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模板集锦(通用33篇)
论文摘要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五、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
六、结语
摘 要
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即保证买受人不致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买卖的瑕疵担保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也即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担保其品质及其移转的标的物权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我国合同法理论肯定出卖人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应保证标的物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即为有瑕疵,买受人用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者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瑕疵,属于隐蔽瑕疵。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缺陷。本文还叙述了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买卖合同 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交付财产取得价款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接受财产交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那么我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它在买卖实践中又存在哪些缺陷呢?下文将分别进行讨论。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种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者特别约定的品质。它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是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但假设合同中约定的自行车为助动车,这就是特殊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
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出卖人施加该项义务,使买受人的利益得到满足,保障其利益的实现无任何阻碍,以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所决定的。一切有偿合同均存在着等价关系,即一方取得权利或物品,是他支付了相应价款所应得到的结果。第二、由于科技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新产品层出不穷,产品的制造与销售越来越现代化,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就需要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标的物的质量作出明确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第三、现代经济社会中,当事人达成买卖交易,往往是通过先进的通讯﹑电子手段,双方并不见面。这样,由于买受人在收货之前没有机会看货,就只能通过买卖合同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也就要求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质量有完善的保障措施。总之,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律基于买卖合同有偿性的特殊要求和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而规定的。这种责任的存在,对于买卖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条件
根据一般通论,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买受人就应对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要出卖人真正承担担保责任,必须符合下例条件:(一)权利瑕疵必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即瑕疵的先在性。如果在合同成立时未有权利瑕疵的存在,只是在嗣后发生权利瑕疵,则发生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或风险承担问题而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二)权利瑕疵须于合同履行时依然存在。如果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成立后存在过权利瑕疵,但于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已将该瑕疵除去,则买受人得到的仍是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须合同成立时买受人须为善意,即买受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该权利瑕疵的存在。如果买受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可能对该标的物存有权利,则出卖人对
该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四)须没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如《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当所有人将出租给他人的房屋出卖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承租人仍然享有房屋的租赁权。”此时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为买受人虽然承受了义务,但他也获得了租赁合同中的权利,没有利益的损失。(五)须买受人受有损失或损害,即由于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使买受人的所有权丧失或受到限制。如果买受人没有受损自无法律救济的必要,也无须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以上五点作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是缺一不可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则担保责任不成立,买受人无权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除此之外,我认为还有两个基本的前提条件:一是所有权已移转于买受人。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后,则说明买受人已成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在此之前买受人不享有所有权,第三人没有向其主张权利的理由,即使提出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有两种(交付和登记),只有履行了相应的移转所有权的手续才能发生所有权的变更。只有当第三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才会妨碍标的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买受人所得到的非为合同缔结时所期望的权利。此时,出卖人才应向买受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二)权利瑕疵的类型及其担保责任成立的可能性
权利瑕疵担保中,权利瑕疵的类型是不同的。在善意取得制度完善的情况下,各种权利瑕疵引发的担保责任的可能性是不同的。
1、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出卖人无所有权或仅有部分所有权是指标的物为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此种情况下出卖人实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在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原权利人享有追认权。2、买卖标的物上存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3、标的物上存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4、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知识产权。这主要是指该标的物本身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的产物。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在标的物上存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权利瑕疵时,不管买受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出卖人都不会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就是说,在整个买卖合同领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生存空间是相当狭小的,仅存在于标的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且买受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购买该物而该物尚未全部售出或使用寿命尚未届满还须继续使用的情形。
四、我国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一) 《合同法》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法》第154条是有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出卖人违反此规定买受人可以要求修理,重做,更换,减少价款、解除合同及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法条规定买受人享有选择的权利,买受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立法者却忽视这样一种情况:例如在标的物可以修理的情况下,买受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卖方赔偿自己的损失,买受方根本不需要考虑标的物是否可以修理的情况直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出卖举证证明买受方的恶意是很难的。依据法律出卖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使得此条规定有过度的保护买受人一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能受到平等的保护,有违民法的公平理念。
整个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应当与违约责任的规定联系起来,同时两种瑕疵担保的责任应当做出具体的规定,不能象权利瑕疵担保中一样缺少具体的责任后果的法律条文。在对两种瑕疵担保中的买受人的权利规定不能太过于偏向一方当事人而不顾另一方的利益,因此需要具体的制度对买受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平衡双方的利益。
(二)《合同法》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缺陷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
抵押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借款,经抵押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期限:最高借款余额(大写)用途种类利率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结息。在本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抵押内容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贷款人实现和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4.抵押人负责依法向有权部门办理,所登记的抵押权的存续时间应与抵押担保期间一致。
