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防火设计规范(优秀9篇)

《建筑装饰防火设计规范(优秀9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篇1

【关键词】大型商业建筑;水消防设计;防火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大型商业建筑数量日益增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此类建筑体量大, 火灾荷载大, 对防火设计要求高, 特别是安全疏散问题较难解决。大型商场通常指建筑面积超15000m2 的综合类商场或建筑面积超过5 000m2的专业商店。此类商场由于建筑面积较大, 空间设计往往趋于复杂, 可燃物多, 人员密集, 起火概率高, 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据近几年火灾统计资料显示, 我国各地大型商场发生特大火灾的起数约占特大火灾总数的近30%, 直接财产损失占特大火灾总数的60%以上。

一、前期的科学设计

1.1保证设计依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

商业建筑必须迎合功能需求,大型化、多样化、趣味化等已成为商业建筑的基本要求。为达到既能最大限度满足商业建筑的使用要求外仍能保证商业建筑消防安全的目的,许多经济发达地区制定了地方性商业建筑防火规范。如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商业建筑防规范》、上海市颁布的《大中型商场防火设计规定》以及重庆市颁布的《重庆市大型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这些专项规范补充完善了相关的国颁规范,对其他地区商业建筑的设计也起到了指导作用。

1.2商业建筑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注意点

商业建筑层面积较大,防火分区较多,火灾时及时阻隔火灾蔓延、快速形成防火区域至关重要。消火栓的布置不能因为小面积防火区域的形成而造成使用障碍,无法满足任何一点有两支水枪同时到达的要求。商业建筑内有商铺分隔并且分隔位置经常变化,消火栓布置点位应适度增加,充分考虑商铺分隔、货架布置对消火栓水带铺设的影响。消火栓首先考虑布置在公共走廊区域,特别是消防施救人员进入火场的疏散楼梯间附近,为消防施救人员快速安全进入火场提供条件。商业建筑内装修材料、商品货物种类繁多,火灾时火场内烟雾笼罩可视度较差。设置带指示灯的消火栓箱或者设置消火栓标灯,有利于消防施救人员迅速找到室内消火栓箱。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环管建议每层设置而非规范一般要求中的仅首层和顶层成环。每层设置环管更便于商业建筑经营后能够经常装修变换商业布局的实际要求,并能保证部分楼层维修、改造时不影响整个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运行。

屋顶消防水箱内消防储备水的重力出流特点成为初期火灾最安全、可靠的水源保证,因此大型商业建筑群和住宅小区设置互为备用的两座屋顶消防水箱,更有利于初期火灾的补救和初期供水的可靠性。

1.3商场建筑自喷系统设计注意点

商场建筑的使用功能分区往往需待招商完成才可明晰,因此在设计初期应充分考虑商业建筑的特点,如设置商品仓库区、高大空间的中庭、格栅式吊顶等等影响设计参数选定的因素。正确选定设计参数将直接影响后期较难修正的消防水池容量及消防泵房面积、消防泵参数和供水管径等的确定。

大型商业建筑每个报警阀同层服务面积应有所控制,避免同一层由一个报警阀控制的设计方案,否则会出现一个报警阀故障整层失控的危险状态。由条状多层商业建筑成组、成片布置的大规模中心市场的报警阀不宜集中设置,应就近分散设置在被保护区域的疏散走道附近,充分利用报警阀警铃报警功能及时警示人员疏散撤离。同时,应考虑报警阀实验排水的设计应同步考虑。

自喷管网应通过详细计算确定管径,不应简单依据规范中规定的配水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来确定管径。偏小的管径形成过大的水损,最终无法保证作用面积内要求的喷水强度。而系统检测往往只是开启一层的末端试水装置,出流量远远达不到火灾时作用面积内要求的工作流量。因此,无法正确测试火灾发生时作用面积内喷水强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作用面积内喷水强度的大小直接影响最终的火灾控制效果,商业建筑内设置的水幕等开式自喷系统应充分注意避免误操做时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

二、 中期的精心施工

施工安装前,具备消防安装资质的消防施工人员应仔细阅读设计图纸,深刻理解消防系统的设计意图,根据相关施工安装规范要求完成系统安装。安装中首先应注意选用的各种钢材、管材、管件、设备及附件等满足设计要求,并在进场安装前认真检查、检验,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部颁标准或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其次是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安装,如有疑义应与设计人员协商确定。最后,应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清洗、试压及调试工作。

三、 后期的维护管理

商业建筑的水消防设施是重要的自防自救基础设施。大量火灾案例说明,消防水系统维护管理得好,关键时刻就能发挥其效用,就能有效地把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相反,由于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消防水设施存在故障或停用。一旦发生火灾,就会迅速蔓延扩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群死群伤的惨痛后果。商业建筑内各种消防设施是一个整体,互相依靠,互为条件,不能分离,一部分失去作用将影响到其他设施的作用和功能。

商业建筑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专门的消防管理部门,培训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监控体系。消防管理人员必须对建筑物内各消防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充分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和实验方法。消防水池、水箱的储水量必须时刻处于监管之下,在保证储水量前提下还应保证水质,并应在策划预案指导下对水池、水箱进行放空清洗。消防主泵应定期启动运转防止锈蚀,日常状态下管网的准备压力也必须时刻处于监管之下。特别是各类管道阀门,必须有明显的启闭标示。在维修、更换后,应保证阀门处于设计的的启闭状态,以保证火灾初期时系统可迅速投入使用。

每个员工除具有消防安全意识外,还应具备对简单消防设备的使用能力。商业建筑的真正安全来自防火而非救火,灭火效果由初期火宅的扑救效果决定。

四、结束语

总之,随着商业态的不断增加,大型商业建筑面积越来越大,功能越来越复杂,必将给建筑设计提出更多的挑战。进行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根据商业建筑的特点、内部功能要求采取更为适合的防火措施,相关部门也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商业建筑防火设计进行指导和规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郑雁秋。商业建筑防火分隔设计分析[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01)

[2]付文。地下商业建筑消防问题浅析[J].建筑设计管理。2009(01)

[3]李奋华。金茂国际大厦给排水及消防设计[J].山西建筑。2007(04)

建筑装饰防火设计规范 篇2

关键词: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质量控制

1、引言

由于在工程建设中,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的好坏,不但对工程质量评优影响很大,对人的使用及居住也有很大影响。而装修工程要整改和修复,也会给使用单位及业主单位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在施工监督工作中,确保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显得十分重要。

