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管理制度推荐5篇

园区管理制度(精选5篇)

园区管理制度 篇1

㈠物业概况

z工业园区前期物业管理分为碧湖和南山两个区块。

碧湖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和市政设施维护等。

南山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及路灯维护管理等。

㈡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与服务标准:

1、基本要求:

⑴园区实行全面保洁,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整体环境舒适,绿化效果佳,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良好。道路统扫后必须做到车行道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无砂、石、土,无杂草杂物,无跳扫漏扫、漏畚,无烟头纸屑,明沟等畅通无沉积物。

每天收集清运垃圾一次,按时擦洗垃圾箱、垃圾桶等;做到垃圾箱、垃圾桶等整洁无污渍,清扫产生的沙石、土不得扫入下水道或倒入绿化带及沿路边。

⑵物业公司有完善的物管方案,质量管理、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业务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

⑶园区的配套设施及水、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

⑷园区垃圾箱摆设整齐,外观整洁;道路护栏及其它附属设施清洁;道路标志等清洁完美。

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按规定在园区的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所提供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项目和收费价目。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白天专人值班接待,及时受理业主咨询、投诉,处理有关物业服务事务,并建立完整的投诉、维护和回访记录。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

⑴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⑵园区设施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施运行记录;对设施故障及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⑶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100%。

⑷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⑸道路平整通畅,停车泊位划定整齐。

⑹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100%。

⑺市政设施整洁,主要设施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⑻雨水井、窨井每月检查1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⑼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⑽对共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及时组织修复;道路设施的看护,发现有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的,在5小时内报告园区管委会。

3、保洁服务

(1)园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人行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垃圾箱等每周擦拭1次。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3)对区内主干道路的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4)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5)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绿化养护管理

(1)绿化管理养护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2)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定期进行浇水、施肥、整形、修剪、锄草松土、防治病虫害,确保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整齐美观。

(3)绿化地内清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等杂物。

(4)加大宣传力度,是人人关心爱护花、草、树木。

(5)接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 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6)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5、公共秩序维护

(1)配合公安部门作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隐患。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对园区重点部位每1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制定火灾、浸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4)园区箱变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做好园区的安全宣传工作,增强业主的防范意识。

6、综合管理服务

⑴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⑵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⑶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⑷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⑸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⑹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⑺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100%,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⑻建立市政设施维修台帐,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报销市政设施设备维修材料费用,定期汇总报批使用情况。

7、如有需要(遇上级部门考察视察等原因),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实行突击保洁,保洁人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8、碧湖区块和南山区块企业内部垃圾清运由中标人负责,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标人,具体事宜由招标人牵头,中标人与企业另行协商。

㈢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本次招标设标底价,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价,则此项报价无效。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4、投标报价包含:

①承包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所安排的所有管理人员、保洁、维护、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保险及税收等一切费用。

②承包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所配备工具、材料、运输车辆等的费用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场运输费和垃圾处置费。

③包含中标人另需解决的办公及管理用房,临时垃圾转运点。

5、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业主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不需将招标服务费考虑进投标报价。

园区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管会”)按照《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高粱坪工业集中发展区、攀枝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山新技术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的管理。园管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 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牵头,镇(街办)、园管会配合,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环保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园管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园管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农业水利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园管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园管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园管会协调帮助办理。

园区管理制度 篇3

㈠物业概况

z工业园区前期物业管理分为和两个区块。

xx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和市政设施维护等。

xx区块的道路卫生清扫,绿化养护、市政设施维护及路灯维护管理等。

㈡物业管理服务方案与服务标准:

1、基本要求:

⑴园区实行全面保洁,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整体环境舒适,绿化效果佳,环境卫生、绿化维护良好。道路统扫后必须做到车行道净、人行道净、绿化带净,无砂、石、土,无杂草杂物,无跳扫漏扫、漏畚,无烟头纸屑,明沟等畅通无沉积物。

每天收集清运垃圾一次,按时擦洗垃圾箱、垃圾桶等;做到垃圾箱、垃圾桶等整洁无污渍,清扫产生的沙石、土不得扫入下水道或倒入绿化带及沿路边。

⑵物业公司有完善的物管方案,质量管理、维修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服务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业务素质高,服务主动热情。

⑶园区的配套设施及水、电、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

⑷园区垃圾箱摆设整齐,外观整洁;道路护栏及其它附属设施清洁;道路标志等清洁完美。

⑸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明码标价,按规定在园区的公示栏或显著位置公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所提供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项目和收费价目。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服务电话,白天专人值班接待,及时受理业主咨询、投诉,处理有关物业服务事务,并建立完整的投诉、维护和回访记录。

2、市政设施维修养护

⑴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⑵园区设施按照项目配套建设管理责任分工运转正常,维护良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有设施运行记录;对设施故障及重大事件或突发性事件有应急方案和现场处理措施、处理记录。

⑶急修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预约维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回访率100%。

⑷水、电、消防等设施维护人员技能熟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⑸道路平整通畅,停车泊位划定整齐。

⑹道路公共照明设施完好率100%。

⑺市政设施整洁,主要设施标识清楚齐全,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⑻雨水井、窨井每月检查1次,根据需要定期清理疏通、保持通畅,无堵塞外溢。

