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范文-规章制度(通用31篇)
1、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3、应当建立建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4、从业人员的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便检查。
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1、重要接待活动和大型餐饮聚餐超过100人(或食堂)供应的食品成品实行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4、留样食品按期限要求保留,食品样源(餐厅、食堂、摊点等)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要上锁。
1、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经营。
5、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一)经营场所规范要求
1、《食品流通许可证》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2、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分开,与个人生活区完全分开。
3、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与化肥、农药贮存、销售点距离25米以上,环境整洁。
(二)从业人员规范要求
1、设有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熟悉食品安全知识,经培训后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不能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并做到“四勤”(勤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发),养好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5、食品从业人员上岗时应着淡色工作衣、裤、发帽、鞋靴,凡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更换,其他人员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位。
6、制定安全检查及奖惩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方法采取抽查、问查相结合,检查重点是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三)经营设施规范要求
1、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食品分名别类存放,散装食品、直接入口食品、生动物性食品必须设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出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出售“三无”食品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2、食品仓储库内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商品分类贮存,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存放。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3、未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备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厘米),下水道出口处有金属隔栅(隔栅间隙不大于6毫米)。场所内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且能正常工作。
4、配备足够的采光、照明设施,位于工作台、食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5、卫生间与经营场所分区设置,超市要设客用卫生间,厕所为水冲式,设有洗手设施。
6、经营场所及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
7、经营场所应有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设置更衣室和员工洗手消毒设施。更衣室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面20厘米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并配备供工作人员自检用的穿衣镜。
8、各场所设置密闭的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及时清除垃圾箱内废弃物,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包括原料)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食品加工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
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证明文件
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副本、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还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等信息进行比照、核查,对不在名录范围内的,不得进货。
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有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仔细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
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疫合格证。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按照乳粉的品种和生产批次索取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
(三)索取销售凭证
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资料管理
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为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五)统一配送经营证明文件的查验
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三、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一)记录方式
可以采取书式、票据两种记录方式。
1、书式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食品进货台账,食品批发企业还应设置销售记录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2、票据记录。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逐日将食品进货凭证分类粘贴,便于查找,定期装订成册,代替食品进货记录。
(二)记录内容
应当根据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如实记录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名称、适用的年龄段、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称)、商标、规格、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数量、价格、进货日期、检验报告编号及出具单位等内容。
(三)查阅进货记录
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
对保质期将满的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销毁,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如实加以记载。
(四)记录保存期限
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对供货商、生产商或产地拒绝签订购销协议的,应当不予进货。
(一)签订购销协议
凡经销肉类、蔬菜类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均应签订购销协议:
1、经营肉类、畜产品、豆制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加工)企业签订“场厂挂钩协议”;
2、经营蔬菜、水产品等食品,应当与生产养殖基地签订“场地挂钩协议”。
(二)签订协议原则和必备条件
应当体现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购进食品的特点,制定质量保证条款,明确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签订协议,必须索取供货方食品销售信誉卡或食品质量承诺卡、检验、检疫等合格证明。
(三)定点采购
经营水果、蔬菜类食品,应以无公害水果蔬菜生产基地为采购定点单位。
经营肉类食品,必须到定点屠宰场采购,实行日零库存制。
(四)定期考察
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食用农产品养殖、种植基地或者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基地或者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五、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二)索证: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商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对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三)索票: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四)食品索证索票后,应在指定场所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检查。
六、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
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
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公示、公告,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二)下架退市
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
食品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清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登记造册并就地销毁。
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不合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退市
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对在比照名录、查验文件资料以及查看标签标示时发现的不在监管部门批准的名录之内的;企业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的;无相应批次全项目检验报告或进口无中文标识的;同一生产企业用同一配方生产的不同品牌的;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情况的,应予以拒收或退货,不得购入或销售,并同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做好相关记录。
(五)明示补救措施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当通知生产商或供货商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贮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确保食品安全。
(一)食品运输
用于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二)食品贮存
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销售
对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问题食品要及时下架退市,做好相关记录。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生鲜、熟食制品等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八、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
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
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
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1、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
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的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
