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煤炭买卖合同(精选32篇)
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和地点:
遵义市20xx年1月9日
合同有效时间: 20xx 年 1 月 9 日至20xx 年 1 月 8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供方:遵义宏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忠庄村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南京路支行帐号:000469438400010 电话:0852-8433789 20xx年1月9日
需方:贵州遵义北业物资有限公司 住址:遵义香港路水钢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遵义市商业银行遵义县支行 帐号:021020xx20xx148
电话: 20xx年1月9日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_年5 月30 日— 20_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3.4000千卡/千克<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_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__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当Q1>(Q2-120)时,按公式(1)计算,当Q1≤(Q2-120),按公式(2)计算;当Q1≤(Q2-200)时,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协商解决。
Q1
公式(1)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1]
Q2
1.5×(Q1-Q2)
公式(2)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x[--------------------]
Q2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7.1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司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或委托人签字:法定或委托人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年合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买受人:
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
年月日
(一)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____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XX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20xx年煤炭买卖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1交货点:指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即买方指定的港口场地。(秦东)
1.2检验机构:指第6.1条指明的或买卖双方另行确认的对煤炭品质进行检验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煤炭品质
2.1煤炭产地:
2.2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2.3对超出表1约定的其它品种,可作为本合同的执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确认单》形式确认。
第三条数量及交货期限
3.1数量:合同生效卖方供货量为20-30万吨/月,240-360万吨/年。
3.2合作期限:合同签订起之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
第四条交货方式和运输
4.1交货方式:卖方负责铁路运输,交货点为买方指定的港口交货地点。(港口菜单由买方负责)
4.1.1首批交货时间:买方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货数量、时间、地点以买方书面收货确认通知为准。
4.1.2卖方负责及时办妥煤炭到港手续。
4.2卖方负担煤炭在到达、卸入买方指定场地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4.3煤炭到达双方确认场地后,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已到场地的煤炭溢损及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
4.4当卖方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造成港口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最终用户价格调整或索赔时,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价格
5.1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
5.2合同价格:质量项目符合表1中所述“煤炭规格”的煤炭到达买方规定场地全额一票含税价格,按照列车到达当日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同期煤炭低位挂牌价平仓扣减港杂费下浮10元/吨,作为供方合同价格。
5.3质量调整价:
5.3.1发热量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公式说明:Q1=实际发热量(收到基低位),Q2=合同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5.3.2硫分调价:
当含硫量St,ad≤0.5%为合格,当含硫量St,ad>0.5%时,超0.1扣2元,当含硫量St,ad》0.8时,买方有权拒收。
5.3.3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与硫分调价之和。质量调价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条质量检验和数量检测
6.1质量检验:
6.1.1由买方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港煤炭逐列进行采、制、化检验(列检),并以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1.2质量检验均须依据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独立检测。
6.1.3买方应要求第三方检验机构留取存查煤样,存期为自卸车之日起至少30日。
6.1.4买方应在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列检质量检验结果传真至卖方。
6.2数量检测:
6.2.1交货数量:以实际交付数量为准。
6.2.2预结算数量:以铁路大票标重为准。
6.2.3结算数量:以列车到达港煤炭进港过衡单数量为准,并以此作为结算数量。对由于港口计量设备原因等导致的结算数量偏差或争议,双方可按季度对存疑数量进行溢损核对并协商调整处理。
6.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非买卖双方原因发生的质量、数量漏检情况,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6.3.1漏检列质量按漏检品种进港旬度卖方交付买方煤炭的加权平均质量进行结算。
