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仓储合同(精选3篇)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合同:
1)甲方租用乙方库容为立方米的仓储场地,租用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元/立方米/天,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即提前预付3个月的租金。乙方负责所出租场地的安全工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鼠工作。乙方不接受甲方的危险品进库仓储。
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装卸服务,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乙方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如货物以托盘进库,装卸费为元/吨,如货物以非托盘形式进库,装卸费为 元/吨;货物出库如委托乙方运输的,免除装卸费;如未委托乙方运输的,出库装卸费与进库装卸费一致。
3)乙方指定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航空、公路、配送,危险品除外),运输价格见附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
5)运费及各项杂费结算:
每月25日丙方将本月的所有运杂费汇总,由丙方发对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同甲方认可运杂费总额并同意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如逾期支付,甲方应每天支付逾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逾期15天在乙方催讨后仍未能付款,乙方有权拒运或暂扣甲方委托的货品。
6)关于货损:
如未买保险且由于承运人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运输中产生的货物灭损最高赔偿额按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乙方所有赔偿责任,无论是如何引起的,且尽管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决不超过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仓储中如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仓储险的所产生的货物灭损,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按每立方米200元进行赔偿。?无论什么情况下,对于间接损失或市场损失,乙方都不对甲方或货主承担责任。
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负责任:不可抗力因素,例:地震、水灾、罢工、民变、暴乱、战争等;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包装方法不良;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及货物合理损耗。 ?甲方未对货物进行防潮处理、对因受潮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损失。索赔期限: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缺失后的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没有按照前述要求按期向乙方提出并通知乙方的索赔,应被视为放弃。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甲 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仓储货物名称,存货地点,租用面积
1.1货物名称:
1.2存货地点:
1.3使用面积:平方米(大写:佰平方米)注:指建筑面积。
第二条:仓储租金,装卸费用,合同期限及结算等
2.1仓储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月(大写:元/㎡/月)。
2.2装卸费用:整箱进出。
2.3合同期限:本合同自
2.4结算方式:现金或转账。
2.4.115号前结算当季仓储费。
2.4.2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时间交纳仓储费。如超期将收取滞纳金,按每天千分之伍。
第三条:货物管理
3.1乙方货物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应正确合理使用房屋及实施,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则全部由乙方负责并赔偿损失。
3.2库房的内部防火防盗措施由乙方负责,如消防检查达不到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整改。
3.3乙方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及污染环境的工作,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制度执行,如因违反造成的后果则有乙方承担。
第四条:双方责任
4.1甲方责任:
4.1.1甲方应提供24小时,不分节假日的.全天候服务。保证乙方货物随时出入库。
4.1.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货物损失由甲方负责。
4.1.3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周边关系,使乙方有良好的工作外部环境。
4.1.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包括储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库房。
4.2乙方职责:
4.2.1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是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
4.2.2乙方不得存放违法(禁)物资。
4.2.3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积累下来,从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第五条:变更及解除合同
5.1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需扩大储存面积,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可根据市场行情签定补充合同,但增加面积租期在6个月内,其租金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二十。
5.2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继续签约或终止合同。
5.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库房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承租库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2、拖欠储存费累计达一个月的。
第六条:违约及仲裁
6.1在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乙方违约,除应承担对方的损失外,另按相当于三个月的仓租费金额加罚违约金。
6.2若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时,诉讼方可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号地址: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存货方:
合同编号:
保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