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船舶救助合同书汇编三篇

海难船舶救助合同书(精选3篇)

海难船舶救助合同书 篇1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船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 货物包装要求

第二条 运输方法

第三条 货物集中与接收时间

第四条 装船时间

第五条 运到期限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第七条 启航联系

第八条 运输质量

第九条 运输费用

第十条 运费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变更合同,应偿付甲方____元违约金,并退还甲方的预付款。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可按下列第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裁决;(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海难船舶救助合同书 篇2

范本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名称停泊在黄埔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a.动力系统;b.通讯系统;c.中央空调主机;d.救生设备;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转让价格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前期准备

4.1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号轮期间,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乙方应自管理号轮后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号轮的39;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6.

1.1甲方将号轮移交给乙方时,须确保号轮具备本合同

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乙方发现号轮设施不全,且合法弥补,导致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

1.2甲方收到定金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

1.3如甲方自身原因,号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非甲方原因导致号轮不能办过户手续,甲方只需返还万元定金给乙方;

6.

1.4号轮移交前,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须尽快解决,否则,甲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6.2乙方违约责任

6.

2.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余款,按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定金;

6.

2.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败诉方除承担仲裁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八条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海难船舶救助合同书 篇3

被救助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救助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邮编: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本海难救助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订立。

________有限公司(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的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________代表________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________有限公司(救助方名称)的代表________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________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________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二条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

第三条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但要求不合理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取得效果(包括取得部分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

第六条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

第七条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各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金额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

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素。

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第十条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

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

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

第十三条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补偿,根据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委员会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依据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上述裁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七条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被救助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救助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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