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转移联单制度优秀3篇

危废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篇1

危废转移联单申请及管理要求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菏环发【2015】71号》文,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有效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加强对我市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现将有关危废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及管理规定要求如下:

一、首先,申请危险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二、申请危废跨市转移许可,应当向市环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原件;

2、产废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三同时”验收文件;

3、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及工艺流程;

5、危险废物运输单位资质、承担运输作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危险废物运输合同

6、运输路线及沿途敏感点标注;

7、运输过程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三、企业申领联单程序:

企业在做好以上7项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再向市局打报告,草拟转移商请函,然后市环保局正式向处置方所在地环保局发危废转移商请函,待对方环保局经核实、同意复函后,企业方可携带县区局同意批准盖章的危废转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市局申请领取联单。

四、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从省内向外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向省环保厅主管部门提出转移申请,经省环保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征得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从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领取联单。

2、从外省转移危险废物进入省内的,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联单发放回收存放管理要求:

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一车一单和一类一单发放。

2、按《菏环发【2015】71号》文要求,各县区辖区内的企业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县区环保局报告转移时间、地点、危废种类和数量,联单内容填写正确完整清晰,运输车辆是否与申请材料提供的或现场联单所填的有资质运输车辆车牌号及驾驶员证件一致,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要现场监督核查无误后,并在转移联单上签字的情况下,方可转移危险废物,联单第二联由县区环保局当场收回,妥善保存,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县区环保局保存转移联单第二联复印件。联单第二联副联应在接受单位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二日内由危险废物移出单位交县环保局,县环保局留存复印件后,于一周内交市环保局,企业自留联单要存档妥善保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转移危废申请函 篇2

关于山东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位于临沂经济开发区华夏工业园,是由全国最大的塔式起重机生产企业—山东华夏集团投资7亿元设立的子公司,固定资产5亿元,占地630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主要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相关配套件的生产与销售。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系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标准化企业良好行为确认和计量合格确认。

公司再对产品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有油漆渣与油漆桶,为遵守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我公司委托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公司生产中产生的油漆渣与油漆桶,并签订了集中处置合同。

我公司计划在2015年3月1日至3月20日前将油漆渣15吨与油漆桶0.168吨转移给山东腾跃化学危险废物研究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现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给予批复为盼。

临沂华夏重工有限公司

2015年2月4日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篇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 baihuawen.c n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 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冶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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