2、装饰工程中引起质量问题的方面

2、1设计方面

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1)设计材料选择、整体搭配效果不佳;(2)节点处理不到位,设计要求不明确;(3)关键部位计算不清或未予计算,留下隐患;(4)专业配套不到位,质量得不到控制;(5)设计交底没有体现。

2、2施工方面

2、2、1现场施工

包括:(1)施工前没有认真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发现实际缺陷没有处理;(2)不能完全按图施工,擅自改变设计;(3)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4)施工前未做好施工技术交底;(5)施工过程中某些节点不放线,未做预拼排;(6)细部处理不到位;(7)工种配合不协调;(8)检查验收工作做的不细。

2、2、2资料方面

在资料的收集整理中,有的缺少专职人员管理;有些资料收集整理不齐,不能掌握资料的基本要求,对国家标准中的检验批,分项等划分要求不清,现场需复检的材料没有见证取样送检,完成的工程量没有及时验收签证,也容易导致出现质量隐患。

所以,为确保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质量,必须做好以上几个方面的质量控制工作。

3、装饰工程质量控制要点与措施

3、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的好坏是设计方案整体效果的最终体现,施工人员熟悉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接受设计人员的技术交底,些都是施工前必须准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此熟悉图纸就可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有了它,就能在施工过程中指导施工,能有效的进行质量控制。在施工过程中,某些节点必须按图进行,预先放样、拼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消除隐患的可能和存在。如造型、拼接料、块料安装等,室内吊顶和样板等分项在装饰工程中涉及的面是较广的,也是最易出问题的,温度收缩裂缝经常发生。因此除要固定龙骨外,还要认为地设置温度缝或采取其他的防控措施。

3、2采取主动控制,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包括:(1)装修工程开工前,实行图纸会审制度,图纸未经会审,坚决不允许施工,做到尽可能地减少图纸上存在的错、漏、碰、缺,防止造成变更、返工影响工程质量;(2)要求施工方根据工程投标文件的承诺、工程的特点编制出实施细则、施工方案;(3)做好装修工程材料的控制工作,装修工程一般所涉及的材料品种较多,所确定的材料的规格、品种、制作应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特别要达到国家《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等所投入情况,能否满足施工进度及质量要求,施工单位所投入的人员素质是影响装修工程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要工种齐全,对各工种大工与小工的比例要作一定的限制,特种工还要持证上岗;(5)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利用测量手段,在工程开工前核查工程定位放线;在施工过程中核查工程的轴线和标高;在工程完工验收时检查各部位的轴线位移、标高并量测其几何尺寸;(7)定期组织举行工程例会,在会上及时解决与协调施工单位各方存在的问题及提出需注意的问题,排除影响装修质量的问题。

3、3把好材料质量关,监督检查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

装饰装修材料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445)的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规范要求。

3、4全面、细致、系统监督检查施工工艺和隐蔽工程

施工是整个装饰装修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应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有:(1)施工单位是否按施工工艺标准和经审定的技术方案施工;(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是否有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的,是否有未经设计确定和有关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4)饰面材料安装前,要隐蔽的龙骨、钢木结构、设备及管线应重点检查;(5)吊挂灯具及设备的预埋件及后置埋件是否牢靠;(6)建筑幕墙的埋件、龙骨和板块的安装是否牢靠;(7)建筑幕墙防雷装置的安装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3、5抓好装饰工程各施工工序完成后的质量控制

包括:(1)督促施工单位对影响装修工程质量中的前一工序进行交接、交叉工序的检查。若整体偏差较大,如个别砌体墙体垂直度达不到要求,应进行返工处理。(2)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施工方必须先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验单》,书面通知建设监理验收。(3)建设方代表要及时组织施工方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为编制完整合格的竣工技术资料做好准备。除此以外,施工工艺对保证装修质量也至关重要,防火、防腐、防水等有关规范和规定要全面贯彻实施,这也是更好地控制装修工程质量,建更多精品工程的关键。

3、6细化建筑装饰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和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应重点审查的资料有:(1)消防验收证明;(2)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3)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项目的报告;(4)设计变更文件;(5)规范中要求进行复试的材料的复验报告;(6)隐蔽工程验收文件;(7)各种材料的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资料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 篇3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自1995年实施以来,已于1997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共进行了4次局部修订,始有现在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以下简称《高规》)。但近些年来由于单体建筑的规模日渐增大,建筑层数越来越多,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高规》已显得难以适应。另外,《高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局部修订方式难以改变某些条文不尽合理、不够确切的状况,甚至有诸如正压送风的条款出现在机械排烟章节(第8.4.3条)中的情况。随着防排烟理论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以及性能消防理念的引入,消防建审部门及建筑设计人员等普遍认为《高规》已经到了进行全面修订的时候了。本文谨对《高规》的防排烟条款提出建议,供讨论和修订规范时参考。

1 关于机械排烟的设置原则

1.1 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的排烟系统设置《高规》第8.4.1条规定“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地下设备用房是否也在此列,《高规》的正文及条文说明中均未述及。因此,地下设备用房设置机械排烟与否是有争议的,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第1种做法是,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排风量按平时用途确定,排烟量按《高规》第8.4.2.1条确定。系统中往往装设双速风机,平时低速运转,火灾时高速运转。为使排烟量不致过大,人为地划分成数个小的防烟分区。第2种做法,同样以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但排烟量取与排风量相同。第3种做法则是根本不考虑排烟。笔者认为,采用第2种做法是合理、可行的。合理之处在于,设备用房虽经常有人停留,但人员较少,且人员熟悉周围环境,疏散起来相对容易,以一般排风系统的排风量进行排烟已可满足要求。而其可行之处在于,无窗井的地下设备用房中排风系统是必备的。利用其进行排烟,只需对风机和防火阀稍加改动即可满足要求。在修订《高规》时如认可此种做法,可对最小换气次数作出规定。

1.2无窗井的地下库房的排烟系统设置

地下库房与地下设备用房不同,虽非经常有人停留,但可燃物较多。按《高规》第8.4.1.4条规定,地下库房是应该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但这一做法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探讨的。同样是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3]第6.1.3条明确规定:“丙、丁、戊类物品库宜采用密闭防烟措施。论文大全,排烟。”其条文说明中指出:“密闭防烟’是指火灾发生时采取关闭设于通道上(或房间)的门和管道上的阀门等措施,达到火区内外隔断,让火情由于缺氧而自行熄灭的一种方法。对于库房这类工程,进入的人员较少,又不长时间停留,发生火灾时人员能比较容易疏散出去。论文大全,排烟。采取密闭防烟这种方法,可不设防排烟通风系统,既经济简便,又行之有效。”这一论述应该是很有道理的。因此,建议将“无窗井的地下库房宜采用密闭防烟”的条款纳入《高规》。

