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文书格式(精选3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工程名称: 签订地点:
工程地址: 签订时间:
乙方因建筑施工需要,需向甲方租用建筑机械和周转工具(以下简称租赁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以上租赁物的类别、数量根据乙方的预计而填列,其具体规格、数量以双方签字的发货明细表为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具体以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之日起到乙方用完租赁物,并将租赁物送回甲方仓库按规定验收完为止。(不足半月按半月计费)
第三条 押金的交纳
乙方按租用租赁物原值的 %交纳押金,计 元,签订合同时一次交付。如不能按期足额交付,逾期部分按每天万分之八交纳违约金。
第四条 租费的结算与交纳
租费的结算以双方签字的收发货明细填列的时间、数量和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租赁单价为依据,自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的当日起至乙方将租赁物送回甲方仓库验收完的当日止,连续按日记费(不扣除节假日)。租费于每月25日结算一次,乙方必须于每月月底前付清当月租费。
第五条 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养
乙方对所租用租赁物的使用、维护与保养负有全部责任.乙方对所租租赁物要正确使用,合理使用,妥善保管,按时维修涂油。钢管不准切割、打孔,钢模板不准打孔。送回租赁物前,应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整理、清理、涂油,达到甲方的租赁物验收标准。若有损坏,要按甲方的维修规定交纳维修费;若有丢失或严重损坏,按以下价格交纳赔偿费:钢模板180元/ M,U型卡 0.45 元/个,钢管 19 元/M,扣件 6.0 元/套,顶托丝杠28.00 元/根。甲方的《租赁物验收标准和维修赔偿标准》是本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向甲方按规定交纳押金后方可提货。
2.乙方每次提货时,必须持有发货通知单、合同、提货人身份证证明等方可提货.期间更换提货人时,乙方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或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甲方指定仓库提运租赁物,用完后将租赁物送回甲方指定仓库,并按甲方要求和指定位置整理、归垛、归仓、验收.其运费、装卸费、搬运费均由乙方负担。
4.周转材料提货时,乙方应按发货明细检查数量和质量,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5.焊接头钢管不能用于扎架子,否则后果自负。
6.乙方对合同的修改或达成相关协议必须经甲方盖章承认方为有效。
7如果乙方报停机具,必须提前申请,并以报停单为准,无报停单者不给予报停,甲方照收租赁费,乙方开工使用机具,必须通知甲方,开工而不声明,每天作五天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工作需要,需将租赁物转移到合同签订使用地址之外的工地或将租赁物
转让第三者使用,需征得甲方同意或另签《建筑机具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追回租 金。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由平度市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将所租租赁物全部送回甲方仓库验收完并付清全部租赁费、维修费、赔偿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失效。
出租方: 承租方: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出租方电话 :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电话: 代理人电话:
赁物并加收租赁费30%。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你机关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该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请你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合同编号: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以下简称甲方)考虑到
(以下简称乙方)所拥有的维修实力和服务水平,甲方自愿在乙方定点维修单位所有车辆。乙方考虑到甲方为固定客户,愿为甲方提供优惠服务。
为规范双方行业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自愿、公平、公正、平等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惠服务。(合同网)
二、甲方车辆到乙方维修时,由甲方填制车辆送厂维修通知单,需甲方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甲方通知单上须注明送修项目和司机姓名。乙方按照车辆送厂修理通知单上指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若通知单上托修项目与车辆实际故障问题不相符,由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经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三、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其他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需要延后交车日期,由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增报维修项目由乙方向甲方通报,由甲方确认后,乙方才能维修。
四、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维修项目费用清单(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于维修车辆的原材料使用问题,乙方向甲方提供解释说明,原则上必须使用原厂配件。
五、乙方按照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维修质量,乙方验收车辆合格后,司机在销售单上签字认可,车辆方可出厂。
六、乙方对甲方车辆在进厂前,要对车辆外观及随车附件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车辆的碰损,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对其车辆维修部位在北京市维修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予以免费维修,但若是因为司机本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维修部位损坏,乙方不予以承担任何责任。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城区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提示服务,检查检测服务和及时抢修服务。
九、乙方在与甲方结算维修费用时,由乙方想甲方提供维修项目工时费用和材料明细表作为核算依据,双方核对无误后定期结算,结清支付乙方。
十、车辆维修保养地点:
十一、关于车辆和牌证的管理:乙方应对甲方送修的车辆和车牌证加强管理,不得私自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如果因乙方造成影响和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时上交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有生效。
十三、合同日期:年月日起至年月日为止,合同期为一年。
十四、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乙方:(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