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电动车代理合同范本(通用4篇)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订立如下电动车代购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方便部门员工工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甲方为乙方代购电动车一辆,(小写)2500.00 元。双方就甲方提供乙方相关电瓶车事宜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 该电动车同时配备铅酸电池2套,乙方领用电动车后,负责电动车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 乙方入职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配送部资产管理员与乙方签定本协议并领取电动车。领取后,乙方自行办理电动车牌照,甲方负责提供办理牌照所需的各项手续,乙方不及时办理牌照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丢失处理: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丢失的,由乙方对该车辆的剩余价值进行赔偿后,公司另行发给新的车辆以便蛋糕配送工作的正常运行。剩余价值指该车辆总价值减去乙方领取车辆后甲方已经逐月扣除的款项和之后的价值。
第五条 电动车相关费用处理:车款由甲方先行全额垫付,乙方领用电动车后,每月向甲方偿还购买电动车费用500元,乙方偿还的电动车费用累计达到2500元后,该电动车归乙方所有。乙方偿还的电动车费用未达到2500元之前,乙方领用的电动车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六条 乙方未偿还完该电动车购买费用之前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月300元的电动车使用费,之后,甲方退还乙方前期已偿还的各项费用,该电动车归甲方所有,或者,乙方将该电动车的各项未偿还差额交纳完毕,且甲方不再收取电动车使用费,该电动车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 乙方在因使用电动自行车给他人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的法律责任;如乙方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 乙方需严格遵守上海地区交通规则,不得骑车带人,不得违规逆行。乙方使用电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的相关费用,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所有权归甲方期内,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车辆用于工作以外的私人用途。
第十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开始实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 方: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就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 县(市)范围内,代理销售 电动汽车及售后服务的全部条款,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向,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法律地位
甲方是依 电动汽车生产厂家之授权,在全球范围内享受产品总经销商地位,可全球范围内授权车辆销售及区域代理商的指定、车辆商标(商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二、乙方代理区域级代理权限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市)辖区内独家代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设立其他代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加盟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
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授权产品的同时,如再经营其他对上述产品有竞争冲击的同类产品,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单方终止其代理资格。
5、在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内,乙方在不违背甲方销售模式、售价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销政策,原则上甲方不得干涉。
6、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交付加盟费 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加盟费全款到位后本合同生效,以财务收据为准。
7、自乙方付清全额加盟费之日起,在乙方不出现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经营情况,提供加盟费退还、保值等优惠政策。
8、在乙方交纳加盟费以及样车押金全款到位后,提前通知公司具体开业时间,以便公司提供样车及相应帮助;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甲方经销的 牌所有电动汽车系列产品。
三、乙方代理期限
1、乙方代理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加盟费交付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同的,仍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起始日。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续期的,应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代理政策按甲方续期后规定确认。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实现最低销售计划,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并同意执行甲方的续签政策和制度。
4、乙方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后,甲方方可提供样车:
(1)具备不小于 平方米的独立展厅;
(2)具有独立的售后服务人员;
(3)完全认可甲方产品及代理制度;
(4)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5)完全按照本合同附页标明的“全国连锁统一门店设计效果图”进行店面装潢和布局。
四、乙方代理商品的价格、供货方法
1、供货方式:
A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B 甲方按代理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C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客户预付全款供车;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销售价格执行(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让利促销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附加运输费用;
3、乙方以付全款的形式从甲方处提车的,乙方应将订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将订车货款付至甲方财务,在每月 日前甲方与乙方按照利润表结算当月利润;
4、如乙方以客户预定形式推广销售代理的产品,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加价或减价销售,不得私自收取货款(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五、商情报告
1、乙方是 省 (市)县市场的全权代理,应积极收集本区域客户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权尽力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三个月需要向甲方寄送一次市场信息报告;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及代理销售的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资料。甲方还应将价格产品、销售情况及付款方式的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六、推广、宣传与广告
1、甲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乙方代理的产品,并按照双方商定的计划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2、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3、乙方可自行策划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七、购货与销售、运费负担