2关于机械排烟设施

2.1《高规》第8.4.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 m的二类高层建筑,“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 m的内走道或虽有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 m的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此处的内走道长度无明确定义。

例如,建筑中常有围绕核心筒的环形或井字形走道,以及类似情况,其总长度超过20m或60 m的规定,但从走道任一点至疏散出口的距离均不超过20m或60 m,是否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是有争议的。内走道的长度如何进行丈量,是否应体现疏散距离的概念,修订《高规》时应予以关注。

2.2《高规》第8.4.11条规定:“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条文说明中解释道:“对地下建筑来说,其周边处在封闭的条件下,如排烟时没有同时进行补充,烟是排不出去的。”对于此条规定也存在着不同看法。封闭空间烟气的排出过程,应该是开始时能够顺利排出、及至排出困难、排烟量减少、空间形成某种程度的负压的过程,人员疏散条件已有所改善。相反,此时如果送风,则可能出现空气助燃、风助火势的状况。建议就地下室排烟是否需要送风、送风量的大小等进行试验研究,以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2.3为执行《高规》第8.4.11条的规定,需设置送风系统。为了与通常意义上的送风系统加以区别,下文中将密闭空间排烟时所需设置的送风系统称作补风系统。论文大全,排烟。对于这种补风系统或送风兼补风系统,出机房的总风管上是否设置防火阀以及防火阀的熔断温度,《高规》中无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设计中无所适从、各行其是。实践中存在着3种做法。第1种做法是设置70℃熔断的防火阀;第2种做法是设置280℃熔断的防火阀;第3种做法是不设置防火阀,当排烟系统所装设的280℃防火阀熔断关闭时,由消控中心发出信号关闭排烟风机的同时,关闭补风机。第1种做法所依据的是《高规》第8.5.3.2条。该条适用于平时使用、火灾时不再运行的、一般的通风或空调系统。而补风系统则不同,火灾时必须正常运行,完成向密闭空间送风的任务。论文大全,排烟。若装设70℃熔断的防火阀,在火灾发生时则有可能熔断关闭,而使补风系统处于瘫痪状态。这种做法应属使用规范不当。第2种做法,改设280℃防火阀,固然可以保证火灾时的正常运行,但由于风道中所输送的是室外空气,防火阀有可能一直处于开启状态而形同虚设。相比较而言,第3种做法应该是值得推荐的。

2.4《高规》第8.4.2.1条规定“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 m3/h”,依据不明,是否可取消。

2.5《高规》第8.4.2.2条规定,“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应小于120 m3/h计算。”可否改为按两个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之和每平方米不应小于60 m3/h计算?

2.6 当中庭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排烟量按第8.4.2.3条规定的换气次数确定。但一些情况下,中庭的底层周边不设置卷帘,此时中庭边缘是否需设挡烟垂壁?其底层面积如何确定?应该明确规定。

3 关于自然排烟

3.1《高规》第8.1.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而第8.1.2条规定:“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虽然从根本上讲,排烟也可达到防烟的目的,但是在规范条文中,自然排烟既作为“防烟设施”,又作为“排烟设施”,逻辑上不够清楚。建议自然排烟只列于第8.1.2条中。

3.2《高规》第8.4.1.3条规定,“净空高度超过12 m的中庭”“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理由是烟气上升有“层化”现象,上升到一定高度的烟气随着温度的降低又会下降,使得烟气无法从高窗排至室外。而新版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2](以下简称《建规》)则否定了这种烟气“层化”的理论,并在自然排烟一章中规定,对于中庭,只要自然排烟口净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即可采用自然排烟。并无净空小于12 m的限制条件。《高规》是否应作出相应的修改?

3.3是否需引进“自然排烟口距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米的规定”(《建规》第9.2.4条)?

3.4《高规》第8.2.1条规定“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此条规定在执行时对于首层或2层设有商业用房的居住建筑,判定其是属于居住建筑,还是属于公共建筑(商住楼),存在界定的问题。2005年版以前的《高规》第1.0.3.1条规定,“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居住建筑。但是没有给出“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难以执行。2005年版《高规》术语一章中增添了“商业服务网点”,并定义为“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 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 h且不开门窗洞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该定义的要点是:1)层数不超过2层;2)面积不超过300 m2。但可惜的是,其第1.0.3.1条未作相应改动。条文说明也仍然是“第二层也设置商业网点,应视为商住楼”。界定难的问题没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建议第1.0.3.1条改写为“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对于商住楼,其性质属于公共建筑,当高度超过50 米时,按《高规》第8.2.1条的规定,“不宜”采用自然排烟。对于一些要求偏于严格的场所,则实际演变为“不应”采用自然排烟。其实第6.1.3A条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实际设计中消防电梯及客梯也是独立设置的。既然均为独立设置,商住楼中住宅的竖直疏散通道的防排烟设计是否可按居住建筑考虑?

4 关于机械防烟

4.1前室和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明确规定其“常开”或“常闭”的属性。如规定为“常闭”,应明确火灾发生时需开启的层数,以确定控制程序和加压送风口的风量分配。当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风口为“常闭”,火灾时,由消控中心发出指令,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的加压送风口。论文大全,排烟。对此,也有人提出质疑。火灾发生时烟气只会由下面楼层向上面楼层扩散。开启着火层下1层的加压送风口似无理由,而上海市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 08-88-2000)则规定,火灾时只开启着火层1层的送风口。

4.2在12~18层的单元式住宅中,消防电梯前室往往与封闭楼梯间(满足第6.2.2条规定)相连。此种情况下,消防电梯前室除有通向走廊或住户的门,还有通向楼梯间的门,已与合用前室类似。论文大全,排烟。消防电梯前室的加压送风量仍按表8.3.2—3确定似不合适,可否参照表8.3.2—4确定?建议在修订《高规》时加以明确。

4.3《高规》第6.2.8条规定:“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但是,当地上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时,地下楼梯间是否有同样的要求?

