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漂亮的小编为您带来了自媒体时代概念(精选5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一、 概念的定义
新是相对旧来说的,是一个哲学上相对的概念。从哲学上发展运动的观点看,新的一定会变旧。因此,今天研究概念中的新媒体,若干时间后会成为那时研究概念中的传统媒体。
今天研究概念中,研究者可以广义地把媒体形态分为三类,如下:
平面媒体 (print media)
网络媒体 (network media)
移动媒体 (mobile media)
在十年前的2001年的概念中,旧媒体代表传统媒体,包括平面媒体,电影,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品,DM等;新媒体概念则包括网络媒体,因为那时还没有出现手机为载体的新新媒体(new new media),手机媒体出现的标志是2004年江南春的分众传媒。2006年以来,随着网络媒体的不断发展,出现了阿里巴巴、百度、谷歌等为代表的网络公司,网络媒体成为了主流媒体的组成部分。任何东西,一旦成为主流,就不能再冠以“新”的概念了。那时起,研究概念中出现了三个并列的概念:传统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或叫第五媒体),均承担传播符号、传播概念的功能和作用。
二、手机媒体在营销应用中的利弊
手机媒体优点非常突出。准确、快速、低成本。用一条短信告诉客户产品资讯,目前还没有比这更准确、更低成本、更快速的媒体方式了。但缺点也同时很突出,涉及骚扰信息、欺诈信息,涉嫌客户个人资料的隐私侵权等等。2010年9月1日,大陆规定了手机实名制。截至2011年3月,大陆手机用户接近7.5亿。这么大的量,进行实名制,存在执行困难。
社会法律规范体系越来越严格。2011年4月8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文件明确规定,发送诈骗短信5000条以上可以定诈骗罪,列为刑法打击的具体目标。
因此,手机媒体作为移动媒体的代表,其产业前景,尚不明了。
截至2011年3月,上海近6000家短信公司发生转型的大约3000家,高达50%以上。没有转型的短信公司依靠大客户支撑的模式毛利率越来越少,企业运营成本越来越高,汽油涨价,上海最低工资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为1280元每月,物价上涨,导致企业的每月运营中,徘徊在保本、微弱利润和微弱亏损的锚定区域之间。
三、手机新媒体3G时代的业务模式前景探索
应用类的手机媒体信息服务由于使用数量少,单价低,短信公司无法维持基本生存。广告类的因为法律限制、骚扰短信、垃圾短信等,也被多重打击,举步维艰。今后3G时代,手机新媒体可能出现的业务模式包括手机搜索、手机报等SP和CP结合的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收入模式也主要是来自用户付费。目前的天气预报等,都是中国移动等垄断经营。
四、手机新媒体的新业务模式制胜关键点
一旦出现手机搜索、手机报等专业SP和CP结合的、以内容服务和资讯服务为主、采用手机扣费方式运营的商业模式,则新业务模式制胜关键点主要集中在:
第一是提供内容的质量。资讯内容的质量很重要,其实就是把报纸办在手机上。人们通过手机看新闻、天气、资讯、购物信息、完成手机支付等。资讯很关键。如何整理资讯,传送资讯,如何获取客户许可、如何让客户免费体验,需要前期投入的成本多少,风险如何等,均需要细致的科学方法进行评估。某种程度上,内容决定成败。
第二是资费定价。资费定价并比当前移动公司的高,每月两块或一块钱。举办这么一个产业模式,需要团队多大,工资多少,福利多少,每月需要多少成本,税务多少,等等,然后每个客户一块钱中,毛利率多少,需要多少客户群数量才能持平?多久能达到持平的客户数量?KA大客户如何产生?都是系列的专业问题。定价有个上限放在那里,利润率是问题。
第三是内容监管。通讯管理局如何审批,如何对内容进行监管,也涉及多个部门的职能管理问题。通讯管理局和宣传部之间如何量化分权,使得管理上更科学,也是问题。
五、小结
手机新媒体的发展,目前看问题重重,但不等于没有出路。问题就是出路的导师。解决了问题,就有了出路。
关键词:新媒体;自媒体;关系
引言
随着互联网与传媒行业的快速发展,新媒体与自媒体在21世纪的风头已经盖过传统媒体,然而在实际使用中,两者却存在令人尴尬的局面:新媒体与自媒体混淆。因此,对自媒体与新媒体的定义进行梳理,辨析两者的关系成为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这对新媒体与自媒体显示作用的发挥有重要意义。
一、新媒体的与自媒体的定义梳理
新媒体比自媒体出现的更早,关于新媒体的定义研究有很多的说法,在传媒界也没能够对新媒体的概念进行界定,因此认为通常将新媒体成为“一个混乱的概念”。随着新媒体的以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逐渐出现,而当自媒体出现后,新媒体与自媒体概念的较差使得混乱新媒体概念混乱现象更加突出。为此,通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概念的梳理,希望可以对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行划分,以最大程度的发挥两者的效益。
(一)新媒体的定义
“新媒体”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所长戈尔德马克(P.Goldmark)提出,当时,戈尔德马克将新媒体制作电子录像,随着美国传媒界对新媒体这一概念的继续研究与深入,新媒体在全美乃至世界广泛流行。
