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共同经营协议(实用三篇)

公路运输共同经营协议(精选3篇)

公路运输共同经营协议 篇1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本着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有一批物资委托乙方从平辖区内运输至安徽省合肥市甲方指定设备仓库内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遵守及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规则条款。

一、 甲方货物为一台”塔式起重机”,装车要求:超宽及超高、超长。对于上述要求所涉及的道路行政罚款及运输安全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的补助。

二、 乙方所提供的车辆在装车后,乙方货运车辆随车人员均需签署装车清单,若物件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损坏,乙方均按购置价赔偿甲方损失。

三、 双方约定16米高低板价格为:____元/辆, 14米高低板价格为:____元/辆;甲方要求乙方配备2部16米和2部14米车,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所有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保险及罚款和利润的费用。乙方货物到达甲方合肥所在驻地后,经清点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清运费。

四、 乙方车辆必须准时到达装货现场,并协助甲方装车,乙方自行绑扎固定牢靠。若发生延迟,造成的甲方吊车及装车人员损失由乙方承担损失费用。

五、 乙方车辆不得在装车及卸车现场和运输过程中故意刁难,不服从装车顺序及车载货物的数量安排。如发生上述事宜,乙方应负责协调、沟通。若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货物达到后付清运费费用,本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路运输共同经营协议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客车达成如下合伙合同:

一、甲乙双方自愿购买以_________的名字挂靠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县公路运输公司的__________________客车,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二、该车总价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各出资一半即__________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利润、亏损平均分担。

三、驾驶员、售票员的工资随行就市。

四、该车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将__________万元(大写壹拾捌万捌千元)的购车款交给甲方,该车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六、该车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归甲方享有和承担。

七、甲方保证该车在双方开始共同经营期间大小配件齐全,保持车辆正常运行。

八、该车保险已交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年的返还款各一半。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违约付守约方违约金为该车总价的10%。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公路运输共同经营协议 篇3

自有公路运输以来,我国一直使用公路运输管理一词,但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以“道路运输”的称呼来代替“公路运输”,这是由于对公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划分上的争议而引起的。198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比例》,对公路定义为:“公路是指经公司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根据这条定义,有些人和单位就错误地认为公路不包括城区道路,因此,公路运政管理机关不能履行对城区之内的公路运输管理职责,例如不管理在城区的客、货运站和停车场所内进行的公路运输活动;也导致出租汽车从市区到郊区的营运必须到交通和城建两个部门办理两套经营手续,接受两个部门的行政管理等。

这样把公路运输的完整过程人为地割裂开来,不能使公路运输在其运行条件内做到连续、贯通,与公路客、货运输要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驰,出现了无数次因此而引起的运输活动和管理上的争议和矛盾。这样,就把本来是公路路政法规方面的概念和词汇,生搬硬套去理解公路运输行政领域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不必要的问题和麻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的界定和规范,在路政管理领域里是正确的和必要的。因为我国城市道路和公路一直是由两个部门分管的。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本身就是旨在规范由公路主管部门所管理的公路的,没有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道路。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村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条例对公路的定义,是为了明确划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修建和维修保养的责任而提出的,它决不能转用来涵盖“公路运输”的定义。

用界定公路的词汇生搬硬套来界定“公路运输”,完全不能反映事物的客观实际。公路运输则包括一切公共道路上的运输,当然也将城市街道、里巷、停车场、客货运站及公路部门主管的公路上的一切公路汽车运输活动包括在内。公路运输活动是一个完整的运输过程,具有运输生产的活动是城乡各种道路运输生产的综合反映,如以道路类别来分割运输生产活动和划分运输管理范围,是违背运输经济中各种运输方式分工协作规律的,同时以道路类别划分运输管理范围也是无法操作的。实际上,在运输管理职能的划分上,我国一直是按照运输范围和营运项目来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的,从来没有按路种、路类来划分管理职能。所以,一些人提出的公路运输不含城区道路的运输,运政机关只能管理公路上的运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尽管公路运输这个名词能够包括除铁路运输以外的所有地面运输,但为了不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争议,从80年代末开始,交通部逐渐以“道路运输”来代替“公路运输”,这种称呼的改变完全能够在路政、运政等方方面面使道路、道路运输的涵义一致起来,不会再被不了解公路、公路运输概念深层含义区别的人们所挑剔。

1989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给道路规定了一个定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这个定义与世界上通行的道路概念是一致的。例如英国的权威字典——牛津现代高级字典对道路的定义是:“专门在两地之间,为步行人、骑乘者(注:此处指骑马、骑自行车的人)和车辆等修建的公共或者私有的通路”。显然,这里的解释是包括一切的道路,包括陆地上所有可以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骑乘者及步行人的道路。所以,道路运输在这里的涵义既包括城市之间主干公路上汽车运输,也包括支线公路、非机动车道路上的各种货物、旅客运输,还包括发生在城市、乡镇街道的种种运输活动。这样,用道路运输这个语汇,从形式上和内涵上都确切地反映了以前人们理解“公路运输”的全部含义。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