1、乙方正常销售的车辆和客户预订车返款(全款到位)的车辆,下订单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传真)订单统计表,每辆车先支付定金 元(正常订车),提货前需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后甲方方可发货。乙方下订单时,应注明车型、颜色(按甲方色卡标注的颜色和方法下订单),甲方自收到订单和定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保证将乙方所定车辆完成发货。
(1)甲方收到乙方或客户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 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车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在发货后将运输单据传真或邮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3、甲方根据零售价与代理价差额向乙方返还利润,标准如下:
(1)乙方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进货的,甲方按销售价与代理价的差额向乙方提供利润。
(2)甲方直接按代理价向乙方供车的,乙方利润自理。
(3)客户预订车返款的客户,按客户实付款的 %提留乙方利润。客户订车时先付定金 元到乙方账户后,由乙方统一汇入甲方账户,自乙方将客户定金汇入甲方账户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保证将车辆发出,发货日期以货运单为准,提货前,乙方需付清余款。
八、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总订单的财务报表,公司每月 日结算一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支付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
5、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提供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理性巡检工作;
6、当客户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八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和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的热线电话;
7、甲方发货时,随车附赠不低于 元易损件,易损件的更换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由乙方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完成,重大故障由甲方或甲方安排生产厂家派技术员到乙方维修, 公里内的,48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 公里以外的,三个工作日内派出服务人员;
8、售出车辆属于严重生产质量问题,而需要返厂维修的车辆,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后与生产厂商结算;属于乙方保管不当或其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退换货,或乙方要求调换车型颜色的车辆,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9、代理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中,已包括 元售后服务专项经费,乙方必须确保将该经费全额用于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否则视为违约。
九、知识产权
1、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有限制和保留的权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全国统一连锁经营门店设计完成展厅装璜,否则将不予授权;
2、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代理产品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或生产厂商的任何非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3、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结束时归还甲方。
十、合同转让及变更
1、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应当独立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销售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3、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之内容相抵触;
4、乙方所订车辆自交货日起满6个月仍未销售的车辆,属乙方掌握信息不准确,可以申请调换其他车型或颜色,但往返运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当事人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3、4款、第十条1、2款约定,甲方要求终止的;
(9)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跨地区串货,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情况处以 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2、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市场最低价格进行倾销的,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情况处以 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3、如甲方不能按照承诺如期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更正,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中途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故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按实收乙方款额的 %赔偿给乙方作为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扣除乙方已付款额的 %作为违约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未违约方损失时,未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继续索赔;其它违约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享受的样车购车款优惠、销售超额奖励政策将不再有效,乙方应返还已享受奖励的钱款。
十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由主管机关裁决)后,可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作为合同附件的:产品价格表、销售计划表、销售奖励政策、加盟费保值政策等,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特殊原因(非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提前停业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已付的加盟费享受优惠的退出政策。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全额加盟费后生效;
7、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 章: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签 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促进电动车的市场销售,维护经销商和制造商的共同利益,明确营销原则和双方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精诚合作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制造商
“”牌电动自行车制造商———天津市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二、产品名称
“”牌电动自行车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
三、经销价格
因涉及商业秘密,产品经销价格见甲方出具之电动自行车全国统一价格表(另附)。
