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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各校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诫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要对政策落实、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招生宣传、信息数据报送等实行监督制度,加强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三、做好2008年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批备案工作。各校要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简章管理的通知》(陕教社管[2007]5号)要求,规范制作和招生简章及广告。各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教育部备案的招生章程保持一致,其中,各独立学院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规定和要求,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载明学生的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
民办高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予以明示。对校舍条件、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生活设施以及所获荣誉、奖励等内容的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其辞。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要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不得使用“保证全部录取”、“保证全部安排工作”、“100%推荐就业”等承诺性语言:不得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的名义做招生宣传;不得使用“部级”、“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第一”等描述性用语:不得以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各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总责。各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和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各种形式向社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报送省教育厅审查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不得另行印制、刊发与已备案内容不一致的招生简章、广告。不得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对各民办高校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省教育厅将进行抽查复核。
四、严格招生纪律和招生行为。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和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各民办高校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组织在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参与招生活动,不得以与其他高等学校联合办学名义对外招收国家计划内成人高校学生和网络学院学生: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对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新生入学后,学校必须按照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中的承诺为其提供学习和生活条件,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将积极引导各民办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活动,以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对违法违规招生或者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广告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省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学校下一年招生计划或责令停止招生。
五、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建立学籍档案。
各民办高校自行招收非学历教育学生,须经过省教育厅核定年度招生规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时,内容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毕业证书或其他证书的办法等,并在收费票据和招生底册上注明“非学历教育学生”。各校要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严防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
第1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小学在800米范围内不重复审批设置。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未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申请筹设。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不申报者,自动终止。
申请筹设、设置民办教育机构,申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一式3份)。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可行性分析、培养目标、办学内容、办学层次和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和发展规划等。
(二)举办者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效证明文件。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需提供单位证明。
(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办学章程内容应当包括学校名称、注册地址、办学地址、学校法人代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管理制度、招生对象与规模;学校资产数额、来源和性质,股东股份比例及收益分配;董事会(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职期限和议事规则;章程修改、学校终止处理等。
(四)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和聘任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以及校舍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七)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当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者协议。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后及时召开民办教育机构设置专家委员会会议或者委托教育评估机构,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学历教育60日内、非学历教育2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或者上报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申请书;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变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当规范,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基本银行账号、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和银行账号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办学,严禁民办学校擅自开设教学班(点)。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到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跨行政区域设立教学班(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所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程序如下:
(一)民办教育机构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增设教学点的管理方案;
(二)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教学班(点)进行检查,对符合办学条件的教学班(点)予以备案;
(三)增设后的教学班(点)应当接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3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组建教育集团或者教育联合体。
第三章 办学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实行董事会或者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董事会章程》或者《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负责人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以根据教育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开展岗位、业务培训、职称评定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十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经批准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层次、专业、范围进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办学地址、修学年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
(二)《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三)广告样稿;
(四)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材料;
(五)省外办学机构应当出具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跨地区招生的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备案的材料一致,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办者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教育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四章 年检评估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第二十三条 年检按照“谁审批、谁年检”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权限下放的,由实施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二十四条 年检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年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三)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做出年检评估结论,年检评估通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印章。各州(市)、县(市、区)的年检评估汇总情况及总结于每年的4月30日前,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自查报告;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教育质量认证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年检结果运用:
(一)年检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对基本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
(三)对不合格的民办教育机构,暂停当年招生并进行整改,次年仍不合格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后,依法予以处理。