《高规》中无明确规定。在《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第5.2.1条有规定:“人防工程的下列公共活动场所,当底层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大于10 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1电影院、礼堂;2建筑面积大于500rn2的医院、旅馆;3建筑面积大于1000 rn2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在防火这一点上,应该与一般地下室是一样的。而且,与地上建筑是高层还是非高层应该没有关系。建议《高规》对此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4.4对于消防电梯是否需要下到地下室,《高规》中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与不下到地下室两种情况均有,当消防电梯下到地下室时,其属性是消防电梯还是兼用客梯?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前室?当地上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依靠自然排烟,其地下部分无自然排烟条件时,是否需要设置加压送风?

4.5《高规》第6.2.10条规定,“室外楼梯可作为

辅助的防烟楼梯”,是否需要设前室?其前室若需设置加压送风,其风量是否可按楼梯间为自然排烟时的规定(表8.3.2—4)确定?

参考文献:

i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篇4

关键词: 高层建筑 消防设计 消火栓

前言:近几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高层建筑不断涌现,高层建筑成为了一个城市繁荣度的重要体现,由于高层建筑的自身特点,导致其也存在着不少缺陷,火灾就是高层建筑中常见灾害之一,据全国火灾统计,建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占比重最大, 因此,做好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工作是必要的,笔者就其消防设计进行了一番探讨工作。

1 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主要成因分析

1. 1 消防设计措施不全、先天不足

国家出台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提供了规范保证。但此前一些老式的高层建筑在消防设施设计上存在先天缺陷, 不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要求。部分建设单位干扰设计片面地根据满足自身需要和人为设想要求设计建筑布局, 相当一部分高层建筑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一些单位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楼梯间不符要求等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些问题形成后就成了极难整改的痼疾, 成为重大火险隐患。

1. 2 消防设审不严、施工质量不高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作为建筑设审中的一项十分严格的工作。然而, 一些地区, 三边工程较为普遍, 建设单位为节省投资, 在施工过程中,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报审,审核未通过,工程已经建了一大半, 造成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一些高层建筑的施工方资质较低, 人员流动性大, 业务水平低, 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 一些中标单位挂靠消防资质, 而施工仍然是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 有些施工队伍为了赚取利润,暗地更改图纸,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影响建筑耐火性能, 以劣质次品充当合格消防产品, 给工程带来重大火灾隐患。

1. 3 建筑消防管理不规范

在高层建筑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人们往往忽视了对消防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现代高层建筑一般都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自动防排烟系统等。发生火灾时, 上述系统均应做到联合动作。然而, 由于管理人员重视不够, 没有坚持对消防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 致使前期大力投资的消防设施老化、损坏, 形同虚设。等到发生火灾时, 消防系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高层建筑的疏散楼梯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应设有防烟楼梯或封闭楼梯,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上装有闭门器, 靠闭门器的作用防火门平时关闭,火灾时既方便逃生,又能有效地阻断烟气。然而, 有些高层建筑中的住户为了方便, 将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人为地敞开或是堆上物品,一旦发生火灾, 大量的有毒浓烟就会沿楼梯间扩散到上层,使人员无法通过楼梯疏散到地面。

2 高层民用建筑安全设计隐患

2. 1 高层住宅避难层空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专家指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若超过消防云梯车能够达到的高度, 从大楼外面施救的可能性很小, 一般要依靠自救。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旅馆、办公楼和综合楼等公共建筑, 由于楼层很高,人员很多,尽管已设有防烟楼梯等安全疏散设施, 火灾时其内人员仍很难迅速地疏散到地面。因此, 对超高层公共建筑在其适当楼层设置供疏散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和喘息的一块安全区即避难层或避难间, 是极为重要的。据调查, 国内建成的许多超高层公共建筑都设置了避难层(间), 一般是与设备层、消防给水分区系统和排烟系统分区有机结合设置。然而, 规定并没有对高层住宅的避难层作类似规定, 导致高层住宅避难层设置出现空白,存在极大消防隐患。

2. 2 消防取水口的设置及消火栓间距确定模糊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规范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消防水池才供消防车取水, 使许多设计者把握不准。笔者认为出于三种情况考虑:

1)如果消防水池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不管消防水池是否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 都应设置取水口。因为设置水泵接合器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备消防泵无法启动时使用;

2)如果消防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如设在地下三层的消防水池, 而水池又没有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无需设置消防取水口;

3)如果水池不在消防车的吸水高度( 6m)内, 而水池又储存了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应设置专用消防取水加压泵, 从消防水池内直接取水, 向室外专用消防管网供水, 取水口可做成室外消火栓的形式,要求取水加压泵1用1备,双电源供电, 流量按设计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 扬程应至少满足室外消火栓栓口处10m水头压力。

2. 3 二类高层住宅消防通道的设计不明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 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且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因此, 对于此类的商业服务网点有两种情况, 一种为仅底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那么如果每隔间内都设两个消火栓箱, 不仅投资巨大, 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有些设计人员采用门双阀双栓消火栓, 放置于两分隔墙的中间, 这样虽然保证了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的要求, 但是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可取。首先, 不满足商业服务用房中对于/不开门窗洞口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的规定; 其次, 这种做法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因此, 对于此种商业用房, 可在每个隔间内设置自救式消防卷盘, 对初期火灾可自行扑救; 另一种为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可考虑在每层楼梯处各设一个消火栓,上下共用, 也可满足规范要求。在高层建筑设计中,还应按规定: 除18层及18层以下,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 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 且不应穿越其他房间, 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结束语: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研究工作, 是一个巨大的社会课题,有待各专业人员的共同研究。高层建筑的发展,是社会必然趋势,相信通过设计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高层建筑中面临的种种问题都会被解决,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工作一定会越做越好。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S].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篇5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民用建筑的消防给水系统是民用消防工程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民用建筑的防火系统,需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为指导,消防给水的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的安全,因此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能否计入两股水柱

