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范本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2020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范本3篇,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覆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庆安县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各施工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本单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和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五条:工程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存在转包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劳务员负责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费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对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积极处理各种农民工工资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稳定;

3、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工资支付与发放情况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发包分包工程,必须按规定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5、及时掌握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每月定时按工程项目收集《农民工人员花名册》;

6、统计汇总年、季、月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每月监督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将发放情况现场张贴公示,同时收集存档工资发放表;

7、总承包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项目部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各种管理工作;

(2)审核并汇总每月各班组提交的每名农民工实际应得工资额,编制工资支付表;

(3)每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金额在项目工地明显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现场指导、监督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上;

(4)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及时牵头解决,并向总承包企业汇报;

(5)工程竣工后,负责该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资料的存档工作,存档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

8、分包、劳务企业必须委派劳务员(可兼职)负责施工现场农民工管理,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1)负责填制《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等工作;

(2)每月定时向总承包公司上报《建设工程项目工资发放表》,并汇报具体发放情况。

第九条:对企业欠薪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失信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体系,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的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条:施工现场要利用公示牌公示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及举报电话。并具备能够告知农民工工资发放程序的场域或场所。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2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二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末结清的工程敕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二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3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

三、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二、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三、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十七、施工单位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完成清欠或者发生新的拖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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