(四)年检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奖励和资金扶持、增加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教育机构的评估认证制度,组织或委托教育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评估认证。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质量评估、认证和评比的各类机构,应当依法按程序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民办学校参加未经本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构组织的质量评比认证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认可。
第五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变更办学地点的,按审批权限申请变更。
第三十条 民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层次、类型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相应的规定办理。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项目变更的,需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办教育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开办资金、业务范围、合并等情况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和备案,并根据变更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报告;
(二)新老董事会(理事会)成员签字的变更决议;
(三)《财务审计报告》或者《资产清算报告》;
(四)在校学生安置方案;
(五)拟任举办者(法人、校长)资格证明文件;
(六)原举办者(法人)与拟任举办者(法人)变更协议书;
(七)拟任举办者(法人)出资方式、数额及验资报告;
(八)修改后的学校章程、拟成立新的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九)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发生分离、合并,应当提供以上九项材料;变更校长应当提供第(一)、(二)、(五)、(九)项材料;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应当提供第(一)、(八)、(九)项材料;变更开办资金应当提供第(一)、(二)、(七)、(八)、(九)项材料。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变更事项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第三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或者举办者的股份协议规定应予终止,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安置与资产处理:
(一)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和清算。
(二)民办教育机构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退还学生的学杂费及其他费用;
2.支付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偿还有关债务。
民办教育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同时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相关规定由相关的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我镇小学教师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创新,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转变广大教职工的思想观念,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把学校党支部建设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努力把干部和教师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把学校的发展同全镇发展结合起来,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加快镇域经济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活动目标和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都满意的目标,围绕讲党性、树新风、提质量的主题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以优化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科学发展、办人民满意教育为载体。联系学校实际,边学、边查、边改。确保有突出转变。
1、转变思想观念,对理解不深不透,思想解放程度不高,学实质、悟内涵,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学校各项工作。
2、整合资源,解决教学设施利用率过低,师资分配不均衡,调整网点布局促进科学发展。
3、结合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方案改善师德师风。
4、科学管理打开新局面。明确学校发展思路,落实新课程标准,完善机制提高学校管〈WWW.BAIHUAWEN.com〉理水平,向管理要质量。
三、时间范围:2010年4月至8月,全镇小学党员教师均参加。
四、方法步骤
充分准备,结合实际,召开支部动员大会,进入正式学习。具体分三个阶段来学习。
第一阶段:5月份重点是学习理论,解放思想讨论。
1、学习调研。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学习内容为十七大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领袖论科学发展、论述摘编以及省市县委领导的重要讲话。领导干部带头学,带问题边学边思考,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获。党员要上交书面心得笔记。找准影响学校发展的根本问题,拿出解决措施,形成调研报告。从正反两方面进行案例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2、解放思想讨论。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联系实际,围绕发展主题,组织讨论。引导广大教师切实破除自我满足思想、保守思想、信赖思想、畏难思想。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学校发展渠道和措施。形成讨论成果报告。
第二阶段:6月分析检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形成班子检查报告。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设立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家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分类梳理汇总。二是围绕讲党性、树新风、优环境、促发展这一主题,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查摆问题,剖析问题根源,明确努力方向,认真撰写发言材料。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邀请镇指导员参加并指导。三是领导班子在组织生活会上明确努力方向。
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从四对照四检查入手:对照科学发展观本质要求,检查在改造主观世界中存在的问题。对照先进学校办学经验,检查管理中存在的差距。对照责任任务,检查教学方法方式中存在的缺陷。对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检查师德师风存在的不足。支部书记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形成撰写工作,再召开评议会和书面评议组织镇党员、教师党员、学生、家长、社会群众重点评议报告,把报告和评议结果公布于众,接受监督。
第三阶段7、8两个月的时间。落实整改和解决问题。
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事项、措施、目标、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在镇指导联络员的指导下开展学习活动。对班子成员、一线教师、离退休党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领导带头参加实践活动。求真务实,探索创新。充分党员和支部任用,探索创新突出实践特色。尽力解决问题不搞形式主义。统筹兼顾,因时制宜。在不影响教学的前提下,突出解决实际问题。以提高教育教学为重点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三个目标:一是教学质量有提高;二是师德师风有改进;三是校园环境秩序有好转。学生安心、教师舒心、家长放心、使学校走上健康、科学发展的轨道。完善各种维系学校科学发展的机制和规章。然后对学习实践活动要组织惬意测评。认真形成总结报告上交镇党委。
五、活动要求
支部领导和成员及全体党员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认识到行动以实为本,确保实效。此项学习活动要软件材料全,办学理念新,学校发展思路科学,短期见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20*〕14号)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1、领导和机构配备情况;
2、师生比例、教师的资格、学历和职称情况;
3、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数量和使用情况。
(三)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
1、教学组织机构、教学计划落实、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和辅导员配备情况;
3、学校规划和工作计划、广告和简章的刊播及备案、安全和卫生管理情况;
4、教师聘任手续的办理和教师业务管理情况;
5、核定的许可事项变动及办理审批、备案情况。
(四)财产与财务管理
1、财务人员的配备及财务人员的资格情况;
2、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固定资产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审批备案情况;
3、办学资金到位及学校经费使用情况;
4、教师社会保障落实情况。
(五)办学质量与效益
1、毕(结)业生合格率、资格证书取证率;
2、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情况;
3、办学积累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情况;
4、校容校貌情况。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一)民办学校自查自评,形成的年检上报材料经本校督导专员审查后,于3月2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民管办;
(二)省教育厅审查年检材料,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四)省教育厅作出年检结论,年检结论公告。
年检期间,省教育厅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学校提交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实地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方式,被检查学校需准备书面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检查的学校名单和时间另行通知。
三、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校自查报告(按照年检内容提交报告一式三份,自查评分表一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信息披露材料)纸质及电子文本(纸质一式三份,下载《20*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财务会计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式三份,财务会计报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报表》);
(五)《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下载《民办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
(七)《收费许可证》(非学历教育机构报收费项目、标准备案材料)、招生简章备案材料;
(八)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可从*教育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检查结论
检查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种。检查组成员和本校督导专员按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评分表》进行评分,确定年检结论。评分表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合格,74-65分为基本合格,64分以下为不合格。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或本年度内出现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无固定办学场所、办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或者现有净资产低于省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六)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擅自变更、增设办学地点的;