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九、食品经营者岗位责任制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企业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企业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培训教育,保证企业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企业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
5、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企业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企业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检验检疫合格证》等。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
5、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按时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十、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应严把质量关,建立先行赔付和追偿制度,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消费者如有直接证据证明某种婴幼儿配方乳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凭购物小票或相关凭证要求赔偿。
三、处理完相关投诉举报并按要求对消费者先行赔偿后,向上一级供货商、批发商或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四、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及申诉要求要积极处理,不得推诿扯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人员必须在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
关专业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
二、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40小时,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三、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四、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中要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资料。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培训目的:
(一) 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
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透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职责。特
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
(三) 用心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
第四条 培训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五条 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
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 培训时光: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资料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企业员工不仅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 对新录用员工为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对本企业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状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状况、学习状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贴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资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透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资料。
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务必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务必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
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资料。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能够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
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
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资料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状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状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货类别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透过核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入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
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状况。
第五条 退市食品种类:
(一) 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带给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 本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本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 本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 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六) 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 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待售的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
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七条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依照和食品合格证
明等文件进行个性标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
第八条 本企业会加强和公司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用心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
保存期、生产厂家或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状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检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的检查制度,切实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确保销售食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 本企业检查资料包括对经营设施条件自查和对所经营食品的安全进行检查
(一) 贮存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持续清洁;
(二)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储存;
(三) 销售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当使用冷藏设施;
(四) 冷藏温度应当贴合食品标签明示温度已经食品安全要求;
(五) 检查食品,及时清理编制或者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六) 其他需要检查的与食品经营相关的设施。
第五条 本企业由专人按早、晚两个时光段各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第四条所列问题应当坚决清理。
食品存贮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
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存贮制度,确保食品贮存安全。
第二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存贮制度是按照经营食品的品质特性分类进行存贮。避免食品存贮在恶劣的
条件下,是食品腐败变质。
第四条 应距离开放式厕所(包括倒粪池、化粪池)、游泳池、垃圾桶(站)邓污染物较为集
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10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个人生活区分开。
第六条 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准,有异味或易吸潮
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冷冻时应分类摆放。
第七条 销售生鲜食品的,应当按照生鲜品的保鲜温度要求,选取陈列设备,陈列设备应持续清洁,无积水和污渍。
第八条 贮存生鲜区域的商品和原材料、辅料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
冷藏库(柜)温度-2℃--5℃,冷藏库(柜)温度低于-18℃。
第九条 采用高温保藏销售熟食的应当另设专柜,设置隔离设施和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
第十条 食品贮存应配备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存贮设备、工具、容器等进行洗涮消毒。 第十一条 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光,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
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以及不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时间30分钟以上,然后冲洗干净。
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
4.糕点存放在专库或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做到生熟分开保存。
5.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6.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防范经营风险,确保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律档案,并妥善保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必须按照工商部门制定的自查记录表对自己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销食品、经营行为等如实逐项自查,每周一次、每月一表,自查记录存入自律档案妥善保管,随时接受检查指导。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自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未认真履行自查义务,发生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从严查处。
第五条本制度自X年X月X日起执行。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健康管理的范围和要求
1、健康体检的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参加健康检查的食品从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本店所有的在职工作人员。
2、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健康管理的组织办法
