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汇总三篇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通用3篇)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信息:

甲、 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兹决定:甲方与乙方同意就发展“信息化联播系统”进行合作。具体合同内容如下:

一、合同履行期限:

1、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计费期

自 年 _月_ 日起开始计费,付费期间为 _年_ 月 _日至_ 年_ 月 _日。

二、合作内容:

1、甲方允许乙方在项目: 项目地址: 内安置“LCD 液晶类、数码海报类信息化联播系统”(以下简称:“该系统”)。

2、乙方可通过该系统播放本合同约定的商业广告及其它各类信息。

3、甲、乙双方于此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乙方拥有上述项目的独家经营权。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将为乙方的安装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通电电线或电源,并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该系统设备有不间断电源供应,以保证其音、画结合的播放内容得以正常播放。对于因电力部门临时停电、电力检修或其他非甲方过错导致的电源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将为乙方的信息更换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具体分布为:

楼盘名称: 数量: 台;安装位置:楼宇首层(电梯一层,两梯中间) 设备规格:总计: 台LCD ;为保证本系统信息播放的功能有效持续地发挥,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改变该系统安装位置。

4、甲方对位于其物业内之该系统的播放内容及信息更换工作对乙方保留监督建议权,但不得影响该系统的正常运行。

5、甲方确认上述该系统设备的安装位置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甲方所签署的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的内容或约定。

6、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独家运作该系统,甲方不得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类似合作。即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在上述项目的大堂、各层电梯等候厅及电梯轿厢内安装类似液晶类或数码海报类的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甲方自身的商业宣传及公告信息等内容除外。如甲方要在除上述地点之外的区域加装该系统的,乙方享有优先合作权。若甲方除了上述液晶类或数码海报类广告媒体和商业媒体外,需另行开拓电梯海报类业务的,乙方以及乙方之关联公司享有优先合作权;如有第三方意欲合作的,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7、甲方确认在本合同书中涉及的该系统内容;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将对此予以保密。

8、甲方确认上述项目的业主委员会及发展商已同意乙方在本合同约定位置安装该系统,并同意与乙方进行相应合作。

9、合同履行期限内,如上述项目的物业管理方发生变更,则甲方应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与业主方(或业主大会)、新物业管理方就合同后续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如乙方届时已支付的相关费用超过甲方应收的金额(甲方应收取的金额按月计算),则甲方应在物业管理方更换之后并收到乙方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将相关费用支付给下一物业管理单位或者退还给乙方。

10、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届满之前,除设备自身损坏,甲方有责任保证对乙方设置其经营场所内的该系统的设施尽到妥善保管,防止出现人为的丢失或损坏;如设备在有效期内丢失或损坏,通过协商,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义务对此给予及时通知,由乙方迅速维修,更换或重新安装;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相关国家机关进行调查。

11、如本合同签署之日本合同涉及的项目合作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则甲方应确认业主委员会已经同意甲方与乙方开展本合同涉及的合作事宜;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成立业主委员会,则业主委员会所做出的有关本合同的书面决策应视为情势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委员会做出解除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同意并接受,且乙方有权据此做出变更本合同为三方合同或者解除本合同的处理,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无须承担责任。

以上情形以及甲方物业管理权发生变更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等原因致使甲方无权在就本项目涉及的公共区域物业与乙方进行合作的情形下,甲方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按实际合作时间结算费用。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与业主委员会、新物业管理方就合同后续事宜进行友好协商;若甲方刻意隐瞒或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或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均应予赔偿。

12、若超过设备安装调试期仍未安装该系统相应设备的,且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则计费期自安装调试期结束之第二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试行期仍未安装该系统相应设备的,且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则由甲方向乙方明确承诺可安装的期限,设备安装期、计费期及合同履行期限从实际安装日开始按本合同第一条相关约定依次往后顺延,双方以补充协议之约定体现具体的日期。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该系统将放置于本合同所约定的位置, 但其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收回所有该系统设备。相关设备内播放的信息画面其著作权/版权/所有权/使用权等相关权利由乙方独自享有。

2、乙方负责在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状况下安装该系统设备,以及对该系统作定期信息更换。

3、该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4、该系统的所有播放内容的信息制作及更换工作均由乙方负责,费用亦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所有内容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社会风俗。

5、乙方付款时间及付款金额为:

LCD 液晶电视付款金额:

安装LCD 计 台;每台 元/年;总计支付甲方RMB__ 元(人民币 __元整)作为合作期间所涉及的全部费用(含场地费,电费,管理费,清洁费等所有费用)。

支付时间: 半年付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除上述付款金额之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或其它第三方支付其它任何费用。乙方每次付款后,甲方应开具等额有效的发票给乙方。如乙方未按时收到相应等额有效的发票或收到的发票不符合乙方的要求,乙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费用。