我国对新媒体这一概念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80年代,根据现有最早的英译译文,推测我国最早出现新媒体这一概念是在1978年,此后,关于新媒体的译文以及研究受到传媒行业的普遍关注。90年代后,我国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传统传媒业依托网络技术的便利,也逐渐朝新媒体方向迸发,新媒体因此逐渐成为潮流,而后,我国传媒界也尝试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界定,在2000年,吴征就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可以将新媒体定义为交互式数字化复合媒体。
进入到21世纪,各传媒学界与传媒领域的领导者也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了研究与概述,清华大学熊澄宇教授认为:“所谓新媒体就是一个新的概念,是相对而言的,比如广播相对报纸就是新媒体,而电视相对广播也是新媒体,我们今天所接触的新媒体是通过计算机处理后的信息并通过网络形式传播的一种媒体形态”。而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公司执行主席吴征则认为,新媒体只是在表达形式上与旧媒体不同,其实在本|上新媒体与旧媒体没有什么不同。其中对新媒体概括比较全面的是宫承波在《新媒体概论》中的阐述,他汇聚了国内外学者对新媒体的定义,是目前国内比较认同的有关新媒体概念的阐释,文中对新媒体的界定为:所谓新媒体,指的是利用现代数字基础、网络基础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并借助现代互联网、无线通信网以及卫星的渠道进行信息传播,而以电视、电脑、手机为接受终端,向用户传播视频、音频、连接游戏等的信息或娱乐服务的一种传播形式的总称。
综合国内外学术界对新媒体的观点,可以发现,虽然学者所给出的新媒体在角度上有很大的区别,使得概念的形式多样,但是都指出新媒体是继广播、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之后的新的传播形式,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借助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现代高科技产品与技术,形成新的传播手段。
从旧媒体到新媒体的转变上来看,如果将新媒体的作为区分传统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显然在概念上会显得比较宽泛与粗糙,但是由于新媒体本身发展的较快,且各方观点不同,因此将其定义进行统一规范也就无从下手。所以,传媒工作者为了充分利用新媒体,就将以互联网与手机为载体的媒体形式。
(二)自媒体的定义
自媒体这一概念最早由“博客”形式创始人丹。吉尔默与2001年9月提出,在自媒体博客中,吉尔默提出了“新闻3.0”的想法,在他的理解中,将新闻1.0概括为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而新闻2.0则可以称作为新媒体,新媒体3.0就是以“博客”等互联网传播形式为趋势的自媒体。从这一概念上来看,自媒体出现的比新媒体晚。此后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自媒体”报告。
吉尔默在博客中对自媒体的定义分析中,将自媒体称作草根新闻,并对自媒体的作用和前景进行了阐述,2003年,博客这种形式在互联网上出现,人们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文字、图片,并且能够将其分享给他人,因此,博客也风靡全球,受到人们的追捧,媒体研究人员对自媒体这一概念谈论越来越多,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移动通信的快速发展,自媒体的功能与作用在不断发生改变。
我国对自媒体的研究也出现的比较早,但是大多数都是根据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的研究报告进行的定义拓展,在自媒体定义的认同上,传媒界普遍认可一种观念,那就是自媒体是具有交互性的,也就是在自媒体中,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通过现代互联网,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二、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关系辨析
通过对新媒体的定义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新媒体是继传统媒体之后的一种新的传媒形式,是媒体发展的重要方向,然而随着自媒体的出现,新媒体与自媒体由于都是借助现代互联网与高技术手段进行传媒过程,这导致在实际使用与研究过程中出现两者定义混淆的局面。所以,为了更好的区分新媒体与自媒体,根据两者定义上的差异,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辨析,有利于两者更好的发展。
(一)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接续关系
接续关系,指的是将自媒体定义为继新媒体后的有一种新媒体类型,关于自媒体是新媒体这一接续关系最早的认可者就是“自媒体”概念提出者丹。吉尔默,在其“新闻3.0”的想法中,提出媒体发展的趋势是“传统媒体-新媒体-自媒体”的过程,在这一发展链条下,自媒体显然作为新媒体的接续。