5.抵押物由抵押人妥善保管、使用。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30天内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随时对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进行监督检查。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或用与清偿其他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行使抵押权。
6.抵押人应当担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7.在抵押担保期间内,抵押物由抵押人办理财产,财产保险单交由贷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保险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应负责续保;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发生内损失,抵押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款应用于提前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在理赔款不足以归还相应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弥补或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降低相应的贷款额或收回贷款。
8.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评估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9.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0.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0款规定行使抵押权
11.当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12.在本期间内,抵押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3.抵押人应予赔偿使贷款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遭受的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
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在本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借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1)(2)(3)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担保合同2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此合同。
一、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小写)___ 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开始,乙方在合同期内每月先偿还甲方贷款_______元,两月共偿还甲方贷款______元。剩余_____ __元于合同期满时全部还清。
二、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欠款,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及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据交给乙方。
四、权利义务
1、借款方自愿用位于 _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保证拥有抵押物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对抵押物的独立产权。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本息。
五、强制执行条款与还款时间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经慎重考虑,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并赋予本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2、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从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如到期后乙方无力偿还,乙方自愿将抵押物过户给甲方,并承担一切过户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3、如到期后乙方想延长借款时间,甲、乙双方再续写新的借款合同。如到期乙方不提前通知甲方延长借款时间,不续写新的借款合同,甲方将按第2条执行。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担保合同有以下的特征:
(一)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二)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三)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
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向受托银行申请开具外汇保函,其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此保函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函由受托银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额为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申请人保证按开具保函申请书所列条款承担相应义务,并同意受托银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情况下不负任何责任。
三、申请人按保函金额的________‰的费率支付担保费,共计________。其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银行担保责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办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开具保函申请书(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担保函(副本)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债权人:
保证人:
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20xx年借贷字第 0601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应债权人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报表、银行开户的全面信息、企业资产状况、其它负债的状况和变动情况。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为法人,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的;
(2)保证人为个人,发生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减变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及家庭重要资产变动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电话等事项的;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况。
5、保证人采取以下以下行动,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为法人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的:
(2)保证人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权利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而改变。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额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不必征得保证人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人应积极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缔约各方共同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缔约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缔约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_5_天内告知债权人。在保证人事先没有告知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联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保证人的合同联系地址时视为送达,保证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实际发生。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缔约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
甲方:
乙方:
甲方需向 融资,请求乙方为其融资提供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在 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种类: 。
第二条 保证期间,上项融资甲方与银行签订,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请求乙方为其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年。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检查、监督甲方所贷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二、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
三、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
四、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年息 %。(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五、在甲方符合担保贷款条件和提供反担保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申请贷款担保的条件提供乙方要求的各类资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并承诺在银行发放贷款前完成。
若甲方逾期或迟延办理上述反担保措施,乙方有权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对反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按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的20%比例违约金且还应承担包括不限于由此产生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
三、甲方整个贷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四、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检查和监督;并按期向乙方提供财务报表等资料。
五、甲方按借款合同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六、在乙方为甲方出具贷款担保书之前,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如甲方提前还款,乙方按实际担保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收取担保手续费。
七、乙方提供担保后,甲方与银行如需修改担保合同或变更主合同时,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甲方不能如期归还贷款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由乙方征求银行意见后,确定是否同意展期担保。
