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通用三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精选3篇)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1

第一章定义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业主”指在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的当事人及其取得该当事人的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该事人的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工程师同意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任何其他受让人。

(4)“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工程师,并在第一部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提及为工程师人的,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工程师职权的人。

(5)“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的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并包括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人员。

(9)“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10)“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造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施)。

(11)“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12)“设施”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13)“承包人的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施、材料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包括临时工程)。

(14)“分段工程”是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一部分的分段工程。

(15)“工地”指为施工工程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中也不应加以考虑。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扣留或延误。

第二章工程师和工程师代表

2.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下列(4)(i)和(4)(ii)条外,工程师在向承包人发布命令前或在采取下列行动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技术上的认可和一般性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44款项下的工程延期;

(4)根据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工程师代表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向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工程师代表发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如果:

(a)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给予的通知有疑问,其可以向工程师询问,工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助理的任命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示,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为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由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被视为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拒绝,这一指令应视为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

2.6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判断的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价值的确定或采取的行动均应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第三章转让和分包

3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业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他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中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第四章合同文件

5.1语言(一种或几种)和法律

本合同文件用英语拟定,如果上述合同文件是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的那种语言是英语,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几份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文件应按以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款第二部分;

(e)合同条款第一部分;

(f)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的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g)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以及

(h)已报价的工程数量表。

6.1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两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自行提供,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工程师提供的文件。一旦缺陷责任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退还工程师。

承包人就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出经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一套图纸应保存地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款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承包人末提供图纸

如果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工程师将在作出有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7.1补充图纸和指令

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2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性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按第48款完成了工程。

7.3批准不影响责任

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第五章一般义务

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维修缺陷。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经常性的)监工、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工程师。

9合同协议书

如被邀请签约时,承包人应同意签订并履行按照本条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合同协议书,该协议的拟定与签订费用由业主承担。

10.1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其适当的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或契约担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对履约保证金所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作了规定;

(a)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应由下列银行开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银行;

(2)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营业的一家往来银行;或

(3)为业主所接受的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或

(b)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契约担保,或由一家外国保险公司或担保公通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

10.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维修期结束。

在根据62.1款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保证金提出索赔,并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11.1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资料。承包人应对这些资料的解释自行负责。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已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人已取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视察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在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人表“中应列明由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地点,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投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价格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事故费)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维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工程师决定: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引起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有无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

13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工程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人应只接受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指令。

14.1应提交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以征求其同意,进度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的概述提交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并且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改。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职责

提交给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进度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承包人的监督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由其授权的、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可以随时撤换)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包人接受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语言通畅

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和中文的运用均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督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一定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当监督的领班和工长以及

(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壮工。

16.2当地的雇员

鼓励承包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雇用非熟练工人,并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雇用熟练工人。

16.3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工程师认为其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为完成上述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务。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工程师将根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水准、基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物件。

18钻孔和勘探用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用挖掘,根据第51款规定除非有关此工程的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工程师均应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环境安全、保卫和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人身事故,及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工程师或任何依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及

(c)采取一切合现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及避免污染、噪音或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2业主的责任

如果业主根据第3l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完成工程的施工,对于这些工程,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

(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接收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收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规定:

(a)如果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包人应从发出接收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维修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20.4款所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以其自己的费用维修工程,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20.3因业主风险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任何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而引起损失或损时,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维修损失或损坏,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或损害的情况下,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然料或核燃烧废料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核成分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及以音速或超音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于业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的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1)不能合理预见,或

(2)能合理预见,但他即不能:

21.1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进行保险;

(b)对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或按照本合同条件的第二部分所规定的百分比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求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的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它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现场上重置。

(d)对上述(a)、(b)和(c)项的保险应以同于支付货币的币种和比例投保,以便在发生损坏或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相应的货币和比例的赔偿。

(e)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保险费收据核实支付。

21.2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发出了接收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及

(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缺陷责任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

(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21.3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20款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保险外情况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i)到(iv)所列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22.1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

(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维修缺陷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何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费用。

22.2例外情况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地的权力。

(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启用的)的为或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应予公平台理的考虑。

22.3业主的保障

业主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屑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第三方保险(包括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在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除工程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23.2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本条件第二部分专用条款插入表中所规定的数额,但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限。

23.3交叉责任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项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被分别保险的承包人和业主的均适用。

24.1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其的赔偿负有责任,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与其他开支。

24.2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廖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生效的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或

(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保险单位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

25.2完备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25.3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方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为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应支付的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布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26遵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通知、支付各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维修缺陷有关的由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或公司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永远规定,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27化石的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工程师按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和/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调后,决定:

(a)任何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

(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28.1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或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的话。

29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

(b)公用道路或私人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于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开支。

30.1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最少,不致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造成任何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0.2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30.3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的或位于通往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工程师在与业主及包人协商后将决定一笔因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人及业主。也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何时协调解决及将由承包人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商。

30.4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同样的效力。

30.5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特别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0.6当地运输服务

鼓励承包人在承运施工设备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当地的搬运和运输服务,承包人应只同中国合法的运输组织签订合同。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服务机会

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

(b)业主的工人,及

(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业主可能启用的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的工作的工人。