(九)未按照规定招生简章广告的;
(十)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合法权益的;
(十一)未依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资产未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
(十四)抽逃资金或者侵占、私分、挪用民办学校资产的。
年检结束,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年检结论和《年度工作报告摘要》在*教育网和*职业与成人教育网上公布。
对连续三年年检优秀的民办高校,给予一至二年的免检。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进行整改。年检基本合格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经复查符合规定的,重新确定为“年检合格”。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的行政处理。年检不合格整改期限为一年。整改期结束,民办学校应当报送整改报告。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视情节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罚。
根据江教体委*号中共*市教体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市教体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检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扎实推进我校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是继续深入学习,提高认识。正确把握党员干部受教育的要求,通过继续学习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使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征求意见,找准问题。在第一阶段开展调查研究、解放思想大讨论的基础上,继续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找准问题。通过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群众评议,深入查找影响和制约学校又好又快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找影响制约科学重建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以及师德师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是理清思路,明确方向。按照中央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总理“加快恢复重建步伐,提前完成恢复重建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一步理清“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细化加快推进科学发展、科学重建措施,力争2009年实现全面完成学校重建任务的工作目标,同时,学校管理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得到较大幅度提升。
二、主要内容
分析检查阶段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基本结束。主要抓好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和组织群众评议三个环节。具体工作步骤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学习,提高认识。
各支部要继续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各联系点的讲话精神、省委书记刘奇葆同志在*学习实践活动党员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总理讲话精神,深化学习实践活动,加快灾后重建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召开教职工大会、各支部要召开党员大会深入学习,全体党员要加强自学,做好笔记、写好体会。通过学习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的新变化,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定加快科学重建、科学发展的信心,进一步明确市委关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要求和分析检查阶段的具体要求,不断将学习实践活动引向深入,真正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灾后重建见成效”的目的。
(二)扎实开好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1、专题民主生活会要以“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为主题。会前,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学习调研阶段查找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反馈。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交心谈心,交换意见,并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要提前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并印发班子成员讨论。总支部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印发至全体教职工,同时上报市教体局。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分析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专题民主生活会与20*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
2、各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分析原因。一是要对照总理关于“加快恢复重建步伐”的要求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查找本单位在加快推进科学重建、加快推进科学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重建任务和工作思路,列出重建推进工作时间表,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切实加快工程进度;二是对照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事业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深入查找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层以上干部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提升以及教师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的提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三是要对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的要求,深入查找党性党风党纪以及师德师风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加强班子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3、学校领导班子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教体局指导组人员参会,邀请教职工和学生代表参加。
(三)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既要总结过去工作,又要谋划长远,重在明确科学发展思路,力求认识深刻,分析透彻,思路清晰,措施实在。要突出分析和检查两个环节,避免写成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亲自参与分析检查报告的撰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讨论,反复修改完善。
2、分析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党的*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要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要重点分析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查摆的突出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三是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和措施,特别是要按照市教体局的部署和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思路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加强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特别是在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上的措施和办法。
(四)组织开展群众评议(12月16日至26日)
1、召开“彰明中学科学重建、科学发展”恳谈会。组织党员、干部以及教代会代表参加,听取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汇报,广泛征求他们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2、召开评议会议,会上要宣读分析检查报告,并填写评议表,通过评议会广泛征求意见。
3、上门纳谏。一是市学校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送乡镇征求意见并进行评议。与此同时,领导班子成员将主动到镇政府、场镇相关部门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领导班子面对面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全体干部会议,并邀请市教体局级联系领导、督导组、服务对象代表进行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4、根据征求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评议会的评议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通过上下互评、层层评议,使班子的分析报告成为反映实际情况、真实体现群众意愿,更好凝聚集体智慧的报告。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评议结束后抓紧修改完善,和评议汇总表一起于12月31日前报送教体局党委试点办。
5、组织群众评议的重点,一是评议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不深,听取意见的面宽不宽;二是评议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透不透;三是评议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决策部署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措施行不行;四是评议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不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要组织教职工、学生以及家长代表进行评议,同时要报送局党委班子成员征求意见。
(五)搞好阶段小结(12月27日至31日)。总支要在完成第二阶段的各项规定动作的基础上,认真统计分析各类评议结果,进一步综合梳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下一阶段更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解决问题、取得实效打好基础。各单位要及时将阶段小结报送局党委试点办。
(六)继续深入开展“千家万户问民情、千方百计解民忧”主题实践活动。
要分别深入到联系村开展“千家万户问民情、千方百计解民忧”主题实践活动和“党员干部心连心”帮扶活动。在教职工中开展送温暖活动,切实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带着感情、带着真情,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工作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正值岁末,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支部、处室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一)坚持领导带头。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同志,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履职尽责,带头调研、带头交心谈心、带头研制分析检查报告、带头征求意见、带头科学推进灾后恢复重建。通过领导干部带头、示范引领,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突出正面教育。要坚持重在分析问题、重在总结经验、重在明确方向,不纠缠历史旧账。领导干部要主动检查分析自己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突出问题,自觉改进提高。要努力提高自我教育、自我发现问题、自我解决问题的自觉性。要历史地、客观地、辩证地看待以往工作中的成绩和问题,主动吸取经验教训。既坚持对领导干部高标准严要求,又不追究个人历史责任。