第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乙方支付担保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七条 如甲方贷款逾期,从乙方为甲方代为偿还之日起,即有权收取损失的利息。
第八条 协议管辖: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进行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保证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认真理解约定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若对本合同相应的条款或表达存在误解和异议,可以不予签定本合同;若在本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用途
1.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属民间借贷行为。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
1.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1.4严禁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第二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2.1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自月起至月
第三条 借款利率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月利率百分之%,自实际提款日起计息。
第四条 还款方式
4.1还款方式:按本合同所载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并结清所欠利息。
第五条 担保
5.1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5.2丙方完全了解甲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3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5若甲方未按约还款,丙方应自甲方逾期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代偿,代偿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5.6丙方代偿后向甲方追偿时,乙方有义务配合丙方。
5.7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5.8 甲方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乙方申请展期,若乙方同意展期,丙方继续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6.1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前还款,但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情况下除外。
6.2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6.3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6.4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次日内通知乙方。
6.5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6.7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7.1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7.2有权对甲方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实施任何法律不禁止的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其违约情况;有权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举报并要求将其违约事实录入《信用报告》;有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7.3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乙方应按约定日提供贷款,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8.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的,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维护和追收债权。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为债务总额的50%;
8.3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8.3.1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8.3.2不配合、拒绝接受乙方的监督;
8.3.3未经乙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8.3.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8.3.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第九条 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9.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9.2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2.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9.2.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
合同编号:
抵押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为确保号借款合同 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情趣吧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 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情趣吧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 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 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如果一份担保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就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对住债权来讲是很不利的一件事。对于债权人而言,了解哪些情形下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这点很重要。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上述七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实践当中的情况比较多,也有一些小编没有介绍到的无效情况,还请各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分析了。要是你还想了解担保合同其他方面的内容,可以上我们网站看看。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一、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二、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三、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生活中很多交易过程中,都会需要合同作为保障。常见就是租房或者在工作中签订的劳动合同。想想如果没有合同作为约束对方的条件,那不是做什么都会法律保障其权益也会受到损失。
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住址: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车辆就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甲、乙双方现就该反担保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抵押物
乙方提供的抵押车辆的详细情况以其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清单为准。
第二条 抵押物的抵押价值
该抵押车辆账面价值为_____元,评估值为_________元,现甲、乙双方商定抵押车辆的抵押价值总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 抵押物的清点、登记
1、本合同签署前,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核查抵押车辆。抵押期间,该抵押车辆的***书正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正本、车辆购置税收据正本等交由甲方保管。
2、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负责到有关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车辆登记手续,甲方对此予以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手续。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的范围
1、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
2、上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将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向当地保险机构投以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到期时间应在乙方反担保期限届满时间之后。借款展期的乙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乙方应在保险到期前_____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保险受益人为甲方。甲方有权主动代办保险,保险费 由乙方承担。保险项目如下:
1、机动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辆强制险;
3、机动车辆座位险;
4、第三者责任险;
5、盗抢险;
6、自燃险。
2、在抵押期内抵押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甲方有权将保险赔偿金提存。在借款到期后,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有权用保险赔偿金清偿借款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不足清偿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偿。
3、抵押车辆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先行保险的,乙方应到保险机构办理保险受益人变更手续(变更为甲方)保险金额小于抵押车辆评估价值的,应补足保险金额。
4、本合同项下抵押车辆的保险凭证均交甲方保管。
5、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车辆,也不得对抵押车辆增、拆、改、修。否则,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抵押车辆在抵押期间可继续由乙方使用、保管,并负责保养和保修及年审,其一切费用开支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要合理使用抵押物,以确保抵押车辆价值不致非正常减少,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7、抵押车辆毁损的,乙方应在五日内将抵押车辆恢复原状,未能恢复原状的,乙方应提供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等价财产作为新的抵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
8、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赠与、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车辆,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车辆价值的任何行为。