31.2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据31.1款,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这样的主管部门提供由负责维修保养任何道路或通道,或

(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

(c)为这些人员提供任何性质的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据52款决定增加合同的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32承包人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障碍,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接收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工程师满意。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

第六章劳务

34.1劳力及工作人员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力及人员的雇用,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招募劳务或工作人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其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按排好将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后离开中国。

34.2承包商的外籍劳务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按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的募、交通和食宿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劳务费用。

(a)承包人所雇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承包人应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在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后,承包人的代理人或其雇用的其它外籍专业人员在合同期间内可持临时签证进入中国,经批准的其它访问专家也可持临时签证进入中国,但逗留期限较短。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应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务的部门签订劳务供应协议或分包合同,协议副本或分包合同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工程师。

34.4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其省级政府的法律规定的更改,调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5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措施;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制度;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34.7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据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任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8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4.9摈葬

当承包人的外国雇员或外国雇员的家属可能逝世于中国时,应为其葬礼的运输作出一切必要的安排,承包人亦应对当地的雇用人员的葬礼尽可能根据本地习规的要求作出安排。

35.1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告

如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详细的书面报告,其格式和时间间隔由工程师预先规定,报告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告。

35.2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5.3安全和健康记录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工程师随时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健康和安全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结合并遵照当地卫生保健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病房、治疗室及救护车设施等,并为预防传染病,为一切必要的福利和卫生要求作出必要的安排。

35.5疾病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现场的施工人员遭害虫、鼠类和其他害虫的袭扰,以减少对他们健康损害的危险。承包人应为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疟疾的发生,并采取步骤防止污水积存。承包人应遵守当地卫生机构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或按工程师指令,为工地中的房屋喷洒被批准使用的杀虫剂。承包人应提醒其人员注意不要被血吸虫及野生动物伤害。

35.6传染病

万一出现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上述传染病而可能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35.7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工程师。如果出现人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工程师。

36.1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国内外材料运至工地现场。除根据第36.6款(b)和(c)款外,承包人可选择资源国,但在尽可能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备。

所有的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按工程师要求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规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和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等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

36.2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全部试样。

36.3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价或在投标书中标价。

36.4未规定的检验费用

如果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设备的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末按合同规定满足工程师的要求,则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工程师应在与业主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可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力;

(b)根据上述条款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主。

36.6业主可能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设备(包括施工机械设备);

(a)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报的价格选使用或者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

(b)如果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专用条款插入表中包括了一份题为“由业主提供的要求使用的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要求使用的“),承包人将:

(1)按规定在合同中纳入这些合适的要求使用的材料;

(2)由业主按合同要求对上述将在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质量、数量、供货的时性及材料的适合性等予以保证和保护:

(3)被免除对要求使用的材料进行试验的责任及合同第36.1至36.5、37.l至3.4款规定的必要的协助,这些事项将由业主承担;及

(4)将由业主及时按指定的地点把要求使用的材料装上运输车辆,承包人不担费用。但承包人将承担将该材料运入工地现场、卸车、储存、用于工程及自接收之日起的保险。

(c)业主或工程师对承包人采购货物或材料的来源提出的任何其它要求,不合同中规定与否或在履约阶段提出,都应按第59款一指定分包人的形式办理。

37.1操作的检查

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出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人上述场所的权利。

37.2检查和检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据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检验不应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

37.3检查和检验的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工程师安排的检查、检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的时间及地点。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检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人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检验。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工程师未参加检验,其应认为该资料表明的结果是正确的。

37.4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检验作准备,或者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示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工程师可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工程师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检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起的检验费用,应由工程师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业主将向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37.5独立检验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按照第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工程师的助手,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盖前的工程检查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盖,承包人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除非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无必要,则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检验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8.2剥露和开孔

当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复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条第38.1款规定予以复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启盖、开孔、穿孔、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除和运走

工程师应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运走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的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支付,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程拆除并重新施工。

39.2承包人履约时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内),承包人一方执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工程师在与承包人与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第七章暂时停工

40.1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问,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款规定的办理。

40.2暂时停工后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后,可以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的应加入到合同价中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暂时停工持续84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的时间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款的(a)、(b)、(c)或(d)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得到此项准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l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作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款终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第八章开工及延期

41工作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不得延误。

42.1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占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的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规定,或按承包人在给工程师或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说明提出的合理建议,进行施工。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得到额外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由于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2.3道路通行权及使用工地外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作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中设施。

42.4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VII一临时工作用地需求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作用地范围可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准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竣工期限

所有按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间内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防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屑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的原因的特殊情况发生时,包人有权延迟全部、或任何段落或部分工作的竣工期限,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可延长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4.2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工程师及抄报业主,及

(b)在提出给工程师通知后28/天或其他经工程师同意的合理的时间内向工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究。

44.3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44,1(b)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情况外,任何工程无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聚,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了执行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人须征得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47.1误期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的任何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违约罚金(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完工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金不应超过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违约罚金。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接收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接收证以后出现的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违约罚金的数额应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违约罚金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8.1工程接收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合格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以预定速度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缺陷维修期间内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工程师发给工程接收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接收证书,其中写明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工程师认为在发给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接收证书。

48.2分期接收证书

同样,按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工程师应就下列工程发接收证书:

