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制作灯箱广告牌合同通用三篇

委托制作灯箱广告牌合同(精选3篇)

委托制作灯箱广告牌合同 篇1

甲方(广告代理):

乙方(广告主):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乙方委托甲方发布广告事宜,进行协商,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签订合同如下:

一、发布地点:

二、媒体形式:灯箱广告。

三、规格尺寸:

四、发布内容:乙方广告内容见附件广告画面小样(按照松江区市容广告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五、发布期间: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年。

六、发布费用清单:

1、制作单价:180元/㎡,370*520*180元/㎡=3463.00元/单个。

2、制作数量:10个

3、制作尺寸:370*520

2、广告发布期间,灯箱广告牌甲方免费维护一年,并承担相应设备的更新费用;

七、费用支付:广告费分四期支付:

(1)合同签订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3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2)广告上画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5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3)广告发布的第7个月内(20__年9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4)广告发布的第12个月内(20__年1月9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的1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

八、广告画面的审查和广告发布手续的办理:

1、甲方负责户外审批手续;

2、广告开始发布前7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广告画面小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他办理广告发布手续所需的证明文件(加盖有效公章),并保证文件内容全面、真实、有效、符合报批需要,因乙方延期提供证明文件导致延期发布,由乙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如因甲方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拖延的时间所引起的损失,亦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3、如广告主管登记机关认为乙方画面应修改,乙方应进行修改,直到通过审查。

九、广告效果的检查:

1、乙方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广告效果进行检查,甲方予以配合。

2、广告发布期间,由甲方做好该广告的安全、养护及日常维修,确保其完整和灯光效果良好。

一般损坏(故障),乙方应在72小时内修护;较重损坏(故障)双方约定:因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坏,应视实际情况尽快修复;甲方每年将定期对广告牌进行养护,乙方应予以配合,确保广告牌的正常使用。

3、因广告牌脱落、损坏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单方面原因导致延迟发布或发布中断发布超过72小时,每延迟或中断1日,乙方有权扣除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一,中断超过30日,乙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

如因乙方延迟提供审批文件或延迟支付首期款项导致发布延迟,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延迟付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按照每日年发布费用的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甲方有权拆除广告画面,超过45日,甲方有权终止发布合同,前期支付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支付应支付的发布费用。

3、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解除合同,无故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广告费用的10%作为赔偿。

如画面制作、安装完毕,因乙方未支付第二笔款项导致合同终止,乙方应同时赔偿广告画面制作费用。

十一、不可抗力:

1、如因政府或地铁主管部门因市政、公益的需要,导致发布中断,甲方免除违约责任,中断发布期间,可以相应顺延;如中断发布期超过3个月,乙方可以选择终止发布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2、如因广告主管机关整治户外广告,导致甲方广告位被拆除则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若发生不可抗拒力,双方应在知情后立即协商寻找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

十二、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3、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4、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甲方:

盖章:

签署:

签署日期: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

乙方:

盖章:

签署:

签署日期:

联系电话:

委托制作灯箱广告牌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_____商务酒店”门头、灯箱广告牌(下简称“灯箱广告”)及安装事宜,签订本协议。

一、规格、材质、价格制作面积为平方米的亚克力门头,内粘不干胶,单价:元/平方米,小计:元;制作厚度为毫米、面积为平方米的亚克力板雕刻字,单价:元/平方米,小计:元;制作面积为平方米的门口北侧形象灯箱,单价:

元/平方米,主材:规格40×40方钢龙骨、飞利浦日光灯管、规格6米×2.8米的740线喷绘画面两块、铁板喷漆包边,小计:元;灯箱地基主材:钢筋、角钢、挖坑、预埋、螺丝,单价:元/项,小计:元;办公室玻璃粘单孔透,主材:单孔透写真喷绘,规格:8米×3.6米,单价:元/平方米,小计:元;楼体广告牌更换喷绘布,共计块,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小计:元。

整体效果见合同附件一:“国际”售楼处灯箱广告效果图。

二、价款以上各项费用共计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乙方给予甲方元优惠后,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该总价款包括喷绘费、制作费、安装费、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税费等乙方完成本协议约定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所需的一切费用。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该协议价一次性包死,固定不变,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三、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50%,人民币

元,广告画面全部制作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协议总金额95%的款项,人民币元,剩余5%款项,人民币

元,作为质保金,在发布期满一个月后产品如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甲方支付各款项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四、质量要求:乙方应保证其制作及安装产品的质量不低于国家相关规范及本合同约定,产品应表面平整,安装牢固,颜色耐久,质保期为一年。

