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开展助学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以及《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发放的无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都属于商业性贷款,纳入常规贷款管理。其中,对高等学校新录取入校前的学生发放无贴息的助学贷款按照《关于开办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农银函〔〕50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大学生金钥匙助学贷款业务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助学贷款包括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办理助学贷款业务应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正在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其中,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为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一般助学贷款的对象可以是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及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也可以是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分(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条款。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对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发放信用助学贷款。对高等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
2.《学生证》;
3.品德优良、学习认真;
4.保证毕业后在贷款未还清前向贷款银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由学校集中推荐。
(二)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申请信用或担保助学贷款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地常住户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证、固定住所,提供其亲属或监护关系的证明;
2.提供学生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及其他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提交有关的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3.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品德优良,无不良信用行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申请担保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
5.《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可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适当展期。
第十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利率的50%由中央财政贴息,其余50%由借款人负担。贴息部分按季结息。各行按季向总行上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由总行按有关规定统一计收并下划一级分行。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各分行商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可以自贷款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也可以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从贷款次月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息、结息;对借款人从学生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学习期间的贷款利息按约定贷款期限适用的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毕业后一个月内结清利息,所欠本金及其后产生的利息既可以利随本清,也可以按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自次月起,逐月、逐季、按年分期归还,具体方式可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第十三条 助学贷款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单设会计科目核算,并下设国家助学贷款科目。设立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会计科目设置和具体贴息办法另行下文通知。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一)申请信用助学贷款的高等学校在读学生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需由学校集中推荐,并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申请一般助学贷款的,需由借款人提供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一般助学贷款申请表;
3.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对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原则上发放担保助学贷款,贷款条件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信用状况较好的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参照《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助学贷款发生呆坏账,由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报总行核实后,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核销。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介绍人、见证人和学生所在学校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第二十条 要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和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对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的,要在其就读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一)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或终止学业)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
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如数向经办银行的省级分行拨付贴息经费。
(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直接拨给同级教育部门。
当年没有毕业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当年实际货款额×风险补偿比例×50%;已有毕业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按隶属关系由教育部门负责考核确定。
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30日之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学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启,按隶属关系提供给教育部门。教育部门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教育部门应于10月底前将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数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扣拨经费的依据。同时应将各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教育部门根据银行实际发放贷款额,按照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给经办银行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协议约定,在每年12月底前将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的省级分行。
教育部门每年应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或中心支行)、银监局(或银监分局),并向学校通报。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一)本细则于秋季开学后在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实施。市属高校,由各币参照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三)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资助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重大措施。教育、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把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作为当前高等教育战线的一项重大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推进和加强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管理体制,强化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________支行:
我是________中学________班的________,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高中毕业,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大学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2000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范文二】
中国XX银行XX市分行:
我于 年 月考进嘉应学院 系 班 专业就读,是 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 ,毕业时间为 年 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元整(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200 至200 学年的学费人民币 元整( 元),以上合计人民币 元整( 元).贷款期限从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 年 月 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 省 市 县 镇 村
邮政编码是: 联系电话是:
申请人:
年 月 日
【范文三】
尊敬的中国农业银行东海分理处领导:
黎明大学经济管理系2002级会计与审计专业学生xxx,男,身份证号:35052519841106xxxx;由于家庭经济贫困,全家上下6口人的生活来源仅靠双亲单薄的农业收入,加上爷爷病重,常年在床无法下地行走,弟弟还在读书;每年必须从家里拿出大部分的金钱来供给我和弟弟的学业。父母亲的担子一天比一天重了,身体状态也大不如从前了,如今已经无力支付得起我所在学校专业的高额学杂费;平日里虽然全家省吃俭用;假日里我出去打工;但所得离我学费还相差一大截。为了继续求学,顺利完成学业。我不得不向贵行提出申请,希望可以获得适当的帮助!本人愿意遵守与贵行所签定贷款合同所有条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认真履行相应义务,按时交利息和到期还本付息;在学校遵守学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工作;争取把每分钱用在该用的地方上。恳请领导给予批准支持,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