6.3.2漏检列数量按当旬其余已过衡列的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如当旬已过衡列不足3个列,则按进场时间向前就近取车补足三列(同一交货品种),并按此三列平均盈亏吨数量结算。
6.4买卖双方有权对交货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提出异议,异议最迟应在检验证书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6.5买方或卖方收到另一方的书面异议后,应立即申请原检验机构对煤炭的样品进行复验,并将复验结果通知另一方。如复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原检验结果仍为结算依据,除非一方在复检结果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检验要求。
6.6如一方提出仲裁检验要求,买卖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对仲裁样品进行检验。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差异在合理范围内(120千卡/千克),则仍以原检验机构的原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承担;如仲裁检验结果与原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同且误差超出合理范围,则以仲裁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结算依据,仲裁检验费用由委托煤炭质量检验机构的一方承担。
第七条结算与货款支付:
结算及付款方式:凭火车大票和轨道衡付60%的煤款,余款在曹妃甸港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化验结果及增值税票付清余款。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8.2如卖方收到买方的信用证后15日内卖方仍然不能为买方发出一列煤炭,卖方支付买方的3%保证金视为违约金,买方不予返还,并追究相关损失,并有权撤销信用证。
8.3卖方向买方煤炭供应量不低于10万吨/月,如果卖方供应量低于10万吨/月,数量差额部分卖方按5元/吨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事件
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9.2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内,当事人可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9.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超过180日,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0.2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约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生效及其它
11.1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正本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约日期: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煤种、数量、价格及交提货时间:1/3焦煤,20xx年11月16日前供应数量15000吨,车板含税价格920元/吨(含增值税)。
二、质量标准:Ad≤9.5%,Vdaf为28%-35%,Std≤0.6%,全水份不超过8%,G≥76,Ymm≥14,Xmm≥60(质量指标需变动时,及时通知供方)。
三、验收标准及途中损耗:
以静乐县煤化有限公司计量、化验数据为准,如有质量异议,可到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仲裁检验。采样、制样、化验执行国家标准。运输途中收现数量缺失,由需方负责,正常损耗由供方负责。
四、结算方式:
(一)合同签订,需方预付供方货款500万元。
(二)根据静乐县煤化有限公司化验批次,分段加权计算定价,一票结算。
五、质量考核情况:
(一)计价水份为8%,超出部分扣重。
(二)灰份在9.5—9.8之间每0.1%扣款1元/吨,在9.8—10之间超0.1%扣款3元/吨。
(三)硫分在0.6—0.65之间每超出0.01%扣款3元/吨,在0.65—0.7之间每超0.01扣款5元/吨。
(四)挥发份每超1%扣款1元/吨。
(五)G值低于规定12以下,指标每降低1个指数,扣款3元/吨。
(六)Y值低于规定12以下,指标每降低1个指数,扣款3元/吨。
(七)超出所限等级,均按所超部分最高扣款。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化验数据单为依据。
六、违约责任:如供方质量、数量达不到上述要求,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认为供方违约,供方无条件退还预付款,并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需方损失。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或上诉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八、碰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性原因而无法发行合同,合同自然解除,双方无条件结清。
九、未尽事宜,双方再议。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卖人:
合同编号:
合同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出卖人供应的煤炭要达到以下要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xx.908兆焦/千克,Vdaf≥18%,Mt≤6%,St,d≤2.5%,标称最大粒度≤50mm。
三、运输及交(提)货方式: 散装,敞车火车运输。交货地点: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数量验收以收货人轨道衡过磅计量为准,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2、质量由收货人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以此化验结果为依据。出卖人同意所供煤炭到达交货地点后,由收货人接卸、采样、制样、化验并出具化验结果,出卖人认可此方式下收货人所化验煤样即为出卖人所供煤炭的煤样。
3、Qnet,ar<18.817兆焦/千克,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费用由出卖人承担;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煤炭买受人已经接收,执行本合同相应计价条款。
4、煤炭分层装车质量差值Qnet,ar≥1 MJ/Kg,按掺杂、使假处理,即按最低质量数据作为该批次煤炭的结算依据。
5、出卖人须在该批供煤到厂之日起10日内向收货人进行该批电煤质量查询,10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也视为知道检验结果。出卖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结果 5 日内书面向买受人提出复核,否则视为出卖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若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收货人查询,也未提出书面复核检验申请,则视为出卖人认可买受人的检验结果。