以上标准如有不符之外,以高者为准。

五、制作及安装

1、本协议约定的画面由甲方负责设计,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交设计样稿(设计样稿及门头效果图作为本协议附件),乙方应当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样稿进行制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样稿。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将灯箱广告制作、安装完毕。

乙方现场安装完毕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2、乙方已仔细考察甲方安装现场,确认甲方现场已具备安装条件。

制作物的运输安装施工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安装所需的水电接驳点,二次接线的费用及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负责灯箱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因制作物的产品的颜色、规格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4、乙方须对灯箱广告制作、安装的质量负责,凡安装后发生门头、灯箱、喷绘画面开裂、坠落等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灯箱广告制作以及安装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予以监督,乙方应当随时按甲方的指令执行。

6、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并严格按施工规范安全施工,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给乙方施工人员或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7、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质保金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六、安装地点具体地点以甲方指定为准。

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并安装完毕。

七、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制作或安装的,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承担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逾期三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承担本协议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须将甲方已付款项返还给甲方。

2、如乙方所喷绘制作中存在漏印、错印、模糊不清、错误等质量问题的,乙方须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免费为甲方进行重新喷绘、制作和安装。

如乙方在该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重新喷绘、制作和安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并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一条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义务,经甲方通知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承担协议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须将甲方已付款项返还给甲方。

八、质量保修责任

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保期为一年,自甲方验收合格次日起计。

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问题,乙方承担免费维修,如为人为损坏,乙方有义务维修,甲方按照乙方维修的成本价格支付费用。

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发出通知后2小时内到场并在到场后2小时内维修完毕。

2、乙方逾期到场8小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甲方有权追偿。

九、争议解决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甲方提供的设计样稿和报价单一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委托制作灯箱广告牌合同 篇3

广告主: (以下简称甲方)

发布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户外广告投放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广告发布:

2.1广告内容:

2.2广告地点:见附件(附甲乙双方盖章确认的位置示意图)

2.3发布数量:

2.4版面规格:120cm115cm /面

(具体的广告画面需由双方在画面效果图上盖章确认作为附件附后,如合同期间更换广告画面需由双方另行盖章确认并作为附件附后。)

3、广告发布费用及付款方式:

3.1广告费:单价: 元/台.月。合同总金额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含发布费、占地费、电费、维护费、维修费、媒体制作费、画面安装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等相关费用)。

3.2广告费的支付:

3.2.1结款方式:本合同签定时,甲方即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在广告画面全部安装发布就位的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合同全额。

3.2.2结算方式为: 转帐支票/电汇

3.3结算资料提供:

3.3.1合同及有效合同附件

3.3.2双方盖章确认的户外位置示意图

3.3.3及双方盖章确认的画面样稿原件

3.3.4甲方签字的广告发布验收单

4、广告制作与维护保养:

4.1广告采用甲方确认样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否则广告发布期间款项拒绝支付。

4.2验收:甲方须自乙方通知其验收之日起3日内,对已制作完成的广告由乙方配合进行签字验收,如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3日内仍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并视为甲方广告发布日,广告发布期开始计算。

4.3乙方须保证广告画面完好,如出现破损或被覆盖现象,乙方在48小时内负责修复并将修复情况通报甲方。

4.4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乙方应定期维修、清洁、保养,以确保广告画面的整洁、美观、安全,使之具有正常、良好的广告功能。

4.5广告设置不得因任何障碍物受任何遮蔽,画面清晰可见。

4.6 甲方就本合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为 ,联络电话: 。

5、甲乙双方的义务:

5.1甲方对所提供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2甲方有义务按期付款,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5.3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应要求甲方做出修改,甲方做出修改前乙方有权拒绝发布。

5.4广告发布期间,如因乙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甲方责任造成广告发布终止由甲方承担责任。

5.5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违约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获得违约方赔偿外,另将获得广告总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且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6、不可抗力:

6.1如因天气或人为等不可抗拒力,如地震、自然灾害、海啸、强台风、战争、政治、经济等原因的出现,使乙方的义务不能履行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须提供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文件证明。

6.2若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不能进行广告发布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不负违约责任。

7、合同期满续签:

合同期满前1个月,双方可重新商讨延长本合同事宜,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届时如甲方未办理续签手续,则甲方不再享有优先权,原广告位置不予保留。

8、争议解决的方式:

8.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均应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在争议持续期间,除争议部分外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余条款。

8.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署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株洲新境界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 地址:株洲市体育路佳和大厦601室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28299111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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