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规定,企业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账户核算。该账户按“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其贷方登记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加数。借方登记资本公积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实有数。
(一)资本溢价
一般企业资本溢价。企业创立时,要经过筹建、试生产经营、开辟市场等过程,这种投资具有风险陛。当企业进入正常生产经营。资本利润率一般要高于创立阶段。这是企业创立者付出了代价的。
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大于原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 得与原有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中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应计入“实收资本”账户。超出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溢价。在股票溢价发行时,公司发行股票的收入,相当于股票面值部分计入“股本”账户。超过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含股票发行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所注销的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借己‘’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曰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己‘’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借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科目。
(二)其他资本公积
股权类。股权投资价值变动,股权投资价值变动是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单位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将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增加或减少。以使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基本保持一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变动除了实际的净损益会影响净资产外,还有其他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应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账户,贷记“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套期保值产生利得或损失。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属于有效套期的,应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借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被套期项目产生损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该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借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账户;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账户;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可供出售类。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采用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在重分类日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等账户;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
对于有固定到期日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余额,应在该项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在资产负债表日,按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摊销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账户。对于没有固定到期目的。与其相关的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的金额。应在处置该项金融资产时。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减值损失。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账户,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按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上升的。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
其他类别。递延所得税涉及的资本公积,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与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价值,借记“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账户;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或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摊销”、“累计折旧”账户: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账户;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账户。
同时,按该项房地产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账户。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第十六条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十七条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
第十九条 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
(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臵长期债券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
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第二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第二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第二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十五条 处臵长期股权投资,处臵价款扣除其成本、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性质的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应按照资本公积的类别分别设置“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关联交易差价不能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和弥补亏损,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处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一旦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该部分资本公积就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以及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涉及所得税时,还应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股权投资准备不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将其转入其他资本公积后,该部分资本公积方可用于转增资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 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