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廉租房租赁合同范本(精选9篇)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元/M2)
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
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
支付方式
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
租赁期限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建物地址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____门头房及其附属设施在良好状态下出租给乙方做商务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期____年。
三、租金与押金
1、双方商定每年租金为____人民币。乙方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周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该租金不包含开具租赁发票的税费,如乙方需租赁发票,则在该租金基础上按照地方规定增加开具发票相应税点费用。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房屋保证完好押金元,租期结束,双方共同验收完毕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3、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十天(每年租期临近甲方可提前7天提醒乙方),则视为乙方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甲、乙双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及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应确保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力。
3、甲方应积极为乙方办理营业手续提供方便,并积极协调周边关系。
4、乙方应按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
5、乙方经甲方同意,可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不得破坏房屋结构,须保留原有上、下水管道及供电线路的`正常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添置的可移动物品搬走,并保证不影响房屋的完好及正常使用。(租期结束时,装修不得破坏)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进行转租并保证合法经营,如发生转租现象,扣罚乙方交纳押金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在10日内应无偿交出房屋的使用权。
7、年债务均有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发生的水、电、物业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由双方另行协商续租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
3、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行为,否则所产生的违法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房屋。
4、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友好合作,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辖区仲裁委或法院解决。
5、本协议壹式贰份,每份贰页,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6、本合同签订地点,
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房屋面积
建筑面积(M2)
使用面积(M2)
租金类型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元/M2)
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
超过配租标准
月租金合计
支付方式
银行代扣,银行收取的代扣手续费标准为每户每月0.60元,甲乙双方各承担50%。
银行帐号
租赁期限
其他事项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 租赁给乙方。 乙方承租 仅作住房使用。
二、租期 ,自 起至 止。
三、月租按 计收,( 元/月),年租金 元。
四、缴费方式:
五、乙方先交 元的水电押金,待合同期满甲方将退还给乙方。
六、电费按表计价每 元/度,水费 元/吨,不足10吨按10吨收,超过10吨按表计费。
七、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退房租。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私自改造、损坏房屋结构及内设施的; 3、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三个月拒交水电费的; 5、严重影响周围人正常生活的(如:噪音污染、卫生污染等)。
八、乙方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市场价赔偿。
九、甲方有权不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以防第七款中所列现象发生。
十、乙方必须接受当地居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管理。
十一、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须向甲方申请续租意愿或退租意愿。否则,甲方将在合同期满后收回房屋使用权。
十二、乙方若需使用甲方的物品,应加付使用费,每月 ,与当月水电费同时交清。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再定。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道__________小区_____号楼_________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按月/季度/年结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同意预交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十、本合同连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以上就是租房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签订合同人: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的规定,乙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的条件。现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革础上。就廉租住房的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按政策规定将座落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户的住房租赁给乙方。乙方愿意承租该房屋作住房使用。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月租按_________元/平方米计收,月租额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今后政府调整住房租金标准时,应按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月租额。
四、租金交纳方式:_________.
五、交租时间:乙方应按月及时交租,无故拖欠租金时,甲方加收月租额_________%的滞纳金。
六、租赁期间甲方不予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七、乙方家庭收入提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应腾退该房。如拒不腾退,自应腾退之日起6个月内甲方对其收取成本租金6个月后收取成本租金。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将承租屋私自转租或转让的
2.将承租的房屋作价资,与第三者进行联营或合营商业、服务业,变相出卖使用权的
3.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
4.私自调换住房的
5.外迁、外调或其他原因腾出房屋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非法活动的。
九、乙方负有爱护、保管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各的义务。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十、上述房屋因政府需要另作他用时,双方均应服从,合同终止。乙方的住房由政府或甲方负责解决。
十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经办人: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_________(承租人)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区、县) ,出租房屋面积共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2.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_______________使用。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经双方协商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____元;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支付甲方_____个月的房租 _____元以及_____元的押金共计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元整)。
4. 经双方协商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因居住及营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5. 乙方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间,因影响其他居民生活而造成的纠纷及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6.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选择乙方恢复原状。;有权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7.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8.乙方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房租按月支付给甲方,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房子,将于一个月之前通知甲方,甲方在三个工作之内退还所有押金给乙方。
9.合同实施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验收时双方须共同参与,并签字确认。
10.房屋租赁期间.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或其他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甲方应照常退还押金给乙方。
1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其中,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
1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2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屋的座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
房屋座落:
房屋面积:
计租面积(M2):
租金标准(元/M2):
月租金(元/月):
配租标准: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双方自政府文件规定的调租之日起执行新的租金标准,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南宁市廉租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验收乙方腾退的住房后,双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无主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