复核检验由买受人执行;出卖人在提交复核检验申请后 5 日内须向买受人查询复核检验结果,5日到期后,出卖人不来查询的,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如果出卖人对复核检验结果仍有异议,则须在知道或者视为知道复核检验结果5 日内向买受人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复核检验结果。针对双方的煤质争议,出卖人应与买受人共同将留存备份的`煤样提交双方认可的国家授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化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即化验结果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由出卖人承担,否则由买受人承担)。
五、煤炭单价及执行期限:
1、按热值计价。对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Qnet,ar≥20xx.908兆焦/千克(5000大卡),每0.418 MJ/㎏的到厂含税基准价格为 元/吨( 元/100大卡.吨)
2、执行期限为20xx12年4月5日至20xx12年4月30日。
六、计价标准(以下计价价格均为到厂含税价):
1、热值浮动价格:以相应的基准价格(单位:元/100大卡.吨)为基础随到厂验收热值升降而上下浮动,详见下表:
1、出卖人当月供应的煤炭,按买受人验收热值加权平均结算。当月买受人收到的所有货物应支付的货款均在次月末前,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
2、结算数量为收货人到厂验收数量,单车矿发量(铁路货票丙联的货物重量)1.2%以内的运输损耗由买受人承担,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
3、二票制结算。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
1、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按违约所涉煤炭数量,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掺杂、使假,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同时对出卖人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若发生第二次掺杂、使假现象,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根据出卖人掺杂、使假涉及的煤炭数量和原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煤炭数量向出卖人追究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1)出卖人需委托交付的,应当提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的煤炭代运授权委托书和代运企业(公司)的相应资质,并得到买受人的认可,否则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来自非合同约定的矿点、发站或非合同煤种品种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3)买受人最低接收的煤炭Qnet,ar标准为20xx.908MJ/㎏(5000大卡),出卖人供应的煤炭Qnet,ar<20xx.908MJ/㎏(5000大卡)时,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4)出卖人供应的煤炭标称最大粒度>50mm,买受人有权拒收,相应的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并有权追究出卖人延迟交付的违约责任。
2、出卖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组织煤炭均衡发运。买受人可以根据生产需要提前3日告知出卖人调整计划发运时间和数量,并不承担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特别声明:
本合同签章处买、卖双方的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双方有任何争议,发送往来函件,甚至涉及诉讼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按照上述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对方,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
双方应确保本合同联系方式保持畅通、有效,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联系方式所发出的信息均视为可送达的,因合同一方原因(如手机损坏、欠费等)导致未能及时准确接收到对方的信息,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合同一方或双方需要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5、本合同所有条款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20xx12年4月1日至20xx12年4月30日。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数量收货人名称发站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数量全年合计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二、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20xx年09月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合同执行期:20xx年5月30日—20xx年12月31日
三、交(提)货方式:
四、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煤炭单价:
六、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4800千卡/千克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
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
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委托方/买方):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
乙方(居间方):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委托采购居间合同:
1、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如实报告订约机会与条件或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促成甲方与卖方(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达成煤炭购销合同的成立,并履行居间人的义务,协助监督促使该煤炭购销合同的有效执行;
1、2甲方与丙方订立煤炭购销合同且达成交易,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3甲方无论有没有在当次洽谈中订立合同,但只要在签订居间协议后与丙方订立合同且达成交易的仍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1、4乙方在居间期限内促成的甲、丙双方达成的购销关系长久存在时,甲、乙双方的居间协议也随之长久生效,甲方需按照甲、丙双方的购销合同(主合同)执行情况向乙方继续支付居间费用,直至甲、丙双方的购销关系终止;
