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勤制度最新5篇

为简化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程序,根据《固镇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现对我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管理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1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运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1.实行每周5天工作日、每日6小时工作制。 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我所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1:30

下午工作时间:14:30-15:30

星期六、日为法定公休日。

二、考勤制度

运管所执行考勤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签到。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各科负责人整理考勤统计,交办公室,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办公室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当即按照我所有关规定处理;凡抽查到科室负责人对迟到、早退现象未记录的,1次扣除负责人10元。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运管所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以职工月工资2500元为例):

1.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8:30-9:00之间到岗者视为迟到。每月迟到超过3次的,每再迟到一次扣除工资113元(即2500/22=113元)。

2.早退:

即在不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半小时之内离开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当月日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按规定除名。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处理,可请事假。最小记录单位为一小时。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3天以内(含3天)事假报科室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3天以上(含3天)事假除报科室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所长签字后方可休假。科室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或外出一律报所长审批。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最小记录单位为半天,3天以内(含3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向科室负责人报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并通知所长,否则按事假处理。

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我所将严肃处理;情节

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其它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期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工作满一年已婚在职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婚假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7天,如符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及以上初婚的晚婚条件,则增加奖励7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 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奖励假1个月(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经女职工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奖励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每月发给5-10元奖励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夫妻双方单位按本单位标准,各发50%。

5、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6、路程假 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给路程假。路程假

不算事假。

7、年度假 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3月1日到次年3月1日前有效。

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超过15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再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在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因工作需要,经运管所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关于加班

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事业单位员工考勤制度 2

事业单位员工考勤制度

为了全面落实牧场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制度,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1、牧场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小时工作制,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早退、迟到在15分钟以内算早退、迟到,一次性罚款5元,超过15分钟按请事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下班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不得代签,考勤必须与工资挂钩。

2、因事不能上班者,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同意后可以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私自离岗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凡请事假每请一天扣除当日工资。

3、职工所请探、婚、丧、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假期满后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如不返回者按旷工处理。请婚假一般为7天,丧假为3天,凡属晚婚晚育的婚假可延长到21天,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必须有医院的病历书和诊断证明,经牧场主要领导审批后,工资按照60%支付,因公受伤者工资100%发放,月底由办公室报场财务室。

4、实行不定期查岗制度,有事必须请假,在查岗过程中发现没有请假者、不在岗的一次性罚款100元,连续三次不在岗,将给予辞退工作岗位。

5、在工作时间内喝酒、下棋、打扑克、玩游戏、干私活以及酒醉上班,不参加牧场的各项活动和周三、周五政治学习者,按当日矿工论处。

6、如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安排者,按旷工论处。

7、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旷工期间扣发工资计算基数为全部工资总额。

8、考勤员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公布一次,把每月考勤情况报财务室后,由财务室人员按规定当月兑现。

9、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准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3

为了加强管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测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息时间

检测中心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法定工作日五天,一天为加班)。每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期间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检测中心规定的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

下午工作时间: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

因业务需要,每人每星期周末上班一天(加班)

二、考勤小组

为保证考勤管理制度执行力度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费海华

成员:何宇亮、邓雯雯、史云华

三、考勤制度

检测中心考勤执行上墙签到制度,职工每日上班按时在检测中心人员去向板上挂牌。考勤小组成员负责对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考勤小组负责整理考勤统计,交考勤小组组长审核,作为职工当月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

(一)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为严格检测中心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1.迟到:

职工应在8:30之前到岗,每迟到一次扣半天工资。

2.早退:

即在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的情况下,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的处罚办法为扣除半天工资。

3.旷工:

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如无特殊情况,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分别扣发此职工半日或一日工资的3倍。当月累计旷工超过3天,年度累计旷工30天者视情节处理。

(二)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1.事假:

职工如遇私事要休息,可请事假。职工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要及时打电话声明,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半天以内(含半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经分管领导批准方能休假;1天以内(含1天)事假还应将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报住建局领导

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职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事假在15个工作日以内工资照发,超过此期限扣发超假期间日工资(如超1天,扣1天日工资),并扣除相应奖金。

2.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请病假。半天以内(含半天)事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事假条;1天以内(含1天)事假除报部门负责人外,还应将假条提交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休假,1天以上事假需报住建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休假,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请事假一律报“中心”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应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

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中心”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关于各种假别

1、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5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2、探亲假、婚假、生育假 假期与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假 因公受伤,休假视为上班。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8、假期计算

职工休假包括公休日在内;病假、生育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四)、加班

因工作特殊性,周六、日每人必须加班一天、其它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具体时间由科室负责人安排,并上报考勤小组留档。

为提高服务效能,单位职工每日提前半小时上班

以上加班单位发600元/人*月(满勤),实际发放额按考勤加班实际天数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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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4

第六章 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章 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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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勤制度 5

为加强纪律性,实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镇事业单位职工考勤制度:

一、打卡考勤制度

(一)全体职工应自觉执行按时上、下班打卡制度;每个部门自觉做好打卡记录,对本部门当月未打卡的人员需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并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日前与部门考核表一起上报人事局,没有填报《未打卡情况说明表》的未打卡人员视为旷工。人事局每月将打卡记录及打卡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管委会领导计划外公务活动需通报办公室。

(二)每月累计迟到(早退)2次以上的,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有旷工现象的,本人本月考�

(三)检查“三牌”(工作牌、桌面牌、去向牌)发现问题时,检查工作人员应对当事人给予当场纠正,拒不纠正的,当事人该月考核不得优秀。

二、加班考勤制度

(一)各服务中心正职领导(或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原则上每周六均上班;其他人员按工作需要安排周六加班。

(二)各部门须于周五以前填写《周六加班计划表》,并写明加班事由,交劳动人事局备案,以便考核;对未报计划,但工作需要加班的,可在下一周加班计划中补充说明。外出开会或出差人员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算加班;部门全员加班要经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三)周六加班以指纹打卡机记录的时间为依据核算加班工资,没有打卡的要提供有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的书面说明。司机、打字员等特殊加班由管委会领导审批。

三、请假考勤制度

(一)因公外出开会、办事、出差一天以上,应提供相应的会议通知或领导批准出差的审批表,报人事局备案。

(二)因事、因病或休假请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或医院休假证明,

事先报人事局备案,并执行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须经主任批准。因私事请假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本人本月考核不得优秀。

四、本制度由劳动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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