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协议【汇编32篇】

供用电协议(通用32篇)

供用电协议 篇1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以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临时用电主要用途为:

二、供电方式和用电容量

1、供电电压和用电容量

2、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详见附件二)

3、供电贴费

根据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交付供电工程贴费为:

千伏安(千瓦)╳元/千伏安(千瓦),共计_____________元。临时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办理贴费清退手续。

三、用电计量

(一)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_______安培,无功电能表 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电压互感器变比。

2、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电量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4、供电方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二)

用电方不具备安装用电计量装置条件,用电量根据合计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计算。用电方每天用电小时,临时用电约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共_______天,用电量为千瓦时。

四、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

1、供电方根据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线损和变压器损耗电量,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方式为:

a、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b、用电方每月__________日定期向供电方交付电费。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金额和电表保证金额。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5、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二)

1、电价:目录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综合电价_________元/千瓦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临时用电接电前用电方预付电费_________元。终止用电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付电费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预付电费不退。

五、供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产权分界点的设备属于_________。资产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安装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用电方应负责赔偿或修理;如私自迁移、更动或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约定事项

1、(一)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用电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然需继续用电的,应在用电终止前向用电方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临时用电合同到期,用电方如不办理继续用电手续,供电方将终止对用电方供电。

(二)用电方不得将临时电源向外转供电,也不得将临时电源转给第三人。供电方不受理用电方的变更用电事宜。约定期限结束终止供电。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3、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4、在临时用电期限内,用电方在申请临时用电时向供电方提供的永久性用电初步方案如有变更,用电方应将有关变更资料及时提供给供电方。

七、违约责任

(一)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者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5、本合同于在签订。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用电设备清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分部。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供用电协议 篇2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

供用电协议 篇3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4

供电方: 供电所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时至200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 ,执行电价为: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 ;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附图:

注: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 用电方: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5

供电方:,简称甲方

用电方:,简称乙方

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乙方用电地址:。

用电类别:,用电容量?kw(a)。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从线路?配电变压器以?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

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四、用电计量

1、根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只和?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5?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

五、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_____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执行。

2、甲方按每月7-10日抄表,次月1-5日向乙方收取电费。

3、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六、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若对甲方执行电价、_____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若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纠正。

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配合.

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管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若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

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约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后一日的次日上午10时为中止供电时间,无须另行通知。

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

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甲方有权按供用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中止供电。

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安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满后双方若无争议,可继续有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供用电协议 篇6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

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抵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电价为四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经济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带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带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一至二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____-____元的罚金。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和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协议 篇7

合同编号:____

供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

单位地址____

用电方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____

年 月 日

为了保证国家计划顺利地执行,明确供用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全国供用电规则》和有关的法规,以及国家计划,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第一条 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赫,电压为下列额定值的电力。

序号 受电点地址 受电电压值(伏)

第二条 根据国家计划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商定年、月、日供应电力的数量,见附表一。

第三条 用电方使用电力的时间为:

高峰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低谷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特殊设备用电时间:夏季____,其他季____;

第四条 供电的质量

1.根据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和用电方受电点在系统中的位置,商定受电点的受电电压为:

#1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2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3受电点__,受电电压__伏。

如变配电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和受电位置变动时应相应修订受电电压值。

2.根据用电方月平均率因数,受电点的供电电压与合同受电电压比较,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用电方月平均功率因数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0.9以上±5%

0.86~0.9±7%

0.81~0.85±8%

0.80以下±10%

在电力设备检修或系统在非正常情况下运行,用电方受电点供电电压允许变动的幅度经上列再增加5%。

3.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的三相交流电源的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

───────────┬───────────┬────────────

用电时间 │ 超合同用电比例 │ 允许变动幅度(赫)

───────────┼───────────┼────────────

│ ±5%以下 │ ±0.2

高 峰 时 ├───────────┼────────────

│ +5%以上 │ ±0.5

───────────┼───────────┼────────────

低 谷 时 │ │ ±0.2

───────────┴───────────┴────────────

在系统主力电厂故障时,频率允许变动的幅度为±1赫,但故障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4.供电方在用电方受电点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和用电方在受电点注入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值应低于水利电力部《电力系统谐波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和允许值。

有冲击负荷的用电方,当冲击负荷已影响其他用户电压质量时,用电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 用电方每月向供电方支付所用电力的电费。有关的电度计量、电价、电费结算、电费支付方式均按有关规定或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办理。

第六条 供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不承担违约责任。

(2)因正当理由,并事先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如,因排除险情,处理事故,检修设备等的限电;对超过计划用电的限电;计划检修并在七天前通知用电方的限电;因执行国家命令而对用电方的限电等。不承担违约责任。

(3)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不属违约,不承担责任。

(4)非供电方的责任,如用户的过错,鸟害、人为破坏等。不承担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供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运行、操作、检修、试验等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非供电方责任引起,而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部分的过错。

(3)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等方面处理不当造成的过错。

3.无正当理由对用电方限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量,并给予赔偿。赔偿按少供的电力、电量分别计算,少供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赔偿,少供一千瓦按0.5元赔偿。

少供的电量按限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的平均用电量与限电时间内每小时计划电量之差乘以限电小时数求得。

4.供电方责任造成用电方断电时,供电方应按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和电度电费的五倍(单一制为四倍)给予赔偿。

断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按断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月份或正常用电一定天数内每小时平均用电量乘以断电小时求得。