(a)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分部工程,或

(b)工程师表示满意并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未作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部分工程的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经基本竣工并合格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接收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整修的表面

应符合以下条件:即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48.5竣工检验受阻

如果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或业主雇用的其它承包人的原因,使得承包人无法进行竣工检验,那么业主应被认为在应进行竣工检验而由于上述原因未能进行的同一天接收了该项工程。工程师应相应地发给接收证书。但是如根据合同规定工程并未实质上竣工,则该项工程不能被认为已经接收。

如果该项工程按上述条款予以接收,但是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仍要进行竣工检验。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竣工检验通知发给承包人。

由于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竣工检验可能导致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

第九章缺陷责任

49.1缺陷责任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缺陷责任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其时间自:

(a)由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工程师根据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接收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缺陷责任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完成未完工程及维修缺陷

为了在缺陷责任期满时或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后尽快予以完成。

(b)按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内或满期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其代表在缺陷任期终了之前的检查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建、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之处。

49.3维修缺陷费用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工程师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其应据52款决定一笔金额增加到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此等工作并付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均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施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交付。工程修复责任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50承包人的调查工作

在缺陷责任期终了之前,如果工作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

第十章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削减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削减工作);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线型、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种类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52款规定估价。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1.2变更指令

无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规定,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不够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第十一章对变更的估价

52.1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价格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则合同中的单价及价格只要合理可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没能办到,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晌述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52.2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和数量增加或减少,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和数量,且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项目的单价或价格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用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价格。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或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或价格,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和价格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程已经实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和价格也不得作任何变;除非这类项目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20%,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和价格的意向通知工程师,或

(b)由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价格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52.3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其中不包所有暂定金额,计日工作费用及按本文第70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非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当加到或从合同价中扣除的金额总和超过了有效合同价格的15%时,就本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如有的话)的合同价,那么,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确定此数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52.4计日工

工程师如认为有必要或适宜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制进行施工。对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承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材料,所用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包括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除外)。如果清单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工程师将其上签字并将每份清单和报表各一份复制件退还给承包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不包括上述内容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并附有价格的清单与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开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付款。但是如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和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际无法做到,则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工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工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算。

52.5估价的货币

当合同规定合同价用一种以上货币支付。并且

(a)变更工程部分的计价是根据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对这类变更工程部的支付应按照合同价支付方面所确定的货币比例进行。

(b)当就前面提到的费率和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或已作出决定时,就应对每一用的货币应支付的数量或比例予以明确,在明确这些支付数量比例时,承包人和工程师(或在达不成一致时,由工程师)在不受先前已达成的关于合同价格支付中不同货币的比例的约束,应对投入变更工作的实际费用的货币(及相关比例)予以考虑。

根据第52.3款规定,在确定对变更要作每一适用的货币应支付的数量或比时,承包人和工程师(或在达不成一致时,由工程师)在不受先前已达成的关于合同价格支付中不同货币的比例的约束,应对合同项下发生的承包人工地和一般管理费用中的货币及其比例予以考虑。

第十二章索赔程序

53.1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及抄报业主。

53.2临时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临时记录,这对于他后希望提出索赔而支付其索赔理由时可能是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工程师在接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临时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对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资料,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索赔的具体实施

在发出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送交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要求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账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的情况下,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中期账单的形成,送交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资料及累加索赔款额说明,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结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要求账单。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按本条送交工程师的账单的复制件。

53.4不合规定的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的方法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工程师或按67.3款规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索赔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索赔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工程师足够的证据,使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此款额,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中期付款。如果承包人所能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工程师要求,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第十三章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54.1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机械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但此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工、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海关结关手续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3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移动、再次出口时,业主应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4租用承包人设备的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的合同终止时,为了保证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为工程的继续施工使用,如果租赁协议未包括这些条件: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仍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人应将这些机械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结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并由业主支付费用,否则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赁的设备带入工地。

54.5用于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的所有费用(包括签订协议时交纳的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6分包合同中使用的条款

当承包人格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方法),应加入与本救相同的分包人带人工地有关承包人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及材的条款。

54.7不隐含对材料等的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应视为隐含对其中涉及的材料或其他物品已获得工程师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时候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第十四章计量

55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概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规定支付给承包人。当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人前往,同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并应在双方取得同意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查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以求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总价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60.1款规定的说明,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包含在标书中的每一总价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以工程师的认可为准。

第十五章暂定金额

58.1“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工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工程师应根据本条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58.2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货物、材料、设备和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价值相等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支付。

58.3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收据。

第十六章指定分包人

59.1“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商人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的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59.2对指定分包人的反对

业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设备和服务的包合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守上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偿赔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服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工程的任何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59.4对指定分包人的支付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已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格;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或由工程师按本文52款确定并按本文第58.2款(a)款规定,指令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的利润,按已支付或应予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当工程量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件

在根据本文第60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任何费用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合理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清。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人外,

业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账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的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一步的证书时,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60.1月报表

每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六份据规范中书明的或按工程师可接受的格式的报表,该报表应包括以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合同估计值,该值应56款规定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基本单价乘以由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b)按(a)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工程的合同估算值。

