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补贴通知【优秀8篇】》由精心整编,希望在【2020疫情补贴通知】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2014年,国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年,农业部认定了首批10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单位,中央财政安排每个创建试点县100万元、每个创建试点市15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力争5年内基本覆盖“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同时提升创建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做到“五化”(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治化),实现“五个率先”(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成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
20.“粮改饲”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启动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投入资金3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10省区,选择30个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开展以全株青贮玉米收储为主的粮改饲试点工作。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项目,并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实施范围。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5年,中央财政对13个省(区)投入的补奖资金达到了169.49亿元。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2014~2015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2014年500万亩、2015年1000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安全装备等。2016年,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两部《通知》及相关办法要求,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对现有证书证件齐全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重点更新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更新建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央投资不超过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远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建造进度拨付。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待其建造完工后,凭《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取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其他作业类型渔船不得改造为拖网、张网渔船。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讨2座)。
31.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部将积极推动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主要包括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改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休闲农业园;鼓励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品牌培育,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等。
32.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支持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2-2015年,农业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甘肃、新疆等10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9个县(区、团场)累计投资9.01亿元,实施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为主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新增残膜加工能力18.63万吨,新增回收地膜面积6309.9万亩。二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8亿元,在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福建、重庆等9省(区、市)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利用的主体工程、设备(不包括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及其运行进行补助。通过项目实施,探索形成能够推广的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化运作模式。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1.4亿元,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带动全国秸秆饲料化利用2.2亿吨。2016年,上述项目在调整完善后将继续实施。
33.农村沼气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业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扶持政策和体制机制,使农村沼气工程向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智能管理、效益拉动方向转型升级。生物天然气工程需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试点项目所产生物天然气全额收购或开展配额保障收购试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支持能够有效推进农牧结合和种养循环、实现“三沼”充分利用、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工程项目,重点支持沼气工程全程智能控制、沼肥智慧化加工应用、带动附加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原来的户用沼气、中小型沼气、服务网点等项目由各省自行建设。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13.9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8个整省、30个市和500个示范县(含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重点示范培育,探索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对象,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创业兴业能力。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增培育对象1万名。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6亿元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服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激活运行机制,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补助等。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自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经信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迅速响应一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要求,守初心、担使命,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职能职责,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一、加强对内预防,确保守土有责
疫情发生后,经信局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检验,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成立迅速领导小组。从大年初二全局全体干部职工放弃休假,参加防疫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经信局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局长李炳波为组长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体抓,全面强化战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积极投身防疫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领导小组股室成员保持在岗在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立足经信职能研究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保证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突况及时处置。及时制定《关于成立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科室、局属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严格落实好疫情摸排、疫情报告、防控宣传、企业复工等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成立工作专班。根据新型肺炎应对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成立以经信局牵头的市复工复产服务组,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各行业复工复产指导。市经信局第一时间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政策要求,积极指导企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
