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规章制度范本(通用8篇)
1、卫生评比工作作为年级生劳部常规工作,必须每周进行,不可疏漏;
2、卫生评比工作于每周三下午一点半开始进行,检查人员由年级生劳部部长、副部以及各班生劳委员轮流组成,每次六人,分两批到男女宿舍评比;
3、卫生评比前,每间宿舍需要打扫好卫生,保持室外室内的整洁,宿舍内不得出现各种高功率电器,否则检查人员将予以登记并上报,宿舍成员应当礼貌待人;
4、卫生评比时每间需至少有一名同学在宿舍,方便检查人员进行卫生检查;
5、当天得出卫生评比结果,将卫生评比结果于次日公布到年级宣传栏,每月生劳部需向年级主席团统一汇报本月卫生评比结果,主席团需审阅卫生评比表;
6、每月评选出男女生宿舍各一个冠军,经主席团审核,奖励十元以内的物品。
7、年级生劳部进行卫生检查,接受主席团和同学们的监督,完善卫生检查制度。
一、养成热爱劳动、自觉整理内务的良好习惯。
二、按照排定的值日表,坚持每日早、中、晚 三次小扫,每周五一大扫。保持地面、柜面、床面、门窗面“四净”。
三、碗柜要整齐排放,洗刷就餐用具摆放整齐,柜内无杂物。学习用具统一放置在自己床头。
四、床铺整洁无杂物,被褥叠放统一,毛巾必须对折后整齐搭放在铁丝上。
五、暖水瓶一律放置在碗柜内。不得私自乱放。
六、窗台上无杂物,暂时不使用的物品放置在箱内,不得乱放乱扔。
七、室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灯,墙壁不得乱钉、乱挂、乱贴物品。
八、所带箱子,鞋一律放在床铺下面,以不出床面为准,鞋放在箱子后,脸盆对准自己 床铺放置在箱子前。
九、起床后,不得在宿舍内洗脸、刷牙、乱倒脏水。
十、就餐时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碗筷必须洗净后再放入柜内。
十一、熄灯后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闲谈,晚上上厕所时关门要轻,不得摔门。
十二、自习后必须按时回宿舍,就餐后离开宿舍。宿舍内严禁非住校生、非本宿舍的人留宿,如有事必须经生活教师同意方可入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学生日常住宿行为,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大学学生宿舍入住的各类学生,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同等学历研究生、远程与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籍留学生、进修生、其他临时住宿学生等。
第三条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学生宿舍管理紧密围绕学校育人目标,坚持思想教育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学生自我管理与物业服务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行为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校学工部学生生活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园区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六条本科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提供住宿;硕、博研究生实行住宿自愿申请制。各类别学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用,并签订住宿公约。
第七条所有住宿资源由园区中心统筹分配,新生报到凭录取通知书等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宿舍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情况,可申请调宿,由园区中心审批办理;其他原因的调宿,视情况予以办理。
第九条学生因伤病申请无障碍宿舍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审核,由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办理;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应持校医院证明,及时向园区中心说明情况,园区中心视情况予以安排或调整。
第十条学生毕业时,集中办理退宿手续,并遵守离校清宿时间搬离宿舍。
第十一条因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注销学籍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和退还钥匙。
第十二条因事、因病等原因办理休学离校的,提前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搬离宿舍并退还钥匙,休学期满回校重新办理住宿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本科生征得家长同意,研究生征得家长和导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可自愿申请退宿。
第十四条办理退宿时,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以上住宿、调宿、退宿均须服从学校的统一调配。
第三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自觉规范日常住宿行为,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按照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出租床位;
(二)学生本人凭校园一卡通刷卡有序进出宿舍楼,禁止随意将一卡通借与他人出入楼使用;
(三)严格遵守宿舍楼门开关时间,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四)宿舍楼关门期间因特殊情况要进出的,应向值班人员出示证件,并予以登记;
(五)严格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会客;
(六)严禁在宿舍楼内饲养动物;
(七)禁止斗殴起哄、大声喧哗、私自高声播放音响设备等扰民行为;
(八)严禁私自改装、拆卸、破坏或处置宿舍楼内生活服务、消防安全等公共设施;
(九)严禁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乱涂乱刻乱画;
(十)禁止在宿舍门、家具等公共设施上安装和使用吊椅(床)及健身器材等;宿舍公共设施如损坏应及时报修,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照价赔偿;
(十一)校园主题教育、工作通知以及学生活动宣传海报等张贴物要按流程申请审批,并按指定规格和地点张贴;
(十二)自行车等个人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在宿舍楼外整齐存放,不准放进宿舍楼内;
(十三)禁止在宿舍楼内从事推销等商业性经营活动;
(十四)严禁在宿舍楼内进行宗教活动;
(十五)不得留宿非本楼同学及校外人员,严禁留宿异性;
(十六)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须在值班室登记。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使用明火(包含存放和使用卡式炉、煤气炉、酒精炉以及点蚊香、蜡烛等)、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废弃物;