断电责任的分析,以供电方事故记录为依据,并适用水利电力部《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5.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供电方应按质量不合格累计时间内所用电量乘以用电方当月平均电价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赔偿。

第七条 用电方违约的经济责任

1.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注:免责条款)

(1)超过设计能力而承受的台风、暴风、覆冰、水灾、雷电、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有特殊原因,超负荷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用电。事先通知并征得供电方同意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由用电方责任引起,但因供电方处理不当造成的扩大部分的过错,不承担违约责任。

(4)非用电方的责任。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用电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在生产,检修和电气运行过程中,因缺乏经验、疏忽、违反规程等造成的过错;

(2)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在指挥、调度上的过错;

(3)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电压或频率变动幅度超出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时的过错。

3.无特殊原因,超出合同规定的电力数量用电时,事后应扣还超用的电量,并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超用的电力和电量分别计算。每超用一度电,按电度电价三倍偿付违约金,每超用一千瓦按0.5元偿付违约金。

4.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断电或导致供电方对其他用户限电、断电时,用电方按供电方对外限电、断电时间内少供电量,乘以受害方电度电费五倍给予赔偿。

少供电量按断电(或限电)前后的负荷差(千瓦数)乘以断电(或限电)小时数求得。

5.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合格时,供电方不负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如导致其他用户供电质量不合格时,用电方应按第六条5款的规定给受害方赔偿。

第八条 电度计量以供电方装设的电度计量装置的记定为准。

供电电压、频率变动超出允许幅度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自动记录仪表为准,如无上述设备时,经双方协商也可用其他办法认定。

第九条 本合同有关供用电的其他事项,按《全国供用电规则》处理。

第十条 合同执行情况每月考核、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限为:

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电力分配机关一份。

───────────────────┬────────────────

供 电 方 │ 用 电 方

───────────────────┼────────────────

法定代表签名: │ 法定代表签名:

(或授权代表)____ │ (或授权代表)____

开户银行____ │ 开户银行____

银行帐号____ │ 银行帐号____

电话号码____ │ 电话号码____

───────────────────┴────────────────

签约日期 一九 年 月 日

────────────────────────────────────

附表

供应电力数量表

供用电协议 篇8

甲方:供电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 〕 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9

电方: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_______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_______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_______ ,执行电价为:_______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_______ ;电能表计为:_______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_______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 用电方: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10

供电方: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 年 月 日 时至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 ,执行电价为: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 ;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供用电协议 篇1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负责)人: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分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负荷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重要负荷/一般负荷)。

(4)生产班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休日__________。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共有________个受电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保安容量________千伏安,自备发电容量________千瓦。其中: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________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多台变压器时)运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受电点受电变压器________台,共计千伏安,(视同千伏安)运行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________(单/双/多)电源,________(单/双/多)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主供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供电方由________发电厂以________千伏电压母线,经出口________开关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直配供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3.备用电源

(1)供电方由________变(配)电站(所)以________千伏电压,经出口________开关送出的________(架空线/电缆)专线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用电方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2)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电压,从________线路经________杆,向用电方________受电点供电,作为生产备用电源。供电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千瓦)。

4.保安电源

(1)供电方以________千伏________(专用/公用)线路作为用电方保安电源。保安容量为 ________千伏安,最小保安电力为千瓦。

(2)用电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________千瓦,安装________地点,或采用不间断电源UPS)________伏安,安装地点 ________ 。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电力。经供电方委托,用电方同意由其________ 变电站(线路)向 ________单位转供电。转供用电容量________千伏安,转供用电电力________千瓦。有关转供电事宜,由供电方、转供电方及被转供电方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

6.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险规定的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在用电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采用:________(高压侧计量/低压侧计量)。

3.用电计量装置分别装设在: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用电计量装置主要参数如下: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精度

计算倍率

5.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________(增加/减少)线损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6.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____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____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______%计算,其中,居民生活用电占照明用电量的________%。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装设无功补偿装置总容量________千乏。

其中:电容器________千乏,调相机________千乏。

2.用电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应达到________。

3.供电方在用电方________处装设反向无功电能表(或双向无功表)。用电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结算执行________ 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基本电费按________(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变压器容量为:________千伏安。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______ 。

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应执行________(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

a.用电方直接向供电企业交付电费,每月分次交付。即每________月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__________日,预付________%;并于________ 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b.供电方委托________________银行向用电方(划拨/收取)电费。每月分________次________(划拨/收取)。即每月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________日,划拨________%;并于________日多退少补结清全部电费。

c.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4.根据需要,供电方、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七、调度通讯

1.供电方、用电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 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处。__________属于________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带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用电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用电方应参与事项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理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7.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能仍可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六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庆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俗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____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____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用电协议 篇12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 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年月日

供用电协议 篇13

供电方: 供电有限公司城北供电所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时至200 年 月 日 时止;

三、用电性质: ,执行电价为: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 ;电能表计为: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供用电协议 篇14

合同编号:135328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协议 篇15

用电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供电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为了明确电力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与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用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根据用电方自愿申请,供电方同意向用电方提供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供电容量为_______千瓦、______相______线、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______伏的电力。

2、本合同所指电价系国家定价。用电方可选择执行以下一种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用电方按规定交纳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_____元,供电方负责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能表。自装表接电之日起,用电方一年内不得变更峰谷用电。满一年后,用电方如要求变更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的,应到当地供电营业厅按规定办理变更用电手续,但用电方交纳的峰谷电价电能计量装置改造费不再退回,供电方也不再向用电方收取其他费用。