《高规》规定“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必须设消火栓”,那么设于前室的消火栓可否保护相邻部位呢?《高规》的条文说明对此并没有具体说明,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消防电梯前室内消火栓是为便于消防队员使用消火栓并开辟通路,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数内”。如果单从规范规定来说,电梯前室消火栓不计入总消火栓内,这是无可争议。但笔者认为应该将这种情况区分为住宅和公建区考虑;住宅的话应计入两股水柱,因为一般住宅的电梯前室和走廊的公共区域面积是很小,消火栓均放置于此,两个消火栓的距离一般不超10米,且相距消防前室仅有几米距离。如还再设置一个专供消防前室使用的消火栓就造成狭小的空间内设置了三个消火栓,空间安装上比较困难。我们知道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火灾时供消防队员开辟通路使用,住宅消火栓距离消防电梯前室仅几米距离完全可以兼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开路功能,而且实际中消防电梯前室着火的可能性极低,消防队员完全可以不通过电梯前室消火栓开路就可使用其余消火栓进行救火。笔者做过多个住宅项目未单独设置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施工图审查也未提及这条,消防报建及验收也通过。可见对于住宅消防前室不设置消火栓,同行专家及消防局也是基于住宅的特殊性而默认的。而公共建筑因其空间较大,其余消火栓设置的距离一般里消防前室较远,此种情况就需要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进行开辟通路进而使用其余消火栓进行火灾的扑救。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住宅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可以不设置,而公共建筑则按规范要求设置。

2.室内消火栓环管的减压阀组的设置问题

高规对于静压超1.0Mpa的室内消火栓系统要求分区。而设置分区的话对于低区的消火栓系统经济的做法一般都是减压供水。而减压的方式一般都以减压阀的形式分别设置于接低区消火栓环管的两根消火栓泵出水管上。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6.5规定,“消火栓泵接消火栓管网应有不少于2条出水管直接与消火栓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由此可见不少于2条出水管实际就是备用了一条出水管。同理设置于2条出水管上的减压阀实际也相当于备用了一个。这样看来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忽略了减压阀其实本身就要求并联设置两个,一用一备,不能用旁通管代替。在一组减压阀其实已经互有备用减压阀的情况下,实际设计的2条出水管上的2个减压阀实际就变成4个了。这就造成了减压阀的多余安装。为减少这种多余的设计,笔者建议设计师应注明减压阀的个数或者提供减压阀的安装大样以让施工人员明白减压阀的安装。

3.建筑的消防高位水箱设置高度探讨

“低规”8.4.4—1条规定:“重力自流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建筑的最高部位”,条文解释:“……,且要求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压的要求。”“高规”7.4.7.2条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喷规”10.3.1条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由此可见,三本规范对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要求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即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喷头)的静水(最低工作)压力。“高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建筑高度≤100m)和0.15MPa(建筑高度>100m)。由于火灾初期使用消火栓数量有限,管道通过的流量较小,此时管道水头损失可忽略不计,当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07MPa时,对应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为3.76m,消火栓流量仅为2.72L/s;当消火栓栓口压力为0.15MPa时,对应充实水柱长度为9.11m,消火栓流量为4.38L/s。由此可见,“高规”的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0.07MPa和0.15MPa均不能满足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10m(或13m),消火栓流量≥5L/s的要求。若同时满足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和最小流量要求,消火栓栓口最小压力为18.91×104Pa,对应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为11.41m,消火栓流量为5L/s。要满足消火栓充实水柱不小于13m的要求,对应消火栓流量为5.42L/s,消火栓栓口压力为21.88×104Pa。由此可见,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要同时满足消火栓充实水柱长度和最小流量要求,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9MPa。

4.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问题

4.1消防水泵结合器的布置要求

根据规范、相关的参考资料及笔者所参与过的项目,把消防水泵结合器的布置要求归纳为以下几点:(1)消防水泵结合器应布置在室外;(2)尽可能采用地上式,并应有明显的标示标志;(3)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在消防车使用的地点,并不妨碍交通;(4)接合器与建筑的外墙应有一定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5m;(5)按消防规范要求,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离水源不宜太远;(6)水泵接合器宜分散布置,当设置数量不大于2个时,可适当集中布置,但多个并联设置时应有适当的间距,不影响灭火时的使用。

4.2水泵接合器在消防分区上的设置方式及连接的相关问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7.4.5.2条的规定“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以前认为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部分无法得到消防车的帮助,可以考虑不设置水泵接合器,但随着消防技术装备的更新发展,很多城市已配备了大功率的消防车,消防供水已远远超过了50m,不应再以50m作为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的界限。按“高规”的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每个分区均需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第10.4.2条“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的流量和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明显在这问题上《喷规》相对《高规》更严格。消防给水增压设施有两种:(1)采用合理的消防给水方式,如串联泵消防给水方式;(2)设置接力给水设施,其分(a)接力水箱的方式;(b)接力消防泵的方式。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给水一般采用竖向分区给水方式,分区时各分区消防给水管网各自独立,因此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每个分区均需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只有采用串联泵给水方式、上区用水从下区水箱抽水供给,可仅在下区设水泵接合器,供全楼使用。水泵接合器应与室内环网连接,连接应尽量远离固定消防水泵出水管与室内管网的接点。串联泵给水方式适用于建筑高度较高,且城市消防车的给水高度较高的情形。接力给水方式有:接力水箱给水和接力消防泵两种方式。但接力给水方式的缺点是常开和常闭阀门需由消防员在灭火时转换。阀门需明显、可靠。而采用电动阀控制,往往在灭火时不能得到保证。它适用于城市消防车的给水高度有限,且建筑高度超过水泵接合器的给水高度。两种接力给水各有特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串联泵消防给水方式更能满足建筑物综合灭火的需求,而且可以节省建筑空间。

4.3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数量的关系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2.5“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也按10~15L/s计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6.5“室外消火栓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就出现了室外消火栓数量少于水泵接合器的情况,而当失火期间室内消防供水系统出现故障时,水泵接合器需完成从室外消防水池或室外消火栓转输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的任务,所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来确定,室外消火栓与水泵接合器应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另外消防水池取水口数量最好不少于两个,这样就可以减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总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在满足消防供水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设置水泵接合器,尽量减少其设置数量,以达到合理、经济、实用的目的。

5.高层消防用水量的确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例中规定了高层建筑消防系统设计中消火栓的用水量的大小。之所以要规定用水量是因为高层建筑在发生火灾的时候主要靠建筑物内部的消火栓来进行救援的,如果用水量设计得不符合标准,就会影响到及时的救援工作。但要注意的是,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规定的数值是理论上的用水量,在实际应用中还要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来考虑和分析,所以这里所说的设计消防流量指的就是水柱的实际出流量,这是经过对相关的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时候按照科学的算法计算出来的。

6.商住楼的住宅前室及公共走道喷淋的设置

商住楼是公共建筑,已经不属于居住建筑的范围了,那么不应该依据建筑中的住宅功能就将其住宅部分列为普通住宅。不能因为功能的分区将其区别对待。即不能在公共建筑的基础上割裂其中的功能来作为设计参数选择的依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结语