9、抵押车辆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在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乙方保证对抵押车辆享有所有权。
11、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优先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12、乙方不得隐瞒抵押车辆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被设定抵押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要求其按抵押车辆之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款约定的,因保管不善致使抵押车辆毁损的,甲方可要求其恢复原状或重新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物,并可要求其按抵押价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与责任的,其应按抵押价值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
在甲方履行了代偿义务后的____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因其财力、地位等状况的改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或合同而免除;也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所列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通知
1、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只要按照下列乙方地址或传真发送,发送日即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地址:______邮编:_____传真:____
2、乙方上述地址或传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次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若乙方提供地址、传真不准确或其变更后未依约通知甲方,致使甲方无法发送传真或发送信件被退回的,则甲方发送通知之日仍视为送达乙方日期。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不论主合同或甲方因主合同与他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签订的其他反担保协议有效与否,本合同仍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月 ____ 日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向银行(请写明具体银行名称)(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并委托乙方为其购车贷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甲方汽车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2、甲方应为乙方购买的车辆提供质押反担保(如甲方因违约未能按时还款,乙方应将车辆抵押给银行)。
现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在惠州汽车市场购车。车型:_车号:_发动机号:_
甲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并要求乙方提供担保。该车由甲方家庭财产购买,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甲方的申请,为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第三条经双方协商,甲方不再向乙方提供担保服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真实信息和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确认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后,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银行提供其抵押购买的担保。
2、甲方提前清偿银行贷款本息时,可要求乙方积极配合,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车辆到公安局登记,贷款银行办好后,甲方为乙方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协议,附后。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的信用信息。
2、甲方应按照与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如不能按期归还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处置,甲方应移交车辆,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乙方提供的担保期内,如经乙方调查核实,甲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贷款和乙方担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在贷款保证期内,甲方应诚信使用车辆,并履行其作为实物管理人的义务,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车辆交付乙方处置。
6、在贷款担保期间,甲方应委托乙方向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财产保险,如甲方未按本条规定履行,则视为甲方已放弃继续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机动车引起的保险索赔,甲方应委托乙方处理。
7、还款期内车辆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和产品缺陷,甲方应向汽车经销商和制造商索赔,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拖欠银行每月按揭款。
8、分期付款期间,甲方应严格遵守车辆使用性质和保养规定,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拆除或改变车辆结构和车身颜色。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如车辆损坏、丢失或被征用,甲方应使用相应的赔偿金或补偿金提前偿还银行贷款或存入银行。
10、甲方有偿还车贷的全部义务,该义务不因抵押物的损失而消失;抵押物灭失的,甲方以其与家人共有的财产全额偿还车贷。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相关信用证明、个人资料和信用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和律师进行信用调查。
2、征信后,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具体信用情况选择是否担保。
3、在有效保证期内,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信用状况。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乙方担保,乙方有权解除担保合同,无条件收回甲方购买的车辆,处置后返还银行贷款余额,并继续向甲方追究不足部分,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4、如甲方未能按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每月出资额,甲方承诺无条件将车辆移交乙方处置,并放弃抗辩权。乙方有权根据银行授权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处分车辆,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5、在贷款期间,甲方应向法定保险公司购买机动车续保保险,并负责通知乙方。
6、如甲方违反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车贷款合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有权在向银行承担责任之前或之后向甲方索赔;此时,甲方应全额偿还其本人和家人共有的财产。
二、乙方的义务
1、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根据其信用状况为甲方提供担保。
2、在征信过程中,乙方有义务依法对甲方的相关个人信息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全面遵守和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相应的不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按乙方向银行提供的担保总额的10%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支付。
二、除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
三、乙方因甲方违约需要出售或拍卖车辆的,应先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催款、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用于出售和拍卖车辆。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清偿,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七条双方因争议发生的诉讼,由惠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手模签名):
乙方:
_年_月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人民币/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
从20____年____月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为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付息方法:
1、借款利息为____月息,即每月____元。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双方设定每月1日为付息日。若1日为周末或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四、借款偿还:
1、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____年。
2、借款合同履行三个月后,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甲方未能按合同还本付息,属甲方违约。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____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征
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 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范本: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于 年月日签订了《合同或者协议书》(合同编号为 ,下称主合同)。
按照该份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应于 年月日支付给甲方款项计人民币 万元。
为保证上述主合同的履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现各方达成本担保合同:
一、丙方的担保范围是乙方在主合同的全部合同义务和产生的全部合同责任,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权利而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必要费用;
二、担保期限至 年月日止;
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即甲方届时有权选择向乙方或者丙方主张全部权利;
四、如届时乙方或者丙方未能履行义务的,各方同意甲方在不得已之下向____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权利的;
五、各方明确,为签署本合同,各自已经完成了议事程序和必须的授权,签署本合同是真实自愿的。
六、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各方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所谓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去看看相关的合同范本吧!
