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通用6篇)
离退休职工之家是离退休人员开会、学习和进行各种娱乐活动的场所。为充分发挥活动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到离退休职工之家参加活动的老同志,请主动出示活动证件,自觉遵守活动中心的各项规定,维护活动秩序,共同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年之家,使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阵地。
二、凡到离退休职工之家活动的同志,应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举止文明,衣着得体,讲究礼貌,互谅互让。
三、保持室内安静,请勿大声喧哗。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禁止吸烟,请勿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五、爱护活动中心的一切设施、设备、物品,不得带出室外,如有损坏请赔偿。
六、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七、请勿带领无证人员及儿童入内。
八、严禁利用离退休职工之家器材赌博。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1. 遵守国家法令、严守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工作形象。
2.组织主持公司日常全面工作,编制本部门日常工作计划。
3. 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工作指令,熟悉了解本部门各项工作质量。
4. 组织对日常工作的检查、检验工作,一丝不苟地组织完成公司工作。 5 .组织部门下属人员认真检验工作情况,严把工作质量关,并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并存档。
6. 每周组织召开一次本部门工作总结会议,掌握各项工作进程,检测工作质量,做好质量分析记录并存档。
7. 对未完成或未正确完成的工作要负责监督完成或整改,做到全面工作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及时性。
8. 协助上级主管领导对各项工作的审查及检验,对不合理的管理及安排有义务建议并修改。
9. 对本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要随时展开检查与完善,严格控制问题的发生与发展。
10. 每日主动向公司领导发送工作日志,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响应公司领导的决定,虚心接受工作指正。
11 .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认真检查各项工作质量,及时正确领导工作路线。 12 .完成公司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附则
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2.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类似制度终止执行。
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是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是老同志之家,为使其成为文明、健康、整洁、安全的活动场所,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开放时间: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双休日不开放。
二、活动室由离退休人员服务科专人负责管理,按规定时间开关门,清洁室内卫生。
三、注意事项:
(一)保持活动室内整洁、卫生,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杂物。
(二)举止文明,衣冠整齐,不要大声喧哗,不进行赌博性棋牌活动。
(三)爱护公物,棋牌、报纸夹、桌椅等用后放回原处。
(四)防火、防盗,离开时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五)外来人员、儿童,不得随意在本室活动。
请广大老同志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好我们的老年之家。
1、目的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4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江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职责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员工薪酬结算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公司补充福利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6、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管理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7、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