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图书借阅管理制度优秀8篇,希望能够给予您一些参考与帮助。
为丰富员工业余生活,提高全员素质,特建立公司图书馆,以满足员工的学习需求。具体相关制度规定如下:
一、借还规定
1、借阅人仅限于公司在职员工,离职应将借用图书全部归还,否则将按所借阅图书的成本价格在工资中扣除;
2、所有借阅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借书,其他时间不予借阅。借阅时间暂定为每天XX:XX至XX:XX;
3、需借阅人员必须在图书管理部门(暂定为 m.jingyou.net 人力资源部)办理书面借阅手续;
4、每位借阅人每次借阅本数不得超过2本,单次借阅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天;
5、每位借阅人必须按规定及时还书,在最长期限后2天内,未能及时归还图书的借阅人,需向图书管理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6、在借阅过程中,借阅人应当注意爱护图书,不得撕页、圈点、注字、折叠、剪裁等;
7、图书借阅的过程中,借阅人不得私自将图书转借给其他人,如需转借,必须到图书管理部门办理转借手续。如因任何转借原因发生的书籍损坏等损失,由第一借阅人负全面责任。
二、维护保养规定
1、 公司图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并于每年7月下旬、1月上旬各清点一次;
2、 图书管理部门必须保持图书的整洁、整齐,发现破损,要及时装订、裱糊;
3、 图书管理部门必须按规定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防尘、防潮、防火、防霉、防虫、 防盗等;
4、 新购图书除按顺序编号外,应将新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 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图书登记档案(电子版)》中;
三、报损/申购规定
1、由于自然灾害等非责任事故造成的丢失损坏,确系无法修补,责任无法明确时,由图书管理员请示有关领导,申请报损;
2、图书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填写《培训资料减损凭单》,并及时进行帐目核算;
3、当书籍损坏无法修补时,图书管理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提出报告,进行重新补购;
4、由人力资源部及时收集员工相关信息,并负责对员工需求书籍的申购、采购工作。
四、捐书规定
1、为了能更好的建设公司图书库,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素质,开拓自身视野,公司提倡员工个人捐书;
2、个人所捐书籍由图书管理部门统一编入公司书库,统一保管,提供给公司全体员工借阅;
3、个人所捐书籍必须经过图书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有可捐的必要性时,方可办理捐书手续,编入公司书库,公司对捐书人做出一定奖励;
4、如员工个人有观赏性、学习性较强的书籍,愿意大家共同学习,而又不愿捐赠时,也可临时借给公司进行资源共享 ,待一定周期后归还借书人。
五、附则
1、本制度适合公司全体员工;
2、本图书借阅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图书借阅制度
1、读者为本班师生,师生定期带给图书交流借阅。
2、教师每人可借图书2册,学生每人可借阅1册。
3、借阅期限,教师为三周,学生为二周,必要时可续借一次,限期一周。
4、读者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如有违者应予赔偿。
5、丢失图书。以赔偿原书为主,如果赔原书有困难者,按原价二倍至五倍赔偿。
6、学期末前一周,停止借阅,图书角进行盘点,所有图书归还所有人。
一、教职工借阅图书、资料制度:
1、图书室、阅览室的书籍报刊, 只限本校教职工借阅。外单位如需查阅资料,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资料。
2、对本校教职工开放图书。每人限借2至3册教学参考书,文艺类书籍限借1至2册。工具类图书只准查阅,不得外借。
3、一般图书借阅周期为一个月,必要时可以续借一个月。不得长期占用图书,影响图书流通。
4、损坏、丢失图书的按现价加倍赔偿。一般图书丢失,按图书现行价格加一倍赔偿。工具、古籍图书按现价2—3倍赔偿,孤本或绝版图书酌情按5—10倍赔偿。
5、调离人员必须先还清图书,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学生借书制度:
1、图书室只对本校学生开放,非本校学生谢绝借阅图书。
2、每次借书只限一本,借阅时间为一周,逾期不还者给予批评教育,性质较重者停止借阅。
3、学生转学、休学或毕业时,必须办理清还手续,然后离校。
4、爱护图书,人人有责。禁止拆卷、撕页、剪裁、涂抹。违者批评、罚款、停借等。
5、严重损坏或丢失图书者按现价赔偿。
6、学生借书必须服从管理员管理,按年级段、班级分配时间,排队有序的借书。
7、倡导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借阅。
1、学生凭本人校园卡/借书证借书,校园卡/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代借。
2、教科书最长借阅期限为一学期,学期结束前应主动办理还书手续。
3、每人每次限借一本社科或小说类图书。社科或小说类图书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月。
4、借书时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说明。
5、必须爱护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或撕页,对所借图书未读完时,要夹字条,不得折角。阅读过程中,不准圈点、评论,不准剪裁或撕走插图及单页,以免影响他人借阅。
6、爱护图书,对图书上所贴的书标、条码号,不得涂改和损坏,否则以损坏图书处理。
7、学生毕业、转学或退学,在离校前应主动归还所借图书,高三毕业生要在毕业前一个月内还清所借书刊。否则不予办理毕业、转学或退学手续。