甲方(贷款方):
乙方(借款方):
丙方(担保方):
乙方为生产经营周转资金,向甲方借款,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借款,丙方为乙方的借款提供担保,现三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 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借款金额
本次借款金额为 元(RMB)
第三,借款发放方式
在本协议签订3天内,甲方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同时为甲方开具现金收据。
第四,还款方式
本次借款的还款方式为现金偿还。
在借款期限届满前7日,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筹款为还款做准备。
借款期限届满前,乙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借款本金还给甲方,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由乙方保留还款收据。
第五,担保条款
丙方同意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丙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 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物,在本协议签署前和甲方一块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借款期限届满,如乙方未归还借款,甲方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丙方提供的担保物,并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丙方担保的范围: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含复利)、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为实现债权和质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方发生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六,违约责任
乙方借款期限届满未归还借款,视为违约,在归还借款前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且甲方将借款交付乙方之日起生效,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三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保证方:(签字)
地址: 地址: 地址: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年 月 日由以上三方在 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 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 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 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 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 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合同担保的特征
1、从属性: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2、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3、保障性: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担保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是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为保证合同履行而向债权人作出的一种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不必经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而直接从债务人或第三人处获得某种补救,以弥补债权人遭受的损失。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主要有五种方式: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5)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浴。
1、谁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
担保人不一定是本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只能是本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哪些财产可以用于担保?
以下财产可以用于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提醒注意: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中的一、二、三、五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四、六、五中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哪些人不可以做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4、定金条款:
a、应明确所缴款项的性质是“定金”
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担保在银行借贷、商品交易、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人对《担保法》缺乏了解,经常导致纠纷案件的发生。
甲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货方)________________
:(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方与乙方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金额为_______的购销合同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合同从属于购销合同。
一、担保责任:
1、是在_____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保证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2、担保乙方完全适当履行本合同从属的购销合同,否则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担保义务。
4、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
二、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甲方可要求履行担保责任,若对合同履行情况有异议可在接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一个星期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义。
2、甲方发出付款通知书时应附带能证明乙方违反供销合同未按期支付货款的书面文件。
3、承担连带责任,包括供销合同中约定的未履行货款以及供销合同所约定的违约利息、乙方中途退货的违约金,必须按照付款通知书规定的还款日期、金额、方式履行。如需延期,在付款通知书所规定还款日(分期付款按首笔款项的还款日计算)到期前一星期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
三、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作相应追偿。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五、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一份,________公证处存一份。
九、本合同自三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双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担保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合同自签定确认书时成立。
虽然《担保法》明文规定订立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在担保合同中主要是指保证人履行了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了担保物的抵押手续、质押手续并交付了质押物归债权人占有等),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担保合同成立。
至于担保合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是独立于主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可以表现为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原则上从属于主合同。担保合同只对保证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和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对债务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4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署地点:
鉴于甲乙双方已签订《货物销售框架合同》,乙方以赊销方式向甲方购买产品;
鉴于丙方愿意对乙方在上述《货物买卖框架合同》项下欠甲方的未偿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乙方在___________
第二条:丙方担保的范围是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三条:乙方和丙方对前条所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为2年。如乙方或丙方未能按本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前条的债务,甲方有权直接向任何一方或多方索赔。乙方和丙方保证,任何一方或各方将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____天内付清上述款项..