伴随着高层建筑数量、规模的不断增大,由于其高度高、可燃物多、人员密集、功能复杂等特性,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和扑救难度极大,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与地下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并称为目前世界上消防界公认的三大难题。对于立足于自救的高层民用建筑来说,建筑消防给水就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们应该给以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游素珍;浅谈民用建筑中高大空间灭火系统的设计 [J];给水排水;2011年08期

建筑装饰防火设计规范 篇6

【关键词】多层建筑;内部防火;安全设计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建筑消防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设计单位资质较低,设计人员专业配置不齐等原因造成的。此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送审或消防部门审核时未发现,将图纸交付给施工方。也是造成多层建筑其防火设计不同层度的存在问题的原因,为此下文主要对多层办公楼建筑防火安全设计问题进行了分析。

1多层建筑防火设计依据

若要完成好一栋办公楼建筑物内部的防火设计,首先要明确设计依据。1)要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了解正面词:“必须”、“应”、“宜”、“可”和反面词“严禁”、“不应”、“不得”“、不宜”的含义,做到依法设计;2)了解建筑物的功能、用途、性质;3)掌握相关专业的标准、规范,如内装修、车库、灭火器规范等,以便于综合设计;4)灵活地应用规范。

2规划总平面图设计

作为对新建房屋进行施工放线和布置施工现场的依据的总平面图,应能真实地反映出新设计房屋的位置、朝向和周围的道路、地形等,以及所画区域的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等一系列管道、干线的设置情况的图样,此外,图中还应标清新建房屋之间及其与周围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通道等情况,以利于在消防审核过程中能准确地确定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否则凡新建建筑都得亲自到现场勘查环境情况,才能确定能否满足规范规定的要求。这样做一方面延长了审核周期,一方面不利于设计单位自身的发展。

3单体建筑平面布置图设计

平面布置图用来表示房屋平面形状,房间布置,室内外交通情况,墙(柱)及其它构配件的尺寸、材料和做法等内容的图样。单体建筑平面布局的合理与否,既影响到用户的使用,又影响到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灾扑救难易程度,是建筑防火设计的关键所在。设计人员在进行建筑平面布局设计时,应紧紧围绕设计要求及条件,吃透精神,目的明确,既对总的设计任务心中有数,又切实按阶段、步骤完成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深度要求的施工图纸,且在块体组合时要多思考、多动手、多修改、多比较。设计布局时,应抓住主要矛盾,立足于解决主要矛盾,建筑平面布局设计,应在大布局的前提下,进行修改、完善,使其设计图纸更加合理、经济、可行。

在工程设计中,疏散楼梯作为多层房屋垂直交通的必需设施,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二款规定,作为一般多层办公楼,凡超过3层均应设两把疏散楼梯,但目前极大多数办公楼均只设一把疏散楼梯,作为安全疏散楼梯数量问题,在县级份上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因为在县级份上,政府对基建投资太少。再者,新建工程一般情况下均控制在1200m2以内,极大多数都建6层左右,少数在7层,且大部分还采用错层式。这类办公楼防火分隔比较良好,内部装修基本都是刷大白浆,少数喷塑及采用铝合金矿棉板吊顶,一般都为敞开外廊式建筑,有少数建筑楼梯还通至屋顶。对于此类办公楼,因楼内火灾荷载较小,也不可能聚积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烟气,使用人数也比较少,仅设一把疏散楼梯问题也不太大,但应在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下决定设置。其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承受不了其设置情况,因规模太小且增加投资,其次是政府进行行政干预。安全疏散楼梯作为人员、物资的唯一疏散通道,它是建筑防火设计中的一只拦路虎,本应严格按国家规范执行。这应是今后防火设计、审核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

4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凡新、扩、改建建筑,按规定均应据其规模、性质、功能、火灾危险程度设置与其相应固定式灭火器材等设施。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本国国情及广大人民大众文化素质,在初具规模符合规范规定应该设置消防给水的一般办公楼中设置扑救初起火灾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是非常必要的。从多数办公楼工程设计图纸看,主要存在问题为:设计人员未从事过专业学习,又不熟悉规范,图纸深度欠佳,有的无设计图纸而光有文字说明,这不但给建审工作带来困难,更给施工单位带来直接、间接影响。一般办公楼工程,只要规范规定,应该设的消防设施均应按规范设置,不该设的就不必设置。在设计制图时,关键设计好其管网、消火栓布置、屋顶消防水箱10min消防用水量及补压设施、屋顶检查和试验用消火栓即可。

5电气防火设计

目前一般设计单位均按40W/m2进行设计,选择其导线规格型号,但投入使用后均存在超负荷运转及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现象。作为电气设计,应经计算负荷后,适当增大其安全系数,并与规范比较,确定其规格型号。作为电气设备配线,应进行穿管保护,特别在可燃构件、闷顶、夹层内等部位一定要严格穿金属管保护,并设置自动保护装置,灯具也应严格按规定安装,尽可能杜绝安全事故及乱拉乱接电源线路现象的发生,并能满足用户日益发展的需求。

6内部装修防火设计

内部装修作为当前人们一种消费热,其装修质量好坏关系到生命及财产安全。通常室内装修均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而目前装饰行业管理体制较混乱,大多数单位及其装饰设计、施工人员未经过任何消防安全培训,根本不清楚《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对内部各部位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规定要求,也无资质等级证书而擅自进行装饰,加之在二次装修时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送审图纸,往往导致“先天性”隐患痼疾的存在,假如要整改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则大部分要拆除重新改建。特别是吊顶装饰材料和电源线路穿管保护情况尤为突出。作为室内装饰来讲,按国家公安部、轻工总会通知精神,设计、施工单位本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并向其主管部门申办资质等级证后,方可从事此项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装饰设计单位了解、掌握国家装饰标准、规范,做到按规范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图纸施工,从而杜绝凭空想象施工,真正为人民大众创造一个优雅、安全空间。

7灭火器配置设计

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规定,建筑物设计配置相应灭火器作为扑救初起火灾的必备基本消防器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固定式消防设施的缺点,并能对广大公民防范意识、能力及消防群防群治网络起到深远影响。

8玻璃幕墙

有些办公楼采用玻璃幕墙装饰,其安全问题更不容乐观,被称作“城市空中***”,据火灾经验介绍,一旦发生火灾,不但成为火势蔓延及发展的空间通道,更给扑救工作带来很大

困难。从岑巩县建筑物来讲,虽然采用甚少,至目前为止也只不过五、六栋采用玻璃幕墙装饰,但在水平、竖向分隔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引起重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在出图之前,设计单位应进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工程设计图纸,不上报审批,不交付施工。此外,设计与消防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开拓进

