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通用9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租用乙方楼房广告位制作、发布户外广告,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位置:
广告牌规格和面积:长 米高 米= m2
二、广告发布制作期:合同签订后 天内安装好。
三、广告发布有效期: 个月,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规格材料:
1、广告架材料:4#、5#角铁;
2、广告牌底板材料:4#角铁做框,电脑喷画布做抗风底布;
3、电脑喷画:370DPI电脑喷画布。
六、工程总费用: ¥ 元。(不含税,含制作、审批、报建、射灯费、电费、维修费。如开发票,费用相应增加。)
七、工程范围:
1、制作广告架、底板抗风布、电脑喷画布;
2、广告牌的报批、发布等手续;
3、安装400W飞利蒲射灯,每晚开灯时间(19:00-22:00)按季节变化调整。
八、付款方式:
1、在工程完工并且经甲方验收合格5天后,甲方将工程总款人民币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余款在 年 月 日付清。
九、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提供报批手续的资料和设计资料给乙方;如因甲方无法提供工商审批所需资料,但坚持需要乙方挂上并发布广告画面,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准时付款给乙方,若甲方未能按规定付款,超过7天协调还未解决时,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广告牌,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并且所付款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必须保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4、如甲方租期满后提出续租,在同等价格下,甲方有优先租用权。
十、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乙方保证发布期内广告牌的正常使用,不得将广告转租或自用。如广告面积跟合同不符,按实际面积计算。但因政府、市政、规划等部门政策变更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其它广告位供甲方选择以补足未发布的天数。如甲方不同意新的广告位,乙方应将剩余未使用过的广告款按剩余的租期计算租金免息退回给甲方。
2、租赁期内,乙方应保证甲方的广告牌完整,不得有人为破坏,挪移等情况发生。
3、乙方负责租赁期间内该广告牌的安全及维修,如因台风造成画面损坏,由乙方全部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如出现安全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
4、广告牌到期后,广告画布及广告一切设施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所付的款不予退还,并且乙方有权处理所发布的广告及广告位,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双倍租赁款给乙方。
2、乙方违约,乙方应赔偿双倍租赁款给甲方。
十二、其他约定:
1、在租期内,如甲方需多次更换广告画布,广告画布费和安装费由甲方自付。为了保证画布质量和安装安全及避免人为破坏,必须由乙方制作画布和安装,所需费用按元/平方(不含税)向甲方收取;但甲方更换的广告画面内容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致,如果由于不一致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处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 同遵守:
一、广告形式:城市LED大屏
二、广告位置: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与港城大街交叉口LED大屏
三、广告规格:19秒
四、广告期限:自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1年。实际发布时间以《验 收报告》中确认的发布时间为准。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20xx00元 贰拾万元整
2、广告费的支付:签定合同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全款,计20万元。
六、双方责任:
1、乙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2、乙方负责提供LED大屏,乙方负责将广告视频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不合格,稿 样退回甲方修改。
3、乙方收到甲方全款后,应按照时间及时播放
4、甲方应按期付款,如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责任造 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 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如合同期满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 诉。
九、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广告主名称(以下称甲方):
广告经营者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目前媒体实际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广告项目名称:
二、 广告设置地点:
三、 广告规格/数量:
四、 发布期限:自200 年 月 日 至 200 年 月 日止。
五、 广告制作完工时限:签订合同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十伍个工作日内。
六、 完工验收:
广告制作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书 7天内组织验收完毕,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甲方签署的设计稿件、喷绘小样。
七、 广告版面、结构图纸设计:
双方商定广告版面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 签约时甲方提供广告版面设计光盘一式 壹 份。
2. 乙方按甲方意图设计,经由甲方认可。
八、 合同价款(不含版面设计费):(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壹年)
(以上价格含 制作费、场地费、发布费、电费、维修费、政府审批费用等)。
九、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计 元)的定金。
2.广告发布后经验收合格一个周内,甲方付清第一年余款,人民币 万元(计 元)。
十、 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审批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甲方提供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所耽误的时间计入发布期。
2. 监督乙方广告制作的质量和施工进度。
3. 发布期间督促乙方修复破损部位,更换损坏材料、修复坏损灯具。
4. 协助乙方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 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清款项。
十一、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依法审查甲方提供发布广告所需的材料,并承担审查责任。
2. 依法办理广告审批手续。
3. 甲方未按时付款又拒付违约金的,可停止发布。
4. 严格按照双方商定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质量按期竣工。
5. 乙方负责在发布期限内对框架、线路、灯箱等的保养维修工作。
6. 乙方在签署之日起开始施工,在发布期满内因广告牌造成任何故障及故障所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7. 发布期间乙方有维护看板之义务,甲方有监督的权利。
8. 广告发布后每晚亮灯时间为4小时,原则上夏秋季节为19:00-23:00,冬春季节为:18:00-22:00,或按天黑时间随机调整。
9. 在广告发布期间,乙方如遇灯具坏损,乙方应于36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毕。
10.广告发布期间,如遇画面明显褪色、破裂,乙方负责无偿按原画面进行更换发布。
十二、 以下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1. 甲方要求变更工程量或设计的。
2.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十三、 广告发布期间,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广告牌损坏及由此产生的连带责任,由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台风11级内,广告受损,乙方负责恢复,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在广告发布期间,如遇11级以上台风,广告受损,双方各自承担广告牌恢复费用的50%。