1、5本合同中提及的煤炭购销合同是指甲方与丙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该合同的名称不限于“煤炭购销合同”字样;
2、居间内容:委托采购动力煤;其他以双方购销合同为准。
3、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与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根据其与丙方在本居间期限内成立的煤炭购销合同税后实际应支付给乙方居间费用RMB_______元/吨,支付计算数量以丙方实际发运的数量为准。每列一支付。居间费用的受益人如下:
受益人姓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
受益人姓名_______开户行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
4、责任条款:
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消的承诺在本合同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一旦支付给乙方指定受益人后,甲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居间费用将根据相应的、预先设定的各个独立受益人的居间费用分配安排来分发。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将以双方同意的方式执行。此支付命令应当在相关合同期内保持有效性,本居间费用保护责任将从合同开始或执行之日起,在合同期及其更新期内保持有效性。
5、违约责任:如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合同各方签章生效,电签与面签具有同样效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包括各居间)方各执1份。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甲方:
乙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
乙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 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 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买受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基本资料
1.收货人名称:______________
2.发站:______________到站:______________
3.煤种: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
4.单价:______________,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
5.交(提)货时间:______________,数量(万吨):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标准
1.Mar:
2.灰分Aar:
3.硫:
4.挥发分Var:
5.低位发热量:
第三条交货方式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
第四条风险承担
甲方知悉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使用方为公司,甲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该批煤炭的所有权归乙方,该批煤炭的相关风险至最终使用方公司接受前,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价格调整
1.质量调整价按照如下的方法进行:
(1)当热值Qnet.ar在Kcal/kg-Kcal/kg区间,热值变化时按比例计算加价和减价,即结算价格=基本价格×(装船检验报告热值/基准热值)。
(2)当热值高于Kcal/kg以上不再考核。
(3)当热值低于kcal/kg时,买方拒收或价格另行商议。硫份St,ar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每超%,减价元/吨。
2.最终使用方公司因市场价格变动向乙方提出价格上下浮动要求的,则本合同的价格即自动调整,且调整的比例与最终使用方公司提出的浮动幅度一致。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由乙方委托煤炭检验行按国标进行进港到车检验,并以此质检结果作为按质计价的依据。
2.数量以进港轨道衡计量结果作为交货数量的结算依据。
第七条费用及其结算
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先支付吨标的的车皮费用和吨煤炭总货款的%作为定金,煤炭上车板后,乙方再支付实际装车煤炭货款的%;货到指定目的站,检验质量达标后,乙方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2.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一票结算。付款方式:。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未按合同付款约定付款,视为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单方违约,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甲方中途不完全履行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合同数量的),视为甲方单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已付货款,并保留索赔权利。
3.甲方逾期交货、拒绝交货、交货不足、货物质量有瑕疵或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最终使用方公司向乙方索赔的,则甲方除须无条件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外,还须承担乙方处理最终使用方公司的索赔及乙方向甲方进行索赔而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收费标准支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雇员除外)泄露本合同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未按照计划发货的,乙方有权选择拒收,或者双方协商后折价收货。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变更与补充
1.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活动终止或带来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损失,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因遇到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附件
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各种法律文件。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生效条件
