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最新4篇】

为落实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应制定规范的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最新4篇】,您的肯定与分享是对小编最大的鼓励。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超市)采购食品,应当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需要查验和索取供货方的票证如下:

1、营业执照;

2、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3、检验(检疫)证明;

4、销售票据;

5、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6、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7、进口食品报关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企业(超市)从事食品经营,应当运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监管系统》,根据查验票证,及时、准确录入食品准入备案信息。内容包括:食品条形码、食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食品生产者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以及质量合格证明信息。如果购进食品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食品),或者荣获中国名牌认证、驰名商标等,还须录入有机食品认证号、保健食品认证号、中国名牌认证号、绿色食品认证号、无公害农产品(食品)认证号、驰名商标认证号和QS标志号。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格认证文件和各类证照原件或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四条 对需要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本企业(超市)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由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进口的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且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本企业(超市)按照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采购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条 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超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篇2

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必须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开业经营。

二、凡进入超市经营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超市审查备案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

三、超市开办者经营事项发生变更时,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变更事项。

四、入场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五、入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悬挂证照,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食品经营进货查验制度

一、超市开办者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入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货者执行查验制度。

二、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经查验供货者的证照等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建立供货者档案,将供货者的证、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

四、超市须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超市开办者设立分支机构,且分支机构所经营的食品由超市总部采取统一配送方式经营的,可由超市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但需将备案资料复印件留存于分支机构,或采用电子台帐联网备查。

食品贮存与销售制度

一、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超市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照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及召回制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超市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超市销售分装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当制作散装食品标志牌,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超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制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六、超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3

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1、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2、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4、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的,食品进货台账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系统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将食品集中陈列或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

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1、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手捂口。

2、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3、食品销售应有专柜或专间,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

4、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

1、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

2、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3、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

4、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5、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1、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2、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3、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4、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5、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

九、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3、对销售的商品保质期、有效期进行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严格按照《商品临近保质期规定》执行,属人为因素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4、对在保质期内的商品出现变质、漏气、胀包等现象,要及时下架处理,不得将这些商品销售给顾客,一经发现,必追究当事人及部门主管的责任。

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篇4

为落实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超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超市)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超市),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持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持期、出口商等内容。

商场(超市)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超市),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设立),购置与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测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测人员(可由食品安全监督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枪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