1、管理职责:对所有进入本店工作的员工将安排其到当地的防疫站进行健康体检和健康证的办理,在体检过程中,如果发现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人员进入本店工作,将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2、上岗体检:凡本店每年新招的人员均须上岗体检,到本店制定的市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并开展健康知识培训。检查范围包括料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肺结核、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等。
3、根据体检结果上岗:如果体检合格,健康知识考试合格,办理健康证,方可进入本店开始上岗工作。如果检查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将不予安排进入本店上岗工作。
4、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店内办公室负责保管员工的健康证,并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记录员工个人信息、从事的岗位、健康证办理的年限、最近一次体检的时间、到期日期等信息。
5、健康证的年检:健康证有效期为一年,店经理负责员工健康证的年检,保证健康证合格有效,通常在员工健康证到期前,安排员工到指定市防疫站进行统一年检。
6、年检结果的处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饮料生产的工作。如员工在职工作中患有法律规定的'传染性疾病,如果属于暂时性的,管理组应安排休息,待身体恢复复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如果是难以治愈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管理组应安排到其它不予食品接触的岗位上。
7、监督检查:店经理对每年的健康证年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健康管理制度的人员应立即指出责令作出正确处理,并对违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扣罚。
三、员工其它卫生管理规定个人卫生要求: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食品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以及接触污染物后必须将手洗净,方可进行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 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食品安全经营管理操作流程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殊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具体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置。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具体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设立食品储存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天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
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为规范食物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把损失减到最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本店实行食品安全事故法人负责制,由法人全权负责食品安全管理。
二、应急处置程序
(一)及时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即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人报告;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二)立即抢救
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
(三)保护现场
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提供留洋食物。
(四)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责任追究
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力量做好中毒人员的安抚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
二、本店使用的食品均为现制现售模式,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一定要使用的,应尽量少用。
三、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
四、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如霉变、腐败)或作为造假的手段。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六、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八、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九、配备有食品添加剂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照使用量使用。
十、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十一、每次使用须有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做好台帐并予以保存两年。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经营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食品经营范围与证照要求:
1、我单位申请许可经营范围为食品流通许可范围为;
2、我单位保证仅在食品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及第一条所列的食品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若本单位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时,将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将依法办理;
4、如若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的,本单位保证在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及增加经营范围后,方始经营。
二、本单位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本单位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四、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六、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一、食品原材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1、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谙习并把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
2、采购食品(包含食品成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依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当保管,以备查验。
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材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
5、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
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材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二、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材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
2、各类食品及其原材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
3、各类食品及其原材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
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
5、库房内应常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乾净。
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常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
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材料应常常进行检查,适时发觉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材料。
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需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2、认真订立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引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学问、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
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含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
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含实习工、实习生、必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刻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适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需调离工作岗位。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需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问,把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
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
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乾净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
7、从业人员必需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需娴熟把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依照“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次序操作。药物消毒加添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刻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需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干净、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适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管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常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材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
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适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
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七、防备食品中毒制度
1、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需煮熟煮烂方能发售。
2、土豆(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需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
3、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立刻妥当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
4、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
5、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任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建设,适时化解冲突,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6、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7、食堂内不得有员工留宿、午休房间。