3、供电方按国家规定装设用电计量装置,该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其记录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用电方应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如发现封印损坏或脱落应及时通知供电方,供电方应及时维修和处理。用电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容量范围内用电,因用电方原因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的,由用电方按电力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赔偿。

4、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用由用电方负担;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则校验费由供电方负担。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15天内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电方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电费。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私自转供电、私自改变用电性质、私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址、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等均属违约用电,应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气)器火灾等事故承担责任,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用电方私自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绕表用电和其他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失准的行为均属窃电行为,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供电方实行定期抄表,按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用电方应在通知的期限内向供电方缴纳电费。逾期不缴清电费的,用电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缴,用电方仍未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方依法中止供电。用电方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电。

8、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为双方产权分界点,依此点指向供电电源侧的线路、电能表等配电设施均属供电方所有,计费电能表的出线端处指向用电侧的线路及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俗称漏电保护器)等用电设施均属用电方所有。双方按其产权归属,各自承担运行维护等责任。

9、供电方应保证供电质量。用电方应安全用电,并装设漏电保护器。因供电方电力运行事故造成家用电器损坏的,按《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10、本合同在供电方装表接电后生效,其他未及事宜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16

______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__月份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钢铁公司不超指标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______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钢供电厂。

_______供电局 ______钢铁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协议 篇17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鷎v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台,容量鷎w,作为备用。

(1)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独立的接地系统。

(2)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

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担保法》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县工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

签约地:

签约时间:20xx年月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

供用电协议 篇18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

1、用电地点: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

1、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

2、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

3、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淘-宝精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6、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3)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4)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5)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

(6)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

(7)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协议第九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电力设备保护费及开户费共8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处(即供电方所接配电箱与电度计费表),支持物属供电方。分界点电源侧(即电度计费表前)的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即电度计费表后,除供电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之外)的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需给予方便。用电方人员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时,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工作,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方需予配合。供电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方应向其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用电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4、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需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电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地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2)用电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如有违反,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电方违反约定事项第七章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电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电方损失也将由用电方承担。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超出供电容量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维修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3、如因大修或计划检修停止向用电方供电,供电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线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用电方承担。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1、供电、用电双方在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协议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或供电合同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方执三份,用电方执一份。

4、本协议的签约地为: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供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盖章)用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盖章)

供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用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供用电协议 篇19

供电方:____

用电方:____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民法典》、《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

1、用电地点:__

2、用电类别:__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

1、供电电压:______

2、供电容量:______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

3、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淘-宝精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6、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电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可向相关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在100kW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3)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按协议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情况,提前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协议最大需量,需供电方审批,但用电方申请变更协议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

(4)低于变压器容量的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的40%核定最大需量值。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的暂停。

(5)计价方式: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电度电价计算。

(6)单一电度电费按月计收:用户每月实际用电量*电度电价,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

(7)基本电费按月计收:用户的最大需量*基本电价,基本电价参考目前广东省珠地区的计收标准:按最大需量计收的基本电价为32元/kW/月。

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用电方可按自身情况在每月20日之前向供电方书面提出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电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个5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供电方书面答复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在每月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

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3、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协议第九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5、供电方向用电方收取电力设备保护费及开户费共8万元,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六、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处(即供电方所接配电箱与电度计费表),支持物属供电方。分界点电源侧(即电度计费表前)的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即电度计费表后,除供电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及总熔丝箱之外)的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改动者,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电方需给予方便。用电方人员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的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时,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等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工作,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七、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电方需予配合。供电方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用电方应向其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3、用电方需新装、增加或更换自备发电机组应向供电方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4、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需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电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地址。

6、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之日止,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2)用电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规定之行为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最新用电协议书范本。如有违反,供电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3)用电方违反约定事项第七章第5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电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电方损失也将由用电方承担。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超出供电容量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维修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3、如因大修或计划检修停止向用电方供电,供电方应提前一天通知用电方,线路故障及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用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供电方及其他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5、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有权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设备维修费用,由用电方承担。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1、供电、用电双方在本协议签约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协议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协议向用电方供电。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3、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协议的文书、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电协议或供电合同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方执三份,用电方执一份。

4、本协议的签约地为:

供电方:__________(公章)用电方:___________(公章)

供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盖章)用电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盖章)

供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用电方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电协议 篇20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供电方(供方):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费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号:____________

为明确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已阅读并充分了解《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有关内容,并同意遵守。

一、用电地址、用电类别:

1、用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2、用电类别:(工业/非工业/农业/商业/宾馆)

3、用方休息日:________________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方向用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双/多)路电源向用方供电。

用方的正常运行方式:(二常互为备用/二常互不备用/二常一备/二常一保/一常一备/一路常用)

2、供电电源:

(1)常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_千伏_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_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伏安/台,_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一)。

(2)常用/备用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受电高压电动机_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备用/保安电源

①供方以____千伏____线路,向用方变配电站供电。

②用电容量为____千伏安,其中受电变压器容量____千伏安/台,____千伏安/台电高压电动机____千瓦/台,_____千瓦/台。

③供方与用方的产权分界点在____处,该分界点的紧固件属于(供方/用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的资产属于供方;产权分界点负荷侧的资产属于用方(但在用方的计费电能计量装置、负荷管理装置属供方资产)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详见附件一)

