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合集3篇)

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通用3篇)

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 篇1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合同书

编号:

出版著作名称:

基金资助单位(甲方):

?作者(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资助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版______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______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______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______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合同双方: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 篇2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后的十日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邮戳为准。甲方在受理业务三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附件:(略)

甲方: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民事裁定书(设立基金上诉案件用) 篇3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_________因_________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一案,不服_____海事法院__海法限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原审裁定理由、结果,上诉人上诉请求与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二审驳回上诉或撤销原裁定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理由成立的,则将上述裁定内容改为:“一、撤销____海事法院___海法限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二、驳回申请人__________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或上诉人为申请人时,改为“准许上诉人_______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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