在自媒体刚提出的一段时间,这种观念比较流行,很多研究者也将吉尔默的新闻发展方向作为思路,并且人们也认可当时比较流行的博客形式,将其作为新媒体的接续。但是从新媒体与自媒体的发展上来看,两者显然不是接续关系,因为新媒体是以现代互联网为基础的传媒形式,涵盖的传播面非常广泛,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媒体也逐渐出现,两者在信息传播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共同点,就是两者都是借助现代互联网以及移动通信进行的传播活动,吉尔默所阐述的自媒体与新媒体是接续关系事实上只关注了两者的差异,却没有认识到两者在互联网背景下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此外,从本质与技术背景上来看,新媒体与自媒体也有很大的相同之处。不管是自媒体还是新媒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媒体类型的一种,都注重对受众的主观质量感受,并且都希望通过挖掘受众的需求来不断提升自我吸引力,两者同属一个传媒背景,并且在资源挣脱方面日趋激烈。此外,新媒体从报刊、电视、广播等演变之路可以发现,新媒体的出现不依托传统媒体,而是现代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因此人们很容易区别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而自媒体却不同,它和新媒体产生的条件相同,其演变并不是跨技术的,而是在新媒体的基础上衍生的,为什么现代传媒人员会将新媒体与自媒体两者混淆,归根结底还是因为新媒体与自媒体两者都是在互联网科技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媒体形态,两者不存在技术鸿沟,因此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继续关系。
(二)新媒体与自媒体并非等同关系
将新媒体与自媒体等同,事实上就是将两者概念混淆,既在定义上将自媒体看作新媒体,这也是目前传媒界混淆两者的原因。例如,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主编在有关自媒体的研究报告中,将新媒体的定义归纳为“反思利用最新的鞑ナ侄危尤其是现代互联网、收集自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形式,都是新媒体”,这一概念阐述事实上将新媒体与自媒体进行混淆。然而事实上,两者却存在清晰的界限。
从上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定义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两者虽然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却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第一,传播主体不同。新媒体的传播主体主要施工传统媒体的传播主体演变而来的,新媒体的传播方式也仅仅是“点到面”的传播过程,并非针对某一个体。而自媒体却更加大众化,传播者与接受者由于都可以是普通民众,因此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既可以是“点到面”的传播,也可以是“点到点”的传播,比如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工具,人们可以将信息分享给制定的好友,因此在传播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然而,这种变化也并不能理解为自媒体是新媒体的一种接续,因为两者虽然在传播主体上有所不同,但是新媒体与自媒体却都是依托互联网这颗大树进行散枝的。第二,自不同。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传播手段不同,但是新媒体与自媒体的传播手段却相同,然而由于两者传播主体不同,所受的约束也不同,与传统媒体相同的是,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与传统媒体有着同样的约束,这是因为新媒体的传播者主要是正规的传媒结构,并且其“点到面”的传播方式要求新媒体在传播过程中要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向民众传播错误的观点。而自媒体却不同,由于其亲民化的特征,因此比新媒体拥有更多的自与话语权,民众可以通过构建自己的自媒体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来张扬自我个性,并且还能够实现传播者与接收者的互动,因此,在自方面,自媒体要比新媒体有更大的自。
通过对新媒体与自媒体的描述,可知两者有并非等同关系,而是存在个性上的不同。
(三)自媒体与新媒体是从属关系
自媒体既非接续关系,也非等同关系,究竟两者存在何种关系?笔者认为,自媒体与新媒体是从属关系,既自媒体是新媒体大树上的一个树枝,并非全新的物种。对两者关系进行具体分析,总结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自媒体属于新媒体,两者在技术背景上无区别。和新媒体演变方式不同,自媒体的演变更加顺利,自媒体的演变充分接触新媒体演变的经验,在数字科技与网络技术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壮大,并且每一次互联网革命都会形成新一轮的自媒体形态。吉尔默所阐述的自媒体实施上都是建立在新媒体所依托的网络技术背景下,当时将博客视为自媒体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互联网以及手机通讯的快速发展,微博、微信等降博客蚕食殆尽,从博客到微博到微信,虽然自媒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其所依托的技术背景却是永恒不变的。
