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房屋出售合同(通用3篇)
甲 方(委托方):
乙 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产经纪服务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一、甲方出售的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 。
二、房屋权属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
A、商品房;B、已购公有住房;C、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
D、经济适用房;E、其他类型房屋。
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 年 月 日,产权证号为京房权证 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人 。
四、本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
五、房屋抵押贷款情况为下列选项中的第 种:
A、无住房抵押贷款;B、有住房抵押贷款,抵押权人为 银行,至今未还贷款余额约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六、房屋现状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
A、空房; B、自用; C、已出租。
甲方对上述所售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法律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法律及北京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委托代理期限
委托代理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和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时间不计在内)。
第三条 委托出售价格
一、甲方委托乙方以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代理出售此房产。此价格、不包括居间服务费、过户服务费及房产过户时发生的甲方应交的各项税费。
二、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成交价作为与潜在客户洽商售房交易价格。
三、甲方在未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不得收取售房款项。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如购房人为一次性付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如购房人为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则乙方自甲方与购房人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权属过户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转交给甲方,在银行放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将房屋余款转付给甲方。如甲方与购房人未能按《买卖合同》中有关约定日期进行物业交付,则该款项的转付在完成物业交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甲方在 银行的帐户为:开户人: 帐号: 。
第五条 乙方为甲方代理服务的项目和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乙方的代理服务项目:
1、通过乙方自身的信息库、媒体广告等为甲方搜寻购房客户信息;
2、代甲方与潜在客户洽商交易、引领潜在客户看房并协助买卖双方促成交易;
3、代甲方收取购房人购房定金并为客户开据收据,然后将代收的购房定金转交甲方;
4、代理成交后,为甲方及买房人办理居间服务,并代办房屋过户手续和房屋交接手续;
5、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房屋钥匙及各种证件、资料,并为甲方保守各项信息机密。
二、乙方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 项:
1、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 %;
2、代办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500元;
3、代办按揭中的房产,甲方需乙方协助办理提前还贷的手续费为人民币3500元/笔。
三、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代理出售房屋售价之上加报乙方 %的代理服务费;甲方应当交付乙方的代理费,由乙方在代收买房人的购房定金或房款中扣除。
第六条 甲方确认以第 种方式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
一、独家代理
1、甲方确认乙方为唯一指定代理甲方出售上述房屋的代理商;
2、乙方先行支付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 此定金作为约束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办理房产权证过户和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卖出的保证。
3、乙方应当利用经纪人、自身店面、网络、展会、房源手册、媒体广告等渠道为甲方房产进行宣传推广,同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
二、非独家代理
1、甲方确认乙方为代理出售此房产的代理商之一,但甲方有权利委托其他渠道同时代理此房产的出售;
2、乙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甲方进行广告推广,并承担销售费用;
3、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协议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代理服务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授权范围
一、甲方同意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
二、甲方同意将此房产的钥匙交由乙方妥为保管,以供查看此房产之用。
三、甲方授权乙方代理发出关于此房产的推广广告。
四、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与潜在客户对此房产签署预定协议并代收定金。
第八条 甲方应按如下规则为乙方完成代理服务提供条件
一、保证对此房产拥有合法处置权;房产所有权人委托甲方代办出售事宜的,甲方应将委托人出具的授权甲方出售本项房产的委托书原件留存在乙方,代办人同时还应出具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上市申请表、权属证明及相关证件真实、合法、有效。
三、保证此房产产权清晰,无纠纷,无查封,无抵押(银行抵押贷款除外)。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及房屋买受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甲方为已婚夫妇的,应提交配偶同意出售的证明;出售共有房屋的要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房屋正在出租的要提交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以上材料留存在乙方,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使用。
五、甲方应当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工作,认真接待乙方带领潜在客户查看此房产。
六、乙方与买受人洽商成功后,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应按时来乙方营业场所,与房屋买受人签署《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七、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屋权证过户发生的税费。
第九条 委托期限内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免费提供如下服务
一、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对房屋进行保洁、消毒服务。
二、为使潜在购房人对此房产满意,促成交易,根据需要免费对此房产进行简易装修。
三、根据此房产具体情况通过广告、展会、网站、媒体对此房产进行专项推广。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联系电话及地址以本合同所载为准,如甲方地址、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和买受方造成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定金及房款,乙方在收到定金及房款后则应将甲方所提供的全部证件及资料退还。
一、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二、如房屋购买人须申请购房贷款,银行不予批贷的。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未被批准的。
四、央产房上市不被“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核准的。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该房产权属状况,确认房产证的真实性。如果甲方不配合确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转交购房款。
二、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理出售的,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拒绝出售、自行出售或交由第三方代理出售该房屋,否则甲方应当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定金。同时,还应赔偿乙方用于人员推广、广告发布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整,以及由此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在委托期限内及本合同终止六个月内,甲方不得与乙方提供的客户私自成交,否则视为乙方已完成委托代理工作,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中介服务费金额的双倍支付乙方违约金或双倍返还乙方定金。
四、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再收回。
五、甲方为减少接待客户看房频次,将房屋钥匙交乙方保管的,乙方仅享有保管钥匙带领客户看房的权利,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房屋的,赔偿甲方使用期内相当于租金的损失。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买卖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规定,现就与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部分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为__________)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拟受让的房地产占地面积共计__________亩,四至见附图。
二、因依据甲方现有房地产状况无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故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范围内出资建设厂房。
三、甲、乙双方承诺:一但完成开发投资总额(以工程造价部门的预算额为准)的__________%,双方立即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转让的土地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四、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本合同:
1、若甲方违约,除向乙方返还乙方已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外,还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若乙方违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五、乙方必须于本合同签完后__________日内各甲方支付__________万元房地产转让款,余款__________万元在以后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中再行约定。
六、为担保上述款项及有可能因违约而发生的工程款(包括利息)违约金及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甲方愿将其拥有的__________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双方在签定抵押合同后至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是不可撤消的合同,主合同无效,抵押合同仍有效。
七、除非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本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解除。
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协商未果,则各方均有权提交房地产所在地的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签定地:
合同签定时间:
甲方: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_________(房屋出售单位、委托方)
甲、乙双方根据_________号文颁发的《_________市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议定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房屋管理(一)乙方根据市_________文件规定将_________新村住房共计_________套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给职工个人(说见清册),现委托由甲方管理并按本合同第三条款规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二)上述房屋由甲方实行统一的专业化管理。
二、房屋修缮(一)甲方负责乙方委托房屋共用部位及设施的维修及日常养护,保证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托管房屋室内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托甲方负责,费用由购房人自理。
三、托管费用(一)根据市政府文件关于“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优惠出售房或补贴出售房房价款_________%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作为房屋委托管理费。
乙方在本合同签字后15天内,将上述款项金额拨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帐户,帐号_________,甲方保证专款专用,并接受乙审查。
(二)甲方负责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的日常维修,所需费用从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开支。
遇有中、大、修以上项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实分摊。
(三)甲方对托管房屋共用部位设施提供及时的维修、养护。
若因甲方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其它(一)为了便于托管房屋的管理和维修,乙方将有关房屋档案、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移交给甲方存档备查(合同终止,一并返回)。
(二)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房屋损坏、倒塌等、非甲方责任。
(三)其它约定:_________。
五、备注(一)本合同在签订后到“房屋共用部位设施维护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合同适用优惠和补贴出售两类房屋。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