1.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上海g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大连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4500千卡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____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ca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ca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买方:江苏XX公司 合同编号:利电〈20 〉燃 号
卖方: 签订地点:江苏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 货 时 间数?量原 煤 产 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qnet.ar ≥ 5000kcal/ kg
2、挥发份:? vad?22 %—28 %
3、全水份:mt ≤ 8 %
4、含硫量:st.ad ≤?0.7 %
5、焦渣特性:?2—5
6、灰份:aad?≤?24 %
7、粒度: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 kcal/ 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 kcal/ 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 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 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 kg——5500kcal/ 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 kg——5800kcal/ 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 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 kcal/ 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执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
乙方:
日期:
出卖人:
买受人: 一、 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 合同执行期:20xx年5 月30 日— 20xx年12 月 31日 三、 交(提)货方式:
四、 运费及其它费用负担:交货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交货后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运费按市场价格执行,由出卖人代垫代收;
五、 煤炭单价:
六、 计价标准:
以公司验收结果(含过磅单、检验单、质量加、减)为准。
1. 48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2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31元/吨(现汇价)、0.134元/吨(承兑价) 2. 45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8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7元/吨(现汇价)、0.130元/吨(承兑价) 3.4000千卡/千克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500千卡/千克,计价标准为:每1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0.122元/吨(现汇价)、0.125元/吨(承兑价)
4.收到基低位发热量<4000千卡/千克,买受方有权拒收。若不拒收,以4000千卡/千克含税到站价为基准,每降低1千卡/千克煤炭含税到站价降低0.2元/吨结算;
5.全硫以1%为基准:全硫>1.00%,每提高0.10%扣1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全硫>1.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每升高0.10%扣20元/吨(不足0.10%按0.10%计算);
6..挥发份20%—24.99%扣2元/吨;10%—20%买受人有权拒收,买受人如果使用,扣40元/吨;挥发份<10.00%,买受人拒收; 7.全水分>8,结算重量进行折吨计算;
8.煤炭出现掺杂使假现象,一经发现,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拒收或按零结算处理。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异议处理:1、质量以货物到港建堆采样并以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作为结算依据。若出现质量异议,煤样送至买受人、出卖人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仲裁数据作为最终结算数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检验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2.数量:以公司汽车衡计量为准,双方同意不另加途耗;若出现重量异议,买受人电告出卖人,出卖人24小时内作出明确答复,72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表示出卖人认可计量结果,买受方将根据情况对货物进行处理。出卖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执行,买受人按照合同签订的数量进行考核:90%<合同兑现率<120%不考核,合同兑现率<90%,按照合同签订数量为基准减去实际到货重量,不足的数量扣20元/吨,合同兑现率>120%,按照实际到货重量扣10元/吨。
八、结算依据及付款:货物平仓后,买受人凭秦皇岛港SGS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和装船港口、商检、船运方共同出具的水检尺计量单原件及货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加上出卖人开具预结70%煤款的增值税发票付款,剩余款由买受人凭质检中心出具的质检单和公司汽车衡计量单、出卖人开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运输发票(不超过80元/吨)进行两票结算后付清;运输发票由煤炭承运人对公司开具,进项税抵扣方为买受人;南非进口煤炭运输船离开国际港口前三天定价(锁定当天汇率),根据秦皇岛当日挂牌价格下浮5-10元,但是江,海联运的费用根据当时市场价格计算,两个价格相加为最终付款价格,(电煤的卡数测试进口目的港的CIQ质检结果为准)每船一定价,确保双方利益。
九、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十、合同变更及解除:合同如需变更、解除以买受方书面通知为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签订地点:
一、煤种、价格、交(提)货时间、数量:签订时间:
二、质量指针:
三、运输方式:铁路运输。发站:包头。到站:柳村南,收货人:买方车板前的费用含煤价为煤炭销售价,由卖方正式报排产车皮计划。
四、煤炭价格:车板交货价格:每吨5500卡695+10元含铁路运费。
五、交货时间、地点、方式:发站车板交货。