3. 发布期内如电源供电终止,则无照明发布时间按正常发布时间的三分之二计算发布期。
十四、 因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广告终止,双方协商按下列方式解决:
1. 按国家法规规定:户外广告均属临时性建筑,如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及时无偿拆除。
2. 政策性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广告牌不能发布,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甲方可选择于乙方拥有的同等价值的广告位继续发布。
3. 甲方也可选择选择广告费至广告发布终止日而终止收费。乙方扣除广告费总额的30%作为税费及制作费用,余款为广告发布费用,根据实际发布时间,将未发布的广告费用退还甲方。
十五、 广告制作施工及保养维修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人员伤亡、财务损失等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六、 其他约定:
1. 广告制作完工经验收不合格,广告发布期限按验收合格日期顺延。
2. 广告版面、结构设计图纸版权归 甲 方,另一方未经许可不得另作使用。
3. 广告版面设计图纸以广告审批机关审批通过为准。
4. 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5. 广告发布期满后,广告设置材料为乙方所有。
6. 乙方债务履行后,甲方所支付的定金抵作价款收回。
十七、 违约责任:
1.甲方未及时付款,每超过1天,按合同价款 0.3 %付给违约金,或相应缩短发布期。未及时付款超过贰拾天,乙方有权拆除甲方画面,另行发布广告。
2.乙方未按期完工,每延期1天,按合同价款 0.3 %付给违约金,或相应延长发布期。
十八、 同争议解决方式 :
本合同在履行进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依法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九、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公章后生效。
二十、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
二十一、 其它说明:
1. 本合同签订地点:乙方办公场所所在地 。
2. 甲方的关于稿件确认人、有关往来文书交收人为
3. 本合同所列价款、定金均为人民币现金。
二十二、 合同附件:
1. 广告版面图纸。
二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甲方于 年 月 日委托乙方在富宁县乡镇及广南县(八宝、南屏、曙光)等墙体制作、发布户外墙体广告。
二、项目价格:户外墙体喷绘制作价格: 元/平方米。工程预计 平方米,工程金额预计即人民币 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制作为准。
三、项目要求:
1、甲方需提供墙体的位置。(由甲方提供相应的墙体位置,墙体协商、租金由甲方负责)。
2、乙方须按甲方签字认可的墙体广告样稿的任何内容、色彩及图案。(样稿见附件)。
四、工程周期:制作周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以及中途验工、调整等时间除外,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五、工程变动: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涉等双方无法控制特殊情况,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金额。
六、制作安装由甲方安排人员陪同,安装完毕,甲方同时验收,如短期内出现人为拆除,与乙方无关。
七、付款方式: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支付乙方广告款 元,作为预付款;完工验收合格后于 年 月 日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如有逾期,甲方需向乙方按广告费用总价的3%/天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 表:
年 月 日
甲方(转让方):
乙方(承转方):
第一条广告位基本情况
1、广告位位置:________________ (详见附图)
2、广告牌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3、广告牌制作材料:角铁、面贴镀锌铁皮
4、广告画面:370dpi高精度喷绘
第二条 转让期限
该广告位转让期限为年,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以实际发布时间为准)。
第三条合同总额和付款方式
1、广告位转让金额规定: 甲方与乙方在广告位的收入净利润中五五分。
2、乙方对该广告的建造、报建、年审、制作、发布、维护、维修、电费等费用在净利润中扣除。
3、广告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当乙方将广告位出租后,每一年支付甲方广告位所得净利润的50%(每年支付一次);若广告位没有出租则暂不支付甲方的转让费,在此期间消耗乙方的成本在以后的净利润中扣除。
第四条双方责权
(一)甲方责任:
甲方要保证房屋不被拆除,否则合同解除,乙方不付任何费用;
(二)乙方责任:
乙方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广告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及缴交有关费用。
(三)转让期内,甲、乙双方不能无故终止合同,但如因市政或城市规划要求等原因导致广告位不能使用时,双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则转让费在广告位停止使用时,终止支付。
(四) 如因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双方不能履行合约的,双方免责。
第五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必须信守,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违约方需按当年度租金净利润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第七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广告位并发布广告事宜达成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备双方恪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以下广告位在以下期间提供给乙方使用,供乙方在该广告位发布与汽车配件行业相关的广告。
1.广告位编号: (详见示意图)
2.广告位规格: ,面积: ㎡
3.广告位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
第二条 价款及支付期限
1.广告位使用费 元,大写 。
2.上述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同时,乙方将全额价款支付给甲方。
3.上述价款不包含由甲方代收代付的电费和其他必要的维护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广告位所有权归属于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收取使用费和其他维护费。
2.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甲方市场的业态进行审核,未经甲方核准的广告内容,乙方不得发布。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届满前单方解除合同,且将该广告位收回自用或者供他人使用;本合同期届满后,甲方有权选择他人使用该广告位。
4.广告位的框架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框架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费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该广告位,在本合同期届满后,乙方在同等的条件下有权优先与甲方签订该广告位的使用合同。
2.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使用费、电费和其他维护费。
3.遵守甲方市场的统一管理;相关广告内容需与甲方市场的经营范围相吻
合,且发布前经过甲方的核准。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对该广告位进行任何分割或整体转让、转租。
5.乙方发布的广告需要到广告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自行承担。乙方负责办理市容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6. 乙方发布的广告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规范和法规的要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7.乙方承担该广告的电费及其他维护费。
