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书(三篇)

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书(精选3篇)

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书 篇1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补发15天的工资4985元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246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390.5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07年度年休假的折抵补偿款1318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9731.75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7月申诉人应聘到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申诉人依据相关规定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中国员工合同》。该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根据工作需要,申诉人到聘用方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工作。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_______20__年#月##日至20__年7月##日。被申诉人西安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诉人又续签了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到期日为200##年4月30日。

20__年6月22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申诉人在20__年7月15日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20__年7月15日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了申诉人的工作,无奈申诉人被迫离开。

申诉人不清楚被申诉人##医疗(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什么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其与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__年4月30日。申诉人多次向被申诉人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询问有关情况,在8月2日申诉人收到西安##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_________________20__年7月15日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不能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该赔偿劳动者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已在被申诉人处工作超过5年,因此要求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6个月的工资。

申请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书 篇2

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性别:____,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今年____岁,______户口,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

2

3

事实和理由:

说明(包括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

申请事项,主要看劳动者案件的具体情况,格式很简单,关键是能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写一份最大程度维护你合法权益,并能胜诉的申请书

此致

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书 篇3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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