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产品单位合同(精选9篇)
订立合同双方:
买受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2)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受人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______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______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15天内通知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___%(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______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各留存1份。
买受人:______(章)
出卖人:______(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借款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借款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所借款项专用于乙方与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的购销____________合同货款的支付(见附件——购销合同),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更不能随意侵占甲方的所贷款项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查验所购货物等),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如发现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月(自___月___日到___月___日),利息为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本协议第三条第一项的条件成就后_____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发放所贷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前,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也应及时清偿所贷款项。
第三条借款担保
1.本协议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甲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其他书面保证或(和)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和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乙方承诺所提交给甲方的与本协议项下借款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或(和)其保证人、担保人的身份证明、自身财产证明、自身所负债务及清偿情况、担保财产上的权利状况等)是真实的、完整的,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相关的担保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转移动产的占有、办理相关担保财产的他项权证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办理不能或办理迟延的,乙方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协议的变更、解除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2.乙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____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有保证人或(和)担保人的,应经保证人或(和)担保人同意)签订书面延期还款协议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协议的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协议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变更或解除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营业地)、联系方式时,应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条甲、乙双方自愿约定: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发生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或其保证人、担保人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所贷款项、自身债务恶化、发生重大诉讼、担保财产上的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立即告知甲方
2.甲方转让该债权时,应及时向乙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和债权受让方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
3.甲方多次转让该债权的,乙方只对该债权的第一次受让人为清偿(以乙方第一次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借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达成的其他书面协议与本协议所附《购销合同》,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贷款人: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及交(提)货时间品种:规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茶叶符合各等级茶叶标准、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双方应将样品封存保管,用于验收。
2、外观质量:按样本提供的外观包装和设计。不退色、不沾污染物、光泽干净,整洁。
3、其他要求:________。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
(1)甲方送货到指定地点_______并承担运费;
(2)乙方自提;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
第四条验收方式:按质量要求抽样验收,如有异议,乙方应在_____天内书面提出。
第五条结算方式: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____日两日____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购货款,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_______%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一方如不履约或部分履约,应支付未履行价值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3、甲方如茶叶质量有问题,乙方有权拒收或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内容如有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一、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基本条款
(2)招标项目采购需求
(3)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教材供应服务方案、服务承诺分等全部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经(招标人)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采购文件《项目需求》及应答文件中所列内容和“合同基本条款”。
四、合同金额
4.1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中标折扣: ;本项目结算金额以实际验收教材的实洋数为准,按实洋付款;实洋数=码洋×(折扣÷100)。
4.2合同总金额是指货物及货物运抵指定交货地点的各种费用和售后服务、税金、加工整理、检验费及其它所有费用的总和。
五、付款条件
本项目无预付款,教材款按学期结算,春季学期教材款于6月30日之前付清,秋季学期教材款于12月30日之前付清。
六、履约保证金
6.1履约保证金金额:
6.2履约保证金形式:
6.3由乙方在签订合同前按上述6.1、6.2条规定(递交到甲方指定账户)提交履约担保,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签订合同。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的)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如数(无息)退回乙方。
七、教材供应及服务期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招标代理机构执一份。
甲方(公章或合同章):
乙方(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帐 号:
开 户 行:
手 机:
传 真: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需方):
签订日期:
乙方(供方):
签定地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签订本合同:
一、 产品名称、规格、价格金额等参数;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小计备注
备注:以上价格为现款价格,仅限于清单中所列材料价格;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二、 结算办法:付清全款发货(预付50%货款,发货前付清全部货款。)
三、 交货日期:预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后 天乙方发货。
四、 运输方及费用负担:□汽运 □航运 □快递 □中铁 。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甲方所在地运输单位提货完毕,即视为乙方完成交付任务。若运费途中造成的产品损坏,应由甲方与物流公司协商解决。
