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1.目的
加强对火源的管理,防范火警事故的发生。
2.责任
2.1.安全组负责执行本制度;
2.2.动火作业部门履行本制度。
3.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
4.内容
4.1.本制度中的动火作业是指烧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险作业;
4.2.在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远离进行动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电器制品厂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烟感探头的。场所,要做好保护,防止误报警,准备好应急的消防器材,然后向安全组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
4.3.安全组在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之前,要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依据许可证上所列之项目逐条核对无误,确认不会由此引发火警事故后,才能发出危险作业许可证;
4.4.动火作业现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例如准备水、灭火筒等,以便发生火警时,能迅速灭火;
4.5.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了解该部位的消防设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组要全程监督,防止发生火警事故;
4.7.安全组有权制止有危险的动火作业;
4.8.动火作业完毕之后,要清理好作业现场,并监视现场至少30分钟,防止留有火种,引起后患;
对不申请危险作业许可证而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或部门),除通报批评外,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责任。
一。目的
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二。定义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三。职责
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四。动火作业的分类
1.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2.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3.B级动火作业:在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4.C级动火作业: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5.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五。安全操作规程
1.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一)动火前,车间、部门安全员,必须对所有参加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动火人必须熟知现有防火知识。
(二)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设备;管道上动火,首先应切断物料来源,加堵金属盲板,再用惰性气体(氮气、水蒸汽)进行置换;清洗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爆炸下限大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0.2%。
(三)取样分析应具有代表性,取样时间应在动火前30分钟内,取样地点不得超过动火点周围一米以外。
(四)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五)特殊情况下动火,如在开车情况下的易燃、易爆车间,散发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等处动火,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现场有监护人,方可动火。
(六)电焊时,接地线不得随意乱接、乱扯,以免产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线起火或爆炸。
(七)高空或地面动火,要注意火星飞溅,动火完毕,要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
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1、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2、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
2.1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2.2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3、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3.1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3.2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3.3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电焊机的电源开关要在煤气压力表附近,由压力表监视人负责看管。如发现煤气压力表超出规定范围,则应立即切断电源中止动火。
3.4动火部位附近要确认无煤气泄漏。对动火部位周围易燃性物品或油污要清除干净或加防火被严密履盖。
3.5动火现场要备有必要的灭火器材和工具,如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黄泥、砂土、蒸气等。必要时请消防车到指定地点,就近值班。
3.6动火作业不宜在雷雨天进行、动火现场应有煤气防护人监护。
3.7在动火区域内,除业务部门的消防人员、煤气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主管部门和动火部门的现场指挥、监护人员、煤气防护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接近。
4、在停产的设备上动火,设备所属单位应办理动火手续,填写《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经本厂安全科、所属公安分处和设备主管厂长同意,现场确认批准后方准动火,并报公司消防队、安全处备案。
4.1在停产的煤气上动火时,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2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堵盲板或封水封、打开放散装置。
4.3吹扫过程中,严禁在煤气设备上拴挂电焊线。其最后一次测定,不得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动火连续时间达两小时以上,要重新取样分析。
4.4用蒸气或氮气吹扫煤气设备的煤气,然后用可燃气体测定仪进行测定,并取空气分析。其含量应接近20.9%,合格后还应做爆发试验。
4.5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放置距明火10m以上。两者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m。
5、动火需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前先核对《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上规定的部位和时间是否相等,监护人员是否己上岗监护。如条件具备,待监护人员发令后可动火。
6、监护人员应选有经验,反应快、熟悉煤气安全措施,责任心强的人担任,进入监护岗位后,要严格对动火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核实,措施不落实,要阻止动火。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刻发令停止动火,并报动火施工负责人查明原因,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动火。
7、动火施工负责人是动火施工的安全生产组织者,应熟悉《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动火前要再一次和动火人、监护人交代准确,按动火方案组织动火。一旦发生意外事件,要立即组织现场消防负责人、煤气负责人果断提出方案,及时处理。
动火中断、动火人暂离现场或动火结束、动火施工负责人要组织检查现场,不准留有残余火,必要时安排值班人员现场监护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8、动火施工单位与动火设备单位为两个单位时,设备单位只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动火结束后的现场安全状态由施工单位负责确认。
在动火检修作业中,加热、熔渣散落、火花飞溅可能造成人员烫伤、火灾、爆炸事故,弧光辐射、触电等也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
检修作业前,联系工艺人员将系统有效隔离,把动火设备、管道内的易燃易爆介质排净、冲洗、置换。
分析合格后,办理《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取样分析合格后,任何人不得改变工艺状态;动火作业过程中,如间断1小时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清楚工作内容,特别是有关部门签署的意见。
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持有相应的资格证;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前,必须清除周围可燃物质,设置警戒线,悬挂明显标示,不得擅自扩大动火范围。
动火作业应设监护人,备有灭火器;作业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动火现场。在甲类禁火区进行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提前通知专业消防人员到现场协助监护。
进行电焊作业时,要检查接头、线路完好,防止漏电事故。
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气瓶与动火点距离应保持在5m以上,检查气管完好。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时,需安放接火盆,防止火花溅落;同时,要清除下方所有的可燃物,地沟、阴井、电缆等要加以遮盖。
作业人员离开动火现场时,应及时切断施工使用的`电源和熄灭遗留下来的火源,不留任何隐患。
作业完成后,工完料净场地清,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一条目的