3、用方采取下列电或非电的保安措施,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安全生产产生的影响:

a.自备发电机/UPS千瓦,安装在供电电源与自各电源闭锁的联锁方式为(电气/机械),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b.非电保安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

4、常用电源与(常用/备用/保安电源之间不得并列运行,电源之间的联锁采用(电气/机械)联锁,并安装在_________,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方供电。

2、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方应向用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方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方愿意配合。

3、用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方必须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否则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l、供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_____________

3、设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方办理,用方愿提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供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

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负责处理。用方认为供方装设的计电能表不准时,可按规定向电能表强制检定站提出校验申请。用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在接到检验结果后l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l、计价依据及方式:

(1)供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方定期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计价方式:

a.常用电源电费计算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算,电度电费按分时电度电价计算。备用电源执行单一制电价,电度电费按峰价计算。

b.用方电费结算执行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0.9/O.85)。用方送入供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申请,调整下月最大需量限额,供方在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答复(超过5个工作日末予答复的,视作同意),若同意则按新限额计算。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方应在每月日定期抄表,并按期向用方收取电费。

(2)用方同意在收到缴费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全额交清电费。供方委托银行向用方电费开户银行划拨电费。每月分三次划拨,即每月6日、16日、26日按全月电费的三分之一左右划拨,并于次月6日结清当月全部电费。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争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处理。

4、用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支付违约金,扣除违约金后的剩余部分不足以付清欠费时,所欠部分电费从到期应付之日起继续计收违约金。

六、调度通讯

1.双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方设备由供方调度。根据需要,双方可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2、双方约定采用录音电话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供方电话(录音):_________________

用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录音电话的内容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之一。

七、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用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方整定、加封并按规定周期校验,用方不得擅自更动。

3、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对方分管的供用电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时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

4、安装在用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设备,由供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5、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其他约定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方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用方应予配合。用电检查人员

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用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方报告。供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方制定防范措施。

3、按国家规定,供方应在用方处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方应予以配合。

4、用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5、用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方处办理手续,并经供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方安装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应具有防止在电网停电期间向电网倒送电的安全措施,经供方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用方安装并网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用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并网协议》。

7、用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分户、并户、销户、改压、改类、更名或过户)时,应事先到供方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未经供方同意,用方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用方在其用电地址内将部分土地、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通知承租人或受让人向供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供电通道或变配电站站址。

9、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改变法定地址,电费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时,应于一周内书面告知另一方。

九、违约责任

1、供方违约责任

(1)供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方停电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供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

(3)供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将按附件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有下列况之一的,供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用方自身的过错;

②多路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它电源仍可满足保安需要;

③用方有自各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

④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

⑤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电力运行事故。

2、用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供方对外停电,用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方责任便事故扩大部分的责任。

(2)由于用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甘用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方不按期支付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4)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5)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经供方催交,用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违约金,停电引起的损失由用方自行承担。

(6)用方愿遵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有违反,供方将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用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

(7)用方违反其他约定第8条之规定,擅自向第三方转供或引入电源,电网运行对第三方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用方承担,且因转供或引入电源引起的供方损失也将由用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和解。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本经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供电时间

a.已受电用户在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b.用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方即依本合同向用方供电。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在双方签订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3、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此前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或协议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4、本合同的签约地为。

5、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a.附件一: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b.附件二:供电方违约赔偿办法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电人:(盖章)_________

签约人:(签章)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供用电协议 篇21

供电单位:________

用电单位: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

1、用电地点:________

2、用电电压:________千伏。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

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____千伏安,其中________千伏安________台,________千伏________安台。

5、合同期限: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条 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 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后,退还用电方一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第四条 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的发生;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应向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因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________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五条 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

第六条 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电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第七条 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第八条 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进。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位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表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检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如发现用电计量装置记录失常,双方均有权向合法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供电人负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电人应先按正常结算周期内用电量交纳电费,检定结果确定后,供电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7、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用电人

1、用电人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总额的1‰加收电费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2、用电人发生违约用电行为和窃电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供电人

1、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居民家用电器损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转让或解除合同。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改变用电性质、另行选择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过户等的,应先行结清电费,并携带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到供电人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

供电人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用电人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供电人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选择以下第x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份,交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用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电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供用电协议 篇22

供电方: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

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中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以下文本中的填空线由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为供选择项,选用的以“t”标记,不选用的用“x”标记。

1. 用电地址、用电类别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1.2 用电类别:

1.3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 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50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1.1 供电方从 接电,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 千瓦。

2.1.2 未经供电方书面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依约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2.2.2 用电方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造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GB/T12326-20__、GB/T15543-20__和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规定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供电方的损失,供电方有权向用电方主张赔偿。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但计量电能表产权属于供电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2 供、用电双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和受电设备,除另有约定外,未经管辖单位同意对方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的,事后应迅速通知管辖单位。

3.4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

用电方受电设施的产权属于用电人,由其对该受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用电方应做好受电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用电检查,为供电方抄表、收费提供方便等,如因用电方受电设施引发电力事故的,应由用电方承担责任。

3.5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用电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有权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要求整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完毕,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计费电能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拆除、校验、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若计量点设在任何一方的设施内,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

4.2用电方不同性质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4.3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

用电分类供电电压/计量点电压(V)计量设备规格准确度等级计算倍率备注

5. 电价、电费结算及电费查询方式

5.1 电价

供电方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分类电价,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电价或其他收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电费结算方式