第二,新媒体概念中涵盖自媒体,但是两者不等同。在所有关于新媒体概念的定义研究中,有几个概念是被公认的,比如美国《连线》杂志提出新媒体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又如“数字化、互动式是新媒体的根本特征”。而如果将自媒体的定义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新媒体的定义中其实涵盖了自媒体的定义,在区分两者的定义中,传媒学者往往认为两者只在传媒主体上有所不同,既新媒体与自媒体的传播主体由传媒机构变为普通大众,然而这种主体变化并不意味着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只能说两者是一种涵盖关系。随着传媒行业对新媒体研究的不断深入,新媒体在概念上既包括专业传媒机构“点到面”的传播过程,也包括普通大众主导的“点到点”的自媒体形式,因此将自媒体作为新媒体大树上的一个枝丫,两者属于从属关系。
三、结语
新媒体与自媒体作为当前广泛使用的传媒形式,使信息交流更加便捷,由于两者在技术背景与本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在实际使用上两者经常会出现混用的情况,但是从两者的定义以及媒体属性上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两者有清晰的界限,只是一种从属关系,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辨析,能够使两者得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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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一词最早见于1967年美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NTSC电视制式的发明者P.Goldmark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电子录像)商品的计划书。后来,1969年,美国传播政策总统特别委员会主席E.Rostow在向尼克松总统提交的报告书中也多处提到“新媒体”这一概念。②由此“新媒体”一词开始在美国社会上流行,并在不久以后影响了全世界。
随着新媒体产业的迅猛发展,近几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传播与媒体研究人员开始关注新媒体的现状与趋势、发展与创新,整个学术界对于新媒体的探索与争论也在持续升温。然而纵观这些年的研究成果,即使是在世界范围内,有关新媒体的很多基本问题都尚未得到解决。比如“新媒体”的权威定义的提出、适用范围的确定、具体研究对象的划分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定位等等。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的提出不仅可以建立理论研究领域中系统性、全面性的基础,也可以为该理论领域研究的深入与发展解除最基本的定义分歧。笔者认为,新媒体研究混乱局面的始作俑者就是悬而未决的新媒体定义纷争,分众楼宇电视称自己“新媒体”;手机短信称自己“新媒体”;早已出现的都市类、财经类、时尚类、IT类等纸质媒体也纷纷改头换面,把自己扮成所谓的“新媒体”……鉴于这种混乱的持续和加剧,及时准确地定义出当今的新媒体,为新媒体的涵盖范围作以界定便成了当务之急,以为它直接影响着学术界今后对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细致的探索。
美国著名传播学者施拉姆(W.Schramm)曾经预言:“人类传播的基本性质不会改变,但传播本身的社会体系,很可能同我们已经知道的各个传播时期大不相同。”③诸多新兴媒体的产生对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步显露出来。新媒体在占据大众心智资源上自成一派,在政府管理监督与宣传、社会经济参与、企业公关营销与品牌宣传等方面都表现出无可复制的优势,新媒体对社会的影响无孔不入,用户数量也以惊人的速度飙升。据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邬书林介绍,近几年来中国读者传统图书阅读率呈下降趋势,而电子书和网络出版物的阅读率却大幅上升。调查数据表明,国民图书阅读率2005年比1999年下降了11.7%。然而网上阅读率迅速增长,从1999年到2005年7年间增长了7.5倍,每年平均增长率为107%;④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络调查(comNIC)显示,我国已经有2.1亿网民,成为世界上的互联网使用大国;⑤手机用户也已达5.75亿之众(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的我国电话用户发展情况统计)占全国人口的约44.2%。⑥这些数据足以说明,新媒体正在被大众普遍认可并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人们的信息传播方式和学习交流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新媒体”定义的研究不仅是学术界对新兴事物的好奇,也不仅是新媒体理论系统全面的研究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对于规范形势模糊、规则紊乱的传媒市场具有很必要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国内外新媒体定义的分析
目前,关于新媒体的定义可谓五花八门。但有一定影响而被普遍传播的主要是以下观点。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⑦这一观点一语道破新媒体的本质特征,见解独到深刻,但严格地说,这不是一个概念的定义,充其量只能算是一句口号。首先,该“定义”的核心概念“传播”并不是“新媒体”的所属类而更像是一个动词,应解为“人类社会的信息流动过程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形式逻辑学对定义的要求首先必须满足被定义项与定义项之间的所指对等,本质定义提出的前提是被定义项的所属类的确定,因此“传播”一词不具备定义“新媒体”这个名词的资格;其次,“所有人对所有人”概念不够清晰,过于笼统泛泛,不能准确界定新媒体本质特征,这只是其众多特质中比较显著的一面,不足以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彻底分离出来。