(c)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a)减掉(b)。

(d)据表I所表明的外汇百分比计算出(c)项中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根据5款规定,它是受任何变化的影响的。

(e)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汇表示的成本的变化数额。

(f)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书所批准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所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g)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外国货币表示。

(h)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进入工程的设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借贷或债务。

(i)据60.5款规定,将本款(d)、(e)、(f)和(g)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5所书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j)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k)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月支付工程师在收到上述中期付款申请后28天内,该申请应被批准或修改,并按工程师的意见,该证书应据合同规定,在扣除应由承包人支付给业主的数额后,而不是根据47款,反映出承包人应得数额。如果承包人书明的任何项目的价值与工程师意见有差别时,以工程师的意见为准。一旦工程师确定了应给承包人的数额,即应向业主和承包人发出证书(以下称中期付款证书),表明应给承包人的数额。

对指定分包人所证明数额应在本证书中分别表明。

工程师应不能:

(a)在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经并经业主批准之前,核准任何付数额(据本款或任何其它条款),或

(b)发出数额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的中期付款证书,且在此情况下该数额应移至下月,直至其批准的数额之和超过所表明的最小值。

60.3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本应送交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信贷或借款,只有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是适应的。其信贷将在这些材料和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提供。借方应在其信贷的材料和设备进入工程的当月归还。一旦信货实施,这些材料和设备的所有权即视为业主财产。工程师将据以下条款做出决定:

(a)除非以下条件已使工程师满意,否则将不提供信贷;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工程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工程师批的方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已提交了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值的月报表(询价,运输和放置存贮费用),连同工程师所要求的这些文件,为下述原因(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付款,和(4)设备和材料的原产地,以及在表格中所示的多种货币。

(b)给承包人的信贷不应超过下述的75%

(1)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2)当地采购材料的出厂价或货柜价,或

(3)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和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材料的批准。

(c)给承包人提供为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信贷而记入其借方的数额应等同以前承诺给承包人为上述(b)款所规定并经工程师确定的材料和设备的信贷数额;及

(d)对上述信贷或记入借方的货币应是:

(1)在信贷的情况下,是为有关项目而双方同意的计划表中所开列的货币:

(2)在记入其借方的情况下,应是为相关项目所提供信贷时的货币类型和数。

60.4支付地点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货币,支付到由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60.5保留金

据第60.1款规定,除非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已经开列,数额为月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10%的保留金应由工程师在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为止。

60.6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接管证书之时,工程师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中签发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接收证书时,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或视情况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并规定,如果根据第48款的规定在不同的缺陷责任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晚的那一个缺陷责任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的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工作,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到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金的金额部分。

60.7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其数额为在第二部分资料表中列明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合同的百分比,并以表I-外汇需求估算表中所开列的外汇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将有权立即收回。

60.8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报送包人),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开始实施协议书;和

(b)据10.1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以76,3款规定的格式和合格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9款规定全部回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数额增加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后35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9动员预付款的回收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付款中回收:

(a)如果只有中期付款证书的累计数额超过中标通知书中表明的合同价的20时,才开始回收。

(b)回收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这量,甚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入下一中期付款证书中。

60.10向承包人的支付

业主向承包人的支付应以承包人在表I一外汇需求估算中所表明的币别和比进行,但规定上述币别和比例应据任一方的请求根据一般条款第5l和52款的规定随时变化调整。

60.11付款期

在每期由工程师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中,业主对承包人的支付应在收到上述证书后35天内支付:

60.12计价货币

计价货币应为投标书格式附件中所表明。为支付方便,计价货币与其它币别的折算应按第72款规定进行。

60.13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内容(但不是终支付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交付证书中删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0.14对业主的支付

所有由承包人向业主的支付,包括以扣减方式或抵消方式,均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在以前由业主花费的任何数额偿还的情况下,支付应以相同币别相同比的形式进行。

(b)对于违约罚金(如有),支付应以表I一外汇需求表中列明的币别和外汇比例进行。

(c)在其它情况下,支付应以双方同意的币别和数额进行,或如达不成一致见,应以工程师认为合理和公开的确定为准。

(d)对于动员预付款回收的扣还应按60.9款规定进行。

60.15竣工报表

承包人在发出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至少84天内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及辅助文件,并以工程师批准的格式详细说明:

(a)到本接收证书载明的日期为止,按合同规定所有已完工作的最终价值;

(b)任何承包人认为应支付给他的款额;

(c)任何承包人认为他根据合同应给他的估计值;

估计值应在最终报表中分别表明,工程师将据60.2款规定开具证明。

60.16最终报表

据62.1款规定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56天内,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最终证书草(下称草案)及其经辅助文件供工程师参考。草案应详细说明:

如果在上述期间内,不超过56天,工程师不同意或者不能够确认最终草案的任何部分,承包人应提供工程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资料,并对草案进行双方同意的改动。承包人再编写并提交给工程师作为一致同意的最终报告(在一般条款中被称“最终报告“)。

在收到最终报告和所有其它工程师合理要求的资料后14天内,工程师应发出最终支付证书,表明据合同所应支付的总额。

如果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后有未能解决的争端,工程师应在以上设定的时间间隔内发出中期支付证书,以其自身的判断应付给承包人的数额。最终交付证书将在争端解决时发出。

