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热门3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通用3篇)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拥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________号-________号,经营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_______。营运车辆情况:_______车辆型号_______,车身颜色_____,***号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_____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在本合同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属于甲方,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承包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代收缴的税金)_____元。

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为其营运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险。保险期满后,乙方要按时续保,延误保险时间,机动车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等有关营运成本和各种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更不能转卖营运车辆,若要转卖车辆必须报请甲方同意,需一次性缴纳过户费5000元给甲方,其它各部门需要的各种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但不包括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车牌号等)由乙方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驭员必须经运营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驭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车上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规定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它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违返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律法规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车辆。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驾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协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安全和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5、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车经营,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并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营运车辆。

5、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3、按时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规定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且采取了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管理混乱,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倒卖转仓车辆,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并收取乙方违约金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经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经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全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运管处备案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章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八)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九)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第五章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章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九章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 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第十章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二章其他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篇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在建成都地铁十号线五标金花站和线上检修库,为了提高施工效率,混凝土的浇筑决定采用临租混泥土汽车泵泵送,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各种型号的混凝土泵车供其租用,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租赁过程中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团结协作,平等互利、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和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 混凝土汽车泵租赁单价、结算及支付方式

1. 混凝土汽车泵泵送临租综合单价22元m³(37-60m泵车),(以甲方实际浇筑混凝土方量为准);单次浇筑混凝土方量不足80 m³按80m³计算。此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操作人员工资、税票、油料、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大修、进出场等费用)

2. 柴油车载泵泵送临租综合单价18元m³单次泵送方量不足100 m³按100 m³计算,此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操作人员工资、税票、油料、机械设备的日常维修、大修、进出场等费用)

3. 计量:甲方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方量情况给乙方签认泵送方量,乙方在每月的20日前将签认单汇总到甲方物设部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报甲方财务办理付款手续,甲方按照本条1. 2.泵送机械的种类单价进行计量结算。

4. 付款方式:乙方每月20日前发生的方量、费用整理汇总,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计费依据。并按甲方要求开具结算金额的有效发票。在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款额。

二、 混凝土汽车泵租赁期限

为不定期租赁,根据甲方施工实际情况而定,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满足甲方的服务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乙方泵车,在乙方车辆未能满足甲方泵送要求时,甲方可向第三方租用其他车辆。

三、 甲方责任:

1. 甲方根据工程的施工进度实际情况,负责向乙方提供混凝土汽车泵需求计划。

2. 每次需要混凝土汽车泵时,由甲方物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提前12小时电话通知乙方。

3. 甲方应做好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提供适当的作业场地和泵车清洗用水,保证道路畅通及作业现场照明良好。

4. 甲方施工范围内需要混凝土汽车泵浇筑混凝土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所需要的泵车型号。

5. 审核乙方各种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本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四、 乙方责任:

1. 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及所需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加强混凝土汽车泵驾驶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3.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规范操作,确保工作质量,满足甲方进度要求。当甲方的安排与乙方的安全操作规程相矛盾,危及到泵车或人员的安全时,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4. 乙方不得书面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项目名称,对外进行非法经济活动。

5.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将混凝土汽车泵及操作人员送至甲方施工现场。

6. 乙方负责泵管的安装、混凝土的浇筑、泵车的清洁、保管、主辅油、操作人员工资、设备的保险费等全部费用,在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时,必须对车辆进行相应的清洗,保证道路的干净整洁。

7. 乙方必须保证出租的混凝土汽车泵性能良好,随机携带必要的配件。当泵车发生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乙方保证2小时内调换一台满足要求性能良好的混凝土汽车泵。

8. 乙方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租赁期间须服从甲方的调度、指挥、严格按照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混凝土汽车泵因乙方责任导致的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及其他相关责任。

9.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更变及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违约:

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照依据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用超过15个工作日,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三个工作日内未能解决,乙方有权停止后续混凝土汽车泵租赁,待欠款结清后,再继续履行合同;

2) 甲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 乙方提供的混凝土汽车泵及操作人员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经甲方提出更换设备及人员通知单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合格的设备及操作人员,满足甲方工程需要;

2) 当泵车发生故障,无法及时修复时,乙方应保证2小时内调换一台同型号性能良好的混凝土汽车泵,以保证甲方施工的顺利进行。

3) 乙方设备及人员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经更换后仍不能满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的解决:

1. 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 向工程所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资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不可抗力引起双方合同无法履行。

六、 其他

1. 为了保证工程混凝土的顺利浇筑,预防乙方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汽车泵,出于减少双方经济损失的目的,甲方有必要联系第三方混凝土汽车泵租赁单位。乙方不能按时提供混凝土汽车泵时,甲方有权选择第三方提供混凝土汽车泵。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处理。

3.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全部租赁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

4.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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