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相关规定(通用3篇)
甲方(聘用单位): 负责人:
乙方(受聘教职工): 身份证号:
为了依法维护双方权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商议,特订立此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试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执行完毕,经双方协商,再签订正式合同,否则,合同终止。
二、工资待遇:
(一)、副园长 元/月,教师 元/月,后勤 元/月。
(二)、保险: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元/年、医疗保险按新农合或居保参保,工作期满一年后,凭发票给与补助(购买养老保险金额不足 元的按实际金额补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国家政策办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2.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制订规章制度规范乙方;
4.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实绩,当月10日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报酬;
5.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不断提高政治修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指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服从甲方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4、热爱教育事业,刻苦专研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5、乙方为本人工作岗位的第一责任人,因本人直接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乙方若须中途终止合同的,则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从提交书面合同当日起,满30天后方可辞职,终止合同。
四、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因政策、自然因素造成幼儿园不能办学的,合同自动终止,双方无争议。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未与甲方协商,不得随意辞职外流、离岗等,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扣除乙方10日的工资。
(三)、聘用合同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合同。
(四)、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聘用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2、乙方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乙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失职、违法、违纪、不遵守幼儿园规章制度;
4、乙方工作随便,不履行岗位职责,在幼儿园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5、乙方知识能力不够,无法胜任岗位工作。
五、甲乙双方都应遵守本合同,不得擅自违约。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协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及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公司;地址: ;
联系方式: 。
乙方: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甲方录用乙方作为公司员工(试用期),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试用)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因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当试用岗位不符合乙方实际工作表现,甲方有权安排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因个人原因辞职,须提前3日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及合理期限内(解除合同后1年内)竞业禁止的义务;
●服从公司的合理人事用工安排。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告知乙方;
●乙方有突出表现或熟练掌握业务能力业绩出众的,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自主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不得超过3个月;2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已在本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