8、如怀疑有事物中毒发生时,应快速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实行适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八、食品卫生综合检查制度
1、订立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紧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觉问题,适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引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渐渐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4、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觉问题适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看法,做好检查记录。
5、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
第一条、对所有进货食品都要进行检查,并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查或检测。
第二条、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及时予以处理,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抽查检查或检测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抽样时,应两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场,并填写抽样记录单,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受测户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另取样进行检测或根据实际情况送法定检验机构检测。
第五条、食品质量检查应按规定的操作规则、工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公正、准确、有效
环境卫生
第一条、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条、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
第三条、各岗负责人应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
第四条、单位卫生管理人员每周1-2次全面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按严格有关规定处理。
一、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
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安装“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
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的标识,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
二、食品的卫生管理:
1、食品出厂前,公司营销员应按有关规定索取或查阅检验合格证是否真实、准确、可靠。
2、食品出售之前,技术人员应现场检查、核对食品检验合格证与食品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重量是否一致,食品有无污染或变质。若发现食品与证件不符,应不予出售。
3、食品在储存时应有防蝇、防鼠措施,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4、食品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车间负责人为此项工作的监督责任人,并经常进行卫生检查。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重申以下管理看法。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需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选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供应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运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养分要搭协作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需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运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需保留小时,保存期内未发觉食物中毒事务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刚好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选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意食品经营卫生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限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二、选购应建立食品选购制度。
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选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应设立食品选购质量限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实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选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标记。
三、运输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
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食品运输应采纳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肯定的爱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开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散装的食品应当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纳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状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应查验索取供应商供应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晰、正确,标识不清晰的单独应存放。
四、销售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
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运用防爆型照明设备。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限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刚好实行措施。应当根据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记、警示说明或者留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需严格限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运用期。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状况。
五、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开因构造缘由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开有尖角,以避开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削减交叉污染。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记。
为规范餐饮服务面点加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冻或冷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各种熟食面点改刀要在专用的熟食板上进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当餐未用完的面点,应妥善保存,糕点存放在专用柜内,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贮存,注意生熟分开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六、各种食品加工用具、设备如:面板、面案、容器、绞肉机、馒头机、豆浆机、和面机、面条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晒干备用。
七、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用具、设备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洗干净后定位存放。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质量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3.2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3.3质保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3.5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
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要求
4.1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年度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改变。
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4.2.3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4质保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5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编制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查表,供检查时使用。
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首次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巢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凿。
4.3.5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4.3.7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提交自查报告。
4.4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产生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保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
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5、相关文件
纠正措施程序
6、发放范围
7、变更历史
8、记录
一、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1、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有关要求。
2、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和食品等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 3、采购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
4、食品进货查验应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经办人等内容,并留存购物凭证(发票、收据或进货清单等),与所索取的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应一并保管,建立采购记录台账,以备查验。
5、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整理查验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7、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来源不明的食品,不得采购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8、不得采购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五病调离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健康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证到期前一个月参加健康检查,不得使用过期健康证明。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五病”调离率100%。