8. 对画面陈旧、脏污等需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因此影响甲方的形象。
9. 乙方有义务全面做好广告牌的日常维护、清理和更换等工作;乙方施工人员在安装、维护、清理过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关。
10.乙方在安装、维护广告过程中不得破坏广告位的框架,也不得有损其他人广告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力量。
2.发生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互不追究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
1.合同签订后,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广告位使用费的,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交付租赁金及其它费用,或不依法办理广告的审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权解除合同,收回广告位,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拒不履行第四条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按照乙方违约处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2.本合同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3.发生纠纷且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_________》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受让人通过挂牌交易(拍卖竞买)获得出让人位于:_________,规格:_________,形式:_________,朝向:_________的广告位置使用权。广告序号为:_________。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的户外广告位置的用途为发布广告。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原则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出现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约定顺延执行:
1.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已有广告设施的,给予30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等报批手续。
2.拍卖(挂牌交易)的广告位无广告设施的,给予60日的宽限期,用于办理设计、制作、发布、破路、电增容、园林等报批手续。
三、本合同项下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为净值,相关税费款各自分担),其中出让人得人民币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元),上缴市财政的城市资源占用费收取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以上款项受让人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7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当事人权利义务:
1.出让人有权监督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户外广告位置和发布广告行为;
2.当合同解除条件成立时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当受让人未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受让人应付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缴款期限十天以上(含十天)的,受让人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外,受让人还应补交广告位置使用权占用时间的资源费(按拍卖、挂牌交易成交价每天的平均价计算),出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将受让人之前所交纳的一切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收回出让的广告位置使用权,限期拆除已发布的广告,愈期不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_____。在受让方欠款末缴交之前,出让人有权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受让人办理新的有关广告方面手续,并取消受让人参加同类广告标的拍卖、挂牌交易资格。
4.出让人应当为受让人在其户外广告位置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提供方便,并积极协助受让人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等相关手续。
5.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收回使用权,出让人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受让人,并根据收回时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剩余年期退还使用费(退还金额以拍买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年期标准)。
6.受让人可在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位置上建设广告设施,经营发布广告业务和自我形象宣传、发布公益广告。
7.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广告位置使用权期限内,若遇政府征用、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
8.受让人未经出让人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
9.受让人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拍卖(挂牌交易)设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闲置空版面不得超过7天,在没有商业广告时,必须发布自身广告或公益广告(内容需经市工商局审核)。具有灯光效果的必须于每日晚_________,夏令时(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_________开灯,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指令开闭灯光。
10.受让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得经营发布国家广告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11.受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广告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续。
12.广告位置设施的维护、清洗,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对损坏或不洁的设施应及时予以维修和清洗。广告版面的维护、清洗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因广告设施损坏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的,由广告经营发布者负责赔偿。
五、合同解除的条件:
受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必须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按出让人规定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原状。
1.未经出让人同意,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份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
2.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未及时发布广告(商业、自身或公益广告)、闲置造成空版面超过七天的;
3.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4.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5.受让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付款的。