60.17业主责任的终止

除非承包人在60.15款涉及的完工说明和最终报表中(除非这些情况发生在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发出之后)提出了索赔要求,业主将不承担任何有关执行合同,工工程或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物的任何责任。

61缺陷责任证书是批准工程的唯一文件

只有据62款提及的缺陷责任证书才被视为构成工程批准的文件。

62.1缺陷责任证书

在工程师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业主,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认承包人已尽其义务施工并竣工,且对缺陷的补救符合工程师要求之前,不应认为该项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给;或如果适用于永久工程区段或各部分的缺陷责任期限不同,同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或根据本合同第49款和50款规定,任何被指令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符合工程师要求,则可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但缺陷责任证书的颁发不应是将第60.3款规定的第三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的先决条件。

62.2未尽义务

尽管缺陷责任证书已经颁发,承包人和业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前按合同规定的履行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完成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该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仍应视为对合同双方有效。

63.1承包人的违约

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非自愿的倒闭、清理或解散(但合并或改组而自愿清理者除外),或破产,或与债权人协议,或以其债权人为受益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如果财产接管人、管理人、受托人或清理人被委托接受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如果根据有关对债务的重新组织、安排或调整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对承包人的诉讼开始,或有关解散和清理的决定通过时,或如果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了承包人财产的主要部分的证券所有权,或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采取同上述具有同等效力的行动或发生有关此类事件时,涉及承包人及其财产,或与3.l款规定相违背;或对其货物征税:或如果工程发给业主证书证明并抄送承包人,在工程师认为,承包人:

(a)已放弃合同,或

(b)无正当的理由:

(1)未按41.l款规定开工,或

(2)在接到46.1款规定的通知后28天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未继续实施工程,或

(c)在接到37.4款规定的通知或39.1款规定的指令后28天内,未遵照执行,或

(d)尽管在此之前在工程师的书面警告,仍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规定的务,或

(e)与4.1款相违背,

则业主在通知承包人14天后,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给予工程师和业主的权力的前提下,进住工地和工程并驱,除承包人而不违反合同或终止雇用承包人,并自己或雇用他人完成工程施工。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可以利用一切认为合适的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完成工程。并且业主可随时出售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用机具和材料;并据合同将所得视为承包人的财产。

63.2在业主进驻并驱逐承包人后,在实际上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或在协商后,或在他进行了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的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决定并证明:

(a)在进驻工地并终止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已由其实际完成的工程,已合理地得到或理应得到任何款额(如有时)。

(b)已经部分使用或未曾使用的任何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63.3终止的付款

如果业主按本款规定终止雇用承包人,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以及其后由工程师查清施工、完工与维修缺陷费用、完工拖延损失赔偿费(如有时)以及业主名下支付的所有其它款项并开具证明以前,业主不应负责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款项(包括损失费)。此后,承包人才能有权得到可由工程师证明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并扣除上述款额之后的款额(如有时)。如果此项扣回款额超过承包人合格完工时原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人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结业主。此项款额可视为承包人欠业主的债务,因而应予偿还。

63.4合同利益的转让

除法律禁止外,如工程师在按63.1款提及的进驻或终止后14天内指示,承人应将其签署的为履行合同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和/或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利益,转让给业主。

64紧急修复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如由于在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修补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这项工作时,则业主可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启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业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应属承包人负责按合同自费进行者,则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由此产生或随之产生的全部费用,应由业主向承包人索回,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发生任何上述紧急情况后,工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条件下,尽快通知承包人。

65.1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承包人对任何由65.2款特殊风险引起的有关下列情况,无论作为赔偿或其方式均不负责任:

(a)除了对按39款规定在特殊风险发生前被宣布为不合格的工程以外,对工的破坏或损害,或

(b)对业主或第三者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

(c)对人身的伤亡。

65.2特殊风险

特殊风险为20.4款(a)段(1)至(5)所定义的风险。

65.3特殊风险对工程的损害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使工程,或任何在工地或在工地附近,或在运往工地途中的材料或设备,或承包人的设备遭到破坏或损害时,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要求支付任何如上所述被破坏或受损害的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和任何材料、设备的款额。并且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为完成该项工程确属必要时,承包人有权得到下列款项:

(a)对受破坏或受损害的工程进行修复的费用;

(b)替换或修复上述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的费用。

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合同价的增加额(考虑工程师确定的替换承包设备的合理价格),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4炮弹、导弹

无论何时何地由于任何地雷、***、子弹、手***或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发生爆炸或冲击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65.5由特殊风险引起的费用增加

除根据合同任何其他条款,承包人有权得到其他款项外,业主应偿付承包人由于上述特殊风险引起或导致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有关的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的任何费用,但不包括本文第39款规定的在特殊风险出现之前就已宣告不合格的工程的重建费用,但以本款下文中关于战争爆发条款中的各项规定为条件。承包人应在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后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决定应加入合同价中的承包人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5.6战争的爆发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在世界任何地方爆发战争,不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对工程施工在经济上或物质上有无影响,则除非按本款规定合同已经终止,否则承包人应继续尽最大努力为完成工程施工直到合同终止。在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业主均有权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本款和执行第67款规定的各方权利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损害双方任何一方对在此以前的任何违约所应有的的权利。