4.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5、定其检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无有效健康证明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凉菜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凉菜制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 2.凉菜间工作人员要严格注意个人卫生,在预进间二次更衣,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配有流水洗手并严格消毒。 3.凉菜间室内温度不得超过25℃,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室内配有脚踏式污物桶、紫外线杀菌灯、冷藏等设施,每次使用前要进行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以上;有完好的防蝇、防尘设施。 4.凉菜间的刀具、案板、容器、加工设备等用具必须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6.加工熟食卤菜要先检查食品质量,原料不新鲜不加工。熟食卤菜要在另间加工,加工后进凉菜间改刀配制,剩余的存放在熟食冰箱内。
7.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隔餐隔夜的改刀熟食及冷盘凉拌不能再做凉菜供应。
8.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服务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9.加工结束后,将剩余食品冷藏,及时清理室内卫生,保持清洁状态。
四、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1、餐用具使用前应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用具,不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具。
2、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间或专用区域,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餐具清洗水池应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或冲洗拖布。
3、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
4、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
5、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专用密闭保洁柜内保存备用。
6、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7、盛放已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识,保洁柜应经常擦洗消毒,不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要分开存放。 8、洗刷消毒结束,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并做好消毒记录。五、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凭经验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4.不得使用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5.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依法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3、食品原料来源应合法安全,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4、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5、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须彻底加热,生吃的蔬菜水果应清洗干净去皮后食用。
6、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煮熟焖透,有效预防高温季节细菌性食物中毒。
7、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
8、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
9、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
10、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七、食品留样制度
1、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并由专人负责。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食品留样应避免污染,加贴标签标明留样时间和餐次,待样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冰箱(0—10℃)内,同时做好留样记录,如实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时间及餐次、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4、留样期间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所留样品,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检验。
5、食品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重要接待活动留样冰箱应上锁。八、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
1、应按专间要求设置配餐间,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用的通过式预进间,配餐环境卫生整洁。
2、专间应配置与售餐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台架,配备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
3、应配置与配餐间相适应的紫外线消毒灯,定时开灯消毒。
4、配餐间应由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不得存放无关杂物和个人物品。
5、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
6、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销售,盛放成品饭菜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上。
7、售饭菜窗口要能够开合,严禁开放式,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
8、配餐完毕后,清理配餐间卫生,保持配餐台、地面清洁,做好餐用具清洗、洗消毒工作。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病原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2.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病原菌或防止病原菌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贮存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3.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病原菌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量当餐食用;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的主要措施。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5.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食品安全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7.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饪前再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8.烧煮生豆浆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物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至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9.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饪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中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建立每日晨间检查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岗,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建立健康档案,收录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及健康状况。
(二)从业人员培训培训管理制度
1: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餐饮从业人员在岗期间的每年培训时间应当不少于40小时。
餐饮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取得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培训合格证明到期前三个月,应当重新参加评估考核。
2: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培训档案,详细记录本单位上述人员的培训日期,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内容,授课师资人员,是否参加评估考核及考核结果等内容。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全面负责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制订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2: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3: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检查记录。
5: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规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6: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各位岗位负责人应当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监督员工严格按照加工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检查与汇报工作,每天在加工操作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操作规程的情况发生,每周一至二次对食品储藏与运输设备设施的运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场检查,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做好检查记录,每周一次向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食品安全实施情况。
3:检查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采购验收要求
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采购需冷藏和冷冻的食品时,应冷链运输,出库时应做好记录。
2:粗加工与切配要求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切配好的半成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加工用工具及容器应符合规定要求,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3:烹饪要求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应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标注加工时间等;用于烹饪的调味料盛放器皿宜每天清洗,使用后随即加盖,不得与地面或污垢接触;菜品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4:供餐需求
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清洗消毒,不得反复使用;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进行存放。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藏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规定洗净并消毒;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消毒后的餐饮应符合GB 1493 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用具;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五,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1:食品经营,贮存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包括照明设施及门窗等),应当经常清洗与消毒,保持环境整洁与良好的经营状况。
