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交通法规新规定(精选3篇)
1.目的:
明确出货环节各岗位职责,加强对本司出品货物的管理,以期按照客户要求的标签、重量、数量、时间,准确无误的做好相关工作。
2. 适应范围:
所有公司所有的成品。
3.程序:
3.1货物进仓前的包装程序,每一条生产线的中转仓库设专属打包人员两名,生产线之成品经品管检验后直接进入中转仓库,由中转仓库工作人员打包后用叉车送入成品仓库。
3.2货物进入成品仓后的管理,成品仓库管理人员在货物进仓前由生管处取得进仓物品资料,货物进仓时仔细清点箱数,核对外箱标签、总箱数,并规划存放位置。
3.3中转仓库和成品仓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不相关之人员不得入内。
3.4中转仓库和成品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晚上下班前锁好门窗,早上清查门窗有无破损及其它异常状况。
3.5行政部门指定督察人员负责货物进仓前所有流程的监督工作,督导和搬运货物到指定位置,确保在此过程中货物的标签、重量、数量的安全一致。
3.6出货安全管理
3.6.1生管准备每天出货安排给保安、仓管、行政部门指定督察人员各一份,数据包括出货批次、箱数、外箱标签、车号、司机姓名、货(柜)车资料、运输公司名称等
3.6.2保安依此核对出货车辆进出并引导货(柜)车停放位置。
3.6.3货(柜)车进厂后,司机应立即到物料課找仓管核对各有关资料并办理各项手续。
3.6.4装车(柜)时,仓管员负责货物的正确无误,并与行政部门指定督察人员共同核对装运箱数。
3.6.5行政部门指定督察人员要注意教导成品仓人员于出货搬运及装车(柜)时随时注意各箱重量有无异常。
3.6.6货物出厂后即传数据(含进厂时间与出厂时间)至指定的船务公司。专人负责监督上/落货程序。
3.7为了确保我公司在进行产品装车的.过程中。仓库人员遵守美国海关的c-tpat(海关-贸易伙伴防恐)安全指导,特制定以下规定:
a、 装货过程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监督人员需带有明确标示)。
b、 负责监督人员在装货前必须做好货柜的七点检查,并记录好货柜的检查情况。
c、 负责监督人员需仔细盘点货物数量,查看货物的包装是否有破损、开裂或其它的异常现象。
d、 记录整个装货过程,(包括无关人员的接近)。
e、 拍照记录主要的装货过程,并将装货过程照相存档。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我国的交规中是优先保护行人的,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可以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如果刚好又有人行横道的话,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为了避免事故纠纷,明令规定转弯车辆必须让行人先行。
为推进教育人事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教师工作量
根据《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闽教人[87]104号),结合我县学校编制、学科岗位、课程设置等情况,每位教师在完成规定学科课时工作量的同时,要求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或承担相当于一个班班主任的工作量(按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相关规定相当于每周5课时)。
教师的姓名、任课节数、学科、年级、班级安排等应在学校的课程总表中体现。课程总表中的任教学科及课时安排以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周课时数为准。中学语文、数学、英语学科教师原则上应担任两个班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小学语文、数学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2节课的教学工作量,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应担任不少于14节课的教学工作量。中职校教师下企业指导实践一周,按8课时计。
农村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晚自修,学校安排下班辅导的可按2节课抵1课时;教师在校内听课,有填写完整听课记录(课后总评不少于200字,听课记录要有2名班干部、当天值日行政、分管教学副校长共同签字当周公示方有效)的可2节抵1课时。晚自修下班辅导与听课所抵的课时只作为校内绩效量化考评使用,职称评审时不计入总工作量。学校规定的每学期应完成的听课节数以及应参加的各级各类教研活动的记录,不能对抵课时。
校级及中层领导在完成行政工作的前提下,其周课时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执行(股级校级领导必须承担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副股级校级领导原则上必须上本专业或享受该职称的课)。
农村中心小学校级领导应按德育、教学、后勤等方面安排分管工作,不得分中心校与非中心校。各校(园)副股级校级领导所分管的工作及承担的教学工作(含任教的学科、年级、班级、课时数、课程总表等),每学年初必须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实、备案。
原则上,同一年级的学生数在45人以下的为1个班级(农村小学教学点除外)。
对综合实践、指导学生参加学科〈技能〉竞赛、特殊教育个训课、职业教育需小班化教学的专业技能课、职教教师带学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开展专业实践等不是以原班级为单位进行教学,或同一课时需要2名及以上教师进班等特殊课时,由学校提出具体认定办法。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与特殊课时认定办法制定后提交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教育局备案。承担特殊课时的教师名单及课时工作量,须在每学年初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核实、备案。
教师总工作量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应扣除相应的绩效工资,且年度考核不能认定为合格。
各校应充分发挥聘用小组的作用,严格按上述要求结合编制情况及学科教学特点认真核定各学科教师课时工作量,并抓好落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年内第一次予以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知情不报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屡教不改的,将予以调离本单位,直至解聘合同处理。
二、教职工请假
各校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班子成员特别是校级领导要带头进行面相或指纹签到、签退。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外,需要请假的教职工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校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未按时销假的,超假时间一律视为旷工。若遇紧急情况无法先办理书面申请手续,应于事发后三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补办申请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xx]284号)规定,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超过8个工作日需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能请假,非重大及特殊情况县教育局原则上不予批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2.生育(产)假。教职工请生育(产)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执行。女教职工的产假如正值寒暑假,不再顺延其休假时间。
(二)请假手续
1.病假。原则上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门诊的需提供门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建休单、就诊发票;住院的需提供医生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出院小结、化验单、疾病证明、拍片、住院费用清单、就诊发票等。病假期限达到一个月及以上的,所在学校应派2名以上行政探视,并提供由校领导及探视人签字的探视证明。已婚并属于计生部门规定“双查”对象的女教职工,患有重病症(癌症、精神分裂症、肺结核、白血病等)仍在治疗期内的女教职工除外,还应提供属地管理计生部门出具的近半年内最近1次计生“双查”证明。
2.婚假。晚婚15天,有一方未达晚婚的7天。休婚假要在领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休完,不能调休,不能分段请假,不能跨年度申请。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
3.分娩假。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剖腹产另加15天。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个工作日的照顾假,但不得在孩子满月以后申请。女教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日后40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孩子出生证或剖宫产证明、难产出院小结及费用清单。需请产前假的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孕妇产前检查保健手册。
4.流产假。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出具的证明。
5.公派外出培训、学习假,需提供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校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6.工作日期间,校(园)长(书记)离开永泰或因私事离开本校1天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长、教育工委书记请假,应明确请假期间主持学校工作的人员,并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副校(园)长(副书记)离开永泰或因私事离开本校2天以上的必须向教育局请假。
以上无论何种假期,请假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必须在校内公示栏公示三天以上,无异议后经校(园)长签署意见(上报县局审批的请假,校长统一签注:“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连同公示结果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三)请假权限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管理的通知》(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的通知》(樟委教工委[20xx]43号)执行。
(四)请假管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旷工: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4.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5.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6.请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规定,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要及时书面督促其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等内容。
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应以起止时间计算,上下周不能分割请假。除分娩假外,原则上不办理跨学期请假手续,特殊情况进行跨学期请假或请假实际已跨越两个学期的寒、暑假一并算连续假。
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严格做好教职工请销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档案材料完整,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程序的规定。学校主要领导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进一步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请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1.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2.造成学校人员“吃空饷”现象的;
3.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樟委教工委[20xx]43号文件精神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事项仍按樟委教工委[20xx]47号和樟委教工委[20xx]43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