(三)搞好分类指导。各支部要根据本阶段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特点,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学校党总支要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要科学制定群众评议方案,特别是在确定参加评议范围和人员时,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保证群众评议不走过场,确保分析检查工作质量。
一、范围对象
乡、村、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以乡党委领导班子和各村、教育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为重点,全体党员参加。
二、明确主题
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继续围绕县委确定的“克服满足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强化生态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实现争先进位”的主题开展,分别针对乡村、中小学校两个具体主体。
乡机关和农村的活动主题是“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党建基础、促进和谐发展”;中小学校的主题是“践行科学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建设和谐校园、提高教育质量”。各参加活动单位参照以上有关主题组织开展活动,也可根据自身实际和职能特点自行确定活动主题。
三、目标要求
按照中央关于学习实践活动要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目标,乡、村、学校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紧密结合乡、村、学校班子和党员特点,围绕“转变思想观念、夯实党建基础、破解发展难题、多办实事好事、促进和谐发展”这一主题展开。要把实践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保增长、保变样、保民生、保稳定”结合起来,与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结对帮扶”和“新民居建设”结合起来,与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
乡党委要努力实现科学发展意识有新提高,富民强县有新举措,经济发展有新突破,乡村面貌有新变化,民生建设有新成效,基层党建有新加强的“六新”目标。
农村要努力实现科学发展意识更加自觉,科学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党群关系更加融洽,群众生活更加幸福,村容村貌更加整洁,农村管理更加规范的“六个更加”目标。
学校要紧紧围绕“践行科学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建设和谐校园、提高教育质量”这一主题,努力实现“学校管理精细化、队伍建设制度化、教学科研规范化、素质教育多元化、校园文化特色化”的具体目标。
四、方法步骤
乡、村、学校学习实践活动分为学习调研、分析检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乡机关从2009年9月18日开始,到2010年2月底基本结束,集中活动时间6个月;农村和学校从2009年9月开始,到2009年12月底基本结束,集中活动时间不少于4个月,集中活动基本结束后,利用2个月左右时间做好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具体要把握好以下主要步骤和要求:
准备工作环节(9月18日前)。重点做好四个方面工作:
1、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市县委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指示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握学习实践活动的有关要求。
2、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乡党委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3、研究制定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把制定活动方案作为准备工作的重点,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活动的实践载体和具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4、筹备召开动员大会。县委动员会后,乡党委立即着手召开全乡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党委书记亲自作动员讲话,进一步统一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开好局、起好步。各支部动员大会要确保在9月20日前召开,党支部书记要作动员报告,进行深入思想发动和部署。各支部动员会参加人员由全体党团员干部、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分包联系点的领导、学习实践流动指导员参加,村级还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参加。动员会相关材料务于9月21日前上报乡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三批学习实践活动按照3个阶段6个环节有序推进。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2009年9月18日-10月中旬)
主要抓好学习讨论、深入调研走访两项工作。
1、学习讨论。
乡机关支部、离退休支部要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委规定的书目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集中学习不少于5次。要采取集中培训、个人自学、专家辅导、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搞好学习。学习阶段,至少要请县级领导干部上1次党课,党委书记和乡长要进行集中辅导,在本乡内至少组织1次学习交流。党员干部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领导班子成员要撰写两篇以上学习体会文章。
各村也要制定学习计划,重点学习上级党组织编印的简明读本、明白纸等学习资料。要通过领导讲课、现身说法、现场观摩、远程助学等形式搞好学习,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3次。有条件的党员要撰写学习笔记。对于长期外出务工党员、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党员、文化水平低的党员、流动党员、学生党员、退伍军人党员等,要责成专人采取口头传达、寄送学习资料、结对辅导等方式送学上门,保证实现学习全覆盖。
学校要组织党员教师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邓小平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学习中央、省市委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省市活动办编写的《科学发展观50问》、《科学发展观基本观点摘编》、《科学发展典型事例》,学习《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规政策,通过集中与自学相结合、举办辅导报告会、培训班、结队帮扶学、领导干部上党课、外出参观考察等形式,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参加活动的党员干部要做好读书笔记,领导班子成员要撰写心得体会。同时,以支部为单位,联系本职工作,联系学习先进典型,进行学习讨论,增强学习效果。时间安排上,可灵活掌握,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安排集中学习不少于4次。鼓励党员利用业余时间自学。
创新学习方式。要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网络、闭路电视、党员活动室的作用,坚持集中辅导与分散自学相结合、领导讲课与结对辅导相结合、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学习与收看电教片相结合、实地观摩学习与研讨交流相结合,抓好不同类型党员的学习。要注重把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与农村发展实际相结合,运用身边的典型事例来启发、引导广大普通党员解读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要通过编演文艺节目、顺口溜、墙头诗、对联等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广大党员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深化学习效果。
2、调研走访。
⑴初步拟定调研课题
⑵广泛征求意见。
①入户走访
乡党委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要开展“进百家门、访百家情、解百家难”活动。采取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设置征求意见箱和公开征求意见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卡等形式,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同时,做好党的有关政策和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工作。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工作,认真撰写调研手记;集中调研结束后要形成领导班子综合调研报告
村“两委”成员要深入农户,开展走访活动,听取群众意见。
学校党组织要采取上门走访、召开恳谈会、开展“我为学校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星级学校建设”等活动,围绕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改进工作作风、改善群众生活等方面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工作打下基础。
②联系实际开展讨论。
各参学单位要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广泛开展“我为家乡科学发展献一计”活动,提倡每名党员至少为本乡、本村、本学校科学发展提1条合理化建议,集思广益,共谋发展。
⑶撰写调研报告。调研走访结束后,要对初步查找的问题逐条登记、梳理,镇党委要形成《征求意见和建议梳理情况报告》,其他单位要形成《征求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材料》,为解决问题和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2009年10月中旬-11月中旬)
主要抓好召开专题生活会、撰写分析检查报告两项工作。
1、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
各活动单位生活会要本单位确定的“科学发展”的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查找个人和班子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理清思路,明确方向的目的。
(1)会前准备。各支部围绕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定专题民主生活会主题。领导班子对调研期间征求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提炼出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
(2)召开会议。乡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时,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并邀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学习实践活动督导组人员列席,加强指导。各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乡党委要派包村干部列席参加。党员专题组织生活会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各支部负责人统一安排,并派人参加。
(3)会后安排。专题生活会结束后,各单位要对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进一步凝聚科学发展共识,理清科学发展思路,形成生活会专题报告报上级党委组织、纪检部门和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2、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材料)
⑴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或分析检查材料。乡党委要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其他活动单位要撰写分析检查材料。各单位要认真梳理调研情况,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情况,在此基础上,撰写分析检查报告(材料)。
⑵修订分析检查报告(材料)初稿形成后,以适当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乡党委扩大会议或其他会议充分讨论后,反复修改完善,经指导检查组或分包领导把关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活动办审核备案。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乡2009年11月中旬—2010年2月;农村、学校2009年11月中旬—2009年12月)