第四条:乙方和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货物买卖框架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本合同未尽事宜,参照《货物销售框架合同》执行。
第五条:如发生变更或撤销,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
第6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未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的,应向甲方支付最高担保金额的____%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变更后的机构应按最高担保金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金额不足以赔偿所受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应在违约发生后____天内支付。
第7条:解决争端的方式
甲、乙、丙三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名)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住房概况:
租赁物业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租赁期限: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租赁期满后乙方续租的,应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不续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解除)后三天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
三.租金:
本合同约定租金:年租金总额为________人民币(小写:)。房租每月预付一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第一笔租金和抵押款________人民币(小写:)。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或欠款,甲方应返还抵押款。房贷不计息。
四.租赁房屋的用途: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赁房屋的租金、抵押及相关费用。
5.2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5.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3天内归还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逾期未归还,甲方有权强行收回。
5.4乙方将房屋归还甲方时,应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不得存放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有权处置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
5.5乙方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六、不及物动词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权限内独立使用租赁房屋的租赁部分。
6.2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6.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
6.4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赎回现有经营项目,但新承租人必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6.5乙方不得利用租赁物从事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6.6乙方有义务安全使用水、电、气、暖等设备和设施。因乙方不安全使用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对邻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6.7乙方需要装修租赁房屋时,不得损坏房屋现有结构,并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或因乙方责任退租后,附属装修归甲方免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装修。
七.丙方的义务:
7.1丙方作为承租人(乙方)的担保人自愿签署本合同,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理解完全清晰一致,并自愿以个人全部财产无限连带责任的形式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丙方应对乙方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其地位与乙方相同,对此丙方没有任何疑问。
7.2丙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甲方未追究乙方的,甲方已向丙方提起民事诉讼
7.3丙方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为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履行期届满之日起____年。
八.违约责任:
8.1甲、乙、丙三方违反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8.2乙方违反本合同,有下列违约原因时,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扣除租赁抵押,要求乙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并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8.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出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赎回或由第三方使用。
8.2.2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8.2.3乙方在租赁场所存放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品的,
8.2.4乙方拖欠租金、水、电、卫生、暖气等相关费用。
8.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单方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
8.2.6损坏的租赁房屋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
8.2.7在公共通道内或不在自己租赁范围内堆放杂物或放置其他物品,会影响他人通行或使用。
8.3违约赔偿金
8.3.1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或未经甲方同意退租,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也适用上述约定。
8.4如甲方违反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向甲方收回预付租金,预付租金的金额从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合同到期日止计算,并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
九.如该房屋需要维修,而甲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能修复或完全修复,乙方可自行修复或改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生效合同: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指纹)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_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合同担保的形式包括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本担保和反担保、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合同担保的形式有哪些
一、约定担保
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合同的方式设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在我国现行担保法制下,抵押、质押、保证、所有权保留等均属于约定担保方式。
二、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优先权、法定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二是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定担保,如留置权这种担保方式。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担保设立的目的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
1.本担保
本担保,是指保障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担保。本担保只有在具有反担保现象时才有区分意义,我国《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提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可见,我国现行担保法律已经认可了反担保,只要当事人设立了反担保,则原担保即为本担保。
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一、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三、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与年月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圆整),为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同意以自己的房产为甲方提供担保。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财产:
抵押人在此同意将其位于【填入地址】的房屋抵押予抵押权人,用以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本金为人民币的贷款及其他欠款。(房产面积:,产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
二、担保期限: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三、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
(2)乙方被依法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3)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4)其他情况。
四、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1、当出现第三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1)甲方和乙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2)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参照抵押权设立时的约定价格,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五、抵押权的消灭
