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制度(精选3篇)
一、总则
1、为了使集团印章的使用与保管规范化、制度化,有效规避集团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集团行政公章、合同章及部门专用章。
3、集团行政公章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印章的刻制
1、新增部门或部门变更需刻制印章,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办公室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章刻制的规定。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该部门公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公司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随意乱放,存放位置须加锁。
2、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公章,由重新确定的公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公章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3、印章如不慎损坏或遗失,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更换及声明作废。
4、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公章清晰、端正。
四、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需登记,注明用印日期、用印名称、用印事由、份数、用印人。
2、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及其他空白格式文件。
3、任何人不得携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报总经理批准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五、附则
1、未按本制度要求管理印章的,必须追究直接保管人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直接保管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
2、本制度自20xx年3月X日起施行。
3、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财务印章的分类:
(一)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二)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一)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出纳保管。
(二)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室,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还给保管人。
(四)财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须暴力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五)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损坏时,应立即更换相应印章,同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六)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并迅速财务应急和防范、措施、。
(七)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财务印章的使用
(一)财务印章的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二)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三)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外均应审批、登记;
(四)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五)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六)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七)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耽误。
第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一下行为:
(一)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二)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三)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四)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五)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六)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七)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管理
第十九条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xx]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xx)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