5.2.1用电方同意采用“先支付电费后用电”电费结算支付方式。

5.2.1.1首次办理预售电业务用户,为防止发生接电后立即停电的情况,用电方应结清已使用电费,并按不低于约定的预存金额预存电费。

5.2.1.2供电方定期按合同约定的电价标准测算乙方剩余电费余额,用电方有义务根据供电方提供的各类服务渠道查询用电信息,了解测算电费余额,在余额不足时及时续交电费,确保测算电费余额充足。由于用电方未及时续交电费引起停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5.2.1.3当用电方测算电费余额低于约定的停电阀值时,供电方可对用电方实施停电。用电方续交电费后,当测算电费余额大于停电阀值,通知供电方恢复供电。

5.2.1.4用电方可根据日常用电情况,填写以下内容(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用电方首次预存金额:________元(不低于50元)。

(2)用电方预警阀值:○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5.2.1.5用电方停电阀值:_零_元。

5.2.1.6如用电方已签订《银行代扣协议》,当测算电费余额低于预警阀值时,每次自动代扣的预收金额为:○200元○500元○1000元○20__元,○5000元○10000元,其他:________元。

5.2.2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供电方原则上实行固定结算周期和抄表例日,但如遇特殊情况,供电方可适当调整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结算周期及抄表例日如有变化,以供电方通知为准。

5.3电费结清期限: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前,用电方应于当月抄表之日起10日内结清当月电费;若抄表时间为当月20日及以后,用电方应于月末前结清当月电费。

5.4对于预存电费,供电方可根据用电方需要,按充值金额开具收款凭证,待抄表周期结算电费后,可开具电费发票。

5.5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广西电网95598”广西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5.6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当先结清电费后再协商解决。

5.7用电计量标准:在用电方远程自动化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以远程自动化系统计量电量为准。远程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计量准确的,以现场抄表读数为准。

5.8供电方发现因计量装置记录不准或其他原因导致少计或多计电量时,供用电双方应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

5.9根据需要,供、用电双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或电费担保协议。

5.10电费查询方式:用电方可选择开通短信提醒服务、关注“南方电网95598”南方电网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登陆95598网上营业厅()、拨打95598热线电话或营业厅柜台服务等方式查询电费。

6. 供用电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6.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预付电费或预购电量足额的情况下,供电方应连续向用电方供电。因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或因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方应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停电手续。除上述因故中止供电外,其他原因需要停止供电时(窃电或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除外),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如因政府要求供电方对用电方停止供电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停止供电,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

6.2 供电方应在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用电方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供电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6.3 用电方有权查阅自己的电价、用电电量及电费等资料,供电方应提供方便。

6.4 用电方应负责保护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发现计量装置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供电方。用电方有权要求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但如果该试验合格,则由用电方承担验表费。

6.5 用电方应依法用电,不得从事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实施窃电。用电方窃电的,供电方有权当场中止供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方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 为保障电网安全和制止违法用电行为,供电方有权依法进行用电检查工作,该用电检查权的行使与否不影响、减轻或免除用电方对其用电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维护之责。用电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拖延或拒绝。

6.7 用电方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方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

6.8 若用电方未能及时充值导致自动断电后,用电方须确认用电设备处于关闭状态,做好安全措施,不要随意触摸电路及电器可能带电部分。

6.9由于用电方原因未能如期抄录电表读数的,供电方通知用电方待期补抄或暂按上一次用电量计收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6.10 用电方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方有权以销户终止用电方用电。用电方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6.11预付费专项约定

6.11.1用电方采用预购电方式向供电方购买电量后再用电。当剩余电量不足时,系统直接跳闸中止供电。用电方应根据实际用电情况查询电量或电费余额,及时预存电量或电费,避免断电,否则造成的一切停电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2供电方安装预付费控制装置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供电方安装完毕后,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加封,并由供电方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运行进行监督检查。

6.11.3用电方有正常使用和保管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义务,预付费控制装置(预付费电表除外)损坏,由用电方维修或更换,以确保预付费控制装置和跳闸机构运行正常。如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用电方经供电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6.11.4每月结算的电量按照双方约定计费的计量装置为准。预付费控制装置作为电量、电费的参考。

6.11.5如用电方有陈欠电费,须从用电方每次预购电费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支付陈欠电费及违约金,至用电方交清陈欠电费及违约金止,其余金额购当月电量。供电方仍有权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向用电方追索陈欠电费及违约金。

6.11.6用电方按综合平均电价,综合考虑用电量、力调电费、政策性调价等因素预购电量。购电时,供电方向用电方开具临时收费收据,每月月末抄表结清电量电费后,用电方退回临时收据,再开具正式发票。多购电量结转下月使用,不足部分在购下月电量时先行扣付。

6.11.7用电方必须凭电费资金到达供电方电费账户的有效单据或证明向供电方购电。

6.11.8用电方预购电后,持购电卡(安装在供电方变电站的预付费控制装置,应交由运行值班员)插入预付费电能表读写卡插孔,将所购电量数据输入预付费电能表。

6.11.9供电方定期或不定期对预付费控制装置进行巡检,用电方应配合检查。用电方负责预付费控制装置的保管,发现预付费电能表电子显示故障、欠费不能跳闸或误跳闸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维护处理(报修电话: 95598)。供电方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并处理故障。