65.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设备的撤离

如果根据65.6款规定终止合同,承包人应尽快从工地撤离一切承包人设备并为其各分包人的撤离提供相同的方便。

65.8合同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合同按上述条件终止,业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单价和价格支付承包人在合同终止之日以前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包括账上尚未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

(a)有关任何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预备性项目的应付款项,只要这些项目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其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了的那一部分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设备和货物的费用,如其已经交付承包人承包人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而业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后,该项材料、设备和货物即成为业主的财产。

(c)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支付的任何费用的总额,但上述费用不包括本款及的任何其他费用在内。

(d)按65.3及65.5款规定应支付的任何追加费用。

(e)按65.7款规定考虑到已经或即将支付已实施工作的费用,承包人机械设备撤离的合理开支,以及如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将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的主要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人所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如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业主除技本款规定支付任何应付费用外,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任何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偿还业主的任何其他款额。任何据本条支付的款额,应由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的协商后决定,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6发生中途停止事件的付款

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以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可能或不合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或根据管理该合同的法律,双方解除合同而不再继续履约,则合同如已按第65款规定终止时,应由业主支付承包人的已建工程的款额应与第65款规定的应付款额相同。

67.1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发生了争端,这些争端无论是与合同或工程施工有关的或由其产生的,无论是在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工程后,无论是在放弃合同、终止合同之前或之后、包括对工程师的意见、指令、决定、证书或估价有争论的问题,首先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及抄送另一方。通知应说明是根据本款规定作出的。在收到通知84天内,工程师应将其决定通知业主及承包人,其决定也应注明是据本款作出的。

除合同已被放弃或被终止外,承包人应在各种情况下以全力进行工程施工。除工程师的决定按下文规定通过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修改外,承包人及业主应对工程师的决定付诸实施。

如果业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工程师在收到通知后的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业主或承包人在收到决定后的70天或在此之前或在上述84天到期后的第70天或在此之前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对方及抄送工程师供其参考,要求根据下方规定对争端开始仲裁的意向。这一通知,按下述规定使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有关的争端开始仲裁。按67.4款规定,无此通知,仲裁不能开始

如果工程师已对争端的事项向业主及承包人发出了通知,而在接到工程师就此事的通知后70天内,承包人和业主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所说的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业主及承包人双方有约束的决定。

67.2友好解决

在按67.1款规定发出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后,除非双方就争端不能首先友解决,仲裁方可开始。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无论争端是否好友解决,仲裁应在收到要求仲裁通知书的56天以后方可开始。

第十七章争议

67.3仲裁

有关下面的任何争端:(a)如果工程师所做的任何决定未能按照第67.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b)未能在第67.2款规定的期间内达成友好解决。

则应递交仲裁,仲裁在北京或中国的其它地方,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规则,或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并经业主同意的一家国际仲裁机构进行。

从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人拥有全权公开、修改和复查工程师有关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决定、证明或估价。

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向仲裁人申诉的证据或论据均不应限于与争端有关的任何事项。工程师按上述规定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应取消他作为证人在仲裁人面前就上述提交仲裁人的与争端有关的任何问题作证的资格。

以据60.17款承包人的通知为准,仲裁可以在工程完成之前或竣工之后进行。但业主、工程师和承包人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因正在进行中的仲裁而改变。

67.4未能执行工程师的决定

如果在67.1款规定的期限内,业主或承包人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且与此有关的决定已作为最终决定并有约束力,则如果一方未按上述决定执行,另一方在不影响任何其权力的条件下,据67.3款规定将该违约提交仲裁。

68.1致承包人的通知

根据合同条款,由业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或派人送达承包人的主要营业机构,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68.2致业主及工程师的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送至业主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通过邮寄、电报、电传或传真或派人送达在第二部分资料表的第1.1款中规定的地址。

68.3地址的变更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后,将其指定地址改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家内的另一地址,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经事先通知合同双方亦可如此更改地址。

69.1业主的违约

凡业主发生下述情况时,即:

(a)业主未能在收到工程师发布的中期支付证书后98天之内向承包人支付其得的款项(此款项已扣除据合同业主有权扣除的任何其他款项);或

(b)业主干涉、阻挠或拒绝任何这类证书颁发所需要的批准;或

(c)业主宣告破产,或作为一个公司宣告停业清理时,因整顿或合并计划而行的清理者除外;

承包人有权宣布终止其根据合同的受雇义务。通知业主并将一副本致工程师。合同的终止应于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

69.2承包人设备的拆运

承包人在69.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14天结束后,将不受本文第54.1款规定的约束,尽快从工地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承包人的机械设备。

69.3合同终止时的支付

在合同如此终止的清况下,业主在对承包人付款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与合同第65款规定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付款义务相同。但除第65.8款中规定的各项付款外,业主还应支付承包人由于该种终止造成或与该种终止有关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亏损或损失的金额。

69.4承包人暂停工程的权力

不损害60.10款规定承包人对利息的权力及据69.1款终止合同的权力,如业主未能根据工程师的证书在60.10款规定的满期后的28天内,支付给承包人应得的款项(除去合同规定业主有权扣回款项的金额),承包人在通知业主和工程师后28天内,可以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