主要抓好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解决突出问题两项工作。
1、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乡镇要根据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制定整改落实方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工作,逐项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及具体措施,下大力解决。要按照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把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希望办、能够办的事情作为整改重点。整改落实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乡镇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经分包的县领导审阅后报县活动办备案。
村要以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为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经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向群众公开承诺。公开承诺事项要报乡活动办备案,作为检查督导的重点;同时,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学校要以分析检查报告或对照检查材料为主要依据,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落实目标、措施和时限要求,逐项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采取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公布,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2、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在整改过程中,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打攻坚战,努力解决一批制约科学发展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多为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
乡党委要抓住影响制约科学发展、改善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重点在理清发展思路、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及教育、医疗、交通、饮水、环境卫生、文化生活、新民居建设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结合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抓好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对能够办的,要立即办;经过努力能够办的,要抓紧办;对涉及长远发展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办。
村要重点抓好行路、就医、上学、饮水等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和承诺实事的落实,逐项制定落实计划,集中办一批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
学校要坚持边学边改,集中力量解决一些在学习实践活动期间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影响学校发展和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结合“星级学校建设”活动,着力解决学校规划不够科学、校园文化建设欠缺、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问题。要结合校舍安全工程,着力解决学校办学条件较差、综合防灾能力不够、影响师生人身安全的问题。要结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解决重教书轻育人、重智育轻德育、重共性轻个性、应试教育倾向严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较重的问题。要结合教师健康促进工程,着力解决教师工作负担压力过重、影响教师工作积极性的问题。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明确责任,分步解决。
各单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注意把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结合起来。
乡重点完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村务政务公开和村民服务等制度。
农村重点完善公章管理、宅基地审批、集体资产管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等制度,实现用制度管人理事,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制度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学校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清理现有规章制度,切实做好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教育全面发展的规章制度。
要继续抓好“结对帮扶”、“文明生态村创建”和“新民居建设”活动,具体做到“三个一”:为帮扶村和困难群众解决一个突出问题,办一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事,开展一次访贫问苦活动。要把“结对帮扶”、“文明生态村创建”和“新民居建设”活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重要内容,搞好统筹,上下互动,协调联动,确保取得实效。
集中活动基本结束时,乡、村、学校要及时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组织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乡镇参加测评的范围应包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本乡镇“两代表一委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参加测评范围应包括全体党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学校测评范围应包括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可吸收部分学生和家长代表参加。群众满意度低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补课”。新晨
集中活动结束后,要有一段时间继续做好整改落实后续工作,认真组织“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巩固扩大活动成果。
各活动单位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情况,要形成专题总结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
五、组织领导
要切实把第三学习实践活动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认真扎实、富有成效。
1、落实领导责任。乡成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我乡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督导工作。各村和学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学校和各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包村联系点制度,帮助研究制定活动方案、为农村党员干部上党课、审核把关分析检查报告、参加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要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人员、办公设备、活动阵地、经费保障“六到位”,确保活动的各个环节扎实有效开展。
2、加强检查指导。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书记、乡长每人联系一个村并联系一个学校或其它支部,负责对联系点活动的指导。建立督导检查制度,乡党委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检查。乡包村干部作为学习实践活动联络员、指导员,针对乡(镇)村情况各异、千差万别的特点,加强分类指导,要从制定方案、确定主题到各个阶段工作都要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提出不同要求,不搞一刀切。要注意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选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先进典型,影响和带动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
3、营造良好氛围。各支部要高度重视学习实践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远程教育、公开栏、广播、发入明白纸等手段和形式,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宣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先进典型,宣传学习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做法、经验和成效,积极营造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各活动单位宣传标语不少于5条。
4、坚持正面教育。要把握政策界限,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涉及农村宗族、宗教、社会治安、征地拆迁、历史遗留等方面敏感问题,要慎重对待,认真解决,妥善处理,把广大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快农村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上来。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高校领导干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责任意识,廉洁勤政,依法治校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实。
二、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校级领导干部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都应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有关精神,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促进民办高校法定代表人认真履行经济责任,规范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民办高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高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计机构也可接受委托,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审计:
1.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送达审计通知书。
2.召开进点见面会。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计进点会,通报审计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收支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完成审计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高校的意见,完成审计报告。
5.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送委托部门。
四、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结合高校财务管理特点和经济活动实际,突出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审计: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各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以及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和管理情况。
2.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
3.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民主决策程序,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特别是大额资金支出、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工程建设、银行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与效果。