六、验收结算标准:煤炭数量以发站铁路部门轨道衡计量磅单为准。煤炭品质在发货站台,卖方提供化验单,双方共同抽样化验。以国家质检部门化验为准。低位发热量每低壹卡扣0.1元。签订合同后,买方确认当月火车运输计划下达后,到卖方指定银行开户,并存入货款,由卖方验资后装车。
七、结算方式:凭铁路大票按实际吨位一列一结算,货款两票结算,煤炭底价,中间差价,煤炭增值税发票。及火车运输发票、此合同为跨年合同,2加12个月,总量240万吨。如有市场价格浮动,参照秦皇岛当月实际交易价格,按每季度上下浮动
八、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出现计量、化验等方面的重大分歧或经济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保密原则: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有关合同内容及信息。
十一、本合同第一条款所列供货数量为固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由甲乙双方在月初时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好煤炭的购销工作,本着友好合作和维护双方利益精神,经甲乙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交货方式
1、乙方到甲方煤场提货,乙方自行解决运输问题。
2、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提货,保证甲方煤场不积压,以不影响甲方生产为准。
二、煤炭质量要求(以甲方化验数据为准)。
1、发热量5400以上。
2、挥发份22%以上。
3、灰份26以下。
4、全水分6%以下。
5、如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在提货时,应及时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价格及金额
1、基价_______元/吨,另加税收及各中费用约计_______元,合计_______元。
2、其中税收及各中费用_______元,由甲方带收带交。
3、价格实行以自然月为一个价,如有变化,甲方需于当月25日或25以前告知乙方下月煤炭价格的调整情况。
4、提供地方规定价款的`增值税发票,基价_______元,另加税率_______%。
5、提供资源补偿费相关凭证。
四、付款方式
1、乙方采取预付款方式,每次向甲方预付_______万元或_______万元以上,然后甲方发货,甲方不赊销。
2、甲方收到乙方煤款后,开收据交付乙方,以备记帐和结算之用。
五、数量计量
1、甲方电子磅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2、有疑问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若与国家有关法律相左,按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八、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九、合同若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商部门仲裁。
十、合同一式3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
甲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经平等协商,就煤炭买卖事宜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甲方所售各批次煤炭均必须符合下列规格及质量要求: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灰份(Ad)≤ 硫份(St)≤ 计量水份挥发份(Vdaf)17~28% 粘结指数(G值)≥80
三、甲方以汽车运输方式将煤炭运至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交货,运费及卸货前其他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所交付的煤炭数量以乙方过磅计量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应在卸货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在异议提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过磅地点过磅,并且以该磅过磅的结果为准。
五、甲方所交付的煤炭质量检验结果以乙方为准。如甲方有异议,双方共同取样,交煤监所化验,以煤监所的化验结果为准。
六、煤炭初始单价为1340元/吨(含调节基金、含增值税的一票包到价),预付货款500万,然后随发货量支付。
1、灰份Ad的增减价:
①、区段一(Ad<11.50%部分)Ad≤10.50%,从10.50%起每降0.10%加价3元/吨;10.50
②、区段二(11.50%≤Ad≤12.50%部分)从10.50%起每增加0.10%减价5元/吨。
③、区段三(12.50%
④、区段四(Ad>13%部分),按800元/吨结算。
2、硫分St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St≤1.40%部分),St>0.80%从0.80%起每升0.10%减价3元/吨。
②、区段二(St>1.40%部分)从0.80%起每升0.10减价5元/吨。
3、粘结指数G值的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G≥80部分)扣价一:G值≥80不扣价,否则每降1减价3 2元/吨。
②、区段二(75≤G<80部分)扣价二:从80起每降1减价5元/吨。 ③、区段三(G<75部分)扣价三:从80起每降1减价7元/吨。
4、挥发分Vdaf减价条款:
①、区段一(Vdaf≤17%部分):从17%起每降1%减价5元/吨。
②、区段二(Vdaf≥28%部分):从25%起每升1%减价5元/吨。
5、减量减价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3万吨/月,遇客观因素(天气、政府行为、灾害等)不能运煤的,每月基量按照25000吨,每吨20元支付给乙方。
七、结算方式:甲方按照乙方所销售焦厂的结算单为准。质量数量的奖扣归甲方所有。甲方确保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的利润每吨不少于20元。
八、甲方应在结算3日内根据结算结果向乙方开具17%合法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惭愧方于收到甲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3日内向甲方付清尚欠货款(转账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在上述期限未向乙方足额开具发票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九、因本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十、其他约定
1、甲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是中发现供方所开具给需方的发票有 3虚开、代开或属假发票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进项税额转出和补交滞纳金、罚款等经济损失的,一律由供方承担损失责任。
2、煤炭价格随行就市。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价格。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
十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及传真件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对煤炭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煤炭品名和数量