如果承包人据此条,暂停工程或降低施工速度,影响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决定:

(a)合同44款规定的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的合同价;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69.5复工

如果在根据69.4款通知后,承包人暂停了工程或降低了施工速度,而业主支付了包括60.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支付的款项,承包人据69.1款的权力在未到终止通知时应不再有效。承包人应尽可能恢复正常工作。

70.1公式法调整

因劳务、材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家,从而导致其价格涨落的变化而需要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此种调整应分为外币和人民币两部分进行。

价格调整将按下述条款中的公式和程序,对60.1款和60.2款规定的月支付报表以及60.16款规定的最终支付报表分别进行:

(a)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可由70.2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b)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ADJF)可由70.3款所提供的价格调整公式得出,并据此确定应支付承包人的数额。

(c)如果合同中的本条款或其他条款并不包括因费用涨落而支付给承包人的额补偿,合同中的单价和价格应认为己包括了一笔应付这种费用涨落的意外费用。

(d)月支付报表中的外币和人民币部分的可调整金额应是下列两项之差,即根据第60.1款的规定,工程师认为应支付承包人的金额(未扣除保留金),包括以基本价格完成的工程量及计日工(若计日工已调整则不包括计日工),但扣除已进场的材料款;承包人的款项以及以实际成本或现行价格为基础的其他款项。

(e)每月支付证书中的外币或人民币部分调整的金额应通过把价格调整系数以可调整金额而得到,并且根据第60款的规定,这些已调整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但业主可从中扣除承包人届时应付业主的保留金、违约赔偿金、应返还的动员预付款以及其他金额;

(f)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43款规定的竣工期限内完成工程,那么:竣工期限内的价格调整既可采用原定竣工日通行的价格或指数,也可采用调价时的现行指数或价格、业主可择其有利者。但是,如果某种延期竣工符合上述第44款的规定,则本款规则仅适用于该延期期满后进行的调整。

70.2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除第70.4款规定外,对外币部分的调整仅限于对辅助资料表Ⅲ--2中加权系数表中所列因素的调整,此表第l至第5栏已由业主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应在第6给出自己对权重的建议值。

(a)下述(d)中所述的价格调整公式所使用的全部价格指数,应征得工程师的同意,这些价格指数必须符合其用途。并应与承包人计划的进口供应来源有关,而承包人的合同价格和费率正是以此为基础计算的。这些物价指数必须出自承包人要求支付的货币种类的所在国。作为价格调整的基础,承包人应在其标书中提交:

(1)由投标人完成的价格指数表(表Ⅲ一2),以表明物价指数的来源及最新的正式或暂定的基本物价指数;和

(2)在投标截目日之前12个月内出版的载有物价指数的正式出版物。

(b)基本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通用的价格指数或价格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是指出具工程支付证书前28天通用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暂定价格指数是指在未能得到正式发布的或替代的有关价格指数时。由工程师确定的价格指数或价格,在得到现行指数后,计算出来的价格变化之间的差额,应给予相应的再修正。

(c)对承包人依照合同第60.1款的规定而提交的月报表中的价格调整系数,应根据月报表的有关日期,采用70.1款所述的权重(此权重在工程师同意后可进行调整)以及上述的有关的基本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进行评定。此价格调整系可据70.2款的规定进行修正或变更。

(d)外币部分的价格调整系数可按下达一般形式的公式或类似公式求出:

(e)官方的价格指数应来源于:

(1)由政府部门或有关国家正式认可的机构定期公布的物价指数,如果有关家公布的某项材料或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不止一个,或者价格指数不是正式认可的机构公布的,那么,所选用的指数应当经过工程师批准;

(2)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工资的价格指数,应为承包人原住国土木建筑工技术人员费用的价格指数;

(3)材料、燃油料与施工设备的价格指数,应为材料与施工设备售出国家通的价格指数,这些国家应为正式使用或流通补充资料表一附件中指定外币的所在国。

(4)海上运输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有关海运协会的价格指数,如果承包人约时委托其它轮船公司运输,这些轮船公司的大部分产权应属世界银行成员国。运费的调整可以使用海运协会现行价格指数,也可以使用承包人委托的轮船公司的价格指数,业主可选其中有利者。

(5)杂项费用的价格指数应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国际金融统计》资料公布的相应国家的消费物价指数。

(6)如果应支付的货币不同于指数来源国的货币,则合同价格的外币部分就换算成费用发生所在国的货币。在将物价指数比乘上价格调整公式的有关系数之前,先采用合同文件中所指定的兑换率,完成这一换算。

70.3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

人民币部分的价格调整应在下述公式或类似公式的基础上进行,使用的价格指数可以是官方指数,也可以是暂定价格指数。

70.4权数

工程量如果由于根据第51款规定的变化或增加而导致上述价格系数已经出现不合理、不平衡或不适用等情况,工程师则有权对每一价格系数的权数进行调整。

70.5后继的法规

如果在工程的投标书呈递截止日前的28天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工程所在省/市内,国家或省/市的法令、法规、公告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定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的法令、法规、政府公告、法律、规章或规定等的采用,致使承包人在施工中的费用发生了70.1款规定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予以决定,合同价格应按此相应增加或减少,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71.1货币限制