⑼在接到相关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⑽对共用设施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及时组织修复;道路设施的看护,发现有损坏和被违规占用的,在5小时内报告园区管委会。

3、保洁服务

(1)园区内公共区域(硬化地面、主次干道、人行道)每天清扫1次,干净整洁;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垃圾箱等每周擦拭1次。

(2)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皮箱满溢现象。

(3)对区内主干道路的积水、积雪、烟花炮屑及时进行清扫。

(4)建立消杀工作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杀工作,适时投放消杀药物,有效控制鼠、蟑、蚊、蝇等害虫孳生。垃圾设施每天清洁1次,无异味。

(5)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进行劝告,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绿化养护管理

(1)绿化管理养护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2)做好日常绿化养护、定期进行浇水、施肥、整形、修剪、锄草松土、防治病虫害,确保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整齐美观。

(3)绿化地内清洁卫生,无纸屑、烟头等杂物。

(4)加大宣传力度,是人人关心爱护花、草、树木。

(5)接受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6)设有提示人们爱护绿化的宣传牌。

5、公共秩序维护

(1)配合公安部门作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隐患。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巡逻,对园区重点部位每1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逻过程中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制定火灾、浸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4)园区箱变等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做好园区的安全宣传工作,增强业主的防范意识。

6、综合管理服务

⑴建立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较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⑵按规范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⑶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⑷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

⑸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物业竣工验收资料、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日常管理档案等),各种基础资料、台帐报表、图册健全,保存完好。

⑹提供有偿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⑺采取入户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回访工作,回访率100%,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⑻建立市政设施维修台帐,帐目清楚、准确,按规定报销市政设施设备维修材料费用,定期汇总报批使用情况。

7、如有需要(遇上级部门考察视察等原因),中标人必须无条件实行突击保洁,保洁人应达到招标人的要求。

8、xx区块和xx区块企业内部垃圾清运由中标人负责,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标人,具体事宜由招标人牵头,中标人与企业另行协商。

㈢其他注意事项

1、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向落标的投标人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

2、本次招标设标底价,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标底价,则此项报价无效。

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他人。

4、投标报价包含:

①承包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所安排的所有管理人员、保洁、维护、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保险及税收等一切费用。

②承包人对物业管理工作所配备工具、材料、运输车辆等的费用以及垃圾清运至垃圾填埋场运输费和垃圾处置费。

③包含中标人另需解决的办公及管理用房,临时垃圾转运点。

5、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业主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不需将招标服务费考虑进投标报价。

园区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园区管理,维护园区公共秩序,创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区政府履行对园区的管理。管委会为本制度实施的主要部门。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入园管理

第三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园区企业入园的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条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50万元以上。

第五条申请在工业园区投资新建项目,由投资者向园管会申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

(七)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八)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

(九)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对符合上述条款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优先审批进入园区:

(一)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项目;

(三)与园区产业链之间关联度高,且符合环保、循环经济的项目。

第七条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报告,领取并填报《工业园区入园申请表》一式叁份。

(二)项目预审:园管会负责组织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及相关专家按市、区产业政策,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园管会下发《入园通知书》。

(三)手续办理:

1、园管会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定点批复。

2、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定栽界桩、地面附着物清理和宗地测绘报告,区经贸局与重点项目办负责协调市国土部门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3、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申报及市环保专家的评审。

4、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按产业政策对项目的审批。

5、区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危化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审查工作。

6、由管委会负责对企业平面布局图进行审查,并协助办理规划、建设相关证照。

7、由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工商局为企业办理名称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技术监督局为企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区水利局、林业局参与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协助审批许可。

第八条入园企业就本制度第五条款、第七条款办理过程产生的相关材料报管委会存档备案。

第九条土地的使用,依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企业承担,管委会负责协助办理。按《招商引资合同》中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经营项目、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第三章入园建设

第十一条企业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

第十二条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安全。上述有关事项由管委会协调帮助办理。

第十三条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退让主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4米,退让次干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退让支道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2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土地应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硬化,要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时间开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竣工;约定期限自《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起计算,至验收之日止。

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手续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建管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根据《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的优惠政策进行验收,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各在建企业要按季度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凡是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投资额度、节能减排标准、滚动发展进度的入园企业,其资产应逐步退出园区。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条园区企业对区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二条园区企业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企业要做好自身防汛抗洪的治理及防护,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三条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

第五章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园区的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园容,主要是指与园区环境密切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园区景观等的容貌。

本制度所称环境卫生,主要是指园区内道路、小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保洁;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

本制度所称自身责任区,是指园区内企业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限范围及管委会指定给企业管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管委会、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二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

第二十八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企业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三十二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三十三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

(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

(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三十七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八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

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

第四十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一条园区内各企业要积极配合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做好环保工作及检查。

第四十二条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四十三条园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

第四十四条园区内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物的企业,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

第四十五条园区内各企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企业和居民,向管委会和环保部门及时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以上安全监督、园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企业,园管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九条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各相关部门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向园管会报送生产、效益、固定资产等方面相关报表。

第五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管理委员会。

园区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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