二、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宣传引导。
一是加强信息宣传。全面梳理并认真宣传落实中央、省市经信领域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通过“新型工业化”微信群、“经信局微信公众号”“之窗”等渠道各类宣传资料80份,参与宣讲视屏录制1部,对企业进行线上服务和培训;制作企业复工复产“五五”法视屏短片1部,为企业科学防控进行技术指导;向企业印制发放《致企业家的一封信》3000余份、《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策汇编》200余份,制作简报127期,累计派发宣传单5600余份。协调运营商累计发送疫情防控信息万条(卫健委万条,卫健委万条,卫健局万条)。我局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升疫情防控能力,并倡导避免到人流集中区域活动,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应对新型肺炎疫情。
二是积极提供保障。协调电建抢修供电故障1处、华润抢修燃气管道1处;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安装监控设备100余套(防疫)、巡检线路20余处;累计处理通信投诉267起,排除通信故障250起。
三、突出重点群体,严格管控。
加大对企业员工排查服务力度,重点关注从湖北武汉等疫情地区的返乡农民工。
一是做好督查劝返工作。通过督查,各企业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了重视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复工复产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什冠肺指〔2020〕—20)要求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消毒杀菌台账》、《员工信息排查登记台账》、《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台账》,落实了外来人员等登记制度。按照《关于做好分区分类防控工作的通知》(德防指〔2020〕7号)精神,对工业企业返岗(什)人员中,采取分阶段动态统计监测,均按要求较好地落实了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要求。
二是牵头落实工业企业隔离观察点。确定集中医学观察点为宝利丰有限公司后,经信局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制定管理办法并上报指挥部。设综合保障、医疗救治、安保、维稳处突、心理干预及劝返送达6个工作组,负责集中医学观察点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人员、物资到位。
三是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对有工业生产物资、销售产品运输需求的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严格审批程序。通过签发运输申请表等方式,为部分企业产品物资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截止目前,累计签发81家企业、2077辆车、2360名货运人员。
四、制定复工要求,稳定复工复产
一是制定复工复产政策。我局召开专题会研究制定解决企业返工复工问题初步方案,参照省、市对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要求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了《工业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申报程序和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等要求,并由指挥部发文《关于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拟定并由市政府发文《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什府发[2020]-1)。拟定并由指挥部发文《工业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用《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五五法”》及补充通知,“省十条”“十三条”等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相关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待遇保障工作,省财政厅综合处对中央和我省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资和工作补助政策进行了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
发放范围:限于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
补助标准: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一类适用范围是甲类(或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引发的IV级(一般)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他传染病类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政府选派直接参与的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其中,一档为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为其他工作。二类适用范围是其他传染病类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其中,一档为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相关动物尸体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二档为其他工作。
计发办法: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内,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派出处置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人员的部门统计人员工作情况。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界定为其国内出发日期至返回国内日期,由负责派出防控人员的部门统计实际工作天数。
经费来源: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
(三)《xxx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规定:
关键词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
中图分类号S85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22-0364-01
柳城县自从2005年启动村级动物防疫员网络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县村防员队伍网络已初步形成,发挥较好的疾病防控作用[1-2]。该文在总结近年来村防员队伍建设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现阶段村防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柳城县村防员队伍建设现状
全县12个乡(镇)、2个华侨经济管理区的121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共配有村防员135人,平均达到每村有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随着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共培训村防员10多次,参训村防员近2 000人次,使村防员防疫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升。村级动物防疫员在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畜牧业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为确保全县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起到重要作用。但目前柳城县的村级动物防疫队伍体系仍未建立健全,存在以下问题。
1.1年龄老化,知识贫乏
2009年,全县共有村防疫员135人,村组合并后有135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村防员数量平均为1人。从年龄结构看,将近50%是50岁以上的“老兽医”,其中56岁以上有31人,占23%;全县有37名村防员处于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接受新技术、新知识速度较慢。
1.2工作艰辛,劳动量大
柳城县属养殖大县,动物饲养规模小,养殖量大,以散养为主。根据2009年统计,全县135名村防员共负责应免猪88 146头、牛49 769头、羊7 273只、禽445 210羽、犬23 513只,免疫任务繁重。甚至部分60岁以上的村防员负责10个村民组或10多个自然村的防疫任务,工作艰辛。对防疫面积较大的村落,防疫员每天要奔走几十千米,劳动强度较大。
1.3待遇低,难留人
实行“以钱养事”新机制后,近几年市级财政用于村防员注射劳务的补助经费每月每人为100元,人均享受补助约1 200多元,加上县级等量以上配套,也只有2 400元左右,无法维持生计。因此,许多年轻的防疫员或改行,或外出打工。据统计,全县现有135名村防疫员,现从事防疫工作的年轻村防员不足35人,36~45岁只有42人,35岁以下的只有14人,相对于繁重的防疫任务,青壮年层次人数略显不足。