4.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五、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建立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交接制度,将审计报告列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工作交接的内容。通过审计报告的交接,高校领导干部能够更加明确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强履行经济责任的自觉性。
六、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项检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为树立民办学校诚信办学的社会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有关信息。
“两基”达标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把“两基”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两基”达标顺利通过自治区政府验收。
二、总体目标,组织领导
总体目标是:全旗9个乡镇和林业局所属林场、格尼河农场、那吉屯农场的“两基”工作全部达标。即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五个方面指标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非文盲率、脱盲巩固率、扫盲经费三项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义务教育办学水平稳步提高,扫盲工作扎实推进,科教兴旗步伐明显加快。
*年10月,***“两基”达标将接受自治区政府验收,3月末、7月初自治区“两基”指导组将对我旗进行初期和中期的检查指导,10月份进行终结验收。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两基”达标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
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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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基”达标验收的宣传工作
(一)文字宣传
1、编辑“两基”攻坚简报--。每周一期,以“专项推进情况”、“重要新闻”、“典型推介”、“信息交流”等主要内容形式。
2、制作“两基”宣传手册,以普及“两基”基本知识为主,争取全旗师生人手一册。
3、制作“两基”达标专题片,筹备“两基”专场文艺汇报演出。
4、利用《义务教育法》宣传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立宣传站,印制《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例》宣传单,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
5、力争在《内蒙古日报》、《呼伦贝尔日报》上刊登***“两基”工作的消息或新闻。
6、乡镇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基”达标工作,深入村、屯、学校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例》,让儿童少年和青壮年知道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既是义务又是责任,提高文化素质。各乡镇政府在做好“两基”宣传工作的同时,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控辍工作,辍学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加大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帮助学校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扫盲工作,举办文盲学习班,加强档案建设,完善各种辅资料,鼓励文盲、半文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农业生产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媒体宣传
1、电视新闻媒体。在旗电视台每两周播出一次与“两基”相关的新闻(包括宣传口号等);在呼伦贝尔市电视台每月要有***“两基”攻坚的新闻播出。
2、流动标语。在终期验收前,交通、城管等部门负责,在出租车、公交车上张贴彩喷的“两基”攻坚相关内容的标语。
3、学校板报宣传。每所学校必须保证有一块板报宣传“两基”相关内容,板报内容每月要更新一次。各校必须保证在初期、中期、终期验收时,有两条以上宣传“两基”的永久性标语,要在乡镇主要街道、路口、墙壁上张贴“两基”的宣传标语。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两基”达标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两基”工作,推进“两基”达标进程,使“两基”达标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决定成立“两基”达标宣传领导小组。
组长:
(四)人员分工及职责
1、新闻稿件的采播、领导讲话、录像、提供电视新闻素材、编辑“两基”简报等工作由宣传部、教育局、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2、编辑制作“两基”宣传手册、专题片和文艺汇报演出,撰写“两基”专题片解说词等工作由教育局、文体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3、在市级以上报刊报道***“两基”工作的宣传任务,由宣传部、广电局负责,具体责任人:****。
4、各乡镇学校宣传标语的制定、张贴工作由乡镇政府负总责,各学校校长具体负责。
5、流动性标语的宣传、制作由交通局负责。教育局负责提供标语内容。负责人:*****
6、“两基”宣传的所有标语内容都由教育局负责提供。
(五)实施步骤
三月份:自治区初期检查指导,要做好新闻报导和宣传工作,乡镇政府做好迎接检查和中小学的控辍工作(宣传部、广电局、各乡镇政府);
四月份:在旗电视台设立“两基”宣传专栏;每天滚动播出“两基”宣传口号(宣传部、广电局);
五月份:利用义务教育宣传月宣传《义务教育法》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条件》,播放录音,发放宣传单(教育局);
六月份:筹备“两基”汇报文艺演出节目,制作专题片和“两基”知识宣传手册(教育局、广电局);
七月份:自治区“两基”中期指导,做好新闻报导宣传工作,刷写“两基”永久性标语,制作流动标语(广电局、教育局、交通局);
八月份:旗领导在电视台作“两基”达标验收动员讲话,全旗“两基”达标进入倒计时(宣传部、广电局);
九月份:旗“两基”督查组对全旗“两基”宣传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在旗电视台公布督查结果(宣传部、教育局);
十月份:迎接自治区终期验收,做好“两基”验收的一切宣传报道工作(宣传部、广电局、教育局)。
(六)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提高认识,认真领会,准确把握,高度重视“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特别是承担“两基”达标宣传的责任单位,要认真研究,集思广益,反复思考,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两基”达标进程。
2、教育“两基”达标是全旗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尽管我们的工作任务很重、事情很多,这项工作决不能耽搁,否则会影响全旗、全市乃至全区的“两基”达标工作,并且一定要处理好验收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把握重点,整体推进“两基”达标工作。
3、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方案中承担的职责,积极主动,尽职尽责,积极配合,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两基”工作,确保“两基”达标顺利通过自治区政府验收。
四、整治学校环境
(一)目标及原则
学校要成为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机盎然的育人场所。校园建设要突出个性、建出特色、内涵要丰富。
全员参与、组织健全、因地制宜,逐步实施。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抓好全旗各学校环境建设工作,成立学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各乡镇分管副镇长。
成员:45所学校校长
(三)工作要求
1、结合学校实际,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做到任务明确,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按时间要求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
3、教育局定期到各学校检查指导,督促各校环境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两基”顺利通过验收。
4、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园环境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年4月15日前上报教育局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1、学校周边环境
(1)美化、净化校门附近环境,刷新校门及宣传标语等。
(2)协同交通、公安、工商、卫生部门对学校周边的交通、治安、网吧等娱乐场所、无证经营摊点特别是沿街叫卖食品的小商贩进行集中整治。
2、教学区外环境
(1)平整校园、清除垃圾、铲除杂草、没有硬化路面的要黄沙铺路。
(2)绿化: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主要指:校门左右、围墙内外、道路两旁、楼(房)前、楼(房)后、花坛、运动场、学生宿舍等各区域,对学校树木进行修理、维护或补栽(*年6月20日前完成)。
(3)美化:旧建筑、体育设施、门窗、新闻橱窗进行粉刷、喷漆等,宣传标语等要更换或重新喷字(*年9月15日前完成)
3、教学区内环境
美化:各办公室、教室、走廊窗台适当摆放盛开的鲜花。
净化:(1)教学楼(房)粉刷(*年7月20日—*年8月15日完成);(2)教学楼(房)内陈旧的警言、校训、荣誉展示栏(3)走廊有名人名言、风景、英雄肖像等县挂物品要进行更新;(4)楼梯、楼道要有维护秩序的警示牌(如:静、净、慢步、轻声等);(5)教室要有室标、眼保健操图、时间表、课程表、值日生表,墙壁装饰要高雅大方,营造教育氛围,物品摆放整齐;(6)办公室、教导处、团委、实验室等要有图板、各种制度、职责分工等并上墙,体现出教育管理思想,物品摆放整齐。
4、宿舍外环境
(1)门前硬化,道路两侧(植树、种花);
(2)有凉衣场所,不影响整体环境美观;
(3)摆放盆花。
5、宿舍内环境
(1)绿化:适当摆放盆花;
(2)门厅:有衣冠镜。入门口:门里墙上有“寝室管理制度”、“宿舍示意图”。
(3)走廊适当张贴如“遵守纪律”、“身心健康”、“文明礼貌”、“行为养成”、“高尚美德”的宣传画等。
(4)洗漱用品、暖瓶及扫除用品统一摆放。
(5)床垫、褥单铺放整齐,被子叠成方块型,床上用品、衣物、书籍等要摆放整齐有序。
6、明确目标,规范管理
(1)成立学校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管理,筹措资金,分步实施。
(2)建设分区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治理脏、乱、差,搞好校园环境建设,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加强对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管理,抓好绿化、美化、净化工作。
(3)以《守则》、《规范》为标准,加强学生行为规范,提高文明意识,要求学生语言文明,仪表端庄,举止文雅,待人礼貌。
(4)规范教室、寝室的管理,抓好室内学习、卫生等各个方面工作。室内严禁抽烟喝酒,不准乱倒、乱扔废旧东西,不得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5)狠抓校风校纪,用制度规范师生行为。
(6)抓好校园文化建设,办好新闻橱窗,做到环境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
五、撰写“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
(一)组织领导
“两基”达标自查报告是一个地区的文化、经济、社会发展和“两基”达标水平、工作措施等情况的综合反映。因此,要高度重视“两基”工作自查报告的组织撰写工作,为加强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查报告审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实事求是,真实可靠,数字准确,内容全面。
(三)实施步骤
初检阶段:3月末4月初。自查报告于3月17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由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中检阶段:7月初。根据自治区指导组初期指导,对存在不足进行整改,查缺补漏,完善工作。中期自查报告于6月20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侯殿平、邹德生、王成石、刘鹏。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终验阶段:10月12日左右。根据自治区初期和中期指导组指导,做最后修改和完善工作,终验自查报告于9月20日前交教育局教育股,由教育股负责报告收集,审稿责任人:侯殿平、邹德生、王成石、刘鹏。
1、***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教育局负责);
2、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乡镇中心校负责,其中那吉镇:教育局负责)。