2:每次使用后对工作台及洗涤盆,工具及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排烟设施的表面应当每周一次进行清洗消毒,排烟设施的内部应当每年不少于两次进行清洗消毒;每天完工后,应当对废弃物及时清理,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定期为食品贮存,陈列,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与保养。
4:建立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档案,如实记录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的时间,对象,方法,频次和人员等内容,保存时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采购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确保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合格的产品;
2:工作人员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票据应当包括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严格查验食品的包装和感官性状,包装应当情节,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食品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标签内容完整,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
4:严格查验食品的保质期,对过期食品应当拒绝收货,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根据自身销售量确定采购量,确保在食品保质期保质期内使用。
5: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如实记录查验负责人,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相关凭证,记录或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七,主要食品和食品农产品信息追溯制度
1: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里,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社会责任的。
2:须进行信息追溯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粮食及其制品;畜产品及其制品,禽及其产品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豆制品,乳品,食用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3::须追溯的食品安全信息:采购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采购的追溯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追溯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等信息。
八,食品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病并有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对贮存的食品应当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2: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品运输时应避免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
3:贮存,运输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全程温度,湿度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符合保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配备专门的容器或场所存放废弃物,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液体废弃物,具有挥发性气味废弃物等,应当存在密闭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2:废弃物的处置,应当交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并签署合作协议。
3:建立废弃物处置台帐,如实记录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以及处置单位等情况,台帐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部许可证正本原件,并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2: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具体内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许可经办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本单位投诉举报电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和食品安全量化管理等信息。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由负责人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食品食品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的经营活动,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其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相关供货者和消费者;最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调查,取证工作,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台帐,如实记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涉及的食品名称,批号,数量,生产厂家和联系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处置的方式和结果,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2: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3: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责任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的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员工,建立奖罚管理制度,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档案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查,并留存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间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整改,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对加工操作间要进行1-2次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出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含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散装食品管理制度
一、经营者必须将散装食品分门别类实行专区专柜专人销售和管理。
二、经营者安排的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体健康证件,操作时佩戴整洁卫生的口罩、衣帽和操作工具。
三、销售的散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防鼠材料和设施予以遮盖保护,并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防止他人随意接触食品。
供消费者品偿的散装食品应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偿的字样。
四、经营者必须在盛放食品的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厂名和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五、经营者标注的散装食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等必须与生产者提供的内容相一致,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等内容。
六、经营者将同类同种不同生产日期散装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在盛放容器和设施的显著位置标明最早生产日期和最短保质期。
七、经营者必须将已到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出柜,不得再做销售,对其销毁情况作出详细记录。
八、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严格遵照索证索票和查验货制度规定,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食品检验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名称等内容的食品标贴,以备督查商品货源和商品质量。
九、经营者在进货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
十、经营者对售出的散装食品引发消费不良后果和造成食品中毒事件的,应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不含散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一、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二、本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四、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五、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为加强全镇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会议
1、会议组织: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全体成员参加。
特殊情况,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决定临时召开。
2、会议内容: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全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讨论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部署食品放心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督查工作,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职能单位汇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及建议;督促检查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联络员会议
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一次,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召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协管员参加。
特殊情况,可由办公室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会议内容是研究落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日常协调工作,讨论决定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会议须做好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报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阅知。
二、案件举报受理与事故查处制度
(一)领导小组设立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党政办),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工作,举报中心应与各职能单位所接举报协调统一后,方可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各职能单位按照首接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职能单位接报后要及时报告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统一协调处理。