6.受让人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扩大版面,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或他人利益,或扩大版面后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及安全前提下,不按拍卖(挂牌交易)的平均价增补使用费的。
六、违约责任:
1.出让人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应当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
2.出让人因产权纠纷或因出让人的其它原因造成受让人无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视为违约,应支付给受让人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成交价的10%支付或按照剩余年限使用价10%支付违约金。
3.因受让人的行为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立的,除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缴受让人已交付的款额外,受让人还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现场恢复原状,并按剩余年期使用价格的10%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无法恢复原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4.受让人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及义务,出让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额,并按剩余年限使用价10%支付违约金。
5.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人规定的形式和要求设置广告的设施,出让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若受让人不按期整改,出让人有权拆除,拆除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因受让人设置广告设施在施工时,或今后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影响到周围环境或公共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或伤害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6.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闭灯光的,每次未开闭灯光的以人民币_________元计支付违约金给出让人,供电部门停电或电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时亮灯的除外。
7.受让人管、护不到位责任,造成广告设施损坏时,经出让人三次催告修复,受让人仍未修复的,出让人有权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受让人承付,并按维修费额的5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受让人的户外广告使用权随即终止。对于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属受让人投资设置的,由受让人自行处理,拆除收回(折旧转让或拆除恢复原状)。
八、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其它本合同无规定的任何事由出现,当事人应视为经营风险,均不免责。
九、其它补充条款:
1.合同签订后,受让人对拍卖(挂牌交易)成交所得的户外广告,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移位,或基础施工确需破路动工的,由受让人负责实施。
2.受让人要按拍卖(挂牌交易)时出让人规定的统一式样制作,基础和结构及其安全性由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统一设计和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并将广告构架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合同等文件报市灯管办备案,领取福州市户外灯光广告建设许可证后,规范制作、监理施工。
3.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出让人确需提前收回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出让人应退还受让人已交的剩余年限的占用费(退还金额以拍卖、挂牌交易确认书的价格平均天数为计算标准),并按照广告构架使用年限拆旧给予受让人适当补偿,受让人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及其附着物,本合同随即终止。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3份,附件、拍卖(挂牌)标书、规则、成交确认书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1份,市财政局执1份。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出让人(盖章):_________受让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甲方(业主方):
乙方(广告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就内容广告发布有关事项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形式:
二、位置:
三、规格:
四、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
五、价格:
1.广告位租赁费:元/块/年,块,共元。
2.广告位租赁费的支付:乙方预付予甲方,其余款于付清。
六、责任:
1.乙方自行负责户外广告位报批手续。
2.乙方负责提供广告样件并负责将广告稿样报有关部门审批。
稿样一经确认即作为制作及验收的有效依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一并保存。
乙方再提出与稿样不同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甲方不予顺延。
3.乙方应按期付款,如乙方不按期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4.广告发布期间,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七、合同续签
合同期满前3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计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如合同期满乙方未办理续签手续,乙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八、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件: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复印件无效。
2.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3.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可签订补充合同。
4.合同自签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项目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阜宁县、广南县(八宝、南平、曙光)乡镇制作并发布户外墙面广告。
二、工程价格:室外墙面喷绘制作价格:人民币______/m2。本工程估算_______平方米,工程金额估算人民币_______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生产为准。
三、项目要求:
1、甲方应提供墙的位置。(甲方提供相应的'墙面位置,墙面协商及租金由甲方负责)。
2、乙方应遵守经甲方签字认可的墙壁广告样本的任何内容、颜色和图案、(样稿见附件)。
四、建设期:生产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政府干预等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以及中途检查调整时间,因上述原因延误工期,工期顺延)。
五、工程变更:因雪、雨、雾等自然因素或双方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实际完成的工程款项。
六、生产和安装应由甲方人员陪同。安装完成后,甲方应同时接受。如果短期内有人工拆迁,与乙方无关。
七、付款方式:本合同一经签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作为预付款;竣工验收后,余款一次性付清。逾期,甲方按总广告费的3%/天向乙方支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
甲方替代表:_______乙方替代表: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