8、不得携带书包和其他书籍进入学习资源中心,可以携带笔记本和笔。
一、图书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借阅和管理;根据读者需求,开展复制、代查、咨询等服务工作,维护阅览秩序。
2、坚守岗位、热情服务;按章理事,以理服人。
3、定期对校内所有资料进行清理,督促外借资料的归还、追偿。
4、年初拟定图书资料采购计划,经校领导同意后,负责计划的实施。
二、借阅规则
1、借阅对象原则上只限本校教职工。
2、外单位读者如需查阅资料,需缴纳一定的资料检索费和押金。
3、借阅时间限制:文学类借期2月,其它类借期3月。到期自觉归还。
4、珍本、独本图书和现刊(报)只限在馆内查阅,概不外借。
5、读者对所借图书和过刊要爱惜,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画,如有损坏或遗失,按有关规定赔偿。
6、每人每次借阅总量不得超过5册。
7、保持阅览室内安静与整洁,遵守馆内规章制度,爱护各种设施,不得携带有碍安全的物品入馆。
8、读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及时与图书馆联系,办理图书资料清退手续。图书资料未还者,不办理相关手续。
9、读者须在闭馆前15分钟离开,以便工作人员整理图书。
三、对丢失、损坏书刊资料等违章行为的处理办法
1、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污损等情况,应交本馆工作人员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
2、读者损坏书刊资料(如批注、涂改、卷折、污损、圈划等),程度较轻者,按书刊原价的15%—30%收取赔偿费。如损坏较重,必须加工修补后方能继续流通者,应交付修补装订费。
3、读者撕剪、损坏或遗失书刊,要进行赔偿。
4、损坏、遗失书刊如无明确标价,可酌情定价。
5、读者损坏、遗失书刊资料应主动向图书馆说明情况并办理赔偿手续。不主动赔偿者,可由图书馆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从其岗位津贴中扣除。
6、对盗窃书刊资料者,除追回被盗书刊外,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5—10倍罚款。
7、读者借阅书刊资料应按期归还,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不还者,按每册每天0.3元的标准收取逾期费。
具体赔偿标准,由校图书馆参照市图书馆相关标准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图书(刊)的借阅流通,充分利用纸本书刊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图书的借阅管理
第二条图书实行开架借阅,进入书库不得携带个人物品。
第三条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借阅图书,无证不得入库。如有违反,将没收凭证并停借图书一个月。
第四条读者选书时应正确使用书位牌,选好图书后到借阅处办理借阅手续。办借阅手续前,读者要仔细查看书中有无缺页和污损,如发现图书已有损坏,要及时告知图书管理人员并加盖破损章。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应由借书人负责。
第五条读者还书须到借阅处办理还书。
第六条图书续借,每册图书只能续借一次。如有图书逾期未还时,不能续借。
第七条凡未办理借书手续而将图书私自带出借阅处者,按偷窃图书论处,除批评教育外,按学校有关治安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借书数量及期限。
(一)教职工每人可借图书15册,文学类图书借阅期限为90天,专业类图书借阅期限为180天。
(二)学生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阅期限为30天(寒、暑假不计入30天借期内)。
第九条离校手续办理。
(一)学生因毕业、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清还,并持一卡通到借阅处办理离校手续。
(二)教职工因调出、退休等原因离校时,须将所借图书、资料全部清还,持一卡通和人事证明到借阅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为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校企合作的相关单位人员、成人教育学员,以及本校离、退休人员均可办理临时图书借阅手续,并凭临时一卡通借阅图书。
(一)临时一卡通由学校一卡通中心负责办理,图书馆认可。一卡通办理按“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执行。
(二)每人可借图书5册,借阅期限为30天(寒、暑假不计入30天借期内)。
(三)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按本办法中的“第三章”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也可委托离退休办公室工作人员代办图书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教师资料室所有图书资料,仅供教师在本室查阅。善本书、孤本书、80年以前出版的图书、保存价值较高的书刊、工具书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馆长批准,方可限期借阅。我馆对所有外借图书均有权随时收回。
第三章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的管理
第十二条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国有固定财产,读者应爱护,不得污损、圈注、折叠、剪裁、描画和遗失。若发生以上情况,应照章赔偿。
(一)读者在还书时如发现有缺页、污损现象而无破损章的,除批评教育外,予以罚款处理。
(二)撕破书页或缺页两页者处以原价的50%罚款;三至五页者处以原价罚款;五页以上者按丢失图书处理。
(三)污损图书者处以原价的20%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损坏条形码,罚款5元。
第十四条随书光盘是图书资料的一部分,丢失、损坏随书光盘,罚款10元。
