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事章程修正案(精选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 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 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 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 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自量、自愿、自费、安全”的原则参加老协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
(二)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三)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职职权外,尚须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德高望重的老同志担任老协名誉会长和顾问;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
(三)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职务;
(四)领导老协各职能部门和指导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如因情况特殊,可召开临时碰头会,但必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议事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年事业、勇于奉献;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均为四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如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身体健康,热心老年事业,本人自愿,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可担任老协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部门及单位会员之间的关系,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请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为了尊重和照顾老同志的身体健康,顾问、理事、工作人员年满80岁,原则上不再担任协会工作,对协会作出过贡献的协会老同志,应定期看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的业务及服务收入。
(五)存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完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完全、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更替时,实行严格的交接制度,保证资料齐全,帐目清楚。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局和民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代表如因换届更替,在更换之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老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变象转移、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老龄委,并报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1月5日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老协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乡在联系,团结互助、共谋发展,特成立本会,为规范运作特修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同乡会,英文名: 简称“同乡会”。
第三条 本会一切运作必须遵守加拿大有关法律,合法开展一切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一个非政治、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是一个对、对有联系有感情且志同道合者的大家庭。
第五条 本同乡会的宗旨是:联合会员,精诚团结、互相帮助、共谋发展。
第六条 本会联络处暂设:.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是对、对有联系有感情现居住在加拿大境内和向往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并愿意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者,可以申请成为本同乡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家庭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向其他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有分享信息,得到本会和会员帮助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有在本会网站上发表信息的权利,但不得中伤和诽谤他人。
(六)有在本会网站优惠登载广告的权利。
(七)对本会财务开支有知情权。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同乡会者,须填写“入会登记表”。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拥有本会网站登陆密码,可查阅内部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同乡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同乡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同乡会的清算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设理事11-15名,其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同乡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活动小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和老乡中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心本会工作,乐于助人,有奉献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同乡会设会长一名,聘请荣誉会长1-2名、副会长3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荣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若工作发生变动,可由理事会推荐人选接替其职务,另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聘任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日常工作,实施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同乡会与政府机构和其他社团组织联系。
(四)想方设法增强本会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况,同乡会下设若干活动小组,各设正副组长一名。各会员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可参加一个和多个活动小组。
第二十五条 被当选的各位同乡会理事必须以满腔的热情为同乡会做贡献,在经济上、精力上给予最大程度的奉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的来源
(一) 本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个人会员每年会费加币10元,家庭会员每年会费加币15元,每年6月30日前缴清。
(二)会员自觉捐赠,当选理事必须给予一定的捐赠。
(三) 本会网站和其他创收。
(四) 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七条 本会来源经费属同乡会全体会员所有,用于会员活动开展,用于网站维护,用于对外联络。经费的使用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全体会员有权监督。
第五章 服务内容和活动方向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要组织如下方面的服务和活动:
(一) 加强和中国联系,让xx人了解 、让x人了解;
(二) 组织同乡聚会,加强联系、共叙乡情,把这里变成同乡的乐园;
(三) 帮助来的新移民安家定居,免费接机,为来的观光者免费导游,把这里变成老乡在接待站;
(四) 为来的留学生做好服务咨询工作,使他们身在异乡有家的感觉;
(五) 建立对外联系和沟通的平台,提高老乡在中国和加拿大的社会地位,把这里变成海内外和上下联系和沟通的桥梁;
(六) 组织各种考察团外出参观旅游;
(七) 建立生意合作及工作机会平台,共谋发展,为老乡的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
(八) 组织中华传统节日聚会,鸿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为加拿大多元文化增光添彩;
(九) 根据老乡的各有所长,开展互帮互助活动,如免费报税、财务、教育咨询等;
(十) 组织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小组,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x年2月24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终止。
一、取消股东代表的设置,在章程里所有涉及股东代表的部分改为股东。
二、第三十七条改为: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7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股东会议的组织工作和股权变更、转让等的日常工作。
三、增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人”),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就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专业经验和职业操守等事项向股东大会提交专项说明,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董事候选人应在审议其选任事项的股东大会上接受股东质询,承诺善尽职守,并在任职后向董事会提交《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公司董事会在确定董事候选人时,应全面考虑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其他规范运作的需要,认真审查董事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能有效实现对公司的管理、稳定有序地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选取。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或推卸应对公司承担的管理责任。
董事应当毫无保留地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怀有善意,审慎决策,并遵守回避制度。公司应为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董事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董事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积极关注公司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对于重大事项或市场传闻,董事应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予以说明或澄清,必要时应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监督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运作,及时纠正公司日常运作中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符的行为;发现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董事应积极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有效。加强与股东的联系沟通,听取股东建议,维护股东利益。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至少每一年度接受一次公司监事会对其履职情况的考评,董事的述职报告和考评结果应妥善归档保管。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会应及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不再适宜担任公司董事。
四、第四十一条改为:董事会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委托;委托书中要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改为:董事应就代决策事项发表明确的讨论意见并记录在案后,再行投票表决。
相关知识
变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