2发展对策
2.1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①岗前培训。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和技术骨干,编写《基层动物防疫员实用手册》,发放到基层防疫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免疫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等。②强化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更新知识,增长才干,争取国家新型农民培训项目资金,组织基层防疫员到柳城县农业学校、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等专业院校进行短期技术培训[3]。
2.2引进人才
选拔一批高学历、热爱畜牧兽医事业的年轻同志进入动物防疫员队伍。具体方法:①实行资格准入,对老员工进行筛选。②严格选用程序。凡符合参聘条件的,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推荐,镇街把关,县水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试、考核,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择优选出拟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市对拟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成绩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③实行择优聘用。按照考试、考核成绩,经公示反馈无异议者,按各乡镇所需防疫员人数依次录取。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用证书,建立聘任档案。
2.3增加经费投入
针对防疫人员劳动强度较大的情况,增加其基本补助费用;建立免疫注射补助标准涨浮联动,合理提高免疫注射补助经费;给防疫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社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等,解决其后顾之忧。
2.4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村防员监督管理办法,加强业务培训,严肃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纪律,规范村级动物防疫员行为。对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补贴挂钩。完成目标任务者,发放全额补贴,完不成目标任务者,按有关比例标准减发一定的补贴,对在省、市、区县防疫检查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防疫员给予相应等级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后位村防员予以淘汰,取消下一年的聘用资格。对严重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的村防员,依法追究其责任[4]。
2.5成立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
2.5.1建立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按照“政府保密度,畜牧部门保质量”的要求,各乡镇都成立成立村级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由1名群众基础较好、技术水平较高的村防员担任。理事长具体负责本乡镇动物防疫工作的日常事务。对村级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社成员统一配置工作服、疫苗冷藏箱、防疫专用包、耳标钳、注射器等防疫器械。春秋两防集中免疫期间,理事长组织防疫专业队开展拉网式集中免疫,以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白”。平时免疫实行村级动物“固定免疫日”制度,科学安排每村每月固定动物免疫日。即在每个村级动物防治员管辖区域内,分别选出3个自然屯,根据各屯畜禽饲养量,确定每个月固定1~2 d为该屯的“动物免疫日”,并在村级范围内告知。通过实行村级固定动物免疫日制度,使动物免疫服务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存栏畜禽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2.5.2强化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的管理[5]。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与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和人员签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书,建立年终考评制度,年终由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会同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对村级动物防疫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形成年度考评意见,作为续任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和拨付“购买服务”经费的依据。“购买服务合同”一年一签。凡工作表现突出的进行奖励,工作不到位的扣发其劳务报酬;不能继续胜任防疫工作的,停发其劳务报酬。
2.5.3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成员补助发放。各乡镇保留原有村防员的名额数,实行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补助以包村工作量及工作绩效核定,从市、县下拨的村防员补助经费中列支,再确定全年购买服务经费,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补助发放实行春秋防各1次每年3―4月和9―10月,在聘用期间根据考核情况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统一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诊疗服务专业合作社或发放到村防疫员。并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开展诊疗、驱虫、计划免疫等服务。
3 参考文献
[1] 陈军。养殖场防疫的基本思路[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8(5):100.
[2]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J].中国兽药杂志,2008,42(5):59-60.
[3] 曹福顺,蒯淑霞,杨庆华。“五大措施”强化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与管理[J].养殖与饲料,2010(3):62-6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掌握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中央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来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苟羊段,现在是学校中文系与语言文学专业的一名普通大学生。
爱学习:是实现抱负的基础;爱学习:是实现抱负的基础;爱祖国:成长进步的重要引擎。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这样才能成为负荷前行的勇士。实现梦想需要有智慧,勇气和实力,罗马不是凭空造成的,用梦想却没有行动,终归是镜花水月;有梦想胡乱行动,只能离梦想越来越远。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上母亲体弱多病,家境亦无好转,面对每学期近10000元的学杂费以及武汉市高昂的生活开支,亲朋好友的帮助简直是杯水车薪!而我除了要完成学业之外,还兼任了社会工作,业余打工的所得很是有限。但是,我依然坚定地选择了大学这条路,因为我知道,在求学成才面前,任何经济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都是可以战胜的。我不畏惧困难,更不讳言贫穷,所以我郑重地写下了这份贫困申请。 我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学兼优,诚实守信,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我希望在哈尔滨学院这个人才荟萃的大熔炉里,能够继续创造佳绩,早出成绩、早日成才,早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敬礼!
为了减轻职工生活负担,经研究从一九六五年十月份起恢复执行一九五六年我市职工房租补贴的规定。现将原规定附发如后,希即按照执行。山东省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关于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财政厅(56)财行字第153号关于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自行租赁住宅租金高负担重的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租标准:
一、定分:一律按照青岛日报1956年5月3日公布的“山东省青岛市公共房产住宅租试行规定”(以下简宅租金定分标准及其他条件增减表”评定房租“分”数,作为工作人员应交租金的评分标准。
二、分值:每一房租“分”值定为人民币2.6厘。
三、附属面积的租金拆扣率:凡一户使用的内走廊和厨房而所间等,按照住房标准50%收租;2户使用者按30%计租(两户分摊);3户以上共同使用者不收租。
四、新建住宅及花园住宅与院落空地面积圈套的住宅,可不按市标准第六、七两条执行。但第六条中“如因房屋修缮条件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房租‘分’数,一般在每年年终重新评定”仍依照执行。
五、房租的计算方法与市标准同。其中分值与附属面积折扣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房租补贴及交租方法:
一、机关统一承租之宿舍:一律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由所在机关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扣交,不再补贴。其中
公房租金:按扣交数由机关汇交房管局。