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15%。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的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卧放;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点距离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在易燃易爆管道和容器上动火,必须根据物体和气体各自的性质,先置换、清扫,达不到燃烧和爆炸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在有毒物品、气体容器和设备上检修作业时,必须穿带专用劳动保护用品,在有关职能人员的监护下进行。
(15)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和设备上,安装检修完毕后,立即根据各自的性质,进行通蒸汽、水、压缩空气和涂抹肥皂水等方式进行耐压和防漏检验。如遇不合格,应重新检修,直至合格为止。
(16)在安装检修工作中如有不安全因素发生,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排除不安全因素后,再进行作业。如无能力排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17)各使用液化气体和氧气的车间要定期安排本车间的有关人员,每周对流经本车间和本车间使用的液化气体、氧气管道、容器等进行防泄漏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详细的`检查、维修记录。
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在符合第1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任、安全员、安全环保部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技术总监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质量技术部工艺办、设备办及有关部门,使其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六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取样点,应由所在车间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数)。
第七条职责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
(1)负责到安环部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负责动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应在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
(1)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3、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3)在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应在动火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区域单位负责人
(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在动火作业过程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安环部安全巡查人员: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规定,由安环部按照有关考核规定作安全考核扣分处理;如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和财产损失,公司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动火分析人: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动火作业审批人
动火作业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
(1)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动火证的管理
1、办证人必须按照《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3、《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动火证》一式三联,一联由安全环保部留存,一联由动火区域单位留存,一联由动火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备案。《动火证》保存期至少为1年。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审批,二级动火作业和一般禁火区的《动火证》的审批由安全环保部部长或安全主管负责。
6、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九条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考核。
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十条禁火区分类
1、特殊禁火区
(1)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罐区5米内的场所。
(2)合成车间所有的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3)所有盛装易燃易爆物品和气体的管道和容器。
(4)在环氧乙烷管道上部需要动火作业,不论高度多少,必须办理动火证,下部5米内属一级禁火区,不办理动火证不得在此范围内动火作业。
(5)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装置区5米内的场所。
(6)环氧乙烷及液化气储存罐区内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存区5米内的场所。
(7)乙烯和乙醇储存罐区内的所有设备管道及距离该储罐区5米内的场所。
(8)变电站高压室、低压室、控制室及电缆沟等场所。
(9)环氧乙烷事业部空分车间内的所有设备及距离该车间5米内的场所。
2、一级禁火区
(1)公司所有的原材料仓库、五金仓库等。
(2)距离事业部环氧乙烷、液氨等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3)硫磺仓库及距离该仓库5米内的场所。
(4)环氧乙烷事业部生产装置区5米以外至15米以内的场所。
(5)事业部除合成车间外的其它生产车间。
(6)厂区电缆桥架。
(7)事业部环氧乙烷、液化气、乙醇储存罐区5米之外至15米之内的场所。
(8)事业部空分车间5米之外至15米内的场所。
3、二级禁火区
(1)除去特殊禁火区、一级禁火区规定的区域以外的所有生产区域。
(2)公司的分析化验室及环氧乙烷事业部办公楼及周边区域。
第十一条附则
1、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
2、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1.目的
为确保机房设备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机房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等。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2机房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禁火区:办公室、休息室及走道等。
3.2.2生产禁火区:高低压室、ups机房、电池室、中央控制室、数据机房。
3.3动火原则
3.3.1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2必须要在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的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到机房负责人审批,再由机房负责人送公司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机房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机房也必须派人在现场监护工作。
3.4.4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3如有违反本制度,机房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并对违者进行批评。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2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3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4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5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6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7动火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动火后检查有无留下火种。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相关记录
4.1动火作业审批表
1、目的
规范石化公司所辖区域内各种动火管理,明确和落实动火职责和责任,保证生产维护动火和施工动火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2.1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范围内各种临时动火作业的管理过程,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2.2动火作业的范围:
2.1.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电钻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1.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2.1.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2.1.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2.1.5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编制依据
AQ3022-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SH3505《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释义
4.1特级动火作业
4.1.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的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在20:00至次日8:00期间的一级动火作业;
