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种植产销服务合同(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聘请乙方为______________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供给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景。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__________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供给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贴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供给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______________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供给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我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异常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甲方:___ 乙方:___
日期:___ 日期:___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 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 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 ;化肥 ;农药 ;农膜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及时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 生效,于 失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生产人: 收购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甲方
网址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http://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为确保电子商务中银行卡网上支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网上接入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在互联网上建立支付服务平台,向甲方的网上商城会员提供全方位的电子商务应用服务。乙方为其电子商务业务的开展,加盟成为甲方的网上商城会员,通过甲方支付服务平台,在互联网上受理用人民币银行卡与外币银行卡进行支付的商务交易。
二、乙方作为甲方的网上商城会员,享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并按下表向甲方支付各项费用。
技术安装费
_____元人民币
每个商户
技术服务费
_____元人民币
每年,每结算账户
手续费
人民币卡单笔交易额_____%、外币卡visa单笔交易额的_____%、jcb单笔交易额的_____%
外卡支付业务保证金
_____元人民币
每个商户
三、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协议约定服务期结束前_____天内,甲乙双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新合同期的技术服务费从乙方的结算款项中扣取。
服务条款
四、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安全加密和身份认证
为乙方使用甲方的支付功能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2.提供网上安全支付服务
乙方的商务网站进行交易所需的在线支付与结算功能,通过甲方的网上支付网关与甲方所连通的国内商业银行交换信息,并将银行的确认信息反馈乙方。
3.提供安全技术支持
为乙方 提供订单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为消费者的支付等重要信息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通道。
4.提供visa3d在线支付验证系统。
5.向乙方提供其在网上支付结算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五、乙方须在乙方网站的支付页面(网上收银台)的显著位置嵌入甲方提供的关于支付业务的logo图形链接,及甲方提供的甲方网站上的用户帮助页面的链接。
责任与义务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准确、实时地将乙方发来的网上支付的交易请求传递给银行,并将银行对该支付请求的应答及时、安全、保密地传递给乙方。甲方对其支付服务平台的支付接入系统中信息传递过程的安全、保密、实时性负责,承担且仅承担因此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民法典》规定之不可抗力(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损失时,甲方免除本条款所述责任,但应对乙方提供书面证明资料并协助乙方寻求补救办法。
2.每个正常工作日后,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的交易和结算数据,并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将结算资金划入乙方账户。
3.负责为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查询功能。
4.负责受理涉及甲方支付平台运转问题出现的投诉并解决相应纠纷。
5.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指定技术工程师随时为乙方服务,保证在乙方反映问题后一个小时内响应。
6.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在线支付服务,一般应提前七天告知乙方,并预告恢复日期。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对支付平台的功能和服务进行改动和升级,但对改进服务事项,应在甲方网站上提前七天公示。
7.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偿因这些情形所导致的损失:
(1)与客户串通诈骗资金;
(2)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在线支付平台而发生的成功交易;
(3)乙方交易中存在过多的交易纠纷或过大的交易风险、且经双方友好协商无法解决;
(4)乙方网站上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服联系方式(即乙方客户无法通过乙方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与乙方取得联系、无法及时得到乙方反馈);
(5)银行出具的要求中止乙方交易的书面通知。
(6)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8.乙方业务变更或终止未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联系无回应的情况下,有权中止本 协议,并对持卡人提出的退款请求(在此款项未转帐给乙方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将持卡人在乙方网站已提交的订单款项转回持卡人账户。
(1)乙方在网上发布的信息和从事的商务活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关规定并独自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如有散布淫秽、色情等信息内容及其他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甲方有权冻结其经营款项。
(2)如实提供基本业务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证明;承担由于其所提供的资质材料不准确、不真实等情况而导致的经济和法律方面的责任。甲方对此保留终止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权力。
(3)乙方应在其网站页面上如实描述甲方支付业务,乙方不得采用技术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截获持卡人的卡信息、代持卡人提交订单,乙方必须在乙方网站引导持卡人到甲方支付平台亲自提交订单,否则甲方保留终止为乙方提供支付服务的权力。
(4)及时处理持卡人的消费投诉,并负责处理因货物、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原因引起的与持卡人的纠纷。甲方可提供相关协助。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所提供服务引起的一切客户投诉或引起的法律上的责任,由乙方负责或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终止服务或业务发生变更,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妥善保管商户号及商户密码,因乙方商户号和密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使用其它与甲方提供的支付平台具有相同或相似服务功能的支付平台的服务,否则,乙方必须补交所有免除的费用。
(8)乙方承认本协议第十九及二十条款内容,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9)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清结与甲方的债权债务。甲方对结算过程中一切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保留追索的权利,同时甲方将在终止合同后的180个工作日后的一周内返回乙方所缴纳的外卡支付业务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