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媒体分析师VinCrosbie定义的新媒体,“就是能对大众同时提供个性化的内容的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融会成对等的交流者、而无数的交流者相互间可以同时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⑧他指明了新媒体的传播模式——既包括人际媒体的“一对一”和大众媒体的“一对多”的传播模式,还包括特质层面上的“多对多”的模式。这与《连线》杂志“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的表述异曲同工,但显然要具体明确得多。可以说,在此之前,没有人对新媒体做出更加全面准确的定义。但仔细分析VinCrosbie的说法,在有关“个性化传播”方面表述稍显冗余,定义尚需提炼。而且对于新媒体的传播渠道、信息表现形式、传播范围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重要特质还是没有明确的涉及与界定。
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学者也是各执己见、百家争鸣。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局长岳颂东提出:“新媒体是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的介质。”⑨他的发言侧重于为新媒体寻找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希望该定义能够经受住时间的考验,不被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所淘汰,所以提出“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的说辞。然而笔者认为,这种尝试没有实际意义,正如很多学者讨论过的那样,“新媒体”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任何人都无力掌控它今后的定义走向和效力范围。况且,定义揭示的是事物的本质,其中不应出现带有模糊时间概念的限定词,诸如“当代”、“今天”、“未来”等。另外,“将信息传播给受众的载体,从而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更像是“媒体”的定义,并没有界定出新媒体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特性。而且,“对受众产生预期效应”说法过于笼统模糊,所有传播活动都期望对受众产生预期的效应。显然仅用“采用当代最新科技手段”这一特征无法准确描述新媒体的概念。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在中国网络媒体论坛上指出,“今天的新媒体主要是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⑩熊教授的定义基本上已经概括了“新媒体”概念的内容,观点清晰明确,但不符合形式逻辑学思想里本质定义的呈现形式。定义中“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范围过大,现在很多传统媒体都利用了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但这种技术的应用并没有使传统媒体发生本质上的改变,从而不能被定义为新媒体,例如电子杂志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它只是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改变了纸质杂志上的信息的存储形式,传播内容、模式和目标受众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产生和影响的媒体形态”用词晦涩难懂,不易理解;“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外延太广,这将各种户外音视频播放设备(如LED广告牌)也囊括在“新媒体”的范围内,笔者认为此观点尚需完善。
三、新媒体概念的定义方法与新媒体的定义
概念清楚明确是思想正确的先决条件,概念模糊浮泛则是探求真理的阻碍。现在,对新媒体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的说法稍显混乱,但也不能仅因标准不同、观点不一等问题,把传统的类别和属差轻易忽略,形式逻辑学中定义本身需要这种层层剥离的过程。换句话说,对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离不开缜密的思辨性,“以偏概全”只能让我们在新媒体的研究道路上越走越迷远。康德的“批判哲学”将世界分割为“感性界”、“知性界”和“理性界”,并提出了“感性——>知性——>理性”的事物认知过程。在已有的针对新媒体的学术研究基础上,我们要使“新媒体”的概念明确全面,应该从大众普遍的感性认知出发,培养自身在学术研究中理应具备的知性认识,进而将这种认识升华为对理性的深入探索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