6、如遇甲方装修等原因造成停业或乙方设备无法正常刊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设备处在装修范围内,致使乙方媒体无法被正常受众收视或提供正常电力及日常维护),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将设备拆除,待甲方恢复正常营业后通知乙方安装复位,此期间涉及的相关费用停止计费和支付。如上述情况发生,设备将暂由乙方拆卸保存,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7、在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内,如在上述第三条第3点的约定位置周边出现其他建筑设施或相关物件影响乙方该系统相应广告设备的播放及观视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该系统相应广告设备的情形,甲方应及时予以排除,并按该系统广告设备受影响的时间顺延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如影响该系统相应广告设备的情形无法排除,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应按实际合作的天数计算相关费用,甲方对超出部分的费用须及时返还乙方

8、乙方有权在该系统中每天滚动播放条以上商业广告、公众信息或公益广告,不少小时/天,由该系统自身的定时装置控制。

9、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乙方的设备上放置机贴、包机广告;也可在和合同涉及的项目内摆放乙方直接广告客户的易拉宝及进行商业促销活动。

10、在乙方合理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其认为需要时,将其在本合同中之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乙方应当保证该第三方拥有履行本合同的经营资格,且甲方在本合同书中的权利不受任何影响。

五、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

1、本合作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除非有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存在或合同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终止合作或违反合作合同;如因此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相应经济损失;该约定条件是指:因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原因、合同方破产或变更、物业管理方变更或撤场、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如有上述约定条件的存在,则合同一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届时如乙方预先支付给甲方相关费用的,甲方须按照实际结算,退还给乙方,但在出现上述“变更”的情形下,变更方有义务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该变更。

2、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阐明理由,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对本合同及其附件进行变更、解除。

3、若遇法定不可抗力之情形,具体包括地震、自然灾害、战争、传染性疾病的蔓延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得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任一方可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情形证明文件,本合同即中止。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本合同自动恢复履行。

4、若受国家政策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双方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自觉适当履行合同,若合同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根据相应的损失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独家合作义务以及通知协调义务,违约方须承担本合同总金额50%的违约金。且由上述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如有)则全归守约方所有, 违约方无任何异议。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据其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处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其他:

1、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有关本合同的所载的各事项先前的所有口头协议及书面协议。

2、双方各自承诺并保证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完全资质和权利,如因不具备相关资质和权利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则应当按照实际向受损方赔偿。

3、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若甲方对于合作所涉的该项目郦城仍具有相应的管理权及其他权利,即甲方仍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质和权利,则双方同意本合同自动顺延1年,若合同一方在本合同期满前欲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如有)。甲方在上述提及的项目郦城若继续允许开发使用类似或其它媒体的,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签约权。

4、甲乙双方对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获得的另一方具有商业秘密性的文件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秘密性文件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但商业秘密性文件资料转为公开后,保密义务自动终止。

5、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生效后,如对于本合同条款作出修订,该新条款有优先于原条款的效力。

6、本合同一式肆份,中文打印,涂改无效,在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2

合同编号:

委托方:

承揽方:

签订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公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广告播出要求。

1.1 广告内容及证件:

1.2 播出频道和时间:

1.3 制作形式:

1.4 广告长度:

1.5 播出形式:

1.6 播出日期:

第二条 广告费及支付方法。

2.1 广告费

2.2 支付方法及时间:

2.3 承揽方必须开具广告业务统一发票,否则,委托方有权拒付广告费。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委托方擅自不履行合同,向承揽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广告费用,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偿付违约金。

3.2 承揽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向委托方偿付未履行部分广告费 %的违约金,不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未履行部分广告费的 偿付违约金。

3.3 其它违约责任,按《加工承揽合同条例》执行。

第四条 纠纷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项规定办理。

1. 向 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 向 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附则。

6.1 本合同附件 件,名称:

6.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委 托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承 揽 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承揽电视广告加工制作合同 篇3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甲方为了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宣传公司特色业务,扩大宣传影响,增加宣传效应,拟在县、乡辖区范围内,利用新闻媒体广告宣传,经与乙方协商,双方合作该项宣传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一、甲方工作任务和要求职责:

1、甲方负责提供广告宣传内容,并且确保其真实合法。

2、职责: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宣传效果。

二、乙方应尽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广告内容播放,全天播放6次以上,同时,在每天19:30至22:30之间应当播放广告不少于2次。

2、严格按甲方提供的广告宣传内容、制作广告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

3、严格按甲方提出的广告宣传播放时段和播放次数等要求播放。

4、乙方如果有违甲方广告宣传内容及播放要求时,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损失。发现一次未播,免费为甲方播一个月。

三、广告宣传播放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广告费用,总计¥元(大写:   元整)签订合同后甲方预付50﹪,即元。于年月日前全部付清余款。

五、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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