四、销售地区及时限
本公司授权乙方为甲方生产“”牌电动自行车省市区(乡、镇)的独家经销商,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销售目标及奖励政策
(1)、销售目标:
1、乙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确保经销区域销售总量辆,大写2、乙方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没有完成上表所列目标销量,本协议自动终止。
(2)、乙方首批定货量为辆,首批定货的到款时间为年月日前。
六、经销场地要求
1、乙方展销甲方产品的专卖店(或经销点),需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统一形象和材料要求进行装修。专卖店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经销点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2、在取得甲方装修费用支持的甲方产品专卖店(或经销点)内,乙方不得展销其他品牌之同类产品。如经发现,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违约行为的追究权(视具体行为后果处以相应之罚款,直至取消经销权,终止本协议。
七、促销及广告费用规定1、甲方全国性活动,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参加。
2、乙方根据本地区市场实际情况提交的促销活动和广告宣传活动方案,均须事先(提前15天)报之服务于该地区的甲方区域经理,填报标准形式的广告活动审批表,经甲方指定责权人审核并回复后乙方可实施,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结算方式
1、乙方必须提前订货,乙方以现款方式一次性将货款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经甲方财务确认到帐后,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发货。
2、乙方定货的款式和颜色以及其他特别要求,均须用甲方提供的标准定货单详细填写,并加盖公章或乙方指定责权人签字确认后传真到甲方,甲方将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回复。乙方定单如经甲方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乙方不得更改订单内容(包括颜色、款式几其他)。否则延误造成产品延迟到货,以及影响乙方销售等诸多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运输及交货方式
1、甲方的交货地点:工业园。
2、乙方可自己提货,也可委托甲方代办托运(须乙方出具委托书,运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接货后应及时(在晚于到货的次日)验货,如发现问题必须当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便于甲方及时处理。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十、售后服务
乙方在协议期内销售甲方“产品”之售后服务,甲乙双方应完全遵照售后服务协议之条款(售后服务协议另行签定)。
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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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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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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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1、 根据市场情况有调整产品价格及销售政策的权利。 有对各级经销商日常营销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处置的权利。 有对经销商各类广告宣传促销进行规范的权利。 有参与总经销商筛选经销商的权利。 若分销商经营行为违反经销原则及相关规定,有权对总经销商进行处置。 根据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基本思路,有对经销商、服务人员提供培训的义务。 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及三包政策的义务。 有对产品质量及客户服务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支持的义务。 有在其所辖区域发展分销商的权利。 有对分销商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权利。 在制造商限定价格范围内有调整分销价格及零售价格的权利。 有向制造商就销售思路及政策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有严格遵守制造商市场营销、客户服务方面有关规定的义务。 有对制造商派驻人员予以尊重和支持的义务。 在合作期内甲方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甲方独家拥有。乙方十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知识产权如发现甲方上述知识产权遭受侵权,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措施保护甲方权益。
2、
3、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有关部门申请或注册甲方的任何知识产权内容,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终止经销协议。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必须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进行任何交易。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十四、关于退货
1、甲方商品如确有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无法实现正常销售(未销售的产品1个月内;已销售使用过的产品1周内),经甲方确认后可以办理退换货。但退货产品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列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连同问题车辆及时退还甲方,以便甲方尽早检测确定后为乙方及时冲帐或补发同类型合格产品。
2、乙方因商品滞销(属经营者自身问题)要求甲方予以调价,甲方有权拒绝。
3、乙方因商品滞销(专指因甲方新产品上市等原因造成)要求甲方予以调价,甲方有权拒绝。 十五、特别约定
1、凡是甲、乙双方的传真件(乙方的订货单、签收的交货单或收货单,甲方发出的商品价格书面通知,各类审批表等)都视为本协议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不得答应甲方业务及服务人员在乙方处借贷现金(含
贷款)、各类有价物品等。未经甲方盖章及指定责权人签字认可的任何书面材料、单据以及口头承诺等一律无效,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在其非经销区域范围内发生窜货现象,经甲方或第三方查实后,处以乙方每辆500元的额度罚款,罚款补偿于被窜货的第三方。如发现两次窜货以上,一经查实,公司将强制性取消其经销权。
4、本经销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7天内将专卖店、经销店中有关甲方的商标图案等标志拆除,乙方应无条件执行。
十六、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中任意一款均为违约。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后,违约方仍未改正,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2、乙方未经甲方指定责权人同意,拖欠甲方货款,按所欠货款总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要求赔偿全部货款及相应损失的权利。
3、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若无意继续经营,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待甲方认可后办理结帐及解约手续。甲方产品在乙方地区的产品售后服务,在甲方或第三方没有承接该地区的售后服务工作之前,乙方有责任继续做好该地区的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直到甲方或第三方承接该地区的售后服务工作为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4、乙方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完成双方制定的月度目标销量,甲方有权取消经销资格。十七、所有支持(广告装修)等不予以现金形式支付,待落实完毕后按协议内容作为货款抵充。
十八、协议的终止