第十五条图书超期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为了提高图书流通率,保护读者权益,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的读者,本馆实行借阅逾期处罚制度,外借图书超过借阅期,停借图书2周。
(二)读者长期到外地实习时,应在实习前还清所有图书,否则按逾期处理。
第十六条借出书刊如遗失损坏,读者须购买相同版本赔还。若无法购得相同版本,则按不同书刊性质不同进行赔款。
(一)遗失十年以内出版图书按原书价的3倍赔偿;十年以上、1987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书价的3-5倍赔偿;1986年年底以前出版图书按原书价5-10倍赔偿;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绝版的书籍,可按原书价的20倍以上赔偿。
(二)成套(多卷)图书若丢失或损坏其中一册,要按整套(多卷)价格赔偿。
(三)杂志单行本按原价的2倍赔偿,合订本按本期刊全年价赔偿。
第十七条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其交还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可退还赔偿金,限定在遗失当学期内办理退赔手续。
第十八条对拒付赔款、罚款者,停止借阅。
第四章阅览室的管理
第十九条读者凭本人一卡通方可进入阅览室。
第二十条阅览室公开陈展的图书报刊资料,读者可自行取阅,阅毕放还原处,不准携出室外。若有违者,停止其阅览权,并按学校治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爱护书刊报纸等馆藏资料,不得撕、割、涂抹污损,违者将按照本办法中的“图书(刊)逾期、损坏、遗失赔偿的管理”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阅览室是公共学习场所,读者要注意言谈举止、文明礼貌。要求仪容整洁,不穿背心、拖鞋入馆;保持室内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得在阅览室内接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
第二十三条自觉维护馆内秩序,不抢占阅览座位,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严禁涂抹刻画,不随意挪动阅览桌椅等馆内设施。
第二十四条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携带任何食品、饮料等进入阅览室,严禁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用火,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要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对违反规章制度者,每一位工作人员和读者都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制止和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图书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图书室、阅览室是我校开发学生智力,拓宽科学文化知识领域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四有”建设人才的信息资源。为规范图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1、本室报刊仅限在室内阅览,陈列的`报纸、期刊不得擅自带出室外。
2、本室期刊、报纸实行开架自助阅览,期刊按类排序,请保持原架位,阅毕放回原处。一次一份,切勿多拿。
3、当期期刊、报纸不外借;各种逾期刊物,只供教工借阅,每人每次2本为限,如遇有特殊需要,本室有权提前催还。
4、爱护公共财物,保护报刊,不得撕页、涂定或损毁,违者照章赔偿。
5、保持室内安静,不得朗读、大声议论或喧哗。
6、保持室内整洁,禁止吃零食、喝饮料,不得乱丢纸屑杂物,起座后应把椅子放回原处。
7、阅览室应文明借阅,礼貌待人,提倡相互谦让,相互关心的作风。
8、遵守图书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员的管理。
9、注意室内安全,及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防火防盗。
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学生业余生活,提升学生文化素养,合理管理图书借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入册,及时做好图书登记、整理和借阅工作。每月中旬彻底清查一次。
二、爱护图书人人有责。选好书后,尽快到借书处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在室内逗留、打闹。借阅者阅读完毕后放回原位,不得乱堆乱放,发现一次罚其清扫图书室一个星期。
三、图书室开放时间为每周一中午(12:50-13:30)和下午(16:10-17:00),其他时间不办理外借手续。
四、不得替他人借书,也不得转借他人,不能随便放在家里。每人每次限借1本,借书期限5天,若未能读完及时向管理员说明情况。过期不还者按超期一天罚款0.1元。
五、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不得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涂写。凡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六、丢失图书以赔偿原书为主,如果赔原书有困难者,按原价二倍赔偿。
七、如果发现偷书者,一律按该书的五倍罚款处理,并全校通告批评。
八、未经管理员同意或办理借阅手续,私自携带书刊、资料出图书室的,以窃书论处。
九、保持图书室内安静、清洁,请勿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十、本制度从20xx年10月22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