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员工学技术合同合集三篇

外派员工学技术合同(精选3篇)

外派员工学技术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条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单位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合同。就职务技术成果或者非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者管辖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成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非专利技术成果,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合同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 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担保。由第三者作保证人的合同,自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

第十二条 合同中的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委托人应当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四条 为订立合同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五条 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

一般应当包括: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 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图纸、表格、数据和照片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下列合同无效:

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 采取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订立的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订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其变更或者解除应当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违反合同;

二 发生不可抗力;

三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章 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第二十八条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二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并完成协作事项;

三 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二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三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方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第二十九条 委托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研究开发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除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

二 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三 与其他各方协作配合。

第三十一条 合作开发各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原则是:

一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二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三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所完成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其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所列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章 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转让方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的范围。但是,不得以合同条款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三十六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许可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二 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并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方实施该专利;

二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以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三十九条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

二 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三 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转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转让技术的,除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外,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受让方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用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 实施专利或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许可第三方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阐明咨询的问题,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

二 按期接受顾问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问题;

二 提出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技术咨询合同的顾问方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顾问方符合合同的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委托方承担。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的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四十八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照合同约定为服务方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

二 按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的主要义务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

二 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第四十九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方违反合同,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务方的工作成果的,应当如数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服务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顾问方或者服务方。委托方利用顾问方或者服务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合同争议的仲裁和诉讼

第五十一条 发生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和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施行以后订立的合同,不适用经济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外派员工学技术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入职时间: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学历:____________,所属部门: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为提高乙方的基本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职业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并按时返回甲方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赴____________学习___________课程, 学习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实计为期____________。

2、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或与甲方约定的学校及课程学习。如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批准,否则以旷工论处。

3、乙方在学习期间,计入在职员工,按连续工龄累计,享有国家规定的在职员工所有合法权益。

4、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视情况按原工资办法的____________支付。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社会保险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作为在编人员处理。若在培训学习期间,乙方接受甲方交付的调查或安排出差,差旅费按公司规定的标准支付。

5、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甲方,待身体康复后继续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6、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____________天向甲方书面报告一次学习情况,并附学校考勤、成绩单等方面的记录。

7、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校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的违纪,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8、乙方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调研费、实习费、考试费、住宿费、来回往返甲方的交通费(需有事招回)并入培训费用,乙方考试合格后,由甲方全额报销。

9、乙方如在培训学习期间辞职,应向甲方支付由甲方缴纳的全部培训学习费用的双倍的违约金,不足____________元的按____________元计算。

10、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为甲方继续服务____________年,从培训结束之日起算。该服务期约定视作劳动合同期限。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限等分培训费,以乙方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服务期限不足-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服务期满解除的可免交培训费用;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11、在服务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违反服务期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应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元; 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亦照此办理。

12、培训学习结束后,乙方应于培训结束之日起___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报到。乙方逾期不向甲方报到,视作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按本协议第____________条、第____________条处理。

13、乙方在学习期间成绩优异,有杰出表现,甲方将视情况给予口头奖励。

1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本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外派员工学技术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项目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服务内容及方式

2.1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

2.2服务方式:

1、现场技术支持;

2、电话技术支持、电子邮件技术支持;

3、网络远程技术支持;

4、系统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软件免费升级。

2.3技术服务达到的技术要求及考核验收指标/标准: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3.服务期限、地点及进度安排

3.1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后六十天内。

3.2服务地点:甲方信息中心。

4.资料的提供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组织机构图、人员名单、工作表格及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管理文档等。

4.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的资料:

《设备缺陷管理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的产品使用手册。

5.验收时间、地点和方式

5.1甲方在乙方服务时间内安装调试结束后,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双方无修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在甲方中心机房进行验收项目成果,验收根据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设备缺陷管理系统技术规范书》为依据验收。

5.2甲方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结果的书面材料。

5.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保证期为_____________年,自项目通过______________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如发现服务质量有缺陷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修正、返工。

6.费用及支付

6.1本项目技术服务费为:万元人民币,大写:整。本项目技术服务费由甲方承担,依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

6.2合同签订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软件预付款(合同总款的30%)即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

6.3项目实施完成,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全款的50%,即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整)。验收后满一年质保期软件运行稳定,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余款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万元整)。

7.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外,双方约定如下:

7.1甲方权利

7.1.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技术服务成果;

7.1.2有权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7.1.3有权要求乙方对其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7.1.4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7.2甲方义务

7.2.1在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4.1中列明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2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保证软件安装调试有效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7.2.3在接到乙方关于要求改进或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的通知后三天内,及时做出答复,未及时答复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7.2.4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7.2.5按约定验收项目成果。

7.3乙方权利

7.3.1接受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

7.3.2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作成果后获得报酬;

7.3.3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材料或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在接到上述资料或开始工作的一天内,通知甲方改进或者更换。超过上述期限不提出改进或更换要求的,视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已符合合同约定。

7.4乙方的义务

7.4.1乙方应按约定亲自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委托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拒付报酬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7.4.2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场所时,须遵守甲方厂规厂纪,如因违反甲方厂规厂纪造成乙方损失,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7.4.3项目验收后,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

8.不可抗力

8.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8.3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合同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或合同有关执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样品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9.1.2甲方迟延支付项目报酬的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1.4其他约定: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乙方不能完成服务项目,应当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

9.2.2乙方逾期交付工作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应继续履行,逾期三十日仍未完成工作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9.2.3乙方未按约定标准完成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负责按合同约定标准整改。如合同履行期已到期,甲方可视情况给予乙方一定期限作为补救期。在补救期内,乙方有义务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工

作成果符合约定标准。乙方如在约定的补救期到期后仍未能按标准完成服务,或甲方不同意给予乙方补救期的,甲方有权在补救期到期后或合同履行期到期后,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虽经乙方补救完成工作,但已构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按9.2.2支付逾期违约金。

9.2.4在合同服务期间,发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或工作条件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未按本合同7.3.3款约定期限书面通知甲方,造成技术服务工作停滞、延误或不能履行的,应承担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

9.2.5其他约定:无。

10.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其它约定

11.1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执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通知、报告及其一些通讯信件,均以书面形式有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送到甲乙方指定的地址。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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