6.11.10用电方应掌握本单位日用电量和预购电量使用、剩余情况,及时续购电量。如因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或其他用电方原因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6.11.11用电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除装置的任何部件、封印;不得改动相关控制回路,或以其他手段导致控制装置失效;用电方未能及时续购电量引起预购电量用完跳闸,用电方不得强制合闸。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并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用电方须承担每次5000元人民币的违约使用电费。造成预付费控制装置损坏的,用电方还须赔偿预付费控制装置。若用电方存在窃电行为的,供电方有权依法立即中止对用电方供电,除按国家电力法规补交电费及处罚违约使用电费外,供电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电方刑事责任。

7. 通知: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讯联系:

7.1 供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95598

7.2 用电方通讯方式:市话通讯、号码: 联系人:

7.3依据本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供电方需事先向用电方发出的相关通知(包括催交提醒、停电通知等),供电方可选择用电方提供的上述任何一种通讯方式向用电方进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通话、电视或报纸公告、用电地址所在社区公告等。用电方应保证上述提供的通讯方式畅通、有效。如上述通讯方式任何一项变更的,用电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供电方仍按以上方式通知的,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自行承担。

通知或者法律文书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1)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的,应于电话或手机短信通知之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2)以公告方式通知的,应于公告刊登或发出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8. 违约责任

8.1 供电方未按本合同第6.1条规定的办理停电手续,或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2 因用电方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3 因供电方责任造成供电质量不符合本合同2.2.1款规定的质量标准,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和九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8.4 因用电方过错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给用电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参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害的赔偿责任。

8.5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受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受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因受害者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受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8.6 因用电方维护管理不当导致用电、受电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而引起事故,给供电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7 用电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用电方在当月25日前未缴清电费的,供电方将于当月26日起开始计收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电费结清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居民生活用电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计算;其他用电当年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跨年度欠费的,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的按1元收取。经供电方催交,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及违约金的。供电方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中止供电并酌情将欠费情况反馈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8.8 用电方违约用电或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行为,供电方有权予以制止。用电方除补交有关费用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使用电费。补交费用和违约使用电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9 用电方存在《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窃电行为的,除补交电费外,还应承担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窃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8.10 用电方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用电计量装置损坏,并造成供电方损失的,由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

8.11 供电方经检查发现用电方有违反《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供电方可要求其进行整改,用电方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整改的,供电方可依法中止供电。

8.12 其它违约责任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供电用电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 争议解决办法

供电方、用电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电力管理部门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供电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双方详尽阅读和理解,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若任何一方有异议,须在合同期满前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双方均无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同一期限。

10.2 本合同的修改、变更或双方协商解除,必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10.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本合同附图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调整而不适用时,按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或标准执行。

10.6 本合同生效,且用电方新建或改建的受(用)电装置经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开始向用电方供电。

10.7 本合同印刷的内容和手写的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

用电方声明:用电方已详尽阅读和理解本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加粗体条款部分),供电方已应用电方要求对上述条款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相应的说明,用电方无异议。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年月日 签约时间:__________年月日

供用电协议 篇23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范本《供用电合同-范文》。

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____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____省(或自

供用电协议 篇24

供电方:

用电方:

因用电方 原因, 需临时搭线用电,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

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点:

供电方向用电方供电变压器台区为:

二、临时用电期限:自____年___ 月___ 日__ 时至___年__ 月 ___日__ 时止;

三、用电性质:___ ,执行电价为:___ 元/度;

四、用电方用电负荷:__________ ;电能表计为:________

五、电费结算方式:电费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进行结算,如属无表临时用电,则按下列办法之一结算电费:

1实际使用电表计量的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2、用电方用电功率(kW)×实际使用小时数×协议规定电价;

3、临时建筑楼面浇注:结算电费 = 楼面面积× 度/平方米(单位面积用电量)×协议规定电价;

六、用电方用电前须向供电方预交电费 元,用电结束时多退少补;

七、产权分界点

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附图:

注:

八、安全责任

1、属用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应由用电方负责维护,并由用电方承担因用电引起的所有安全责任;

2、用电方必须充分保证用电安全,用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因用电方故障或超协议容量用电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并且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止。

供电方: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 月_____ 日

供用电协议 篇2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

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

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

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_____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供用电协议 篇26

甲方:

乙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甲方)和自备电源用电客户(简称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电监安全〔20__〕43号)、《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甲方从主供电源 、备用电源 。

2、乙方自备电源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甲方与乙方的产权分界点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执行。

二、 自备电源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甲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乙方的低压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也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的,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经甲方调度部门同意二回高压电源同时向乙方供电,其变压器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7、乙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另有规定),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

8、乙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相关规定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或使用电气闭锁。

10、乙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甲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一经发现甲方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

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

三、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2、乙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

3、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乙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甲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5、乙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电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政府电力主管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

五、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定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27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内供给一定种类、品质和数量的电、水、气、热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给付价金的合同。

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

1.公益性。电、水、气、热力的使用人是社会公众,而供应人往往是独此一家,具有垄断性质,因此,供应人对于相对人的缔约要求无拒绝权,其收费标准由国家规定。

2.持续性。电、水、气、热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不间断的,而使用人则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适用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定。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供用电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合同的当事人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用电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对供用电方式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可采用非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5.电力的价格实行统一定价原则。

