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施工合同范本(通用3篇)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甲方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会所外墙泛光照明系统工程
3、承包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珑源一品会所外立面效果图,按照泛光照明的设计规范,结合勘查实际现场情况,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范围。
本工程的界面划分,会所照明控制箱下桩头至泛光照明全系统,包括控制装置、灯具,管、线缆、配件、支架等。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调试、包一次通过验收。
二、 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闭口总价为人民币:x元,大写:x元整。
2、全部工程安装完成,系统调试完毕并一次通过甲方或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14天内,甲方付至乙方工程结算金额的97%工程款。
3、质保期满后并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无维修遗留问题后14天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质保金3%。
4、合同总价中包括泛光照明(含附属配套控制装置、灯具,管、线缆、配件、支架等)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包括预埋)、脚手架、调试、管理、利润、税金、保险、验收等一切费用,工程量乙方报价已经包含所有内容,实际工程量大于报价部分,甲方
不予追加报价。
三、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1、按国家有关泛光照明施工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保质保量。
2、工程保修期为 贰 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要求乙方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要求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督促乙方施工进度;
2、 甲方需尽最大可能为乙方提供施工的便利条件,甲方需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沟通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 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 办理乙方工程结算。
6、 甲方委派为甲方现场专业负责人。
五、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需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泛光照明相关的手续。
2、乙方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施工状况,绘制会所泛光照明工程竣工图及资料一式四份。
3、 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满足使用要求,达到效果图基本效果。
4、 接受甲方的监管,服从甲方协调管理,在施工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验收完毕后及时退场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并负责其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及费用;
5、 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结构坍塌和装饰损坏、火灾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 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完整的施
工安全制度及相应的突发事件预案,乙方在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负责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7、 乙方委派为本工程负责人。
六、质保期服务
质保期 贰 年,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报修后于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证于24小时内排除故障。逾期,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七、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总工期为30天。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工期,视为乙方违约,由于甲方原因工期顺延。
八、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拖延,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 如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达30天及以上,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并在甲方发出退场令的3日内全面清理彻底退场,并全部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所带来的各项损失。所有未结的工程款项,待全面退场之后再与甲方结算。
5、 甲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6、 因乙方质量问题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甚至造成因使用该设备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灯具、控制装置、线缆等均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相互匹配。如不合格或不匹配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如乙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应承担全额价款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十、附件
1、泛光照明布置图
2、报价单
3、效果图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实现本合同目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项目概况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会所外墙泛光照明系统工程
3、承包范围: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珑源一品会所外立面效果图,按照泛光照明的设计规范,结合勘查实际现场情况,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范围。本工程的界面划分,会所照明控制箱下桩头至泛光照明全系统,包括控制装置、灯具,管、线缆、配件、支架等。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施工、包调试、包一次通过验收。
二、 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闭口总价为人民币:x元,大写:x元整。
2、全部工程安装完成,系统调试完毕并一次通过甲方或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14天内,甲方付至乙方工程结算金额的97%工程款。
3、质保期满后并经物业管理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及无维修遗留问题后14天内,甲方无息支付乙方质保金3%。
4、合同总价中包括泛光照明(含附属配套控制装置、灯具,管、线缆、配件、支架等)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包括预埋)、脚手架、调试、管理、利润、税金、保险、验收等一切费用,工程量乙方报价已经包含所有内容,实际工程量大于报价部分,甲方不予追加报价。
三、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1、按国家有关泛光照明施工规范和标准及施工图纸保质保量。
2、工程保修期为 贰 年,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施工,要求乙方遵守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要求乙方保证施工质量,督促乙方施工进度;
2、甲方需尽最大可能为乙方提供施工的便利条件,甲方需负责提供乙方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沟通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问题。
4、甲方需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办理乙方工程结算。
6、甲方委派为甲方现场专业负责人。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需负责协助甲方办理与泛光照明相关的手续。
2、乙方须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实际施工状况,绘制会所泛光照明工程竣工图及资料一式四份。
3、负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满足使用要求,达到效果图基本效果。
4、接受甲方的监管,服从甲方协调管理,在施工中与其他相关部门协作配合,验收完毕后及时退场并保持工地的清洁,并负责其施工产生的垃圾清运及费用;
5、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结构坍塌和装饰损坏、火灾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经营损失,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6、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乙方在施工前应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制度及相应的突发事件预案,乙方在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负责按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保证工程如期完工。
7、乙方委派为本工程负责人。
六、质保期服务
质保期 贰 年,在质保期内乙方提供24小时报修热线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乙方在接到甲方电话报修后于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保证于24小时内排除故障。逾期,甲方有权委派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七、工期
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本工程总工期为30天。
由于乙方原因延误工期,视为乙方违约,由于甲方原因工期顺延。
八、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3、 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拖延,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4、 如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达30天及以上,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乙方同意无条件服从并在甲方发出退场令的3日内全面清理彻底退场,并全部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所带来的各项损失。所有未结的工程款项,待全面退场之后再与甲方结算。
5、 甲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6、 因乙方质量问题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甚至造成因使用该设备造成的业主财产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灯具、控制装置、线缆等均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且相互匹配。如不合格或不匹配的,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如乙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乙方应承担全额价款的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机关仲裁解决。
