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物品买卖协议书(通用3篇)
甲方(卖方):
(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委托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号码: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权属证书号:
房屋地址:。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房屋装修情况:附属物:
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物业状况介绍属实,此房屋权属无任何问题和经济纠纷等,同户籍及相关亲属同意出售。甲方承诺并保证上述陈述真实客观,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已全面了解上述物业状况,已经实勘或已授权代表代其实勘该物业状况,并了解该物业的产权状况,故乙方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第二条:成交价格
房屋及房屋装修、附属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第三条:定金
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当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以确定买卖关系。
第四条: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以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分期付款:
2、银行按揭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注:乙方保证无不良信用记录、甲方保证积极配合,并且需积极的准备贷款所需材料交至相关方。如乙方在贷款资料均齐全的情况下,因自身、包括银行征信原因导致贷款手续无法办理,乙方应在接到银行通知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交齐该房款,否则属乙方违约。)甲乙双方在签订此合同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作为首付款(含已付定金),剩余尾款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向银行申请贷款,于银行发放贷款之日由银行向甲方直接支付,实际放款额度及年限以银行审批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房产证进件前以现金补足;如银行放款金额超出剩余房款的,由甲方扣除剩余房款后,其余退还乙方。
第五条:房屋交接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于向乙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并同时交付附属物,乙方应在此期间对房屋及其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交付之前发生
的费用由甲方结清。自交付的次日起,房屋及附属物、配套设施物品损坏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保证此房产项下户籍状况为空房,若该房产项下有户口,应在年月日前将户口迁出。
第六条:税费承担(所有税费以缴纳当日开发商或政府等有关部门收取的标准为准)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该合同存续期间,若甲方反悔不出售该房屋给乙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违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返还乙方支付的所有房款;若乙方已经对该房屋进行装修的,甲方还需赔偿乙方装修等费用。
2、该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反悔不购买上述房产或因乙方原因导致违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需将此房屋装修及产权状况恢复至原有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乙方按照已收房时间内同地段、同性价比房屋的承租价格支付甲方房屋租赁费用。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房款。
3、由于甲、乙任一方联系方式变更导致联系不到当事人造成损失、故意拖延或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缴纳税费的,对方将以本合同写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通知当事人,自通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等方式)送达日(挂号信或手机短信息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视为送达日)起每逾期一日,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2条对甲、乙双方违约的约定。
4、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交付房屋、迁出户口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结清银行贷款,每逾期一日,则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甲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1条之约定。
5、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甲方房款,每逾期一日,则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叁作为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天属乙方违约,违约责任见前述第2条之约定。
6、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需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应保证该委托书的真实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代理人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存续期间,若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失败的,甲方退还已付房款给乙方,乙方向甲方交付该合同标的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在签订此合同当日,甲乙双方将所有相关材料原件准备齐全,交由对方认证。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第十一条: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委托人:委托人:
甲方招标销售处理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甲方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招标销售处理的废旧物资买卖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信守:
一、废旧物资品名、数量、规格或型号及价格
1、品名:;2、数量:;3、规格:以现场堆放招标前乙方现场看货为准(若招标前乙方未到现场看货,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价格:(中标价)。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期限及费用承担
交提货地点为甲方现场堆放地,乙方自备运输车辆到甲方现场堆放地提货。拆除费、装车费、运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在合同正式签定之日起 日内提货完毕(若遇节假日顺延)。
三、结算方式及期限
款到提货。按照招投标要求,乙方已交纳了履约保证金 元,在提货时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可抵扣乙方应交纳的尾款。若有剩余款,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退还。
四、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货完毕。逾期不提货的,甲方可取消乙方中标资格并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逾期未提货完毕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直接扣除;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按照逾期宽限期提货完毕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乙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在撤除、装运本合同项下的废旧物资时,不得将不同类别物资故意掺混装运,或以不正当手段在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或计量上弄虚作假,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并经甲方查证,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不合法侵占甲方物资价值的3~5倍的违约金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它
1、本合同若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由三元区法院管辖。
2、本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三明市三元区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买受人:___
出卖人: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标的物应置放于__。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
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
标的物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以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
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
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出卖人:
__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