(二)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电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除宿舍内统一配备的空调、饮水机以及个人电脑、台灯、小电扇以外,严禁在宿舍房间内存放和使用违章电器;
违章电器包括:
1、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水壶、电炉、电磁炉、电饭锅等电炊器具;
2、电暖气、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卷(直)发器等一切具有电加热功能的器具;
3、电冰箱、洗衣机、烘(甩)干机等生活家电;
4、教育主管部门和消防部门认定为不适合在宿舍使用的其他设备。
(五)禁止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伪劣电器及设备;
(六)宿舍无人或停电后应及时关闭所有电器及电源插座开关,做到“人走断电”;
(七)严禁从宿舍楼向外投掷杂物;
(八)严禁在宿舍楼内吸烟;
(九)禁止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文化建设
第十八条积极参与宿舍文化活动,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住宿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积极融入本科生住宿书院制建设,重点围绕“家国情怀、明礼崇德、博学精专”三大任务,积极参与书院思想引领、知识分享、文化交流、生活服务、行为养成等各项育人活动,建设宿舍“家”文化。
第二十条互相关心、帮助,维护宿舍团结。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保持宿舍卫生、及时交还钥匙,做到文明清宿离校。
第六章奖励、处分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建设活动,在宿舍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未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警告处分;已酿成火情或者火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三)影响学校住宿安排,擅自调换宿舍或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宿舍床位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在宿舍窗外违规放置或者向宿舍楼外抛掷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宿舍楼内违规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宿舍楼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严重影响学生宿舍安全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其他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宿舍违纪处理程序依据《天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宿舍违纪申诉处理依据《天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宿舍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由学校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非公寓中心工作人员和住宿学生,未经门卫许可,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二)住宿学生和本校职工进入学生公寓必须佩戴本院校徽或主动出示本人证件。
(三)来访人须主动出示本人证件,并如实填写会客登记,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四)女生楼严禁外来人员进入,找人可与值班室值班人员联系。
(五)严禁将机动车和自行车放入学生公寓。
(六)携(载)物品出公寓,须主动接受门卫查询,经值班人员核查物证相符方可出公寓大门。
(七)学生公寓大门前禁止设摊和停放车辆。
(八)门卫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热情服务,重大和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和部门。
(九)公寓大门晚间关闭时间:每周日—周四22:30,周五、周六23:30。晚归学生必须主动出示学生证并登记方可进入公寓。
(十)凡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妨碍值班人员工作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负责学生宿舍的治安防范、稳定和消防工作。
二、负责学生宿舍的'卫生、住宿纪律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公物、设备和水电的管理,发现故障、损坏,及时报告生活管理老师和德育处。
四、督促室长履行职责情况,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文明值勤。
五、协助德育处和生活管理老师抓好学生寝室内务的检查、评比工作。
六、开展健康有益的宿舍文化活动,组织好各楼寝室美化工作。
七、配合德育处和生活管理老师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日常行为管理工作,抵制不良行为,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生活管理老师和德育处。
八、配合德育处和生活管理老师查处学生宿舍发生的违纪行为并收集和反馈学生情况。
九、对室长的服务工作、管理工作中的建议、意见,要及时与生活管理老师沟通,并帮助室长改进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
十、协助生活管理老师做好学生服务的各项工作。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一个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以保证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维护生产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1、自觉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同事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争吵、打架、酗酒,不准在床上抽烟,不得在宿舍内聚餐、赌博、打麻将或从事其他不健康活动。
2、保护好宿舍设施、器具设备及门窗棚壁的完好,损坏者按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加倍罚款,若责任不清或知情不举,宿舍集体赔偿。贵重物品自行带好,注意提防盗贼。
3、宿舍卫生须轮流负责打扫,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果皮和脏物,不准在宿舍乱写乱画,不准向公共通道乱扔垃圾,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4、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在外发生意外,一律由本人负责,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节约用水,用电,最后离开房间要检查关掉所有电源。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意外。