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签约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较差,不能正确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不续签;在与客户发生合同纠纷时,忽视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及时化解矛盾。以上种种问题给供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使供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若不依法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将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电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识,尤其是对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条款,要依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解释、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纠纷发生属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

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供用电协议 篇28

______供电局______钢铁公司计划供用电经济责任合同书

一、用电指标:

__月份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最大负荷分配为____万千瓦。日负荷率按93%考核,经济制约按91%计算。

二、负荷制约:

1.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钢铁公司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指标____万千瓦。在电网允许情况下如负荷超过105%,其超出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2.高峰时间为每天:8点30分至11点30分、18点30分至22点。

3.在高峰负荷时间_________供电局保证______钢铁公司用电指标____万千瓦。如果未按计划指标供电,则按减供的负荷加倍扣减当月基本电费(每天按1/30计算)。

三、用电量的制约:

本月应达到的用电量=日负荷量×24×0.91×31=万度。

1.如果某钢铁公司月用电量达不到上述月用电量付电度电费。其少用电量部分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的平均电度电价计算电度电费(不包括基本电费)。

2.在______钢铁公司不超指标____万千瓦情况下,由于_______供电局原因影响______钢铁公司少用电量,则按实际情况从应达到的用电量中扣减(少供电量的计算,以前3天实际平均值为准,遇休息日顺延1天),其少供部分同样以______钢铁公司上月平均电价计算电度电费,在月结算电费中扣减。

四、负荷与电量计算

1.用电最大需量=______钢铁公司受电表综合小时最大负荷×1.06.以全月每天两个高峰时间的最大需量作为结算电费的依据。

2.每日高峰时间______钢铁公司最大用电负荷按下列公式考核。

3.电量考核以______钢铁公司当月向供电局结算电费的电度数为准。

五、本合同执行的赔、罚款电量部分在___月___日前结算完毕,其他部分均仍按正常电费结算办法执行。

六、______钢铁公司应加强计划用电与用电管理工作。在电网需要限电时,______钢铁公司要按地区电力调度要求,配合做好限电工作,不得拖延。

七、______钢铁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供电局提供全月基本电费的结算数据。如发现有不实之处,由供电局提出处理意见。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九、本合同的签订,执行及结算事宜的经办部门为______供电局用电科和______钢供电厂。

_______供电局 ______钢铁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用电协议 篇29

论文摘要: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以大连金州供电分公司为例,分析了其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提出要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把住新装签订关,从而保证电网安全。

论文关键词:供用电;合同;法律手段;电网;安全

一、供用电合同的法律地位及其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都对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和具体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对供用电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具备的条款、双方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条至九十四条对签订供用电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中都明确指出了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正式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因此,供用电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供用电双方在电力供应和使用上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供电方式、供用电质量和供电时间;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条款。”《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可分为标准格式和非标准格式两类。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简单,一般用电需求的用户;非标准格式合同适用于供电方式特殊的用户。”“省电力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类别、用电容量、电压等级不同,分类制定出适应不同类型用户需要的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需要,供电企业与各类电力用户签供用电合同文本最常见的有六种:高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10千伏以下的电力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趸购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农电系统签订的供用电合同);转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和被转供电三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基建工地等短期、临时用电用户签订的合同)。以上五种合同为标准格式文本。第六种是居民用电须知(供电企业告之居民用户有关供用电相互责任义务的背书式合同)。

此外,还有用户自备电厂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非供电企业所属电厂供用电合同(与电力系统外的地方小水电、小火电厂签订的合同)、《电费交纳协议》及《调度管理协议》等。

二、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签订情况

十几年前,即20世纪最后两年,金州供电分公司在营销科设立了专职供用电合同管理员,负责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分公司用电检查人员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这些年来,金州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工作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难到易,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0千伏及以上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 99.82%;380伏10千伏及以上低压用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90.6%。20xx年以来新建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100%,20xx年以来临时用电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率为100%。这些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使分公司与占用电容量80%以上的大中用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双方依法经营,用法律规范电力市场,为安全可靠供用电提供了法律保证。

三、重点保证重要用户安全供电

电力用户按照负荷性质可划分为三类,保证一、二类用户的供电安全是供电企业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在20xx年对重要用户加强管理的基础上,20xx年对重要用户的管理又有新的突破。首先从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就对重要用户的重要性加以约定,在双方谈合同条款时,对于用电方放弃重要用户条款的,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没有约定重要用户,但在管理上一样按照重要用户对待。除此之外,金州供电分公司建立了重要用户档案,实行跟踪管理,用电检查员在巡视过程中也能做到重点巡视,重点管理。在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中双方约定了保证安全供电的技术措施:双回路或多回路供电;专线供电;用电方自备发电机或自备发电机组;用电方自备非电措施。除此之外还约定:必须自备紧急保安电源。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给供用电双方在安全供用电上都提出了约束条款,分公司为更好地保证重要用户供电方式与供用电合同相符做出了很大努力,到目前为止可以保证所有重要用户的供电电源和供电回路。

通过几年来对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宣传、培训及召开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会签会,使生产、计划、调度运行多个岗位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分公司有多少个重要用户,对双方在安全供电上都有什么样的保证措施,供电企业如何履行供用电合同条款有明确规定,做好重要用户供电安全。

四、走访建材、冶金行业,对其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

大连金州区有建材、冶金等生产企业110户,66千伏用户3户;另外还有其他行业的小企业107户。 3户66千伏建材、冶金生产企业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约定的是一类重要用户,107户小企业虽算不上重要用户,保证安全供电也是十分重要的,为此近年来分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每年都要对这3家66千伏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走访,另外安排有关部门对其他行业的107户小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分别采取措施。