取、大胆创新,特别是综合性建筑,在方案设计阶段就应经消防部门初审合格后再出图。只有这样才是从根本上避免先天患痼疾的关键之所在。

9结语

建设及设计单位应有前进的眼光、超前的安全意识,设计人员应能按规范依法设计,尽量采用一些新设备、新技术及新措施,切实做到立足自防自救,防范于未燃;对严重违反消防标准、规范的工程设计,按照规定,不准上报审批,不准交付施工;对累教不改的行为要坚决从严从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我国建筑消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规范 篇7

关键词: 性能化 建筑 防火 设计 流程 责任

一. 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内涵和外延

通常所理解的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主要包括进行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的所需的理论、方法、工具和用于指导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的规范、导则。如90年代美国人提出的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模型:三元式性能化体系。该模型的的三元为:制定一系列性能化设计目标的规范、描述符合规范要求的可接受的方法的标准和细则、和用于性能化设计的设计工具。建立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的目的是规范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使之得以被正确的运用。因此,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应具有三个特征:指导性、科学性和完整性。指导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应能指导工程师的每一个设计步骤,明确一个步骤的具体要求和所应达到的深度,使性能化的每个实践都具有统一性。科学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中每一个步骤涉及的理论、方法和工具都应符合科学和本工程的实际,避免不同的工程师对同一工程的评估得出不同的结果,以使评估结果具有科学性。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体系应规范性能化建筑防火实践的科学性。完整性是指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工程设计行为,它还包括保障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正常运行的一系列法律、行政监督和管理制度。根据以上原则,在我国建立完整的性能化设计体系所至少应考虑以下五个方面: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规范、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导则、性能化建筑防火分析方法和理论、基础数据库、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的监管制度。

二.性能化建筑防火设计流程

(一)方案编制阶段

(二)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全套消防设计图纸,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批复及土地规划部门的批文等有关资料报送管辖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申报审核的主要资料如下:(1)设计任务书。主要包括:水文、地质状况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系窝风地带,年最小频率风向;总图部分的内容要有建设项目的布置与周围建筑、构筑物图。(2)生产工艺情况。建筑项目如系厂房、库房等,应当申报生产工艺情况,主要包括:生产该项目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流程的安全可靠性说明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阀、水封、紧急切断阀和自动联锁、报警及灭火装置的配置情况和说明等。(3)生产、使用、运输、储存、销售、销毁的物料、产品、货物等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参数等技术资料,主要包括:状态、熔点、沸点、密度、相对密度、蒸气压力、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氧化性、最小点火能量、热稳定性和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4)消防安全专篇。主要包括建筑项目的防火安全情况。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公安消防机构对图纸资料审核意见后,应领取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设计单位应按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消防设计。设计完成后,将《建筑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加盖印章,并按申报表要求将有关消防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报送原消防机构审核。

三.建设和设计单位的防火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及《建筑内部装修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规范,并有责任检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情况,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组织消防验收。

(二)设计单位的责任

(1)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篇。(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4)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消防设计管理工作,检查消防设计质量;建立消防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应签发。(5)设计单位应组织工程设计人员学习、掌握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中积极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计单位应加强对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建立定期考核制度,组织设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总之,一方面我们应正确认识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方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加快我们的研究步伐,从基础入手,在做好基础研究的前提下研究各种专业火灾模型和基础数据采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正确认识急于推进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方法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毕竟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方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 阚强,姜明理。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概述[M].中国消防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李引擎。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41一17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8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0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的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给消防设计带来了难度和进一步的挑战。随着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各种功能复杂的大型建筑、各类新型场所不断涌现,现行的防火设计规范要紧跟时代步伐,与时俱进,才能更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结合建审工作实际,以此次规范合并修订为契机,对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一些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②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③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④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是指:①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②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④游艺、游乐场所;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由此可见,公共娱乐场所包含的范畴较大,其中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因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也应当执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3条第5款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第9.2.1条第1款按本规范第9.1.3条规定应设置排烟设施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第9.4.1条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根据以上条款,得出结论:设置在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也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且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未提及。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第6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4.1条第10款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出结论:未提及设置在地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论文。

由此看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要求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却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做要求。因此在执行规范的时候,对于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是否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困惑。

鉴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时间长,人员较密集,设置在地下建筑内时更加增大了火灾危险性,综合这些不利因素,对于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对于防排烟问题,可以采取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相结合,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当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能将以上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应进一步提高统一性和可行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分散在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等五个章节里,分别是第5.1.14条、第5.1.15条、第5.3.8条、第5.3.12条、第5.3.17条、第7.2.2条、第8.5.1条、第9.1.3条、第11.3.5条、第11.4.1条。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一定汇总,主要集中在规范的第四章第4.1.5A条文中。那么,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防火设计方面,主要有哪些不同之处?

2.1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里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以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但要满足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的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2.2设置在多层民用建筑的任何一层,对于建筑面积≤50m2的厅室或房间,可设置一个出口;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对于建筑面积<50m2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出口,对于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时,按照建筑面积≤60m2的厅室,可设置一个出口。

(高规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建筑面积≤60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75m2,可设置一个疏散门,因为高层民用建筑里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能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因此,对于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参考≤60m2标准执行此项规定。)

2.3排烟方面存在不同相同点:不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内,内走道都应按要求设置排烟设施。而对于房间就有所区别:

2.3.1多层民用建筑:设置在一、二、三层,建筑面积>2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不论房间面积大小,都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2.3.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在地上部分,建筑面积>100m2的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地下部分各房间总面积>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50m2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结论:对于设置在建筑的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面积高层(>100m2)较多层(>200m2)严格;对于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多层较高层严格。

2.4疏散宽度的要求和计算有所区别《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明确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宽度时,面积按厅室的建筑面积计算,而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并未明确。另外,高层和多层的百人净宽度要求不同,(多层建筑:设置在一、二层按0.6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三层按0.75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按1米/100人计算;设置在地下建筑内又分为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0.75米/100人计算;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米的按1米/100人计算;高层建筑:按照1米/100人计算。)因此,在计算疏散宽度时,存在很大的不同。

综合以上情况,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有很大的不同,在执行规范时容易产生混淆,建议规范在合并修订时能将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统一,提高规范的可行性。