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举报中心接报后应立即报告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三)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和《长宁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三、信息收集、发布及报告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和传递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向社会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设的协调。
(二)各职能单位应指定一名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负责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各部门信息联络员的确定和变动,须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专项整治方案及实施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查处情况和质量抽检结果等。
上述有关内容按规定及时报送,并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报送一次综合性的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
(四)统一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和调查(结论)、重大节目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质量抽检结果、全镇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等。
四、宣传培训制度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定期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各职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相互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科普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结合各职能单位、各村联络员的工作实际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以下各项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干脆为顾客服务的全部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选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与或临时参与从事食品操作与服务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干脆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马上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缘由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刚好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体检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驾驭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及晨检。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统一保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复印件),以备检查。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化和培训安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化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学问、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原料选购查验和索票索证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选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餐饮服务供应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选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选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选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选购清单。
三、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选购记录制度。选购记录应当照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四、餐饮服务供应者应当根据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选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当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食堂科学的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改善膳食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结合食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食堂管理指导思想:以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学生身体发育的需要为本;尊重师生的饮食习惯;力求达到科学配餐,营养配餐,提高膳食质量;坚持预防为主,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一、食堂工作流程管理
1、采购。食堂采购实行招标定点采购制,采购点由教育局招标决定和公司协议决定。副食协议供货点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交付校方押金。供货价格为当地市场批发价,每周公司指派教师进行市场调查,若发现供货方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以当地市场批发价结算,发生三次类似事件,园方终止与供货方合同;供货方每天七点前将货送到食堂,交后勤主任和值日教师验货,做好三查工作:查数、查质、查账,后勤主任记录,值日教师监督并签名。采购物品进园后交食堂保管员验收签名,采购单一式三份,供货方、后勤主任及厨师长各一份,后勤主任于周五盘点,供货方每两周结帐一次。
2、制订菜单。食堂炊事员实行厨师长负责制,厨师长根据市场、季节、营养等综合因素制定下周食谱及菜单,交保健老师审批后,交供货方按计划供货;每天早点必须有稀饭、馒头、包子,品种不得少于六种,中、晚餐有三荤四素。
3、食堂财产及管理实行后勤主任负责制。
4、饭菜加工。每餐饭菜必须在就餐前10分钟准备好。整个加工过程由厨师长统一分工调配厨房职工。加工后的饭菜要注意保热、保洁。
5、就餐。就餐期间食堂内部事务统一由厨师长进行协调。负责打菜的职工要固定窗口。厨师长要根据就餐情况及时调配饭菜,如有饭菜不足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6、餐后清洗、清理与打扫。餐后,食堂主任组织分工,对餐桌、厨具、餐具进行清洗,并分类放在固定位置,厨房、餐厅进行打扫、冲洗;对剩余饭菜进行处理。
7、每周五要进行厨具、餐具的清洗及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大扫除。每月底要对采购原料及使用原料进行盘点,并列出当月库存物品清单及数量;每月底膳管会要和食堂管理员进行当月成本核算和帐务整理。
二、食堂卫生制度
1、不购买不新鲜食品,严禁购买及使用腐烂变质的食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状异常食物。
2、要做到生品与成品、熟品相隔离,成品与半成品相隔离,食品与杂物相隔离。冷藏时要做到荤腥类食品与其他食品相隔离。
3、食物制作及销售过程中要注意防蝇、防灰尘,以避免杂物混入食品。
4、隔餐食物如可食用,必须经过回锅加热。
5、各种调料不宜久置,装盛调料各种器具应经常洗涤。
餐具、厨具卫生
1、刀、墩、板、
幼儿园食堂管理方案提要:食堂各项开支必须后勤主任签字审核,分管后勤的副园长和园长签字后才能报销,发现未经审批的发票报销,除追回报销款项外,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理。
桶、盆、筐、灶、锅、抹布等厨具要每餐清洗,保持厨具的`清洁。餐具用后要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四类。
2、厨具和餐具要固定摆好。
环境卫生
1、要经常性打扫和清洗食堂地面,做到地面无杂物和积水
2、储藏室要保持干净、干燥和通风,储藏间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及个人物件,物品存放要离地,隔墙,分类。
3、对食堂周围的阴沟、角落、泔水桶,垃圾堆要经常性清理,预防细菌感染食物
4、对存放厨具,餐具的各个角落要经常抹洗。
食堂工作人员个人卫生
1、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衣服,被褥;勤洗澡,理发;勤换工作服。
2、在工作前及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直接用手接触入口食品之前应用热水消毒。
3、不得在食品加工期间及销售食品前抽烟,不正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随处吐痰。
三、食堂的实物出库管理
食堂食品、物品,设专人管理,领用食品,物品出库要登记,并随时接受检查。
食堂食品、物品的领取应根据各组实际用量有计划领取,每周清点库存一次,食堂主任对库存物品的数量和质量每天都要检查一次。
食堂食品、物品为集体财产,食堂管理人员,员工应力求节约,不得浪费,不得将食堂的食品,物品变卖,转移为已有,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对食堂食品、物品实行”采购、入库、使用”三分离原则。建立三本账,做到采购、入库、使用三个数据基本一致,误差控制在1%以内,食堂主任要认真把关,分管领导要认真督查。
四、监督与管理
1、成立膳管会。成员组成:
2、强化师生监督。每日早上后勤主任及时公布当日中、晚餐菜谱及次日早餐安排。设立食堂职工监督栏。
3、每月进行一次食堂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工作态度,食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食堂帐目,仓库管理等相关事宜。
七、奖惩
1、食堂工作人员能认真履行职责,无工作失误受到师生好评的,学期末膳管会考核后酌情给予200元-20__元奖励。
2、出现食物中毒现象,有关责任人视造成后果,除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并扣除当月工资,情节严重予以解聘。
①食物原料清洗不干净,责任人:清洗职工;
②食品腐烂变质,责任人:后勤主任主任、值日教师、厨师长
③违反食品搭配禁忌原则。责任人:厨师长
④人为投毒。责任人:食堂值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公司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一条 加强对企业职工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室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经营活动有关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目的:
(一) 加强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职业素养,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通过对食品安排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公司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
(三) 积极展开对本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公司食品经营安全。
第三条 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第四条 培训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训,并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五条 培训时间:本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培训要求:本公司员工要端正态度、明确目的,认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本公司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制定。
第七条 对新录用员工及转岗员工在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安全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 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货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已经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 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 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 销售凭证