3户66千伏企业在受电电源上存在着没有保安电源,受电线路自维,并有一塔双回线情况。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起草了一份文件,直接送达到3户企业。另外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发现分公司存在双回线同母线供电的情况,及时向分公司领导汇报,在分公司领导的安排下调度室和继电室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不同母线的双电源供电。

107户小企业中10千伏供电的88户,供电总容量6944千伏安。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的21户;100千伏安以下的67户,380V供电的19户,设备总容量307千伏安。10千伏供电的88户小企业中有66户签订了供用电合同,2户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是因长期停产无人。19户380伏供电的小企业全部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我们在供用电合同中都约定了由用户自备发电机,保证在系统突然停电时解决井下供电问题。同时对调查了解到的安全隐患向局领导汇报,分公司做出了对一些线路保证供电安全的措施。同时将88户小企业的用电情况报区政府有关部门。

五、针对不同行业提出特别约定,保证安全供电

金州区几家大的医院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提出医用CT在电网系统事故重合闸时,造成设备烧损,修复费用昂贵。而系统事故重合成功是电力系统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因为几家医院就改变继电保护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供用电合同特别约定中,要求用电方对医用CT加装失电压延时装置,如不采用失电压延时装置,造成的后果由用户方负责。这样在经济上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利益,在安全上保证了对其他企业的连续供电。

高次谐波、冲击电流、非对称负荷对电力系统的危害十分严重,我们称之为谐波污染。近年来轧钢、铸钢企业用电猛增,这些企业向系统输送高次谐波的机率极大。针对这个问题及时与省、市公司主管部门沟通,在供用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条款中增加了“用电方的谐波电流、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有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时,供电企业可中止对其供电”的内容。

六、把住新装签订关安全供电有保障

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除对原有用户的合同进行补签工作以外,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是做好供用电合同工作的关键。为了把住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关,我们制定了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通知单》。

对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用电手续的新装用户,在办理手续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用电手续,这样有90%的新装用户都在送电前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后,使一些安全隐患在送电前得到有效的避免。

对不经过报装接电窗口办理手续的新装用户,每月从营业信息系统中调取新装用户的户名、数量,对新装用户供用电合同签订工作进行考核。基本上做到新装用户在送电前签订供用电合同。

对新装用户采取真正的先签合同后送电后,在送电前协调了供电企业各个专业对用电方的关系,使不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理、早采取措施。例如,区内某家大企业新建变电所峻工后,办理送电手续前,按照负荷性质该户为重要用户,供用电合同要实行例会汇签,在汇签时调度室和生产科提出某某线目前的状态不能为这家大企业做备用电源,一旦这家大企业的主电源某某线发生故障,有可能造成这家大企业停电,后果严重。供电分公司领导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及时与用电方沟通,并与分公司内部各专业协调,最后采取这家大企业在20xx年3月前只使用1000千伏A的容量,分公司在此期间内架设一条新路线,将某某线的部分负荷转为这条新线路供电的做法。这样做既满足了这家大企业供电的要求,也保证了供电企业对重要用户安全可靠供电。

总之,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工作中,我们有这样的体会:一方面通过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从法律角度上规范和治理电力市场,约束双方供用电行为,保证供电的安全可靠性。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安全高效取得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免费论文下载中心

供用电协议 篇30

订立合同双方:

供电单位:__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__,以下简称用电方。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_________

2.受电电压:__千伏__线三相交流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台,__千伏安__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1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

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

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

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

(4)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

(5)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

(6)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用电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2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改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

3.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3)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止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督促和帮助用电方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4.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

5.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

四、安全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1.安全用电:

(1)供电方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计划检修停电应在7天前通知用电方。

(2)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锁装置,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进行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采取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

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原因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立即向供电方报告,并在7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

(3)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配合,并按照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行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

(4)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督促检查,并积极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计划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提出计划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计划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

(2)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

(3)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

3.节约用电:

(1)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计划,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督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

(2)用电方应积极采用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经验。用电方因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减少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须纳入节约用电措施计划,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采用,“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

(3)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管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实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

五、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

(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

(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管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

(采用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

六、电度计量与收费

1.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管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

装设在63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63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

2.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3.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原因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

4.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督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加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接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

5.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可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计算。

6.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止供电。

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委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

七、违约责任

1.供电方未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__%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用电方超计划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__%计算。

2.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5倍(单一制电价为4倍)给予赔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能力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

3.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4.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给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达到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原因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

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

5.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20%予以赔偿。

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

6.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给予合理赔偿。

7.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1-2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3个月计算。

8.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处以每千瓦20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

9.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至50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等单位各留存1份。

供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用电协议 篇31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_____市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

乙方:_____市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于____市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1.双方因___市__区现只有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千伏变电所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千瓦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10千伏电网供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盖章)

供用电协议 篇32

供电合字第号

供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用电方:营业执照号码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

电力可供量 │ 计划用电量 │ 单 位 │ 金额 │ 用电时间

(千瓦小时) │ (千瓦小时) │ (千瓦小时)/元 │ │

───────┼───────┼────────┼────┼──────

│ │ │ │

───────┴───────┴────────┴────┴──────

电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五、违约责任: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一九___年___月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银行、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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