1、协议期满或协议期内一方违约或双方一致同意不再继续合作,可终止合作。
2、为保障经销商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因经销商无力经营,经制造商或原经销商找到合适的当地新经销商的前提下,在制造商确认包装完整、产品合格(出厂期1个月以内的货物),制造商承诺予以退货。自经销商至制造商厂内或就近指定地点的运费由经销商承担。制造商按结算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经制造商验收确认无误后,予以退款。
3、因产品质量在三包范围内的保修、维修事宜,在产品保修卡中予以明确。
4、中途终止协议的,不再享受公司任何政策,已签订的合约约定也不再生效。
十九、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生效后,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二、本协议在乙方执行第五条第(2)款后自动生效,否则协议自动解除。 二十三、本协议的签署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二十四、甲方指定责权人为销售部最高职位者。
二十五、补充协议
甲方:(章) 乙方:(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合同编号: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地 址:
就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 县(市)范围内,代理销售电动汽车及售后服务的全部条款,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向,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法律地位
甲方是依 电动汽车生产厂家之授权,在全球范围内享受产品总经销商地位,可全球范围内授权车辆销售及区域代理商的指定、车辆商标(商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二、乙方代理区域级代理权限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市)辖区内独家代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设立其他代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加盟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赔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串货经营,经甲方警告或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自动终止。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授权产品的同时,如再经营其他对上述产品有竞争冲击的同类产品,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单方终止其代理资格。
5、在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内,乙方在不违背甲方销售模式、售价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销政策,原则上甲方不得干涉。
6、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交付加盟费 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加盟费全款到位后本合同生效,以财务收据为准。
7、自乙方付清全额加盟费之日起,在乙方不出现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经营情况,提供加盟费退还、保值等优惠政策。
8、在乙方交纳加盟费以及样车押金全款到位后,提前通知公司具体开业时间,以便公司提供样车及相应帮助;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甲方经销的 牌所有电动汽车系列产品。
三、乙方代理期限
1、乙方代理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月日止;加盟费交付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同的,仍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起始日。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续期的,应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代理政策按甲方续期后规定确认。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实现最低销售计划,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并同意执行甲方的续签政策和制度。
4、乙方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后,甲方方可提供样车:
(1)具备不小于 平方米的独立展厅;
(2)具有独立的售后服务人员;
(3)完全认可甲方产品及代理制度;
(4)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5)完全按照本合同附页标明的“全国连锁统一门店设计效果图”进
行店面装潢和布局。
四、乙方代理商品的价格、供货方法
1、供货方式:
a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b 甲方按代理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c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客户预付全款供车;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让利促销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附加运输费用;
3、乙方以付全款的形式从甲方处提车的,乙方应将订车计划报甲方
批准后,将订车货款付至甲方财务,在每月日前甲方与乙方按照利润表结算当月利润;
4、如乙方以客户预定形式推广销售代理的产品,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加价或减价销售,不得私自收取货款(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五、商情报告
1、乙方是 省 (市)县市场的全权代理,应积极收集本区域客户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权尽力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三个月需要向甲方寄送一次市场信息报告;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及代理销售的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资料。甲方还应将价格产品、销售情况及付款方式的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六、推广、宣传与广告
1、甲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乙方代理的产品,并按照双方商定的计划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2、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3、乙方可自行策划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七、购货与销售、运费负担
1、乙方正常销售的车辆和客户预订车返款(全款到位)的车辆,下
订单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传真)订单统计表,每辆车先支付定金元(正常订车),提货前需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后甲方方可发货。乙方下订单时,应注明车型、颜色(按甲方色卡标注的颜色和方法下订单),甲方自收到订单和定金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保证将乙方所定车辆完成发货。
(1)甲方收到乙方或客户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 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车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在发货后将运输单据传真或邮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3、甲方根据零售价与代理价差额向乙方返还利润,标准如下:
(2)甲方直接按代理价向乙方供车的,乙方利润自理。
(3)客户预订车返款的客户,按客户实付款的%提留乙方利润。客户订车时先付定金 元到乙方账户后,由乙方统一汇入甲方账户,自乙方将客户定金汇入甲方账户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保证将车辆发出,发货日期以货运单为准,提货前,乙方需付清余款。
八、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