原则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的保障。
(三)依法办事,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公正无私是检验每一个财务人员有无职业良知,是否尽忠尽职的试金石,只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才能真正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否则就会有章不行,有法不依,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贪污受贿,最终走向犯罪。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时时刻刻都以国家法规、财经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才能在工作做到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不隐瞒真相,不弄虚作假,敢于抵制一切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
(四)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廉洁奉公是财务人员应当遵守的一条重要道德行为准则,也是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的品德。财务人员直接掌握着财权,整天跟"钱"打交道,受到利益诱惑的机会要比其他职业多得多,因此更要时刻把握好自己,不为金钱所动,不做金钱的奴隶。清正廉洁,是对会计人员的根本要求,更是考察一个财务人员是否真正称职的前提。所以财务人员更应坚持不懈地将清廉思想贯穿于实践中,自我检查,自我批评,不断摒除旧的道德观,在反复思想斗争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律能力。
总之,我会自觉遵守《廉政准则》,用《廉政准则》约束自己的言行,用实际行动,践行科学发展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当好时代的弄潮儿,发挥好参谋作用,在平凡的财务岗位上起到模范来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