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三篇)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精选3篇)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篇1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X元(人民币)

¥:X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X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最高院建筑施工合同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篇2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 代 表人:

地 址:

本市办公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省市 县(区)

 乡(镇)村(街)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年(月),自___年 ___月 ___日起至____年 ___月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 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和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月预付,每季进行一次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为乙方办理工资卡,按月将预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划入乙方的工资卡账户,每月预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天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支付办法和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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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约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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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二、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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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书(适用于建筑企业招用农民进城务工人员) 篇3

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存在大量的管辖权争议,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未颁布前,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不明确且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20xx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的《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一般规则,具体阐述如下: 一、《民诉解释》颁布前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现状

我国法律最早对合同纠纷管辖进行规定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后民事诉讼法将合同纠纷管辖规定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很少产生争议,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因法院对于法律理解的不同出现诸多争议。

(一)程序法与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不统一

程序法和实体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民事诉讼法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具体规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至22条只是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五种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最高院对于合同履行地也作出了大量的批复、复函、通知。但上述这些规定是不完全列举,没有涵盖合同的所有类型,同时内容庞杂没有规律可循,甚至出现了最高院批复前后矛盾的情况。

《合同法》等实体法则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62条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履行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司法裁判中的混乱

由于程序法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定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合同履行地管辖争议案件时,存在能否当然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管辖问题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即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地。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因在于: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两个特点:一是不确定性。当事人是因合同纠纷才诉至法院,合同履行地也是实体审查的一部分,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二是合同履行地具有多样性。实体法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包括主合同履行地、从合同履行地、书面约定的履行地等等。两种观点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异议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断出现。 二、《民诉解释》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民诉解释》确立了一个简便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即以程序法的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民诉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文引进《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即除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争议标的不为给付货币或者不动产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文的核心规则为一般情形下,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民诉解释》明确了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即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满足当事人的管辖预期。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金钱给付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以金钱的形式来承担合同履行中产生的违约责任,但不能以类似违约金这种以给付金钱的责任承担形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甲为货物出卖方,乙为买受方,如甲起诉要求乙支付货款的,此处的货款为合同义务中的“给付货币”,甲为接收货币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乙起诉甲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的,此处应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条文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履行义务需要结合实体法的内容确定。实体法中,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作出作为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债权目的达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点也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如上述买卖合同,乙起诉要求甲交付货物的,甲为履行义务一方,甲地为合同履行地。

针对合同多个履行义务,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如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和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民诉解释》确定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认定规则,使得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在程序法中充分适用,解决了司法实务中关于能否援引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解决程序法的管辖问题的争论,统一了裁判观点,有利于减少司法实务中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争议的数量,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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