3、各乡镇中学和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中学或中心校负责)。
六、“两基”档案建设工作
——普及程度
(一)建档步骤
第一阶段在自治区前期指导组来之前清理旗、镇(乡)“两基”依据性、基础性、辅资料。
第二阶段按照自治区督查组意见,召开项目组成员会议,有针对性的总结档案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按照自治区督导组要求建立和完善*—*学年度义务教育档案。
(二)措施和办法
1、学校要高度重视“两基”档案建设工作,把它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档案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两基”验收成果,所以各校要集中时间,查缺补漏,进一步完善档案建设,确保“两基”验收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2、项目组成员必须加强档案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把建档工作列入到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每人都要制定工作日程表,按日程安排推进档案建设。
3、熟悉上级政策和各项目标准,按照档案目录,精心整理、分析和归类。要准确掌握各项指标和运算公式,表格填写要规范准确。做好基础性资料和辅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4、明确档案建设的时间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按照档案建设要求,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档案建设工作,做到表格工整,前后呼应,上下一致,概念清楚,数出有据,数据真实,装订规范。
5、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做好防流控辍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和开除学生,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要开展有效的助学活动。对转入转出要严格履行手续,做好纪录和统计工作。
——师资水平
召开培训会,整理完善旗、乡(镇)、校三级档案建设,做到档案建设规范,依据资料翔实,数字统计准确,文字资料全面并能说明问题。要对各乡镇学校的档案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迎接自治区初期、中期检查指导。
对自治区指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不折不扣地进行整改,对档案建设存在问题的学校,项目组负责人到学校蹲点指导,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档案建设万无一失,保证“两基”达标顺利通过验收。
——办学条件
1、业务培训:召开培训会,对全旗办学条件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培训主要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软件部分:了解各类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配备标准,掌握仪器设备配项率、配件率、图书分类的计算方法和表与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硬件部分:加强对学校实验室、图书阅览室的管理,对摆放不合理和在各室中堆放的杂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在7月底前将图书账目纳入计算机管理;各村点校要设有多功能教室和门牌,建立健全仪器帐,实验教学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实验记录。通过这次培训,要做到提高认识、统一标准、强化管理、保证质量,更好地完成档案建设工作。
2、教育局组成仪器设备清查领导小组对各学校设备进行清查,对学校多余的音体美设备就近调配。
3、加强办学条件档案的检查和指导,规范内容,统一形式。依据性材料要准确可靠,基础性材料要全面细致,具有真实性,能说明问题。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的学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驻校指导,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教育经费
(一)总体安排
1、举办教育经费业务培训班。提高认识,增强验收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通过培训清楚验收标准,明确检查内容,规范档案管理,备查资料齐全可靠。
2、要求每个乡镇学校选一名素质高,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教育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迎检工作,必须做到:积极主动,档案规范,资料翔实。
3、对初检和中检提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完善,加大检查指导力度,逐校落实,做到万无一失。
4、6月份,旗政府做好尚缺图书和仪器器材统一采购工作,教育局要做尚缺部分的统计工作。
(二)教育经费档案建立共分两部分
1、教育局档案:
(1)依据性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
(2)基础性档案(V1、V2表,三个增长,三个比例,经费测算报告)。
(3)辅档案。
2、乡镇档案:
(1)依据性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数字)
(2)基础性档案(V1、V2表,二个增长,二个比例,经费测算文字材料报告)
(3)辅档案
(三)教育经费核查的基本程序
1、对旗财政部门的核查(前三年的决算报表)。
2、对旗税务部门核查。到地税局核查前三年的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到地税局、国税局核查前三年的消费税总额。
3、对教育局核查档案内容(前三年的教育经费决算报表等)。
4、对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核查档案内容(查财政所决算报表数字的依据)
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各学校不断充实材料,早日达到国家“两基”达标的要求。
——教育质量(周峰)
1、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认识、统一标准、管理规范、保证质量,更好地完成档案建设工作。
2、加强全旗各学校教育质量档案建设的指导。具体对档案的形式、内容进一步规范,依据性材料要准确可靠,基础性材料要全面细致,具有真实性。
3、建立和完善全旗教育质量档案,各种资料全面、可靠。
——扫盲工作
(一)工作目标
进行排查所有扫盲档案资料,完善档案建设。验收的指标必须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在扫除现有青壮年文盲的同时,抓好巩固提高工作,使脱盲人员全部接受脱盲后的继续教育。
(二)主要任务
1、核清文盲底数,健全扫盲档案。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有关数据,以村(社区)为单位,逐户调查,核准文盲、半文盲底数,做到不重、不漏。对新生文盲、复盲加强监测,建立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扫盲工作顺利进行。
2、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新生文盲。重点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辍学。对15至24周岁有学习能力的青年文盲,保证有一个脱盲一个。
3、突出扫盲重点,全面整体推进。按照全民启动、整体推进、按时实现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抓好扫盲工作。
4、注重巩固提高,确保扫盲质量。分批分期进行巩固提高培训,并使其掌握一至二门适用技术,有效稳定脱盲人群,提高脱盲人口素质。
(三)扫盲验收需要的材料和注意事项
1、由旗政府负责协调卫生部门,由旗人民医院出据失能人员证明,要求监护人签字。
2、脱盲人员的户口卡身份证和户口相符,到乡镇派出所查户口底册,不相符的要记录造册,注明详细住址。相关扫盲人员户口问题由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3、脱盲人员各乡镇政府要按年度以文件的形式向社会报告,要加盖原乡镇公章并上报教育局。(脱盲时间*至*年12月份,文件要符脱盲人员名单、性别及村组)
4、按年度完成自查报告(*至*年自查报告并加盖原乡镇的公章)留存一份上报教育局一份。
5、乡镇、村一定有化技术学校并有校牌。
6、乡镇、村两级化技术学校要加强内外环境建设,要求有办公场所、有办公桌椅、有图版,各种组织、制度、措施上墙。
七、“两基”工作督查
为加强“两基”工作督查,推动工作向前发展,完善各项软硬件建设,成立“两基”工作督查领导小组,督查小组共分三组:
第一组负责那吉镇内中小学。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第二组负责*镇、*乡、*镇、*乡。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第三组负责*镇、*镇、*乡、*乡。
组长:*成员:“两基”达标项目组成员
(一)“两基”工作重点督查内容
——普及程度
1、中小学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2、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3、中小学生辍学率;
4、15周岁、17周岁人口完成率;
5、15周岁人口文盲率。
——师资水平
1、中小学专任教师合格率;
2、新补充教师合格率;
3、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
4、教师工资发放情况;
5、教师待遇落实情况;
6、教师和校长培训情况。
——办学条件
1、中小学校网点布局情况;
2、小学、初中生均占有校舍面积;
3、小学、初中生均图书册数;
4、小学、初中计算机教师建设;小学自然常识、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建设;
5、教学仪器、设备;
6、音、体、美、卫生器材配备;
7、学校周边环境;
8、规范化学校建设。
——教育经费
1、财政对教育拨款逐年增长;
2、生均经费逐年增长;
3、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4、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5、“两免一补”;
6、城乡教育附加费征收和使用。
——教育质量
1、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各科合格率;
2、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体育合格率;
3、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视力合格率;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行为规范合格率;
5、实施素质教育规划、措施、成果。
----扫盲工作
1、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
2、扫盲经费;
3、脱盲人员巩固率。
(二)召开“两基”督查调度会议
“两基”督查组根据工作要求终期验收前,对全旗“两基”工作督查两次,第一次督查时间是5月上旬,对自治区初期指导组提高的问题进行整改,结合存在问题和“两基”验收内容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合束后,进行汇总形成汇报材料向旗委政府汇报,对工作不力、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推诿扯皮的乡镇、学校要提出批评并全旗通报。
第二次督查时间是8月上旬,结合自治区中期提出的问题和“两基”面临验收迎检工作进行督查,包括学校软硬件建设、室内外环境建设、周边环境整治、自查报告的撰写、接待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束后,整理汇总,召开第二次督查调度会,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问题要求单位负责人作好表态性发言,确保“两基”达标通过自治区验收。
八、“两基”达标验收程序
自治区政府“两基”达标验收,是一项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对一个地区义务教育发展和扫盲工作是否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顺序进行的。验收年度初期和中期检查指导是检查验收前三年的义务教育和扫盲档案,即:*-*、*-*、*—*三个学年度;终期验收是检查当年并向前推两年的义务教育和扫盲档案,即:*-*、*-*、*-*三个学年度。因此,各乡镇学校认真理解,准确把握。
自治区“两基”中期检查指导工作结束,***人民政府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申请***“两基”达标验收的报告。
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上午:***人民政府向自治区验收组汇报“两基”达标工作;抽签确定受检乡镇(占三分之一受检查单位);检查教育局“两基”档案;下午:在旗所在地检查“两基”档案,所在地政府汇报两基工作,深入学校检查两基档案。
2、第二天:深入受检单位检查“两基”工作。
3、检查组汇总,写反馈材料。
4、最后,检查组向旗政府反馈检查意见,宣布“两基”验收结果。
九、“两基”迎检准备工作及要求
迎检工作是检查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迎检工作必须做到严谨、周到、细致,给检查组营造一个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
1、各乡镇政府和中小学要树立迎检意识,张贴欢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验收的标语;刷写永久性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标语和口号。街道悬挂过街旗,学校挂彩旗。
2、接待验收在乡镇中心校,要准备一个接待室,会标:**乡或镇“两基”达标验收汇报会。在接待上既要热情更要真情,既有准备又要节约,突出当地特色,体现本乡民风。