在工程投标书呈递截止日期前的28天后,如果工程进行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所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和(或)货币汇兑进行限制,则业主应对承包人因此产生的亏损或损失进行补偿,且不使承包人行使其在该类事件中所应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受到损害。

71.2货币国及货币的变化

如果承包人改变了工程所需的任何进口的货源国,他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则应据此修正价格调整条款,以能反映货物实际来源国的相关的价格指数。如果合同价格中标明的货币不同于相关指数来源目的货币,则工程师应决定一种用于价格调整计算中的修正值,以防止价格调整额的扭曲。此种修正值应能适用不同输入货币的基本成本价格的上浮情况,同时,也能与基本价格指数日和第70.2款规的现行价格指数日之间的对换率的比率相适应。

72.1兑换率

若合同规定款额的全部或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外币向承包人支付,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多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兑换率的变化的影响。

72.2货币比例

如业主已要求投标书以一种单一货币表示,但以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人已声明他要求用以支付的另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的比例或数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数额的一种或多种兑换率,除合同条件第Ⅱ部分另有说明外,应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规定。

72.3支付暂定金额的货币

如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时,当该类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的使用符合本文第58.59款规定时,有关以外币支付的暂定金额应按72.1和72.2款所定的原则确定。

73.1中国政府对业主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业主征收的一切税费由业主负担。

73.2中国政府对承包人征收的税收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就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由承包人负担,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承包人所在国的政府已签署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73.3中国境外的税收

凡是与本合同项下供货和服务有关的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一切税收应由承包人负担。

73.4征缴税费的参考日期

在本合同中,承包人将予以考虑并反映在报价中的有关税收的法律、规章应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已生效实施的法律。

73.5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除非特殊条款对这一条款有特殊修改,否则承包人常驻的外籍工作人员,劳工应负责支付:

(a)依据现行税法和规章向其个人工资收入可征税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收的个人所得税,承包人应履行由他扣回这些税收的职责。

(b)向他们个人征税的杂税、费、捐等。

73.6税收的调整

就本合同而言,协议书第3条(合同价格)双方同意的合同价格是以投标截止前28天已实行的有关税收、税则和费用规章条例为基础的,如果在履行合同期间,上述税率有任何增、减之变化,或有任何新的税法开始实施,或既有法律废除,或在解释和运用中有任何变化,而这些变化则使本合同的承包人、分包人或其雇员作出新的估价,那就应该对合同价格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的增、减如实反映这些变化,并符合第36款的有关规定。

74贿赂

如果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向任何人提供或同意提供任何贿赂,礼品、资金或回扣,作为能够得到有关合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其它合同的诱饵或回报,则业主可以进驻工地和工程并终止雇用该承包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可依据第63款进行处理。

75.1业主有权中止合同

业主有权随时中止合同,只须在56天前给承包人发出中止合同的通知并抄送工程师。在通知上规定日期合同予以中止,但这一终止不应终止这一条款下有关各方的权利和第67款的实施,而且并不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先期违约中的权利。

75.2承包人的行动

在依据第75.1款中止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应;

(a)按第65.7款办理手续;并

(b)可得到业主按65.8款规定所给予的支付。

76.1合格货源国

用于本工程的任何设备、供应、货物或材料,按照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规定,应是合格货源国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严格限于那些由政府审核或持有执照的供应商。

76.2运输限制

上述外国设备、货物或材料的运输应由合格来源国的运输机构承担,除非工程师基于费用过高或延误太久的考虑而书面同意免去这一规定。地方运输的提供将按第30.6款办理。

76.3金融服务

承包人有权从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或从其他选定的并经业主接受的其他合格来源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77保密细节

承包人应将合同的所有细节作为保密资料对待,此为合同目的之必须,在没有得到业主或工程师的事先批准,合同的任何部分不应在任何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如果出于合同之目的而必须予以刊登和披露而双方又争执不下时,则应将此事提交中国的有关当局,其决定应是最终决定。

78共同的和分别的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一个由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的联营体,则联营体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承担完成合同的责任。并应指定其中一个为联营体主办人,此主办人应有权约束其联营体。联营体的组成及其章程没有得到业主的事先批准不得更改。

业主(盖章):___________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2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 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7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用条款内约定。

36.2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7.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篇3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险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一国内渔船保险费率表(略)

注:

1.投保一年,若被保险人在禁捕期间或修理期间提出退保,可按短期费率计算退费,保险日期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在保险期间内,若因停航或所有权转让等情况申请退保,其退费应按日计划。

渔船保险费率说明

一、本费率表所指的“船龄”,是指从新船出厂时算起的实际使用年限。

二、一次投保20艘(含20艘)以上者,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10%,一次投保100艘(含100艘)以上者,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15%。

三、国营渔业公司的渔轮,可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20%。

四、在江河湖泊(包括水库)作业的渔船,按同类渔船的费率减收20%。

五、远洋作业的渔船,按同类渔船的费率上浮10%。

六、根据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各地的渔船保险费率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可在规定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浮动幅度如需超过30%的,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七、投保短期保险,按短期费率计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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