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时效(精选3篇)

借款合同的时效(精选3篇)

借款合同的时效 篇1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大写___________万元

借款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出借人: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合同单位: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为明确双方责任,遵照有关法律,自愿签订本人民币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1、“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

2、“资金出借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借款的乙方。

3、“借款账户”:指为借款依法开立的账户。

4、“宽限期”指乙方允许甲方迟延履行还款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

5、“放款日”指乙方向甲方借款账户在银行准确办理划款的时间(以银行单据为准)。

6、“还款日” 指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归还乙方借款的时间(以银行单据为准)。

7、“借款到期”指甲方向乙方借款所确定的还款期限加宽限期到期的时间。

8、“项目”指甲方在 的建设项目。

9、“担保性文件”指甲方 的项目而办理的,各种已经依法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和所有应该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

10、本合同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拟在 , 在内的建设该项目所需的所有文件,现由于甲方建设 的需要,特向乙方借款建设本 。

1、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2、甲方保证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资金出借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含虚假成分。

3、不利用向乙方所借款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取得的批准文件时,必须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5、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当客观上有危及借款安全情况时(包括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6、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有任何一种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包括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改变、联营、等其他形式)时,应最迟于改变经营方式前三十天通知乙方,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7、甲方已依法获得所建项目的所有批准文件和所有应该依法取得的批准文件。

8、甲方保证按乙方需要无条件提供及时准确的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9、本合同借款人的其他债务与本项目无关。

10、目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发生。

第三条 借款: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

2、借款期限约定为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 ____年_月 ___ 日。乙方保证在订立本合同后_______日内将贷款资金足额划入约定账户, 甲方保证将

借款只能用于项目的直接建设用款。

3、宽限期为____个月,即还款日期往后顺延,宽限期甲方向乙方按月息千分之___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在本合同期限内,所借款项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担保:

1、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借款的按期清偿,甲方以 的建设项目和公司全部资产(具体资产详见附件)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甲方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改变等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2、为保证乙方所出借款项的安全,甲方公司的全部股东愿意以其个人资产为甲方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直至该借款本息付清为止。

第五条 账户监管

1、为保证本合同权利、义务的落实,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并以乙方的名义开设银行专户,由乙方根据约定将甲方向乙方所借款项打入该银行账户。

2、为保证乙方对出借资金的有效监控,该账户由甲方和乙方指派专人共同管理,从该账户划出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甲方必须将完备的相关资料报乙方审核,获得认可后方可在该专户划款。

3、乙方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的回报承诺:

甲方为作对乙方借款的回报,经甲方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纪要见本合同相关附件),在该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甲方赠与乙方 的甲方公司股份,乙方依法参加公司经营和管理、享有公司收益,此条承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2、承认和遵循乙方的操作惯例及本合同的操作规程。

3、按照本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该借款。

4、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出借人通报。

第八条 出借人承诺:

1、在甲方未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第4项,

第5项,第6项并及时履行了第六条的承诺时,本合同所约定借款在约定的借款期限(第三条第2项)时间内不计息。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所借款项。3、对获悉的甲方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九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1、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甲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乙方同意并承接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在甲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条 保险:

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日内向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_________险_________险,保险金额应与本合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甲方向乙方所借款项的借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借款还清为止。

2、保险费由甲方负担,保险单由乙方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

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甲方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双方共同监管的账户,由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借款到期,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将甲方的建设项目和公司资产全部依法处置。

2、甲方发生本合同第二条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时,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借款本金和约定的利息,如不能足额收回,可合并执行本条第1项。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将甲方向乙方的借款资金足额划入约定账户的,应根据未划入账的资金总额和延迟天数,每日付给甲方__分之_____ 的违约金。

4、乙方无故提前收回借款应向甲方按日偿付违约部分___分之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

当甲方的行为严重威胁到乙方出借资金的安全,并经乙方的提醒和警告后仍不及时纠正时,乙方可全接管甲方的建设项目,并从接管该项目之日起,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基于该项目而产生的其他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通讯:

1、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双方的电子邮箱分别为:1、甲方: ;2、乙方: )等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五条 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所有借款全部清偿并第六条甲方对乙方的回报承诺履行之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公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

借款合同的时效 篇2

借款合同的时效:

一、借款合同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二、实务中涉及诉讼时效的几个难点问题

1、权利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或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典》仅是规定了提起诉讼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只要有诉讼这一行为,就说明权利人没有放弃权利,亦非怠于行使权利,只是某种原因出现致使其撤诉而已。也有些学者认为起诉后又自动撤诉的,是权利人否定了先前权利的行使,应视为对由起诉而生的法律效力的抛弃的意思表示,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所以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第二种学者的已经较为合理,但是如起诉状副本已由法院送达被告,原告撤回起诉,此时,虽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但也可视为权利人的请求到达于对方当事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若权利人提起诉讼后,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权利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人民法院通知不予受理,并且被告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直接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发现立案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被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情况下,虽权利人起诉的事实本身说明权利人在积极行使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中断溯及力至权利人第一次提起诉状之日,若诉讼时效不中断,则可能发生权利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时或者受移送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若以此为由认定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则未免对权利人要求过于严格,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对象错误,或者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或者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合法,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的,则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上述情况系权利人自身不恰当或者不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权利所致,故不利后果应由权利人承担。

2、请求的方式

(1)请求的表达方式应尽量合法、适当。请求为法律行为,因此请求的作出应符合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及有效要件。在实务中,主要是请求方式的合法性与妥当性。所谓合法,即请求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得强制性规定,所谓妥当,即不得有害于公诉良俗,采取非法的手段。如在债务住所附近住所张贴大字报,对债务人采取胁迫,非法扣押财产的行为方式,这些行为不得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后果。但是银行在贷款到期后,直接从贷款人账户上扣划贷款本息的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具体应分为两种情况而论,一种是银行与贷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没有约定,贷款到期后,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用于偿还还款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权扣划款项,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直接从贷款人账户扣划款项,其行为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扣划行为无效,并不能中断贷款的诉讼时效。二种、若银行与贷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在贷款到期后,贷款人不及时偿还借款,银行可以从贷款人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息,在此情形下,因贷款人对自己账户内的资金有处分权,其以合意的方式授予银行扣划存款的权利的行为应为有效,则银行的扣划行为可以视为是主张权利,从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权利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必须义务人知晓在实务中,要求权利人举证的义务人知晓是很困难的,义务人往往以不知道为借口,利用时效制度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此,只要权利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其以适当的合法方式作出请求,即应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例如以挂号信方式寄出请求履行的通知并经公证机关证明。

(3)请求一部分债权,其他部分的诉讼时效是否引起中断对于这一问题的观点也是存在两种:一是请求为意思表示,只有主张全部债权时,始可中断全部债权的时效,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请求为主张权利,主张一部分的债权即是主张权利,亦是中断其余部分的时效,因此实务中,主张权利主要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只有权利人主张了权利,皆可以认为全部债权时效得以中断。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为承认,或与权利人重新达成协议,应如何进行处理

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或做出承认,又或是与权利人签订新的偿还协议。遇到这种情绪,应具体分析: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对原债务人作出承认的,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承认予以履行的,法律予以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权利就变成了自然权利,即丧失胜诉权,法院不再保护,但是债务人承认自愿履行的,若债务人以时效届满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胜诉权虽丧失,但是实体权利并未消灭,债务自愿履行,属于债的清偿,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债务人不能请求返还。二是、债务人仅承认而无实际履行的,承认为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之一,其发生只能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此,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承认不能引起中断的法律后果,单纯的承认与上一情形中自愿履行不同,自愿履行表明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单纯的承认不等于放弃时效利益,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承认而未履行,不能引起时效中断,权利人无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与权利人重新达成还款协议。关于此问题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成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时效利益的基础上签订了新的协议,但该协议不能改变原协议自然之债的性质,即新协议中得债权债务关系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之债,因此当事人可以反悔。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愿意还款,并与权利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该认定为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而言,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因为达成协议系双方法律行为,包括旅行时间、地点、履行方式等内容,与单纯的义务人的承认权利存在截然不同的,权利人因此重新获得了胜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4月16日请复(1997)4号批复中亦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时,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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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时效 篇3

依《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二﹑贷款的种类。

三﹑贷款的`用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四﹑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五﹑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六﹑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七﹑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八﹑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九﹑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十﹑违约责任。是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借款用途以外的项目或者逾期还款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其他条款。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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