3、各中心校要将“两基”档案分成六个指标组安排六个办公室,在各自办公室门贴上相对应的项目名称。
4、项目负责人要业务熟悉,工作要有条不紊,按检查组工作的要求,准确地提供资料并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5、项目组陪检人员,穿着打扮要合体大方,为人师表,有迎检意识,陪检人员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有礼貌的解释且要适度,可以请教,但不要面红耳赤。
6、陪检人员要谦虚,虚心向检查组成员学习,与他们建立友好和谐的工作关系,通过检查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育管理水平,促进教育向前发展。
7、检查验收时间:初期验收时间3月末至4月初;中期验收时间7月初;终期验收时间10月12日左右。
十、接待工作
(一)工作原则
诚恳热情、讲究礼仪、细致周到、按章办事、俭省节约、保密安全。
(二)主要工作内容
接待方面:了解评估验收组的基本情况(单位、姓名、性别、职务、级别、人数、到达地点、日期);拟订接待指南、日程安排;安排住宿;安排用车;安排饮食(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工作内容,拟出陪同人员名单;根据来宾的身份及抵达日期、地点,安排领导迎接;商定具体日程(包括会议),并印发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文化娱乐活动;根据来宾要求,安排好体育活动;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把好稿件关(重要身份,重要内容);征询来宾意见,
预订返程票;安排领导送行。
会务方面:各种材料的印制、汇编和分发。***“两基”达标工作汇报会、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的会议筹备工作。
(三)接待工作推进内容
1、拟订接待指南
具体内容包括: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组人员名单;呼伦贝尔市陪同检查组人员名单;***“两基”达标迎检组人员名单;***“两基”迎检工作组织机构;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组分组情况及陪检人员安排;车辆安排;住宿安排;就餐安排;会议安排;作息时间;联络员安排;***教育发展概况(***教育概况);天气情况等。
2、迎接评估验收组领导
(1)根据评估验收组领导到达时间,到齐齐哈尔飞机场或火车站迎接
具体安排:(略)
(2)在与黑龙江交界处金界壕进行欢迎仪式。主要内容如下:
a、旗四大班子领导在金界壕迎接评估验收组领导;
b、敬献哈达;
c、迎宾演员演唱《呼伦贝尔酒歌》;以草原迎宾礼仪向自治区领导敬酒;
d、领导合影留念;
e、返回阿荣宾馆。
3、住宿及相关
住宿地点安排在阿荣宾馆。按领导级别和宾馆实际情况安排评估验收组领导、市陪检领导住宿。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宾馆门口悬挂一横两竖条幅,楼悬挂长条幅。
(2)、房间准备鲜花、水果、水、烟等日常用品(部分每日更换);
(3)、抽调确定10名服务人员,24小时负责为领导服务;
(4)、抽调医务人员2名,备好常用药品;
(5)、抽调保卫人员4名;
4、安排饮食及相关
充分体现当地特色,避免铺张浪费,注意领导的民族习惯和饮食习惯,统筹安排饮食,编排桌位。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欢迎晚宴。主要包括:宴会大厅布置、设立致辞台、准备欢迎辞、音响设备、话筒、音乐等。主要程序:1、主持人(肖国忠)宣布晚宴开始;2、政府旗长陈立新致欢迎辞;3、请相关领导讲话;4、文艺演出(朝鲜歌舞、祝酒歌曲等);5、敬酒。
(2)其他餐饮安排,早餐均在阿荣宾馆、午餐、晚餐主体安排在阿荣宾馆,各安排到东光朝鲜屯、全猪、全鱼等风味特色一次。
(3)欢送宴会。参照欢迎晚宴进行。
5、安排用车
为了满足工作需要,由旗政府办牵头统一协调评估验收期间车辆使用,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车辆抽调(待定)。
(2)车辆按类别统一编号(详细编号见“活动指南”),排序出车,车后方张贴“两基”宣传标语。
6、安排相关活动
(1)汇报演出。汇报演出在旗文化中心进行,节目主要从镇内各中小学中遴选确定。主要工作内容:演出现场布置、音响设备调试、其他后勤工作。
(2)文化娱乐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于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后当晚进行。文化娱乐地点:天外天,主要形式:舞蹈、演唱。
(3)其他活动。以服务于领导为中心,按领导要求开展如体育、等活动。
7、欢送仪式
参照欢迎仪式进行。送行至扎兰屯。
8、其他事宜
(1)、协调好宣传、新闻部门,做好“两基”评估验收期间宣传报道工作;
(2)为自治区领导预订返程票;
(四)会务工作推进内容
1、会议材料准备
主体材料:***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各乡镇中学、中心校“普九”或“普初”自查报告;各相关科局“两基”达标验收自查报告;
主要工作内容: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校对、印刷,制作成汇编;制作接待指南、***教育简介或教育发展概况;
2、会议筹备
评估验收期间共召开两个主要会议:***“两基”达标汇报会和自治区“两基”达标评估验收反馈总结会。
主要工作内容:(1)确定会议地点(旗政府行政中心);(2)确定参会人员、主席台就座人员、与会人员座次分布等;(3)设立立式发言席;音响、话筒、投影仪、播放设备准备与调试;(4)会场布置:会标、鲜花、水、毛巾等会议备品;(5)会前,在旗行政中心门前合影,准备座位,按领导级别排列,贴名签;(6)会议通知及时、到位、准确;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学许可证管理;
(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
(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
(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
(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
(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
第七条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规定下发前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民办高校符合举办者、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层次变更条件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高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民办高校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十条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公布的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民办高校,不得招收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二条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
第十三条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四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第十五条民办高校自行招收的学生为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等。
民办高校对学习时间1年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实行登记制度。已登记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情况,必须于登记后7日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的学生名单在校内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配备教师,不断提高专职教师数量和比例。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民办高校应当加强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十九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应当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民办高校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高校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民办高校应当在每学年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必要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民办高校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
省级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的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熟悉高等学校情况,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年龄不超过70岁。督导专员的级别、工资、日常工作经费等由委派机构商有关部门确定。
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
第二十六条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
(四)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五)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年度检查时,民办高校应当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条民办高校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一)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二)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三)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四)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条民办高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和非法办学机构、非法中介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领域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配合新闻单位做好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舆论宣传工作,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10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3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厅决定,从今年起,对全省民办学校办学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为确保这项制度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职责和范围
民办学校的年检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年检,谁审批、谁年检”的原则。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工作。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四)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十)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三、年检的步骤和方式
省教育厅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厅直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年检采取民办学校自查与省教育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步骤和要求如下:
(一)学校自查阶段
每年10月至12月为学校自查阶段。学校应对照年检机关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标准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
(二)抽查阶段
次年2月为省教育厅抽查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抽查,并于次年2月底完成。
(三)结论阶段
省教育厅根据抽查和学校自查情况,于每年3月上旬形成学校年检结论,并在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要保留原有年度检查记录。
四、年检结论的运用
民办学校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论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奖励资助、招生计划安排、行政处罚等管理的重要依据。其中,“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教育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以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