私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按照租赁价格由机关按月交付房主或房管局,其差额由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本单位工作人员住在其他单位统一承租之宿舍,应由本单位按月坐扣租金转交承租单位汇交房管局。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住宅: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定租金,并由机关按月坐扣。其实交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标准部分由机关予以补贴,其中:公房及委托房管局管理之私房租金:由各单位按照房管局发给之缴租赁证的月租额从工作人员每月工资中坐扣52%,补贴48%,全租汇交房管局。
私房租金:应按协议租金并凭有关租约凭证差多少补多少,其租金由工作人员自行按月向房主付租。
三、机关自有之房屋:亦按本办法第二条评定租金,直接向工作人员扣租,可由机关作为房屋修缮之用。
第四条工作人员之房租补贴均列机关房屋租赁费内报销。
第五条工作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一、住房标准“(不包括墙壁、走廊、楼梯、过道间、厨房、厕所、卫生间等附属间的面积,下同)。
1.市长级以及相当于市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20平方公尺。
2.局、处长级以相当于局、处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10平方公尺。
3.科长级以及相当于科长级的工作人员,每人7平方公尺。
4.一般干部每人5平方公尺。
5.勤杂人员及各级工作人员的家属、保姆、小孩,均为每人4平方公尺。
6.凡不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级工资标准的单位,其工作人员应住之面积标准由各主管单位比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
7.单人宿舍的计租面积仍按每人4平方公尺计收租金,不足4平方公尺者,按实住面积计租。为了计租工作便利,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8.(略)①
二、个人自行租赁之房屋每户均按上述标准计算其应住面积予以补贴,如因房屋构造关系及其他原因,其实住面积总数在不超过应住面积总数的20%时,仍可按补贴办法,差多少补多少,其再超出部分不予补贴,由个人自理(如有特殊情况,作为个别问题解决)。但附属房间面积的租金差额仍予仍补贴。
计算工作人员应住面积的人口,系指与工作人员共同居住或由其供养生活者进行核算,如工作人员之亲属,在其他单位另有住所寄宿但必须定时返回居住者,亦作为同居人口计算其应住面积总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住宅租金补贴范围:
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其供养的家属的内)因机关住房不足,自己又无私有住宅,必须在外租赁住宅,而租金高于机关宿舍租金者,其高出部分应由所在机关予以补贴,但工作人员在本市自有房屋出租,加租住宅者,不予补贴(加租住宅租金高出其出租一部分者,亦应按各项规定予以补贴)。
第七条工作人员之人口增减及住房变动,均由本人申请,经由机关批准后可随时调整其房租补贴数额。
第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其房租补贴均由其调入单位负责。至于是否补贴,应依其单位是否实行房租补贴办法确定之。
第九条(略)②
第十条凡市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崂山各区公所以上之行政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人民检察院(包括各区及崂山分院)、市 政协委员会、各派、人民团体及市属事业、特种资金单位的工作人员,凡家住本市者一律实行本办法。各国营及地方企业、非市属事业及驻青机关等单位,如其主管上级无单行规定者,亦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56年10月份起试行,过去有关标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执行。①、②一九六五年恢复执行时删去。
一、落实好《意见》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一)搞好能繁母猪的补贴。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意见》规定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中央财政已将能繁母猪的补贴资金拨付我省,按照财政部《能繁母猪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相关工作》的要求,落实我省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负担60%,即30元,地方财政负担40%,即20元。在地方承担的40%中,经与财政厅协商,建议*和*由省辖市自行负担;*、*、*、*、*、*、*、*、*、*等省辖市,省财政和省辖市各负担10元;南阳市省财政负担15元,省辖市负担5元;*、*、*、*、*等5市的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共需配套万元。要按照省财政厅、畜牧局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的原则,于8月15日前补贴发放到位。
(二)开展能繁母猪的保险。《意见》要求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发展的紧急通知,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省的生猪生产的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先行在正阳等10个出栏100万头的生猪大县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出栏60万头以上的生猪大县,年底前覆盖全省。
(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按照我省生猪良种工程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的扶持力度,提高制种、供种能力,在生猪主产县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的品种改良,按照国家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要求,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发展方向,鼓励大型集约化养猪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标准化养殖小区,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能力。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
(五)落实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意见》对生猪大县给予适当奖励,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生猪大县的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发展规模养殖,搞好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建设,改善生产和防疫条件,充分调动生猪大县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猪大县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畜牧业的市场和疫情风险防范机制。积极研究“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经济合作组织+基地”的新型形式,争取信贷资金更大的支持。各级财政要安排畜牧业小额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为中小养殖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为规模养猪场(户)发展提供支持。
二、加强生猪防疫工作,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加大生猪防疫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落实好免疫、监测、消毒、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基础性防疫措施,全力控制生猪疫情。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和其他防疫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严格生猪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分析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防控工作。
(二)依法加强检疫监管。要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对生猪出生到屠宰上市全程实时监管,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进入流通领域。要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对出入省境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防止疫情的跨区域传播。加强市场检疫监督,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抓好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村级防疫员免疫、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在生猪防疫等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建立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
三、积极引导补栏,科学指导生猪生产
(一)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尽快建立畜产品价格的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定点跟踪调查,研究分析生猪生产形势,及时搜集整理和市场信息。要加强生猪销区之间的信息通报,促进生猪产销衔接,引导合理出栏,促进均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