1、抵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抵押权消灭:
1)抵押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2)抵押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且无代位物存在的,抵押权消灭;
3)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没有行使抵押权。
2、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在抵押权消灭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
六、抵押的范围:
1.主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2.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差旅费等。
七、担保方式
1.乙方以其位于的房产作为担保,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乙方同意在不能按时还款,按照第四条抵押实现的方式向甲方履行上述担保义务。
八、特别约定事项
1.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或经营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合并、分立、股东变化等情况)发生变化;
(2)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或承担债务;
(4)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九、通知与送达
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以及诉讼文书,均应以亲自送达、快递、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送达至对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载明的地址和传真号码。
2.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或传真号码,该方应及时通知本合同另一方。如抵押权人发往抵押人地址的通知或法院发往该地址的诉讼文书被退回(该地址并非地产的地址),则抵押权人或法院可以将有关通知或诉讼文书向地产的地址送达。
3.抵押权人以亲自送达或快递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递交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发出的通知在投邮后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时视为送达。抵押人发给抵押权人的通知于抵押权人实际收到时视为送达。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除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外,还应按照借款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担保方式——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的内容
一、可抵押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一物可同时抵押多次吗?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三、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投标和挂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2.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两条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抵押合同的禁止条款:
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四、以下列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三)以林木抵押的;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
五、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如当事人希望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七、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担保内容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抵押与出租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三、抵押与转让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注意是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债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抵押权转让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与债权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六、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七、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八、房地产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九、拍卖划拨土地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十、追偿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编号:(工字)第号
委托保证人(总承包商,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鉴于甲方与(以下简称供货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向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本合同所称总承包商付款保证是指,乙方向供货商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代为支付的行为。
1.2本合同所称货款是指。
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2.1乙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向供货商支付的货款。
2.2乙方保证的金额是甲方应支付货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_元(大写:)。
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履行付款义务期限届满之日后日。
3.3如甲方与供货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付款时间,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变更后的时间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向供货商支付货款时,由乙方向供货商支付。
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5.1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5.2双方确定的担保费率为: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乙方的追偿权
乙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归还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另外应支付乙方代偿之日起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罚息,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8.1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供货商出具《总承包商付款(供货)保函》。
8.2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 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与供货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主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8.4甲方应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时向乙方通报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第款约定的方式解决:
9.1向法院起诉;
9.2向提起仲裁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号《委托担保合同》(下称委托合同)和甲方与_________(下称贷款人)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号《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提供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反担保质押财产:
乙方愿意以其在_________公司享有所有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_________%计算。
(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_________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不足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不足部分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属乙方所有,清偿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_________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八、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_________元的____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字(20)第(01)号
借款方:
担保方:
经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与(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借款方因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方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整。借款方保证严格按照银行《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借款方在贷款方发放贷款前向担保方支付担保手续费。双方同意的担保手续费计算方法为:借款担保额乘担保月数乘千分之的积(借款担保额×担保月数× ‰)。担保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在担保方与贷款方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借款方应当履行借款方应当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办理反担保的费用由借款方承担。