近些年新媒体的定义常是以推理论证的方式给出,在给出关于新媒体定义一般性要素以后,接着证明推断出有关新媒体分类的种种假设,最后被分离出来的若干似是而非的类别成了新媒体确定性的划分。这样的定义方式在新媒体研究领域俯拾皆是。由于普遍的新媒体论是由从具体形态的根据中推论出来的一套并不完善的系统,根据的本身又是来源于假设,因而其总是处于不断的争论与分歧中失去了根基,这种利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建立的体系在聚集了极端的可能性(不同的角度)后,已远离了新媒体本身是什么的问题,而事实上新媒体本身的问题却又是这些理论的进步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新媒体理论应该回到新媒体本身,只有确定了新媒体的本质定义后,才能在此基础上完成扩建,新媒体今后的研究才具有根基和支柱。本文对新媒体的定义正是回归本体的体现。
在纷乱的现代思维中,存在四种这样的基本形态:形而上,逻辑实证,结构主义,存在历史。而后三者都是对形而上的反判,三者又存在争执,逻辑实证否定本质和原则,结构主义在否定本质时却又坚持原则,存在历史肯定本质反对技术逻辑,而我们要做的是在坚持某些必要的定义原则基础上运用形式逻辑学原理探求“新媒体”的本质定义。“本质定义乃是用基本特征去解释事物本身的句子。它只包含事物的本质要素,也就是说,严格的本质定义必须是类加上种差两个要素合成的。”所以在为“新媒体”下定义之前,本文主要从类和种差两个要素对新媒体进行界定。
“类是一个普遍概念,存在于多个不同种的对象上,表现出主体的和其他同类物体所共同具有的部分本质。”美国在线媒体顾问、资深分析师VinCrosbie在他的文章《whatis“newmedia”?》提到,大众媒体的特征为:完全相同的内容到达所有接受者;内容发送者对内容有绝对的控制权。笔者同意这一观点,因此新媒体显然不属于大众媒体。但从新媒体的传播影响力出发,新媒体的传播无疑是一种大众传播,由此,在类概念上只能将新媒体与传统媒体视为两个平等的研究对象,它们共属“传播介质类”。
对于本质定义中的另一要素——种差,它是一普遍概念,表现出主体的部分本质,此部分本质为主体和其他同类异种之差异者。‘种差’加上‘类’就结合构成齐全本质的‘种’,这里的“种”也就是本质定义的定义产物。
首先,传统的大众媒体由于各种技术的限制,基本上都是区域性的传播。而随着新媒体传播技术的发展,如果没有人为管理因素的限制,在新媒体的平台上,所的每个内容理论上都是面对全球所有的使用者的。就传播者而言,所有的人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这使得大众传播的领域得到了极大的延展。传统媒体是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的博弈场,无论如何受众在其中都始终处于被动的位置。纸媒体的交互性还停留在读者热线、读编往来阶段,虽然以借助电子版本,但始终属于辅助手段,电视媒体交互性只表现在专题节目中,也就是说,传统媒体归根到底是一种少数人对大众的传播载体。新媒体提供的一种可能是,任何使用者都可以在新媒体平台上信息、言论等各种内容进行地位对等的交流,通过与其他参与者的互动发出更多的声音,这种“全民DIY”式的信息与思想的传播是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彻底颠覆,使新媒体内容传播模式呈现多根网状,原创性日益增强。同时,这种交互是实时性的,参与各方都能够立即得到反馈信息,彻底打破了大众传播时代文化与传播精英对传播主体的把控。由于实现了个人成为传播主体的大众梦想,新媒体传播的内容所涉及的人类生活的广度、对各类问题所讨论的深度以及传播形式的多样性都是空前的。实际上,新媒体已经涉及和全面展现了人类现有的所有文化形态,并针对不同个体实施个性化的精确传播,这种个性化的范围完全可以缩小到单个个体,使得“个人化精准传受”一词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分众时代新媒体的代名词。另外,传播技术发展到今天,由于传播载体发生了改变,信息的传播形态也发生了本质的改变,依托于数字技术作为新媒体的共同特征,成为现代传播方式与传统传播方式更合适的区分词,“数字化”的字眼在新媒体定义中不可或缺。最后,新的传播技术在传播形态上产生的最大的变化就是能够在新的媒体平台上把传统媒体的各种信息表现形式复合起来。在已有的大众媒体中,按照传播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而网络和数字技术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是主要的传播载体如网络、数字电视、手机等都既能进行文字的传播,同时又能进行视频和声音的传播,并且还能把文字、视频、声音存储下来,为受众提供闲暇时的信息消费。新媒体是多种传播形式复合的媒体,大众媒体界限分明的媒体类型区分在新媒体阶段将不再具有意义,“复合信息”将在新媒体研究领域备受关注。
综合以上特质,笔者将新媒体定义为:新媒体是所有人向大众实时交互地传递个性化数字复合信息的传播介质。
事实上,由新媒体革命推动的不仅是传媒产业的突飞猛进,更是整个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发展。它是全球化浪潮推动下的产物,又是全球化浪潮强大的造势引擎。在新媒体的平台上,全球正逐渐成为一个真正的网状传播整体。新媒体的互动性和个性化精准传播等特点更适合现代人的生活和消费观念,“全民DIY”既是新媒体对传统媒体内容生产方式的颠覆,同时也是新媒体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自新媒体引起人们瞩目至今,国内外对于“新媒体”定义的研究百花竞放、争奇斗妍,本文对其的定义也只是一家之言,笔者期待各位学术同道的评论和高见,并希望这篇文字能为学术界对新媒体的探讨有所裨益。新媒体与传统媒体在服务大众的层面上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应该看到,在不久的将来,整个世界将因为新媒体的蓬勃发展和与传统媒体的互利共赢而愈发丰富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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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新媒体》,/tvguide/tvcomment/wtjj/xzlz/7233_3.shtml