五、 甲方委托收货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
收货地址: ,乙方将其视为甲方法定委托的收货人。
六、 配件:乙方标配。
七、 质量参数要求:按LED行业标准生产
八、 验收标准及期限:按合同产品参数、数量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货后3天内提出,确认之日起一周内将产品发回给乙方,逾期视为验收合格。
九、 产品服务:免费返厂保修一年,不提供上门服务,不可抗力及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之内。
十、 包装方式:采用 □纸箱 □其他 。(除标配纸箱包装外,其它方式包装方可由客户选择,费用另计)。
十一、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若甲方毁约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将已付预付货款作为违约金折抵给乙方;
2、 由于甲方首期货款未到乙方账上,乙方交货日期可顺延;
3、 按照本合同的结算方式、日期将款荐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如未按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收取合同总金额1%的滞纳金。
4、 甲方未及时完全向乙方支付合同所有款项前,本合同产品所有权归属乙方。
十二、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若有异议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签约日期:
供方:
需方: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民法典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年月日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电话: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卖方:
买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互利,长期协作的原则,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销售本合同约定货物,达成下列一致条款: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序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计量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品牌要求
二、质量标准及产品质保期:按买方标准及质保期加工制造及验收(如有提供样品,需按样品品质验收),卖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的产品规格及材质供货。
三、质量保证及技术标准:
1.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在设计、性能、技术和材料方面是按买方所要求,其性能完全符合国家或买方标准。
2. 买方收到产品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现卖方所提供产品在数量、外观和规格与上述异议,卖方应该补偿经济损失(补偿金额按当时所损失金额计算)。
3. 产品质保期 1 年,保质期内,如买方发现品质问题,卖方需无条件的配合做退换货处理或及时配合到现场指导解决。
四、出货文件:随货附发货明细、产品检验报告,需按合同要求填写清楚订单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材质。
五、交货期: 5 天。卖方收到买方订购单后于“卖方签章”处签字盖章回传给买方,并按订单货期要求交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六、运输方式:按买方指定之交货地址准时交货,运费买方付。
七、付款条件:
八、逾期交货:卖方如逾期交货,卖方应每天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超过15天,买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合约并向卖方按预付款金额加倍收取罚金。
九、风险承担:货物运输到买方收货地点未经买方确认收货前,货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到达买方收货地址并经买方清点签收后,卖方交付义务履行完毕。
十、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加盖公司合同章后生效。买卖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当双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有效。
2、如未在合同规定期内付款,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保留索赔权利。
3、本合同传真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订购单》作为双方往来订货依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约定:
1、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本合同及其附件,合同补充协议书应相互解释,互相说明,如果本合同与其附件,合同补充协议书的内容之间产生矛盾,按照时间顺序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2、 买卖双方均应对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密,否则受损方有权向违约方索取相应赔偿.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合同实施的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仲裁。
供 方(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产方:
立合同单位:
购方:
为了有计划地发展羊角大椒干生产,搞好收购,保证外贸出口,安排好市场供应,经产、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数量:
(二)等级标准:
一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内含自然水分不超过22%,无霉变,黄稍不超过2%,虫蛀不超过3%,破碎掉把不超过5%。
二等:色紫红,长形,无青椒,当年新货,水分不超过22%,无霉变,黄稍、虫蛀各不超过5%,破碎掉把不超过10%。
三等:色全红,黄稍、虫蛀各不超过10%,破碎不超过20%,掉把不限,身干洁净,无霉坏变质。
等外:等内不够,无青椒,色紫红或全红,稍有花斑,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青椒:色青不霉,身干洁净,破碎、掉把不限,白干椒不收。
(三)收购价格:
一等:每市斤×角;二等,每市斤×角;三等,每市斤×角;等外,每市斤×角;青椒,每市斤×角。
(四)交货时间:
一九八×年×月至一九八×年×月,只要符合验级干度,分红级,即可交售,购方不准拒收。
(五)交货地点:
本社收购点。各社收购的等内椒交外贸公司,等外椒与青椒交果品公司。
(六)结算办法:
产方凭购方收购单据,到购方办理开款。
(七)工作责任:
产方:要不误农时地整好土地,施足基肥,搞好播种或移栽,加强松土除草、施追肥料、防治病虫害、防旱排涝等椒田管理,适时收拔、晾晒、采摘、分级,保证将所订椒干全部交售给购方。
购方:积极帮助产方解决大椒种。按照上级规定,在生产季节适时下放预付化肥,椒干交售完毕,按照一斤一级椒干奖售标准化肥一斤;一斤二级椒干,奖售标准化肥八两;一斤三级椒干奖售标准化肥半斤的标准,及时向产方结算兑现,产方所订椒干保证全部收购,在收购中,严格掌握等级标准,不提级提价,也不压级压价。
(八)违约处理:
产方如由于自销的原因完不成合同所订产品数量(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按欠交数量总值罚款20%,交付购方。
购方如在未完成合同所订立产品数量之前,无故拒收产方合格产品,购方应赔偿产方拒收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按政策付给产方拒收部分的应奖化肥。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四份,产方、购方、县外贸公司、果品公司各一份。副本二份,工商所、县工商局各一份。本合同签订后,生产大队盖章、生产队代表签字,公社采购站、县外贸公司、果品公司盖章,开始生效,至执行完毕作废。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执行。
产方(盖章)购方(盖章)采购站
外贸公司果品公司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订
供方::
需方: 签订时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规规定,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二、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产品名称品牌规格(kg/件)数量(T)单价(元/T)金额(元)备注
三、双方仪定并遵守下列条款:
1、 质量标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运输方式及到站港,费用负担:运费由需方承担,卸车费用由需方承担。
3、 计重包装:按需要电子过磅重量为准,包装袋不回收、不计价、不计重。
4、 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5、 合同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的法规办理,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适用不可抗力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执行本合同发生争仪,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6、 合同有效期:货款结清终止。
7、 违约责任:解放合同纠结方式:双方协商解决或由需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
8、 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并严格执行,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按合同第7条处理。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传真件有效。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