1.1煤炭品名: 煤。
1.2数量: 万吨
第二条 交货方式
2.1 到站交货
2.2发站:
2.3到站:
2.4收货人:
第三条 质量要求
3.1煤炭的质量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煤炭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如下要求:
收到基全水分 Mt ≤38.00%t
收到基代位发热量 Qnet,ar ≥3300kcal/kg
收到基挥发份 Var ≥20.00%
收到基全硫 St,ar ≤1.00%
3.2所供应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可能会对卸输煤设施和、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煤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
第四条 数量确定和质量检验
4.1数量确定
以 轨道衡检斤数量为准。
4.2质量检验
以煤炭到站时乌海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条 煤炭价格
5.1标准价格:指煤炭质量标准完全符合要求的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乙方向甲方销售煤炭的标准价格为元/吨。价格随行就市,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后双方签定的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5.2结算价格:指煤炭到港全额含增值税一票价格。
5.3基本价格
5.3.1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 ,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4元/兆卡)元/吨。
5.3.2.当低位发热量Qnet,ar ≤3300kcal/kgjf,按照下式计算:基本价格=(实际结算低位发热量×0.102元/兆卡)元/吨。
5.4质量调整价
5.4.1当收到基挥发份 20。00%时,第降低1%减价钱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煤款结算方式和结算期限:
以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如甲乙双方在采、制样过程中弄虚作假,另一方有权对责任方做出任何制裁。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地震、雷电、火灾、水灾、台风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因对本合同条款解释不一致、违约、终止而引起的争议、纠份或索赔应能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红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十条 生效与期限
10.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10.2本合同履行地为乌海。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男乙双方各执一份。
10.4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销放:鄂尔多斯市巨能煤炭有限公司 签订地址:鄂尔多斯市 合同编号:
购方: 签订日期:20xx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元/吨
一、品种规格、质量:
二、交货地点:
三、煤炭价格:煤价含税票 元/吨,原则上价格在一月内不变,如遇市场价格变化双方另行商定。
四、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后,购方每批次以预付款购买,批次批结,购方购煤款不够时、销方可以供给其他客户或停供。
五、验收标准:以 煤场入库取样化验为准,计量以 煤场过磅单为准。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如发生经济纠纷,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如协商不成,在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如热值达不到低位大卡左右,购方可以拒收,余款销方应及时退还购方。
出售人:买受人: 签定地点: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全年合计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定地点:
签定: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交(提)货时间、数量
收货人名称
发站
到站
品种规格
质量
交(提)货时间、数量(吨)
二、交(提)货方式:
1、甲方送货到濮阳火车站
2、乙方从濮阳火车站提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1、质量验收标准:
2、质量验收地点:
3、质量验收方法:
4、质量验收时间:
5、质量异议期间:
6、数量验收标准:
7、数量验收地点:
8、数量验收方法:
9、数量验收时间
10、数量异议期间:
四、煤炭价格及执行期:
1、每吨______元(包括货款、运杂费),执行至_____年___月____日
2、任何一方如需变动价格需在发货_____日前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才可发货。
五、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
1、甲方发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以运输部门的凭证为准)乙方付清全部货款、运杂费
2、乙方如果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也应在货到濮阳火车站的当天支付全部货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5%),其余货款在3天内付清。
六、责任:
1、甲方逾期发货和乙方逾期付款,均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对方逾期付款利息。
2、因货物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逾期提货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解决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供方: 合同编号:001302
需方:
签订时间和地点:
年 月 日
合同有效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一年一签。 一、 产品名称、单价及数量
二、质量标准: 1、固定碳≥77%(干基),2、全水份≤5%,3、硫含量≤2.8%。 三、运输方及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需方自行派车运输。 四、计量方法: 以需方磅房磅单计量数据为准。
五、验收方法及异议处理: 按需方验收程序进行,如有异议,应在提货前提出,并向相应城市技术监督局或省部级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提货验收,供、需双方共同确认签字。
六、供煤要求: 为便于需方验收,供方应均衡组织发货,如需超计划发货,应事先征得需方同意,未经需方同意自行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或不予结算,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先货后款,一票结算(增值税票),以需方结算单为准,每月月底按结算单开取足额增值税发票,货款一个月付一次,采取滚动付款方式支付,其中部分转帐,部分承兑。