关键词:媒介,概念,演变
中图分类号:N04;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3-0060-03
一“媒介”词源分析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周礼·媒氏注》中也说“媒,谋合异类使和成者。”不难看出,“媒”的所谓“谋合”的意思即为“媒人”。另外参看《汉语大词典》,“媒”有多种含义,而最主要的意思是“说合婚姻的人”“引荐的人”“媒介、诱因”“导致、招引”等;“介”是象形字,,甲骨文字形,像人身上穿着铠甲,中间是人,两边的四点像连在一起的铠甲片。其本意常被引申使用,指居于两者之间的中介体或工具,如《荀子·大略》中说:“诸侯相见,卿为介。”所以,“介”意指处在两者之间,在中间起着联系作用,因而其常有“中介”“介绍”“介质”等用法。
以上是“媒”和“介”各自的词源追溯,那么作为一个词组使用的“媒介”始于什么时候,又是有何种含义呢?目前出版的传播学基础理论图书,对“媒介”进行概念界定时,很多都只是直接引用了西方的现代定义,对其汉语词源谈及很少。虽然“媒介”从字面理解看似简单,但是从字面上的理解却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它在汉语中意义变迁的复杂历程。所以,考究“媒介”的词源非常有必要。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西晋学者杜预(222—285)在注解《左传·桓公三年》“会于嬴,成昏于齐也”时曰:“公不由媒介,自与齐侯会而成昏,非礼也。”[1]就目前查阅的古籍而言,这是“媒介”在中国古代文献中的最早出处。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媒介”一词最早出自五代刘徇(887—946)编撰的《旧唐书·张行成传》:“观古今用人,必因媒介。”此处所提的“媒介”则是推举人、介绍人的意思。而在此之前,除杜预提到“媒介”外,东晋常璩在《华阳国志》中有“和养姑守义,蜀郡何玉因媒介求之”的用法,这说明在唐代以前“媒介”就已经是一个固定搭配了。
二“媒介”词义的演变
从杜预的两句话中可以看出,杜预认为:鲁桓公没有通过媒人而直接与齐僖公会见并订下婚约,这是不符合正统礼仪的。在第二段话中,杜预对“言己”解释到:让人推荐自己,就要通过“介”来实现,这个“介”就是“媒介”(引荐人),也就是(能够被推荐的)原因。“媒介”最早的词义就是介绍婚姻对象的媒人和为上层介绍人才的引荐者,也是其从西晋一直延续到晚清的两种最主要词义。
作为媒人、引荐者的“媒介”词义,在此后历朝的文献中多次出现过,可见该词义在历史上是贯穿始终的。从文化角度看,这体现出“媒介”在中国传统婚姻中的重要地位,也反映了古代中国人的人际传播的方式。
到晚清,“媒介”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词性上由原来单纯的名词变为名词或者动词,“媒介”从原来的“媒人”“引荐者”释义扩展为“其他起联络和介绍作用的人”;二是指代对象上的变化,由“人”的范畴延伸到“物”的范畴,指代那些起介绍、联系作用的物。至此,“媒介”的意义变化接近了现代的意义,即人们用来传递、交流信息的工具。清代黄遵宪撰写的《日本国志》中写道:“关家资分散之罪家资分散之际,有藏匿脱漏其财产,……或为其媒介者,减一等。”此处“媒介”的词性由名词变成了动词,词义也由传统的“媒人、引荐者”变成了“介绍、联系”。这一用法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媒介的行为主体与对象都变成了“物”,其词义也拓展为实在之物(而非人际关系)的交流传递,这种新用法对于“媒介”的意义变迁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只有当“媒介”概念从人际传播的范畴中解放出来,它才有可能向更丰富的所指和更高层次的抽象发展,进而演变为我们今天所使用的媒介概念。
在民国的杂志上,“媒介”继承和创新了之前的用法,用“媒介”指代“媒人、引荐者”的用法依然存在,另一些文章中所使用的“媒介”概念则越来越接近其现代词义,例如,“旧书为传染病之媒介”“昆虫为传布种子之媒介”,将“媒介”视为一种起到连接、传播作用或使双方发生关系的事物,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纸——文化的媒介》一文,里面写道:“纸,文化的媒介,精神的食粮,这大家都同意了。”即将纸张视为可以承载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媒介,已经完全属于传播学对于“媒介”的认识范畴了。
三“媒介”的当代释义
英语中的“媒介”一词(medium),大约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应用,其主要含义指使事物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体、手段、工具等。日常生活中,“媒介”又有不同的指代对象,可以是物理意义的“介质”,也可以是文化现象,如汉字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播到世界各地的媒介。媒介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加拿大学者麦克卢汉就用“泛媒介”的概念来解释这种现象,他认为人类任何技术进步、任何工具的发展都是媒介的发展,都是人体的延伸,衣服是皮肤的延伸,石斧是手的延伸,车是脚的延伸,电话是声音和耳朵的延伸,印刷品是眼睛的延伸,广播是耳朵的延伸,电视是耳朵和眼睛的延伸……总之,人与周围环境发生关系,必定通过媒介。约翰·费斯克等编撰的《关键概念: 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中定义媒介:一般来说,媒介是一种能使传播活动得以发生的中介性公共机构。具体说,媒介就是拓展传播渠道、扩大传播范围或提高传播速度的一项科技发展。广义上讲说话、写作、姿态、表情、服饰、表演等,都可以被视为传播媒介。每一种媒介都能通过一条信道或各种信道传送符码。这一术语的这种用法正在淡化,如今它越来越被定义为技术性媒介,特别是大众媒介。有时它用来指传播方式,但更常用于指涉使这些方式成为现实的技术形式,如报纸、收音机、电视、书籍、照片等[2]。