3一些新型场所的属性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5条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中提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包括: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含洗浴部分)、网吧等。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会遇到其他一些场所,在执行规范的时候有一定困难,比如: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

根据《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酒吧、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均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但以上场所是否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而在《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编号:GJBT-881,图集号:05SJ811)第47页第5.1.15条图示举例中,将台球厅、室也列入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范围。通过近年来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来看,酒吧相比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大得多,笔者建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修订时,将酒吧纳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范畴,执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规定。而对于台球厅、室、浴足房等场所因火灾危险性较小,列入公共娱乐场所的范畴,执行公共娱乐场所的相关规定即可。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产生歧义的条文

建筑装饰防火设计规范 篇9

关键词:建筑装饰;电气防火

引言

当前很多的火灾事件的发生都是电气防火隐患有很大关系,不仅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同时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不便,因此,如何设计合理的电气安全系统,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探究建筑装饰工程电气防火和采取应对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一、正确选择低压电网系统的接地形式

在附设有变配电室的建筑物内接地形式应选择TN-S系统。而由城市公用变压器低压线路供电的建筑袋饰工程或由单位变压器低压线路供电的建筑装饰工程应采用TN-C-S系统。TN-S 及TN-C-S系统,是符合防止人身间接触电,线路损坏和电气火灾等方面的保护要求的。

二、电源配电系统防火

(一)、完善电气防火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涉及到电气系统设计的规范已有20余部,部分规范明显落后于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在制订电气防火相关规定过程中,要征求更多层面单位的建议,在保障各项安全的条件下,要充分考虑到用户体验和施工利益。只有经过更细致的修订,才能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加完善,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二)、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随着科技的进步,更多的大功率设备走进人们的生活,在导线材质、长度、截面积选取问题上,要尤为当心;设计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这些规范进行设计,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电气线路的设计问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做好电气线路敷设,大功率设备防火保护,线路绝缘保护等工作,消除人为隐患。同时,相关部门要对从事电气设计、安装、维修等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消防安全工程。对消防监督人员,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对电气安全隐患的排查技术水平。消防部门视情况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防消结合、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机制,推进企事业单位参与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形成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的常态机制,全面落实电气火灾预防工作。

(三)、优化供配电的系统设计

建筑装饰工程供配电系统的负荷比例较大,其中包括水泵、风机,为了不影响建筑的运营,供配电系统基本设计在地下室、首层,具置还要考虑建筑周围的环境。在建筑供配电系统设计中应用电气防火技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禁止使用不安全的电气设备,提前做好绝缘处理,消除供配电系统中的火灾隐患;2)采取分段式的接线方法,避免供配电系统的接线过长,使用安全性能比较高的开关,优化供配电接线及开关部分的防火设计。

三、电气线路的防火

(一)、尽量选用阻燃、难燃的电缆、电线、母线槽等

随着电缆、电线、母线槽等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报端,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值得人们进行反思。因此我们在高层建筑的电气线路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就应当按照其用途的重要性来采用阻燃、难燃乃至不燃的电缆、电线与母线槽等。

(二)、电气线路应杜绝暗埋法施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明显的提高,就电气线路而言,也变得种类繁多, 越来越复杂。而在人民享用其所带来的舒适便利的同时,电气线路的暗埋施工也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四、照明灯饰的防火

照明灯饰灯具安装使用不当同样会引起火灾,建筑装饰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用途和环境选择不同灯饰、灯具和光源。常用的照明灯具有白炽灯、日光灯、碘钨灯、高压水银灯、低压卤灯、霓虹灯、霓虹管灯等,白炽灯在工作时会发出很大的热量,安装照明灯具时位置选择不当,灯具与可燃物距离过近或可燃粉尘、纤维物落在灯具、灯泡上也会烤燃起火。日光灯镇流器,特别是电感式镇流器应安装在非燃烧材料上,通风良好,选用电子镇流器外壳也必须是阻燃材料制品,不可安装在木板、木龙骨等可燃材料上。吸顶灯、嵌入式灯、灯槽应用非燃材料石棉板做隔热保护。白炽灯在工作时会发出很大的热量,温度可达2000~3000℃,安装照明灯具时位置选择不当,灯具与可燃物距离过近或可燃粉尘, 纤维物落在灯具灯泡上也会阴燃着火。

五、配电箱的防火

(一)、配电箱内外要整洁、完好,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箱内无积尘、积水和杂物。箱前通道应保持畅通,前方至少0.8 m 范围内无障碍物。配电箱进出导线口处要用防火材料封堵,不得留有孔洞。

(二)、配电箱内插座要配有漏电保护器,箱内插座接线正确;各控制开关应标志清楚。箱内插座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 s。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上孔接PE 线。插座内接地端子不得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六、负荷零线的防火

为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要求进户线的重复接地良好,负荷零线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载流量。一是防止三相负荷不平衡时零线中的电流过大而发热,或在相间短路时零线炽热,导线绝缘层会被灼烧而起火;二是防止当负荷极不平衡时一旦零线断开,将使变压器中性点的电位严重偏移,导致大面积烧毁灯泡和其它用电负荷。

七、电气火灾的防范措施

(一)、定期进行技术检测

应该使用现有先进的技术手段,定期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测,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杜绝隐患。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由于年限过久,很多电气设备往往因各种不同原因,出现过载、发热、漏电等现象,可以运用先进的红外热像仪和超声波探测仪等技术手段,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热成像分析和接触不良放电检测,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消除。

(二)、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管理

合理使用各种电气设备,严禁超负载使用电,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要专门设置人员对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并定期进行严格的检查,严禁和严厉处罚私自乱拉以及乱接电线的相关人员,避免漏电短路等危险的发生。同时,要价格日常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用电意识。

(三)、防止雷击引起火灾

主要是通过采取各种避雷措施,比如安装避雷器等来避免雷击的发生,同时,要通过各种引线来达到雷电的消失。

结束语

综上所述,以上均为电气防火设计中最为基本的一些事项,但由于建筑装饰作为一门新兴专业, 各类装修公司队伍水平参差不齐, 违规操作甚至蛮干的情况常被隐藏在装修后的亮丽之下, 以至发生事故时为时已晚, 因而在此希望能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规范进行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丽虹,何志华,李春峰。电气火灾隐患产生原因及分类的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5(9) : 16-19.

[2] 田清。 建筑电气线路火灾起因及防护[J].科技传播,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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