十、附件
1、泛光照明布置图
2、报价单
3、效果图
十一、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望 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工程量清单及其它设计文件所描述的全部工程内容。
1.4 承包范围:泛光照明工程设备材料、软件采购、系统施工安装、系统调试、人员培训、验收和保修服务等全部内容。
1.5 承包方式: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安全。
二、合同工期
2.1 工程日期月,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2.2 为了保证工期,承包人应提出安装计划,该计划必须服从和配合本工程项目总的施工进度计划,须由发包人认可,并在实施过程中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变化作相应合理调整,承包人无权因此而提出任何附加费用。
2.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或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战争动乱、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致使本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施工现场不具备开工条件及不能按期竣工的,可以延期开工,工期相应顺延,并由承包人在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三、质量标准
3.1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2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本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负责无偿返修直至达标,并同时向发包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且此类返工工期不予顺延。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及延误工期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若两次返工都未通过审核,则发包人可选择继续让承包人服务或解除合同,并不增加支付任何费用;若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已支付费用,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费用。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4.1 合同价款:
4.1.1合同总价 ¥: 元,金额大写(人民币):。
4.1.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括工程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软件费、管理费、报建报装费、包装运输、安装损耗、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安全、保险、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技术支持与服务、售后服务与维保及相应的措施费、利润、规费、税金、配合费、泛光照明扩初设计费、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及任何市场差价等各项费用,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承担)合同方式。本固定总价已包括除不可抗力外的所有风险。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⑴ 设计变更;
⑵ 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3%以上;
⑶ 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中未明确的主材待双方认价后确定,本工程的所有主材认价由承包人报送后,必须由发包人、造价咨询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市场询价并签字确认,才能视为有效认价。
4.2 支付
4.2.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10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2当所有材料、设备、产品进场并通过验收后10天内,发包人第二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进度款(即人民币 整,¥: 元)。
4.2.3当承包人完成灯具安装,经发包人确认后10天内,发包人第三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即人民币整,¥: 元)。
4.2.4当全部设备安装完毕后10天内,发包人第四次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款(即人民币 整,¥: 元)。
4.2.5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如本工程竣工验收时间超过承包人安装完工后6个月的, 发包人应在完工6个月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 。
4.2.6剩余结算价5%工程尾款作为质量保修金。本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满后14天内,在扣除由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修金一并结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4.2.7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每笔合同价款前,需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无效发票,发包人有权处以该笔款项5‰扣款处罚。
五、材料设备供应
5.1 本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组织供应。
5.2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口材料和设备需附报关证明,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已进场的材料和设备,未经发包人签署出场通知书的,不得运出场外。
5.3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5.4 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它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一方负责。
5.5 对于发包人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时必须保证按要求的相应厂家、品牌和规格供货。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提前组织采购,及时了解货源情况,每周通报一次进货进度。凡因承包人汇报不及时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而对工程的实际进度造成的影响由承包人承担,总承包人负连带责任。
5.6 对于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承包人在订货前须将材料、设备样品和有关生产厂家及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和发包人认可,在有必要时可要求对进货厂家实地考察,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出示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如果没有国家标准,则按照部颁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对于进口材料,承包人应提供全套清关文件、原产地证明。
5.7 代用材料:认定厂家、品牌和规格的材料,如这部分材料和设备由于无货源原因而采购失败,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汇报,经市场调查核实后,发包人可以重新指定厂家、品牌和规格。仅主材发生变更的项目,由发包人对变化后的主材进行认价,经双方确认后代换变化前的主材价格;安装费用不予调整。
六、材料检验
6.1 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进场时都要进行检查和初验,经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签字确认合格的材料、设备方可进场。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2 检验内容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6.3 检验费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6.4 随时检查
发包人和监理人代表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6.5 具有合格证书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一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货一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开工前7天内,组织承包人、设计人及监理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1.2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及水电驳接点(水电驳接费用及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通道范围现场确定。
7.1.3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7.1.4负责洽商、变更的审核、确认工作。
7.2 承包人责任:
7.2.1承包人承诺并保证:承包人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且对合同项下约定的服务内容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7.2.2承包人必须与总承包人配合,保证总承包人工程整体工期目标的实现,服从总包单位合理的整体进度计划,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
7.2.3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设备保护工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至原始状态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7.2.4根据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行业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按时保质施工。
7.2.5所有进场的灯具材料及灯具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单,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验确认后才可用于工程中。
7.2.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觉服从发包人、总承包人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7.2.7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期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安全,承包人应为其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手续。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发包人:
承包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