6、员工离职应于离职日当天内搬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不得误拿别人财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住宿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创建秩序良好、安全卫生、文明健康的学生住宿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xx〕5号)及《山东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安处、兴隆山校区管理办公室、齐鲁医学院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山东大学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学生公寓安全状况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住宿学生须严格遵守《山东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学习消防知识,增强防火意识,主动举报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作为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主体,其相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在宿舍内教育管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须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学生宿舍安全,查处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公寓内严禁违规用电和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或存有破坏学生公寓智能控电设备的插座、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及公寓管理部门认为其他有可能影响学生宿舍安全的电器;在公寓楼生活服务室(或公寓楼指定区域)严禁不按操作规程使用电吹风、洗衣机、微波炉、熨烫机等设施;不得在公寓内存放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更不能在宿舍内为电动(瓶)车等大容量电池充电;严禁使用或存放酒精炉、卡式炉、蜡烛等能产生明火的物品;严禁在公寓内自炊、吸烟、燃烧纸张杂物。
第十三条严禁个人物品影响消防通道畅通。未出现火情火警时,严禁动用和损坏一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发生火情时,学生应及时报警,并同时报告本楼值班室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楼内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五条为保证财产安全,学生须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和现金,不得转借、私配房间和消防窗钥匙,不得私换门锁。
第四章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交费后入住学生公寓,由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生签订住宿公约或住宿承诺书。住宿房间和床位确定后,学生不得擅自调换,不得以任何借口出租、出借床位。住宿学生须服从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和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统一管理,接受相关工作人员的巡视检查。学生因专业调整、学籍变化、交流访学等原因需进行住宿调整的,须持学校相关部门、转出或转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具的证明(或通过线上申请)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整(跨校区住宿调整的,原住宿校区床位必须要办理退宿手续)。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住宿学生进行房间内部调整的,须向学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后才能进行调整;同时将调整后的学生住宿情况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卡或“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公寓楼,如遇特殊情况,来访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者当面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且须在当日21:00前离开。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公共卫生,预防传染病发生。房间空气应畅通,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干净,个人床铺洁净,桌面整洁。各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自律组织配合学校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卫生,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学生在公寓楼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留宿异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条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培养单位)请假。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离开房间时应关闭、切断室内所有灯光和电源,关好门窗,锁好房门。
1、不在宿舍内乱挂、乱贴、乱涂、乱丢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自觉维护宿舍内的环境卫生。
2、同宿舍人员应和睦相处。上床同学下床时应从上下扶梯走,不得往下跳,以免造成危险。
3、不准在楼内追逐打闹,宿舍内要轻声慢步,保持安静;请使用普通话,语言文明。上下楼梯右行礼让。
4、非己用品未经他人许可不得随意动用,进入他人宿舍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按时就寝,自觉执行作息时间。晚间熄灯信号发出后,自觉熄灯休息;不得随意调换床位。
5、爱护宿舍内的公共财物;物品摆放整齐。做到人走关(灯、电扇、水管、房门)等。
6、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机及玩手机游戏等。更不准做危险游戏。
7、宿舍内要安排好值日生,,认真负责每天宿舍楼及房间内的卫生。及时开窗通风、清理宿舍垃圾,大小便后及时冲水、保持干净无异味。
8、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任何时候都不准使用明火等交流电等物品,确保学员安全。
9、离开基地前要彻底清理房间卫生(进行一次大扫除),将自己的物品请点清楚,并将宿舍物品摆放整齐(带队领导及教师要认真检查)。
10、基地根据各校培训和内务等综合表现汇总向教育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