八、违约责任: 1、固定碳在77%以上,不奖不扣;固定碳在72%至76%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15元;固定碳在68%至72%之间,每下降1%,每吨降价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执行。
十、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帐号: 电话: 年 月 日
需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行: 帐号: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签订时间:20__年09月_______日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货方式:
汽车运输,由出卖人负责组织车辆运输到买受人煤场。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方法:
数量以买受人计量为准(买受人计量衡应符合国家精度检验要求);质量以买受人验收为准(买受人按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质价协议:入场标煤单价(含税)=热值结算价+挥发份结算价+硫分结算价+水分结算价。
1、煤量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达到0.5万吨及以上,结算标煤单价(含税)为280元/吨;合同执行期内供煤量未达到0.5万吨,每降低1千吨(不足1千吨不扣),结算标煤单价(含税)降低1元/吨。
说明:供煤量=全部进煤量—扣吨量—拒付量2、煤质结算单价计算方法:
(1),满足合同需求热值结算价:实际结算原煤入厂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2)当月加权平均热值在4500~5000千卡/千克之间(含4500千卡/千克),进行热值折价,计算公式如下:
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合同约定结算标煤单价(含税)×实际热值÷7000】实际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应结算入厂原煤含税单价(元/吨)×实际热值÷合同约定热值+1】。
说明:实际热值指当月加权平均热值;
(3)单批次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拒付煤款和运费。
3、单批次灰熔点ST≤1130°C,拒付,同时按照该批次的量100元/吨进行罚款,如果引起锅炉结焦停炉事故,将追究赔偿责任。
4、单批次进厂煤挥发分小于28%,每降低1%,原煤价索赔3元/吨,不足1%不扣。
5、单批次硫分>0.8%,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单批次硫分>2.0%,拒付。
6、单批次进厂煤水分大于15%,每增加1%,原煤价索赔2元/吨执行,不足1%不扣。
7、合同执行期限:20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20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结算方式:
1、一票制结算:煤款由甲方开具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代开,不得虚开,如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含税款、罚款、滞纳金等)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3、实际结算原煤入厂价格和开发票价格按照实际结算入厂煤标煤价折算。
六、付款方式:
甲方应与电厂热值公布1天后将单批次货款的80%付给乙方,剩余20%月底扣完管理费、资金链利息后全额付清给乙方,如甲方不及时将煤款付给乙方,甲方需承担乙方资金损失,具体损失按照实际煤款的1.5%/天支付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1、买卖双方应严格按本合同执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严格执行厂内运煤道路管理办法,对从空车道行驶、强行插队、影响出入、不听从指挥卸车、阻碍通行等其它不听劝阻的车辆,对该车辆运输的煤炭扣减2吨,并不许该车辆以后进厂。
3、如经稽查核实,发现有掺杂使假现象:
(1)运煤车辆的车厢边、角、底、拉筋处采样盲区装有不同煤质;
(2)卸煤出现明显煤质分层、局部分层;
(3)热电厂严禁进入的煤(准东煤),明显掺假;以上现象一经发现将给予视情况从重处罚。
4、运煤重车进厂后不准私自出厂,违者扣押车辆没收所运煤炭。
5、笨合同量、质、价标准是根据当前的煤炭市场实际情况而确定,一旦市场形式发生变化,买受人将随时对合同的量、质、价、标准做进一步的'调整,日进煤计划服从燃料管理部调运安排。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补充条款:
1、甲方负责开具煤炭、运费增值税发票,票点为11.5,税款由乙方支付。
2、甲方收取乙方每吨3元管理费和资金链利息1.5%,甲方全权负责协调电厂相关一切事宜及与资金链新疆兵团中信物流有限公司的结算业务。
3、由于甲方因推迟付款造成乙方总供煤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收款账号:李浩田。此账号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需乙方全体签字人到场当面更改,如由甲方造成的疏忽随意更改账号,所有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5、剩余未尽部分由双方口头解决。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销方):
乙方(购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严肃执行。
一、交货方式:黄骅港,装运港口离岸平仓交货。
二、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乙方承租船舶并支付相关海运费用。甲方不承担船舶亏载、移舶、滞期等一切支付。
三、付款及结算方式:实际结算数量以装运港港口水尺数量为准。乙方在装船前以现汇方式预付20%定金及80%货款。乙方未付清该笔货款前。该船全部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处理该批货物。
四、购销双方责任:甲方负责在收到货款后联系神华下达港口装船确认单,乙方负责办理船舶到港其它手续。
五、购销双方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在装船前付清货款,甲方有权扣留20%定金作为违约金,乙方需再行支付20%货款。由此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船舶在装船港滞港产生船舶滞港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其它约定事项:
⑴如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风灾、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甲乙双方不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⑵煤质无奖罚。
⑶供货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7月10日止(具体供货期限视神华该煤种供货情况而定)。
⑷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同具法律效力。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