国内学者也对“媒介”概念有不同的界定。李勇、李娇在《“媒介”考辩》中阐释“媒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他们认为从广义的角度看,媒介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发生、确立关系的中介,而媒介充当的中介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工具,二是介质、媒质。他们认为狭义的“媒介”是指建构人与人信息沟通关系的介质,主要有三种形态:一是作为传播工具的人,如媒人;二是作为传播工具的物,如烽火、军号;三是技术性传播工具,如报纸、广播。
杨鹏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理解媒介,“传播媒介处于信息传送者(简称传者)和信息接受者(简称受者)之间,是用以承载、运输信息的工具,如信函、报刊、电话、电视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介是为信息传播服务而存在的,首先必须有信息的产生、有传播的需求,然后才谈得上媒介的选择和使用。”[3]他在《厘清“媒介”概念 规范学术用语》中认为我们现在说的“媒介”其实是狭义的媒介概念,即大众传播媒介,在现代社会中最常用的义项特指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等。并且,他还从三个不同角度分析了大众传播媒介的概念。其一,比较狭义的意思是仅指传播的渠道工具,即具体的电视播出设备、报纸的物质形态等。其二,指媒介机构,尤其特指人员组织。其三,大众传播媒介作为传播机构和传播渠道工具的总和,更多的是指传播者,又包含了传播渠道工具[3]。
参照约翰·费斯克的定义,雷建军把媒介指涉为传播方式的技术实现形式,其主要形态有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话、手机与电脑等[4]。
李玮、谢娟在《“媒介”、“媒体”及其延伸概念的辨析与规范》中说,由于“媒介”所代表的对象是客观的,独立的,因而大众传播学视野下的“媒介”之内涵,一方面可指传递信息的手段、方式,如语言、文字、声音、图像等,另一方面可指传递信息的载体和样式,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手机等载体,以及博客、QQ等样式[5]。
从以上学者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学者对“媒介”概念的界定都带有时代、知识背景等印记,参考古代社会对“媒介”的解释,古代的“媒介”具有一定的传播学意义,虽然还没有真正演变到现在的传播学中的“媒介”定义,但却都有连接、交流的含义,都突出强调了媒介的功能性,结合目前学者普遍对“媒介”的定义,从功能上进行界定比较算是一个公认的阐释。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邵培仁教授认为:媒介,就是指“介于传播者与受传者之间的用以负载、传递、延伸特定符号和信息的物质实体”[6]。它包括书籍、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网络等及其生产、传播机构。
四结语
对于“媒介”概念的理解,反映出人们对其认识的不断变化,内涵上从起介绍作用的人到传递信息的人、物或者介质,外延上从指代人到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甚至是虚拟的网络。这也反映了人类的传播活动越来越丰富和频繁,媒介在人类传播活动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随着历史文化的发展,因词语的多义性,“媒介”所指涉的对象在不断地变化、扩展,为了能对“媒介”有更直观、深入的理解,我们不得不从某个角度对“媒介”进行界定,而它的外延是不断变化的,只有在把握“媒介”内涵的基础上才能对外延有更深入的了解。
参 考 文 献
[1]杜预春秋左传集解[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79
[2]约翰·费斯克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161
[3]杨鹏厘清“媒介”概念 规范学术用语——兼及“媒体”“新闻媒介”等概念的辨析[J]当代传播,2001(2):18-20
[4]雷建军软化的“媒介”——整合过程中的媒介内涵演变[J]现代传播,2007(1):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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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概念股指数:
公司主营传播与文化产业的投资、开发、管理及咨询服务。2014年5月,公司拟以28亿元收购掌视亿通、精视文化、邦富软件和漫友文化控股权。公司将加快打造以传媒产业为核心业务,集新闻、广告、财经、教育、报刊发行、影视娱乐、动漫游戏、智慧产业等相关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传媒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