四、借款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不得改变贷款用途。若违约,借款方应向担保方支付违约金按担保金额的日1‰,且担保方有权通知贷款方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五、借款方发生工商变更、重大经营决策、诉讼事项或可能影响贷款方债权实现情形的,应当提前通知担保方,并落实还款义务;借款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前通知,应当及时告知担保方;借款方未履行本条义务,应一次性向担保方支付担保总额的3 %的违约金。
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应在借款到期前七日,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和担保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手续费按:借款担保额(不包括认缴基金)×延期担保月数×3‰。
七、在银行贷款到期日之前无条件地将借款本息足额归还贷款行。如果逾期不能归还借款而由担保方代付,自代付之日起至借款方偿还或第三人代为偿还之日止,借款方应按担保方实际代付总额乘逾期天数乘千分之一所得之积(实际代付金额×逾期天数×1‰)计算向担保方支付违约金。
八、若担保方替借款方代偿相关费用,则担保方有权向借款方追偿并处置借款方所有财产,收回替借款方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违约金以及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为实现追偿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九、担保方为借款方提供担保期间,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或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签订后,担保方有权对借款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方定期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借款方应如实提供,如果借款方不能定期如实提供,担保方有权要求借款方提前偿还债务。
十一、借款方认同担保方的担保流程并严格遵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实施细则》予以操作。
十二、提示:担保方在与借款方签订本协议时,已提醒借款方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准确的理确,借款方及担保方对本协议内容理解一致无异议。
十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壹式份,借款方、担保方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十五、本协议书自各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借款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日期:_ _年____月____日
担保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日期:_ 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编号:
甲方: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基于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所购买的车辆:
车型(品牌规格):
发动机号:
车身架号: 通过银行支行发放银行按揭贷款 (以下简称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履行担保,甲方为乙方向贷款银行提
供担保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贷款期限月。(其贷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如遇上浮下调遵其执
行),具体贷款事项、担保范围以乙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贷款合同编号:)为准。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规定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
相关材料。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4、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不定期了解乙方的资产状况,如发现乙方有隐匿、转移或减少财产、串通他人等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提供反担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5、因乙方逾期未履行按揭还款义务,甲方享有接受贷款银行委托代为追偿、配合银行追偿的权利。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提供客观真实、有效、合法的贷款相关材料。
2、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金额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为逃避还款义务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对所购买车辆的使用情况的调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担保标的,否则应承担甲方合法权益由此造成遭受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应在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
(1)贷款所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2)发生贷款所购车辆发生损毁、灭失等风险;
(3)乙方未能按期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4)发生财产减少或损失导致不能清偿到期还款义务;
(5)产生对甲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形;
(6)乙方发生住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变更事项;
(7)、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对本项贷款、担保产生影响的情形;
(8)、发生足以影响本项担保的其他情形。
5、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担保费,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依收款凭证按规定予以退还已付担保费)。
6、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支付标准为甲方为乙方担保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三,由甲方代乙方向贷款银行缴纳,待乙方还清全部贷款后由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返还,并在银行签约时一次性缴纳(若银行贷款审批未通过,甲方按规定予以退还已缴保证金)。
7、乙方应当按规定为所购车辆投保,投保险种包含:(1)交强险;(2)车辆损失险;(3)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4)盗抢险;(5)自燃险(6)其他附加险。
8、乙方所投保车辆指定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甲方。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期间发生乙方单方撤销、变更、中止、中断该项保险的行为,甲方有权代为办理相关保险工作直至担保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10、因车辆保险事故发生而产生的保险金、损害赔偿金,乙方按规定给予赔付外,不得作其他用途并不得妨碍贷款义务的履行。
11、乙方如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担保责任,借款到期之日起算,除已付担保费外由甲方另外加收担保费(标准为已付担保费的2倍)。
12、乙方逾期或不履行还款或清偿义务造成甲方因催收或代偿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从已缴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保证金额不足本条第6款所列比例,由乙方即时补足差额。
13、乙方应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还款,如产生甲方代偿责任,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清偿相应还款义务的3天内清偿甲方代偿款。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已代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
14、乙方向贷款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后不得单方解除购车协议,否则因此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5、在贷款期间,乙方自行妥善使用、管理、保养贷款车辆,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发生有关车辆责任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情况的发生除对履行贷款义务、担保事项产生影响外,否则甲方不予干涉。
第三条:乙方如违反第二条项下任一义务,还应按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除再支付给甲方违约金(按贷款金额的30%计算),还应赔偿给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基于本合同可得的商业利益,并承担甲方为追索上述费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查询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等)。
上述乙方违约行为和甲方损失及费用自发生日起至向甲方实际赔付日止,乙方同意另行支付给甲方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四倍的利息。
第四条:双方特别约定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均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双方同意按前述地址寄出相关书面通知及法律文书均视为实际送达。本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担 保 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20xx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xx年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
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