(六) 其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 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 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 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对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
第二条 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进行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 本企业须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价,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有企业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制度
一、销售食品,应向购货者出示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向购货者的提供销售票据,对销售票据做详细记录
二,如实记录所销售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售货日期等内容,或者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电子台帐;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三、食品销售记录和销售票据应当真实,所有相关销售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每周对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归类、整理,最好汇总保存。
五、相关责任人对销售记录情况进行监督,做好定期检查工作。
六、每季度对销售记录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证留岗位。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汽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食品检查制度
一、公司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脾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奇贮制度
1、食脾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脾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 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特殊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冷链销售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货要采用专用的冷冻设备,使食品在运输途中保证所需冷冻温度,全程冷冻运输。
第三条 货物到达后,要在最短的时间内装进专用冷柜,保证食物的冷冻条件不变。
第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要有专用冷柜存放,专人看管,及时查验货物,严格按照食品说明温度存放。
第五条 及时清理冷柜,保证冷柜的清洁,使其制冷运转正常。坚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热板清扫,冰箱内蒸发管道结冰超过5毫米要及时除霜。保证冰箱使用安全,开门装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设施。
第六条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建立健全销售登记制度,保证所销售食品账物相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朴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卫生管理制度
食朴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班上不戴戒指,手表,手。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要对着食品咳嗽或喷。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成品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成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成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成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成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成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成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的食品。
5、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校餐饮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应的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1、学校校长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需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学校食堂必需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悬挂于醒目处。
3、从业人员必需取得有效《健康证》并随身佩戴上岗。
4、从业人员必需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学问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制售工作。学校要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5、应建立统一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落实监督整改看法,刚好消退食品安全隐患。
6、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常常督促并落实从业人员卫生规范、清洗消毒操作规范、食品选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库房管理规范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做好记录。
7、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8、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9、餐饮用具每班用后应洗净,餐饮用具做到“一清”、“二洗”、“三消毒”。
10、食品原辅料必需到持有有效证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选购,并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产品合格的卫生检验(疫)报告书和供货票据。并建立食品原辅料选购索证登记台账,对所购进的食品及基原米进行具体登记,做到索证资料齐全,登记台账清楚。
11、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12、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和存放要有明显标记、分类存放,不得混放。
13、搞好操作间卫生,冷藏配餐所用工具必需专用,并有明显标记。
14、保持库房整齐,食品应做到有分类、有标记、离地隔墙保管。
15、刚好处理好垃圾,垃圾桶应有盖和标记,搞好“三防”(防尘、防蝇、防鼠)工作。
16、禁止用非食品原料加工或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为原料加工食品。
17、废弃油脂必需按国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信用油脂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及时有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小组及职责
我厂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领导小组
组长:郭德奇 成 员: 郭明霞
职责:
1)负责食品安全报告的登记、上报信息反馈;2)现场调查;3)原因分析;4)采取控制措施;5)作出处置决定;6)撰写调查报告。
二、食品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
我厂设立食品安全报告专线电话:
一)信息收集
1、质量管理组应经常浏览国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网及卫生、质检、药监等相关网站。及时收集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2、收集市场反馈的本公司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报告程序
1、各组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立即按要求仔细询问有关情况并进行登记,属于一般质量投诉的填写《客户质量投诉调查处理记录》,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提出初步控制意见,立即报告主管,主管应及时作出反应。
2、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三)、报告时限
在知悉发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报告卫生、质检、药监部门;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
三、调查与控制
一)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采取下列措施:
1、协助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救治;
2、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可疑中毒食品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积极配合卫生、食品监管部门调查小组进行现场调查。
二)、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用具。取得食品监督部门同意后及时清洁消毒。
为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按照《产品召回管理办法》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品安全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的食品。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在食品监管部门监督下销毁。
四、总结及预防
1)总结分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汲取教训,认真反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整改,并提出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2)加强培训,重点是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知识等,加强清洁消毒,避免加工过程交叉污染。
3)严格检验,做到不合格物料部投产、不合格品不下流、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为规范餐饮服务凉菜加工,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配制的凉菜,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固定专人加工制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凉菜间,凉菜间工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工作时应戴口罩。
三、个人生活用品及杂物不得带入凉菜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四、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开启空调,使室内温度不超过25℃,并做好记录。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凉菜间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消毒,操作过程中注意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污染,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七、凉菜间内冰箱必须专用。熟食品用容器及保鲜纸密封保存于冰箱中,不得重叠存放。
八、各种凉菜装盘后不可交叉重叠存放,传菜从食品输送窗口进行,禁止传菜人员直接进入凉菜间端菜。
九、各种凉菜现配现用,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按规定进行再加热。
十、加工结束后,做好设备、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清理室内卫生,打开紫外线灯30分钟进行空气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