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为委托人销售某些特定产品或全部产品的代理,对价格、条款及其他交易条件可全权处理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商品销售都是代理销售的模式,那么商品代理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如何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怎么选择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1、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要考量与之合作的法人或自然人资信情况到底过不过关,符不符合整个企业发展的目标,是否有可能成为将来与之长期合作的伙伴一样。
资信调查可以分为好几个部分,首先企业的基本情况必不可少,如公司的注册资本,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股东情况,公司发展期间的变更情况等,这些资料看似简单,但意义重大。注册资本可以让我们了解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到底有多大;住所地可以让我们知道公司在哪个地方注册;法定代表人让我们知道这家公司的老大是谁,谁最有话语权;公司的名称可以从中也可以了解它是一家什么性质、什么规模的企业,到底是中外合资还是外商独资,到底是全国性的企业还是地方性的企业,到底是股份制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到底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公司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起诉的主体不同;
2、在合同落款部分,我们总会设计一个经办人签字一栏,这个经办人就是法律术语中的代理人。
代理人根据代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人,无权代理人,表见代理人。一般代理又称全权代理,是指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的法律上规定其可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最简单,就是指没有代理权,最难弄的是表见代理,它实际上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但他却有本事让第三人足以信任他有代理权。比如一个经常与你们联系的经办人在离开公司后,继续与你们签订合同,这就形成了表见代理。表见代理需要被代理公司的追加,否则那我们只能去找那个表见代理人去承担责任,所以代理权限的不同最终导致的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能力的不同。
我们在与经办人接触过程中尤其要重点了解三方面情况:
(1)经办人是否有代理权;
(2)其被授权的代理权限的范围是怎样的,是直接过来谈判,可以签合同,还是可以直接出钱拿货的;
(3)经办人的代理权性质是否正当,能否达到两家公司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建议让对方公司出具经办人的代理权书,以此留下宝贵的书面证据,为以后纷争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企业不妨也可以尝试这方面的工作,这不仅能体现一个公司的正规化,同时也能避免法律风险,需要提醒的是,在合同的履行的过程中,始终明确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在没有公司盖章仅有经办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就违背了代理人的代理原则。
3、条款制定
商品代理合同的注意事项之三,买卖合同中我们最为关心的当然是产品、价格和违约责任几方面。但事实上,一些细节问题,诸如交货地点时间、付款时间、质量标准、验货方式、损耗承担乃至于签约时间地点等都可能成为日后引起纠纷的因素,也可能成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譬如在目前的买卖合同中我们习惯对付款方式采用3、3、3、1的方式,即“合同生效后即付30%定金,xx到货后付30%,主体设备到货后即付30%,余下10%在一年设备质量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这就意味着,只要货到,无论是否安装调试,是否合格,我们都应立即付清90%的货款,余下的10%也需要在未来的一个月内无条件付清。这样的约定,显然是没有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反复多变,对我们十分不利。因此,合同细节问题不可以忽略,磋商这些细节时,要充分考虑到行业特点以及各种可能出现的履约障碍。所以设备进场后必须经使用才能确认其质量,那么付款期限就不能仅以货到为条件,而必须与确认产品质量相挂钩。
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个共识。
没有位违约条款的合同是没有保障的合同。但同时又带来另一个现实的问题,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是指公司履行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所对应和承担的责任;赔偿责任具有补偿性,是指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在合同中是可以并列存在的,但如何去约定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的责任标准却是我们经常会忽视的问题。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习惯的做法总是:“如果有一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如果对方违约最终无法裁量到底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对方有任意一笔付款义务未履行,则应承担合同总额百分之多少的违约责任。白底黑字,清除条款,还怕约束不了他。所以,违约责任标准的明确对保护自身利益、促使合同正确履行都具有深远意义。
5、 如果公司在合同管理及制作方面完善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采用格式合同。
但对于格式合同要努力揣测其每个条款的准确性,因为一旦引起争议,风险性较大;对于合同的生效,习惯的做法必须是在签字盖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生效,其实大可不必,因为在法律上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国人重盖章、老外重签字,所以不妨把它改写成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
联系方式的确认,如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这些细节对于文件送达的生效具有重大意义,在合同中约定,文件送达的生效时间即以我方发送至上述联系方式为准;
(1)注意到了不可抗力的重要性,在合同中,该条款很重要;
(2)付款方式同样也应重视,该行为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是现汇还是承兑汇票,学问很大,相信在座的各位一定比我更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