4.1.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4.1.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4.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4.2.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区);
4.2.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2.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4.2.5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4.2.6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
4.2.7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动火作业;
4.2.8厂区内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4.3.2厂区外的系统管网;
4.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4.3.5生产装置区、罐区内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绿化带等;
4.3.6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4.4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动火。
4.5固定动火区
除特级、一级、二级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动火区。
4.6“三不动火”
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4.7五大纪律
指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
4.8《动火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动火票”。
5、职责
5.1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负责特级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5.2化验中心负责安全动火的采样分析,并对分析检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5.3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4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动火作业人员(电焊、气割工)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b)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动火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d)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火种,在切断电源和气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5.4.2监护人员职责
a)动火监护人应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对动火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动火监护人应佩戴看火专用标志,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c)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票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d)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或违反“五大纪律”的,有权收回动火票,并报告相关负责人。
e)动火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5.4.3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a)负责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及特殊工种资质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b)负责动火分析申请。
5.4.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动火票上签署意见(特级动火票必须由施工单位领导签署)。
5.4.5申请单位负责人或领导
5.火2收。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动火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特级动火票必须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票,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因生产需要进行动火的需要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6.1.3特级、一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三级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20小时,但每天作业前应对条件进行确认;固定动火票有效期不超过1个月。
6.1.4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5特级动火作业需编制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应经过施工单位和申请单位领导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
6.2管理内容
6.2.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a)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b)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级动火处理。
c)盲断点的选取应本着与作业点最近的原则,液体物料宜用水洗或低压蒸汽清洗,氮气置换要选好置换路径,不留死角;应尽量避免直接向大气释放置换气体,不得已时,应选好放空点,避免对人员造成伤害。
d)动火作业前,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e)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f)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g)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h)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i)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j)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k)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l)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m)电焊机回路线应直接接于焊接本体,严禁搭接在具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或管道上,二次线(把线)绝缘必须良好。
n)动火过程中能够对空的人孔、手孔、法兰连接、低排或高排应全部打开。
o)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后,且化验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动火。
p)一张动火票只限用于一处动火点(一般情况10米作业范围内同一平面且同一作业内容的动火可 全面停工检修期间15米范围内不影响视线时可按照一处动火处理。
q)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2特级动火管理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6.2.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作业前,所属单位应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e)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2.3在受限空间内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
a)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b)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6.2.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a)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b)动火前必须进行气体取样分析,特级、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在作业前1小时内,申请单位向化验中心提出委托,化验中心对动火部位和环境进行动火分析,分析人在分析结果上签字。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应选择足够的检测点以确保动火分析的样品具有代表性,确保测试点符合检测要求,装置人员必须在现场监护。尤其是在可能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必须对设备管线内部的气体进行有效的分析。
c)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米。
d)收到动火分析结果后超过30分钟未动火,应重新分析。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f)一级动火时限已到,还需要继续动火的,在重新办理动火票前,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g)一、二级动火作业过程中,每隔4小时由专业分析人员测爆分析一次,分析报告单粘贴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凡是由于不足四小时就结束的作业而没有进行第二次分析的,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要在动火票第一联上写明施工结束时间并签字)。
h)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